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發生器注意事項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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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發生器的體積必須小于30L,因為如果該體積大于或等于30L,則它屬于“特殊設備安全監管規定”中鍋爐的范圍。市場上大多數蒸汽發生器的容積小于30L,因此不受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蒸汽發生器還具有體積較小,“有爐無鍋”的特性,因此沒有爆炸的危險。不過在日常的安裝運行中要注意以下幾點,據TSG G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蒸汽鍋爐安全附件及儀表要求(1)鍋爐本體上至少裝設一個彈簧式安全閥,其排放量按照本規程第6章要求進行計算,并且流道直徑應當大于或者等于10mm;(2)鍋爐至少裝設一個壓力表和水位計;(3)鍋爐應當裝設可靠的超壓、低水位報警或者聯鎖保護裝置,并且定期維護。13.3.2 汽水兩用鍋爐安全附件及儀表要求(1)鍋爐應當裝設安全閥或者滿足本規程13.3.3要求的水封安全裝置;(2)鍋爐至少裝設一個壓力表和水位計;(3)鍋爐應當裝設可靠的超壓、低水位報警或者聯鎖保護裝置,并且定期維護。汽水兩用鍋爐水封安全裝置要求(1)水封管的直徑應當根據鍋爐的額定蒸發量和壓力確定,并且內徑不小于25mm;(2) 水封安全裝置安裝時,水封管下端應當高于最高火界50mm,其有效水拄高度不應當超過4mm;(3)水封管上不應當裝設任何閥門,同時應當有防凍措施。蒸汽發生器安裝(1)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可以不設獨立的鍋爐房,蒸汽鍋爐安裝位置應當與非操作人員有效隔離。(2)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不需要安裝告知,并且不實施安裝監督檢驗;(3)鍋爐安裝完畢后,制造單位或者其授權的安裝單位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操作、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培訓,培訓合格并出具書面證明;(4)鍋爐經過制造單位或者其授權的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代表書面驗收認可后,方可運行。定期檢查汽水兩用鍋爐應當按照本規程9.4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其它鍋爐由鍋爐使用單位定期進行自行檢查。日常使用(1)汽水兩用鍋爐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其它鍋爐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2)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鍋爐使用說明操作鍋爐,并做好鍋爐的定期保養和檢查,確保安全附件和儀表靈敏可靠;(3)鍋爐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4)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操作人員不需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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