歐盟認證知識——CE認證之法規(guī)燃氣器具GAR
歐盟新制定的燃氣器具法規(guī)G A R (E U) 2016/426已于2016年3月31日在歐盟官方公報 (OJEU L81/99) 正式發(fā)布。該法規(guī)于2016
歐盟新制定的燃氣器具法規(guī)G A R (E U) 2016/426已于2016年3月31日在歐盟官方公報 (OJEU L81/99) 正式發(fā)布。該法規(guī)于2016年4月21日開始進入生效期, 將于2018年4月21日取代現行燃氣具指令2009/142/EC (GAD) 開始正式實施應用, 在此日期后, 基于原燃氣具指令2009/142/EC的CE型式試驗證書將失效.
GAR燃氣器具法規(guī)的目的是確保通過強制要求歐盟成員國通告其燃氣氣源條件,以達到設計和結構安全并正確制造產品,以幫助促進商品內部流通和加強在歐盟內廣泛投放產品。
法規(guī)覆蓋了燃氣具和部件、從歐盟外國家進口的一手或二手燃氣具、所有的供應方式(包括遠程銷售)。有如下例外:設計用于工業(yè)建筑物上使用的工業(yè)用途產品;用于飛機和鐵路的產品;用于實驗室內研究目的短暫使用的產品;擁有歷史或藝術價值不投入使用的器具,例如古玩;非專業(yè)人士生產制造的器具,只用于其個人目的使用。
“器具”是指燃燒氣體燃料用于做飯、制冷、空氣調節(jié)、供暖、提供熱水、照明或洗滌,并配備強制通風燃燒器和加熱體的設備。值得注意的是原指令涉及的“105℃普通水溫的限制”已取消,這個變化將把燃氣蒸汽發(fā)生器、熱水鍋爐和蒸汽鍋爐等納入到涵蓋范圍內,只要他們用于上述用途(例如:空間加熱)。
“部件”是指安全裝置、控制裝置或調節(jié)裝置及其子組件,其被設計為組合到一個器具中或組裝成一個器具。此定義中將原“單獨用于貿易用途的市場”限制取消。針對部件的統一驗證要求:部件需加貼C E標志和標示;在使用歐盟符合性聲明(DOC)代替“證書”時應包含如何將部件組裝成一個設備的說明;如果大量的部件交付給單個用戶,相關的批次可以共用一張符合性聲明(DOC)的副本;規(guī)定了可接受的市場監(jiān)管措施。
現燃氣具法規(guī)(GAR)規(guī)定對于可能與人食品接觸的原材料和部件,制造商必須證明產品的材料和部件不會損害食物或飲用水的質量。制造商需要開展執(zhí)行器具或器具部件的風險評估和保存分析報 告,這作為符合燃氣具法規(guī)要求的一 部分 。在風險評估部 分,制造商必須考慮到合理 的可預見的誤使用。 制造商應保證燃氣具的設計和結構在其正常使用時,不會產生有害健康的一氧化碳濃度量或其他有害物質,這適用于室內空間和房間使用的器具,產品設計和安全防護必須考慮老年人的反應時間。
引用了有關LVD、EMC、食物和水的更新法規(guī),器具應合理設計和構造,以避免任何氣體引起相關的風險,包括由于電磁現象(參考EMC指令和無線電設備指令)引起的風險,關于電氣形成的危害(參考LVD)需得到改進。同時燃氣取暖器能效產品指令ERP 2009/125/EC也將在2018年1月1日強制實施。
燃氣具必須經過歐盟公告機構對產品進行全面的審查和測試,以確定產品滿足指令的所有技術要求。
法規(guī)中第4章節(jié)和附錄II規(guī)定了成員國通告其燃氣氣源的要求如下:

GAR燃氣具法規(guī)網址:
EUR-Lex - 32016R0426 - EN - EUR-Lex
燃氣具法規(guī)公告機構:European Commission - Grow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