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排放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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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規定進行。
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測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標準。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的方法標準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