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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判決不屬于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不是一審終審。調解書、裁定書(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除外),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

  • 離婚訴訟判決不屬于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不是一審終審。
  • 調解書、裁定書(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除外),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小額訴訟、婚姻效力一審終審。
  • 特別程序不能調解、不能辯論、無人民陪審員。一審終審,判決書送達生效,認為有誤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
  • 選民資格:受理時,選舉委員會申訴為前置,不服才能起訴,(管轄:基層法院)。起訴人,選舉委員會代表,有關公民都要來,不要求起訴人是利害關系人,必須合議庭。
  • 財產無主:財產認領公告:1年無人認領收歸國家
  •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一般為普通共同,但是走特殊程序公告滿30日+登記權利人,可以使裁決對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
  • 選不出代表:必要共同:自己上;普通共同:另起訴
  • 法定不公開審理: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申請不公開審理:離婚,商秘
  • 公開質證:除去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個人隱私
  • 調解不公開。調解只能發生在開庭前。質證只能發生在庭審中,開庭前是證據交換。
  • 中級法院級別管轄:海事海商、重大涉外、公益訴訟、專利糾紛、仲裁相關(國內仲裁的證據、財產保全由基層法院執行)其他均中院
  • 仲裁:只能解決平等主體間的財產糾紛。區縣無仲裁委。約定仲裁也可法院也可的無效,但是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不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除外。當事人約定兩個仲裁機構,協商不成,仲裁無效。
  •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向法院申請起訴但是不提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若對方也未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視為放棄仲裁協議;若對方提交仲裁協議(有效),則駁回起訴。對抗法院管轄:首次開庭前提交
  • 婚姻、收養、監護、遺產繼承、撫養不能不能仲裁。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效力。
  •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住所地、仲裁協議簽署地、仲裁委所在地中院。如果仲裁委接受確認請求并已經決定,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情況法院確認優先于仲裁委。
  • 仲裁庭;可自選可主任選,可獨任制。仲裁中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只能依申請不能依職權,轉交法院。仲裁員的回避由主任確定?;乇芎螽斒氯丝梢陨暾堃呀涍M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自行決定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
  • 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可依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中的和解:撤回仲裁申請或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或者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依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中的調解: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結果制作裁決書(對比:訴訟中不能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
  • 仲裁:對裁決持不同意見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也可以自行收集。
  • 訴訟權利能力: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的資格。訴訟行為能力:親自下場
  • 海難救助與共同海損:管轄法院無被告所在地
  • 必要共同訴訟:同一標的,強制合并,對其他共訴人產生效力。普通共同訴訟:同類標的,可拆,對其他人無效力。
  • 專屬管轄:港口、不動產(含租賃)、遺產糾紛(死亡住所地+遺產所在地)
  • 當事人管轄地:經常居住地>戶籍>原籍。
  • 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委員會所作的解釋。
  •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的解釋。
  • 刑法修正案是立法,刑法典的內容,立法解釋>司法解釋
  • 擴大解釋:解釋后的含義大于字面含義,ATM解釋為金融機構,但不超出國民可期待性。擴大解釋解釋后的結論也可能是錯的。
  • 縮小解釋:解釋后含義小于字面含義:丟失槍支罪造成嚴重后果,不包含意外
  • 反對解釋:A推到-A
  • 補正解釋:修正刑法條文的錯誤
  • 類推解釋: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釋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針對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禁止,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對事實的類比往往超出國民可期待性。
  • 體系解釋:解釋后的含義在刑法體系中是否協調合理。
  • 有獨3與無獨3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撤訴。
  • 區分有獨3和共同原告:1找原告被告之間法律關系2找判斷主體與被告關系 3相同:必要共同訴訟,類似:普通共同訴訟。不存在與本案訴訟標的相同或類似法律關系:有獨3.
  • 鑒定:申請或者依職權。需簽字蓋章,適用回避。有專門知識:only當事人申請+申請人買單費用+不適用回避
  • 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來的證據是本證。不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的證據是反證。
  • 證明責任:誰主張誰舉證,環境污染和共同危險因果倒置,擱置物懸掛物過錯倒置。
  • 證明標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口頭遺囑、贈與:排除合理懷疑
  • 先看證明對象是否免證,再區分證明責任。
  • 訴中證據保全:依申請或依職責,可能造成損失需提供擔保。訴前證據保全;只能依申請+必須擔保。財產、行為保全與之相似,但上訴案件中二審法院收到報送案件前的保全交給一審法院。財產糾紛,若提供擔保,可以裁定解除保全。執行前保全可以不擔保。
  •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急需理賠、急需恢復生產、急需返還的社保與救助:可以先予執行,只能在訴訟中當事人申請提出,可以責令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駁回申請。
  • 涉及公益訴身份關系+傷害其他人利益: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
  • 拘傳:兩次傳票無正當理由缺席+院長簽發拘傳票
  • 罰款與拘留:院長批準+不服向上級法院復議,復議不終止原執行
  • 法定期間:法律明文規定不可變期(一審二審一審審限立案之內6月審結)相對不可變期(涉外案件中在中國居無定所的人答辯變30天),指定期間:法院指定,比如舉證期限
  • 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允許電子送達。電子送達必須經過受送達人同意且確定其能接收。支付令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公告送達。委托送達只能委托法院,轉交送達只能軍隊、監獄、強制性教育機構。派出所和居委會是常見干擾。
  • 調解:訴訟程序。離婚+繼承、勞務、交通、工傷等權利義務較為明確的應先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簽收生效—拒絕簽收調解書不生效,法院及時判決
  •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判決書的,可根據內容發判決書。涉外民訴+1.
  • 擔保人就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擔保參考《擔保法》
  • 和解:撤訴 或者 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有強制效力能強制執行
  • 起訴條件:原告適格+被告明確,法院:不符合起訴條件: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訴)。受理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駁回起訴裁定(可上訴)。
  •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事不再審、
  • 判決多解決實體問題,裁定一般解決程序問題(先予執行除外)
  • 判決都必須書面形式,某些裁定可以口頭。
  • 起訴狀:當事人有關情況+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與證據相關+受訴法院名稱,就是沒有案由
  • 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離婚撤訴或按此處理:原告+6個月+無新情況新理由。對于普通案件:原告撤訴后(沒有經過實體處理)+無新情況新理由又起訴,應受理。
  • 延期審理:決定書+相當于延后幾天(必須到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新證據補充調查之類)訴訟中止:裁定+中止程序,等障礙消除后繼續。訴訟終結:裁定+必有人死亡(原告死亡且無人繼承訴訟權利+被告死亡無遺產無義務繼承人+離婚案件當事人死亡+追索贍養費的當事人死亡)
  • 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
  • 簡易程序:基層法院第一審的民事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因此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應轉普通程序,原告提供的地址就找不到人的:視為被告不明確駁回起訴。必須確保當事人收到,否則不允許缺席判決。
  • 庭審筆錄不允許簡化。海事海商符合條件可以小額訴訟。
  •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案限自立案之日起算。
  • 公益訴訟:中院+有初步證據+少原告適格,調解和解應出具調解書+公告大于30日
  • 第三人之訴:必須合議庭,第三人1提供擔保法院可以準許中止執行2第三人可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審查--中止執行。 如果認為是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判決-執行-異議主張同一: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果與原裁判裁定無關(判決錢-執行房-異議主張房:另行起訴
  • 將第三人撤銷之訴并入再審(再審優先權)
  • 二審必須書面上訴,誰上訴就是訴訟人,上訴請求與一審對比找吃虧的是被上訴人
  • 二審圍繞當事人請求(當事人沒發現的一審錯判不損別人利益不處理)
  • 二審結案:原判決法律認識錯誤:判決、裁定改判撤銷變更
  • 原判決認識基本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事實后依法改判
  • 原判決嚴重違反程序: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 撤回起訴還是撤回上訴:做題區分
  • 一審法院或多或少有過錯的,調解不成發回重審;一審法院無過錯的,調解不成另行起訴
  • 再審的對象: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再審的啟動:證據+法律+程序錯誤,調解書違背自愿合法原則,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可選原審法院),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直接抗訴(30日內再審),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檢查建議+上報檢察院備案,法院合議庭審查決定是否再審,卜再申要回復人民檢察院
  • 法院啟動的再審,誰啟動誰來審。檢察院啟動的再審,原則上提審,證據問題的可以交給下一級,但下一級審理過的除外。決定啟動再審之后停止原判決(注意贍養費醫療費用可以不中止)+重組合議庭。再審中增加的訴訟請求不調解也不受理
  • 上述必須提交書面上訴狀,口頭上訴無效。起訴原則上要求書面,但允許口頭起訴。
  • 小額訴訟的案件判決裁定符合再審情形,應當受理。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提醒再審的應當受理。
  • 非訴訟部分。特別程序并不解決爭議,不能適用調解制度,辯論原則,不能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終審判決書送達生效,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如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 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起訴人選舉委員會代表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 宣告失蹤死亡案件,管轄地為下落不明人所駐地基層法院。
  •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管轄地為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應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判定財產無主。集體或歸國家所有。
  • 民事訴訟法中需要公告的程序,有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公益訴訟中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議的應當公告,檢察機關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進行訴前公告,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滿4位送達,但是簡易程序不得公告送達,支付令不得公告送達,非訴程序中,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死亡的申請人,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需要公告,公示催告程序
  • 確認調解協議效力案件,管轄地為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或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不予受理,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 對所有擔保債務的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管轄為債務人所住地基層法院。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以后,形式審查已成立,終結退出程序,支付令失效,自行失效進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起訴的除外,如果不同意起訴,應當至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內,7日起向法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轉入訴訟程序。
  • 向債務人送達支付令時,債務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但不能公告送達。
  • 公示催告程序的使用情形是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管轄法院為票據支付地基層法院。在公告催示期間無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法院判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不能以職權作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只能宣告票據無效。
  • 執行的啟動一般應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但是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民生制裁決定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環保公益訴訟及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的生效判決裁定,可以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 代位申請執行只能代為一次。
  •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年齡不相適應的合同效力待定
  • 指定監護:法定監護人有爭議的時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之外監護人都可,不限于近親屬,2種方式:
  • 民政先指定,法院后指定,或者法院直接指定
  • 附條件的委托監護人:不限于近親屬(一旦有一天老年癡呆)但監護人應愿意,書面形式協商
  • 遺囑監護只能父母立,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協商確立,但要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不限10周歲)
  • 父母處理孩子財產:不為了孩子利益的一切無效,也不能善意取得
  • 監護資格的撤銷:法院。其他人不申請,民政部門申請。監護資格被撤銷繼續付撫養贍養。只有父母和子女的監護資格撤銷后才能恢復(但犯罪的不能)
  • 撤銷死亡宣告則無順序限制,活死人孩子收養有效,但可協議解除。財產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有效(繼承人適當補償)
  •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8種過錯推定責任(485頁)
  • 醫療機構違反診療規范、拒絕提供篡改銷毀病歷
  • 動物園動物傷人
  • 無民事能力人在教育機構損害
  • 地面施工或下水道井蓋致人損害
  • 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
  • 公共道路堆放、遺撒、傾倒妨礙通行物致人損害:管理人按份
  • 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
  • 林木折斷果實掉落
  • 2.侵權責任法規定的12種無過錯責任
  • 建筑物倒塌
  • 用人單位責任
  • 自己養的動物傷人
  • 工傷()
  • 產品缺陷
  •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自己財產不足清償的,監護人無過錯替代,盡到監護義務可減輕
  • 醫療產品致人損害(不真正連帶)
  • 機動車與行人和非機動車
  • 高度危險(核電和飛行兩個例外)
  • 環境侵權
  • 幫工
  • 當然解釋; 舉重以明輕,追求結論合理性,但不必然符合罪行法定原則。
  • 解釋技巧只能選擇一種,解釋理由可以并存,不可能既進行擴大解釋,又進行縮小解釋。
  • 區分在不用場景下的法律解釋:觀點不重要,法言法語才重要。
  • 刑法:定罪+量刑
  • 定罪的方法與標準:犯罪構成體系:四要件體系:主體客體+主觀客觀(蘇聯局限性)
  • 事實判斷(違法事實)+譴責性。
  • 犯罪行為:危害行為+因果關系
  • 降低危險的行為不是危害行為,替代危險行為可根據緊急避險或推定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性
  • 被害人自陷風險:被害人是危險的實行者、支配者,行為人教唆或幫助被害人自陷風險。若滿足主觀上被害人對危險有認識能力,客觀上被害人對危險有控制能力,基于對自己的意志自由可以免除避免危險,則被害人對結果負責。
  • 行為人是危險的實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為人的危險行為:
  • 如果行為人滿足:主觀上行為人對危險有認識能力,客觀上是對危險有控制能力,基于對自己的意志自由可以免除避免危險,則行為人對結果負責。
  • 不作為犯的概念
  • 不作為犯:違反刑法義務規定:
  • 真正不作為犯:類似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證據罪,明確規定,無類推適用
  • 義務性規范+不履行=真正不作為
  • 丟失槍支不報罪:不報是不作為,侵占罪(拒不返還),真正的不作為犯既可以是積極舉動也可以是消極舉動。不報安全事故,遺棄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不解救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法者規定法定作為義務而行為人不履行。
  • 不真正不作為犯:既可以由作為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不作為構成時,不真正不作為犯
  • 不要將先行行為當做作為犯罪,有些積極舉動不符合作為的條件,僅僅是產生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不屬于作為犯罪。
  • 判斷順序:先判斷是不是作為,如果不是,再判斷是不是不作為。
  • 作為的方式并不要求行為舉止直接作用于被害人(阻止別人搶救算作為)
  • 持有型犯罪屬于作為犯罪。
  • 偶然防衛:客觀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觀上沒有認識。結果無價值論:客觀上制造了好的結果,是好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人本身有沒有意識到自己制造了好結果不重要。
  • 行為無價值論:行為是好是壞不取決與制造的結果,要看行為本身有無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險,行為人若缺乏防衛意識,只有犯罪故意,其行為有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險。不是正當防衛。
  • 被害人只承諾接受危險,未承諾接受實害結果,行為人行為仍具有法益侵害性。被害人基于事實性欺騙的承諾無效,基于動機性欺騙的承諾有效。
  • 罪過形式判斷:有沒有認識到會發生的危害結果:有:想不想結果發生:贊成:直接故意 放任:間接故意, 反對: 本可避免:過于自信的過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 無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應當認識到: 疏忽大意的過失 無法認識:意外事件
  • 事實認知錯誤一定要主觀故意: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
  • 損害結果:不包括中止搶救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
  • 終局形態:客觀上犯罪行為徹底結束:主觀上犯意消除
  • 共同正犯:相互合作,物理心理貢獻,意識聯絡。部分實行,全部責任。構成共同正犯不代表最終成立一個罪名。
  • 間接正犯:對他人具有支配力,強制手段、欺騙他人利用過失、利用他人犯罪故意、欺騙被害人自損、身份、
  • 違法階層:教唆與正犯違法行為、違法結果具有心理上因果性:
  • 教唆實行過限:危險流
  • 責任階層:故意教唆他人實行故意犯罪
  • 幫助犯:物理+心理幫助,對危險流有促進作用。
  • 詐騙、敲詐勒索:后行為人只是接受財務的,承繼的幫助犯。
  • 搶劫罪:后人拿財務的,共同犯罪
  • 片面幫助者是幫助犯。
  • 沒有實施間接正犯的故意不構成間接正犯。
  • 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可實行禁止令,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禁止高消費,禁止接觸被害人、證人、同案犯。禁止令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算。
  • 拘役:1-6個月,數罪并罰不超過1年。
  • 2個獨立違法行為不存在折抵問題。
  • 死刑不適:1犯罪時未滿18周歲2審判期間懷孕(羈押審判執行期間,懷孕過,即使流產)3審判時75+,特別殘忍除外
  • 死緩:無故意犯罪:2年期滿變無期徒刑,2年重大立功變25年,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報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緩刑期間重算,報最高法備案。
  • 沒收財產:包括個人合法所有,。執行順序:賠償被害人、民事債務(正當債務,經債權人請求)、財產刑(罰金、沒收財產)
  • 罰金與沒收全部財產分開執行,不能吸收。
  • 職業禁止: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
  • 減輕處罰:法定刑以下降一格。從輕和減輕區分。特別減輕(雖不符合減輕處罰情節,但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累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或赦免之后(僅主刑)+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上,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除外。前后罪都必須為故意犯罪,
  •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简炂跐M后,視為原判罰不再執行,不存在累犯,新犯罪單獨處理。
  • 累犯:不能緩刑、假釋,從重處罰
  •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刑罰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視為不再執行、數罪并罰三罪管制、拘役被吸收不是執行完畢)任何時候再犯這三罪,都是累犯。
  • 自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 準自首:強制措施中供述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 坦白:如實供述,從輕;如實供述避免嚴重后果,減輕。
  • 到案后才能立功:揭發(包含被害人告發)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犯罪行為(侵害法益,不要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 總和小于35,不超過20,總和大于35,不超過25
  • 緩刑:可禁止令、判決之日起開始,之前羈押日期不抵
  • 失敗的緩刑:漏:數罪并罰。新:數罪并罰。
  • 減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不能少于1/2,無期徒刑13,惡劣死緩減無期25,惡劣死緩減25,不少于20
  • 減刑:執行機關-中法-合議庭裁定
  • 假釋:累犯或單惡劣罪名10年以上的不得假釋??简炂跐M,視為已經執行。數罪并罰后大于10可以假釋,單罪不行。無期假釋考驗10年。
  • A暴力犯罪+B暴力犯罪,并罰大于10年,不得假釋
  • 刑罰的消滅:追訴時效:法定最高刑(犯罪情節對應的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5,5-10,10,10以上15,無期死刑,20;20以后必須追訴的,最高法核準。
  • 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審判,不受追訴期限限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限制。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從后罪之日起算。
  • 特赦:赦免刑罰,不免罪行。
  •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屬于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勞動者,乙遭受工傷的,不能對用人單位甲提起侵權之訴。即在用人單位責任范圍內,以完全的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
  •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 懲罰性損害賠償:
  • 經營者vs消費者 2,以消費為目的 3,實施欺詐行為構成欺詐要件
  • 食品藥品知假買假不受影響:;3倍+500保底
  • 經營者vs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欺詐要件,明知缺陷,致人死亡或嚴重健康損害:所受損失兩倍以下
  • 生產銷售的食品有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生產者無過錯責任,消費者主觀上明知
  • 《物權法》第236條,留置的動產屬于鮮活易腐物品的,留置權無須給債務人預留2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 留置的動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的動產應與擔保的債權數額相當。
  • 合法建造房屋,無須登記,在事實行為成就時,取得房屋所有權
  • 抵押權:已登記的大于未登記的,已登記的看先后順序,順序相同按比例,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
  •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29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 轉質權優先于質權,轉質權額度小于主質權額度。
  • 未辦理抵押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質權)
  • 質權自交付時生效: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get兩碼事
  • 《民法總則》第190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 受欺詐訂立的遺囑無效,損害國家利益,屬于無效的合同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總則》第61條第三款規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 過錯責任:無過錯,無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擔侵權責任。
  • 無過錯責任: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都需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意外事件、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能免責。
  • 公平責任:建議勇為,緊急避險,高空墜物,“夢游”
  • 共同侵權:基于主管關聯共同致人損害:共同加害行為、教唆幫助的共同故意(連帶責任,監護人有過錯的,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共同危險行為(連帶責任)
  • 分別侵權:主觀上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累積因果關系(無共同主觀故意,每個人行為均可以單獨造成損害后果,同時造成同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連帶責任)+共同因果關系(無共同故意+同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單獨不足以造成損害,組合起來才造成后果,按份責任)
  •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
  • 飼養動物(野生的不行,細菌病毒算危險物)+動物獨立加害(海王操縱魚不算)+固有危險(咬人算,禽流感傳染案例)+人身或財產的直接間接損害(狗追人落水算間接)=無過錯責任。受害人挑逗動物可減輕或免責任。
  • 絕對無過錯不能免責:1.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動物
  • 動物園:過錯推定:若動物園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 由第三人過錯導致的動物致人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秋后算賬
  • 無。限制民生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自己的財產+監護人承擔無過錯替代,(離異父母孩子跟誰誰買單,賠不起再補充責任)
  • 學校:監護關系并不轉移到學校。委托監護:對外:父母仍是監護人,無過錯替代責任,對內,可根據委托追償。
  • 監護關系擅自變更的,原被指定監護人與變更后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損害:第三人擔責,教育機構承擔逾期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非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條普通過錯責任,其他與上相同
  • 公共道路堆放傾倒妨礙通行物致人損害的責任:過錯推定,管理人承擔按份責任
  • 建筑物倒塌:無過錯責任,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連帶責任
  •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斷、果實掉落:過錯推定責任
  • 地面施工:不作為加害+施工單位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建設單位/發包單位不承擔),井蓋:管理人過錯推定責任
  • 醫療損害:醫療單位不作死銷毀病例違規操作+隱改病例的話,過錯責任,作死就過錯推定責任
  • 醫療:一般+特殊告知義務,過錯責任。醫療產品致人損害:無過錯責任+不真正連帶,
  •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撞非機動車:交強險先付給受害人,若駕駛人無駕照、酒駕、毒駕、故意交通事故,交強險公司可向其追償
  • 機動車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以賠償,投保人與侵權人不是一個人的,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剩余由借車人單獨承擔
  • 碰瓷:完全免責,機動車能完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最多承擔10%的責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薄痘橐龇ń忉專ㄒ唬返?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薄痘橐龇ń忉專ㄒ唬返?9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li>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睋?,因生母徐某具有撫養能力,原則上,徐某不符合《收養法》第5條規定的送養人條件。但同時,法律規定了例外,《收養法》第7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睋?,若將小強送給姐姐收養,則不受生母徐某無撫養能力這一限制,生母徐某符合《收養法》第7條第一款規定的送養人條件。故A選項錯誤。
  • ②《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薄妒震B法》第7條第二款規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毙炷车慕憬汶m已育有一子,但系華僑,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其仍擁有收養人資格。故B選項錯誤。
  • ③《收養法》第18條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惫蔆選項正確。
  • 聯合國大會不是聯合國的立法機關。聯合國安理會是聯合國唯一有權采取行動的機構。程序性事項9個同意票,實質性事項9個同一票加大國一致原則,安理會表決國際法官人選為程序性決議。
  • 外空至地面損害,國家承擔全部責任,核污染,國家承擔對營運人的補充責任。
  • 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需要國家事先聲明其國內存在叛亂運動機關,且獲得國際較為普遍的認可,其行為才不歸因于目前所屬國。
  •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即外交使節在國外以私人身份從事的不法行為歸于國家。其他個人行為是否歸因于國家,要看其行為是否代表國家形勢,是否履行國家授予的職務行為。
  • 多國河流一般對所有沿岸國開放,非沿岸國傳播未經許可不得航行,但不得改造和堵塞。
  • 國際河流流經各國領土的河段仍是該國主權下領土,依條約對所有國家的非軍用船舶開放,一般允許所有國家的船舶特別是商船無害通行
  • 三個反劫機公約,原則是或者引渡或者起訴。
  • 內海港口刑事管轄,只有對擾亂港口安寧,受害國為沿岸國及其國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國領事或船長提出請求時,沿岸國才予以管轄。
  • 臨海,其他國家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我國不允許軍用船舶無害通過,需連續不停迅速通過,除非不可抗力遇難和救助,潛水器需浮出水面展示國旗。
  • 對于非領土,毗連區中,海關,財政,移民,衛生,國家安全,行使管制權,專屬經濟區:自然資源的專屬勘探開發權。在專屬經濟區,有權拘捕,違反上述專屬權力的外國船只和船員,但要迅速通知船旗國,有擔保,迅速予以釋放,僅違反漁業法規,不得對船員監禁或任何形式的體罰。
  • 對于非領土的公海,實現全齊國管轄權,一傳一奇,除非海盜非法廣播,販賣奴隸和販賣毒品。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轄,并將管轄權延伸至公海,具有緊追權,緊追權需發出停止信號,不能中斷,當被追傳播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中止。
  • 非領土大陸架,自然資源的專屬開發和管轄權,鹽,海國開發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非生物資源,應通過國際海底管理局,并繳納一定費用,發展中國家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免繳。大陸架,從臨?;€起,200~350。
  • 所有國家的船舶在群島水域享有無害通過權。群島國可以指定適當的海盜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國船舶或飛機,連續不斷的迅速通過。
  • 國際海峽,海峽沿岸國可以指定海盜和規定,分到同行字。但事先須征得,國際海事組織同意,并應將其所知的任何危險情況,妥為公布航行制度為過境通行制,無害通過制,自由航行制和特別協定制。
  • 外空物體所有權和管轄權對應的主體是登記過,而責任主體對應的是發射國,發射國包括促使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重啟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和實際完成發射行為的國家。
  • 外空活動實行登記制度,發射國應對發射空間物體進行登記,報告給聯合國秘書長。登記是所有權和管轄權的依據。
  • 國際環保法中,把國家分類為工業化國家:承擔具體減排目標的限制。,發達國家:成單位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發展中國家:無減排目標限制,有獲得資金技術援助的權力。
  • 2020年后的巴黎協定,減排量以國家自主貢獻方式取代之前向各國攤派的方式。
  • 歐盟共用一個減排。
  • 控制危險廢物的月經轉移,應參考巴塞爾公約。危險廢物轉移只能在締約國之間進行,進口國對特定進口一定要書面同意,必須有無害環境的處置方法,危險廢物的任何約定轉移必須有相關的保險保證或擔保。
  • 具有中國國籍的父母,已經定居在國外,本人出生時已經取得外國國籍,將不能獲得中國國籍。
  •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 外國人入境,有免簽協議,有居留證,過境不越界不超時等等可以免簽。
  • 強制出境未過年限,具有精神病傳染病,可能有害,簽證材料有問題,可以拒簽。
  • 針對外國人三非的規定,對于非法入境,單位或個人對出具的邀請函件負責,對于非法居留,強化登記措施,住其他地方本人或留宿人登記,對于非法工作,有工作許可和工作居留證件,持學習類居留證件,校外勤工助學,必須經學校同意,居住證外加相關信息。
  •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審批權在公安部。
  • 限制出境的包括罪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入境的,拖欠勞動者報酬等等。
  • 強制出境的外國人,包括遣送出境,由縣級以上公安或邊檢機關,1~5年不準入境,驅逐出境由公安部,10年不準入境。
  • 外交保護制度,保護對象為境外的本國人:條件,1,一國國民權利因所在國家不當行為,受到侵害,國籍繼續原則,外交保護結束前,受害者要繼續擁有保護國國籍,3,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外交保護之前,受害者已經用盡當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濟。
  • 政治犯,不構成雙重犯罪的。已經結束刑事訴訟程序的,可能遭遇不公正司法程序或非人道對待的軍事范,已過追溯時效或已被赦免的,被缺席判決的可拒絕引渡。
  • 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止,應當拒絕引渡,刑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可以拒絕引渡。
  • 引渡的程序,聯系機關為外交部,決策機關,引出需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核準。引入中國:量刑承諾由最高法人民法院進行,限制追訴罪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
  • 拒絕引渡并不構成庇護。
  • 我國要求有引渡條約,或互惠承諾為基礎,才能引渡。
  • 要構成庇護, 需滿足兩個條件,1,準予該外國人入境并拘留,2拒絕將其引渡。
  • 外交使館,交涉對象為接受國中央機構,主管全國,工作地域范圍為接受國全境,具有較大的特權與豁免權,領館則相對于地方,職務范圍為商務文化和僑民,屬轄區管轄。
  • 外交人員包括館長,參贊,武官,外交秘書和隨員,接受國可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行政人員包括會計翻譯等,服務人員包括司機廚師的接受國可宣布其為不被接受的人。
  • 大使館與公使館,可以見對面國家元首而代辦處,則只能見外交部長,特別使團在性質上屬于外交人員,但特權與豁免權等同于領事館。
  • 與外交人員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外交人員的特權或豁免人生住所,文書信件財產不可侵犯,免除某些稅和查驗。完全的刑事豁免。即使觸犯該國法律,也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 使館館長的任期由向接受國遞交國書后開始領館館長由接受國向其頒發領事證書后開始。
  • 使館非經館長同意接受過人員不得進入。
  • 領館,非經館長同意,經受過人員不能進入的,僅包括領館的工作區域。遇緊急情況可推定。卻有必要時可征用。
  • 領館的郵包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國授權代表在場下開拆。若派遣國拒絕開,應退發回原送地。
  • 外交人員具有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包括不動產物權,以私人身份參與繼承外交代表與公務范圍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業活動引起的訴訟,主動起訴而被反訴。外交人員完全免除作證義務,外交人員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放棄,而且放棄必須明示,外交人員本身沒有做出放棄的權力。外交人員的人身不得侵犯,除非為防止自己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正當防衛。
  • 領事官員只有在執行職務行為時,不受接受過司法和行政管轄,也無相關作證義務,領事官員的人生不得侵犯,但對犯有嚴重罪行或司法機關已判執行的除外。
  • 書面與否不影響國際條約的締約效力。締約主體具有締約能力締約權,自由同意和符合國際強行法。締約能力,由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擁有。締約權產生于國內法而非國際法。國家元首,政府服務首腦,外交部長使館館長(大使,公使,代辦)和一國派駐國際組織獲輝的代表,除非另有約定,談判締約時無需出具全權證書,僅限于正職。
  • 簽署全權證書,需要國務院總理或外交部長,另外如果以政府部門的名義簽署協定,則由部門首長出具授權證書。
  • 條約應當履行批準或核準程序由國內法確定。有關友好合作,和平條約,領土劃定劃界,司法協助引渡,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條約協定,締約各方一定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需要進行批準人大常委會定,主席簽字。
  • 不屬于締約程序法中規定的,需要經國務院核準,總理或者外長簽字。
  • 進入已經締結的條約,如果是加入條約和重要協定,則由人大常委會定,外長簽字,如果是其他協定或條約性質的文件,國務院定外長簽字,如果是接受進入已經締結的條約,則由國務院定,外長簽字。
  • 任何會員國締結的一切生效條約須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登記與否不影響條約生效,但影響條約被聯合國機關援引,我國外交部負責條約的登記事項,條約的保留只能在有關條約尚未對本國發生效力時作出,但是條約本身可以是一個已生效條約。
  • 條約設定亦無需第三國書面明示接受方有效設定權利,第三國不反對就有效,權利義務取消,原則上需經第三國同意。
  • 會員國間締結條約,若與聯合國憲章沖突,以聯合國憲章優先。
  • 條約若有兩種以上文字文本以作準文本解釋。非利己解釋
  • 國際爭端解決的強制方式,包括戰爭武力解決和干涉內政不合法。平時封鎖,只能由阿里會決定才合法,反報是針對不違法行為的對等反措施報復,是針對違法行為的對等反措施。
  • 國際仲裁法院成立于荷蘭海牙。
  • 國際法院對國際爭端的解決訴訟管轄權4個要件,國家,以雙方同意為條件,判決有約束力,執行權在安理會。咨詢管轄權,僅針對聯合國其他結構。
  • 國際海洋法庭只能審理海洋爭端,國際法院仍有權審理海洋爭端。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訴訟主體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訴訟管轄權須以爭端雙方同意為條件。
  • 國際法上的戰爭開始以宣戰為準。戰爭開始后,外交和領事關系斷絕。領土條約有效,敵在我國境內的公產可以沒收,使館財產除外,占領區的公產可以征用,但不得沒收。私產: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沒收。
  • 尚未明確禁止使用核武器。
  • 戰俘要符合人道主義原則,不得侵害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人格尊嚴,戰爭結束戰俘不得遲疑立刻遣返。
  • 國際刑事法院獨立設于荷蘭海牙,不受聯合國管轄,懲罰戰爭罪犯,但沒有02年7月份之前的溯及力,管轄權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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