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的設置要求
一 鍋爐房設置要求:
燃油.燃氣鍋爐,除了液化石油氣作燃料鍋爐外,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高層建筑或裙房內時,其鍋爐的蒸發量不超過6.00t/h,且單臺鍋爐蒸發量不超過2.00t/h,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總量不應超過1260kVA。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分開,當應設甲級防火門。

2.鍋爐房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寬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
3.鍋爐房與附屬液化石油氣貯罐室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12m。
二疏散要求 :
1.鍋爐房出入口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但對獨立鍋爐房,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于12m,且總建筑面積小于200m2時,其出入口可設1個;

2.非獨立鍋爐房,其人員出入口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其各層的人員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

3.樓層上的人員出入口,應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樓梯。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室外開啟,鍋爐房間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
三防爆要求:
1.鍋爐房的外墻、樓地面或屋頂,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并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房間和人行通道,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地下鍋爐房采用豎井泄爆方式時,豎井的凈橫斷面積,應滿足泄壓面積的要求。
2.當泄壓面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 可采用在鍋爐房的內墻和頂部(頂棚) 敷設金屬爆炸減壓板作補充。泄壓 面積可將玻璃窗、天窗、質量小于或等于120kg/m2的輕質屋頂和薄弱墻等面積包括在內。鍋爐房的泄爆 口,未經原建筑設計單位書面同意, 嚴禁在承重的墻、柱、梁等處開口, 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和用氣方溝通協調。
四照明電器要求 :
1.鍋爐房內操作地點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控制箱等處要有足夠照明檢修用照明燈電壓小于12V,在較干燥煙道內有妥善安全措施,應采用不高于36V的供電電壓。
2.電氣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接地電阻小于或等于4Ω。
五消防設施:
1.高層建筑內的鍋爐房應設水噴霧滅火系統。

2.(管道閥門點火處)設可燃氣體火災探測器。

3.(室內屋頂處)感溫探測器。

六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①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③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④設備的維護保養。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準。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七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