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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站鍋爐“四大管道”是否屬于《稅則注釋》品目8402項下的鍋爐內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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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電站鍋爐“四大管道”,是否屬于《稅則注釋》品目8402項下的鍋爐內管道,是為了將該商品歸入《協調制度》商品分類目錄中一個合適的子目。這實際是一個商品歸類問題,應遵循海關商品歸類的法律規范、規則和實踐。首先明確向海關申報時貨物的實際狀態,在此基礎上對相關歸類規則條文加以理解運用,并可輔以對《協調制度注釋》英文表述原意的研讀和理解。


一 電站鍋爐“四大管道”及實際報驗狀態


電站鍋爐“四大管道”,并不是一個規范名稱,而是在火力發電及配套管道預制行業被普遍使用的一種習慣簡稱。


1. 電站鍋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900.48—2008《電工名詞術語 鍋爐》定義:


01. 鍋爐: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02. 蒸汽鍋爐:用以產生蒸汽(水蒸汽)的鍋爐。


03. 電站鍋爐:生產的蒸汽(水蒸汽)主要用于發電的鍋爐。


2. 管道及工廠化預制


01. 管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50316—2000《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定義,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組成,用以輸送、分配、混合、分離、排放、計量或控制流體流動。


02. 工廠化預制:電力行業管道的工廠化預制也稱為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850—2004《電站配管》定義,對管道系統的管線進行排料和分段設計,在工廠(車間)經過彎管、坡口加工、焊接、熱處理、檢驗、標記、清理、油漆和防護等工序,制造出管道產品的過程,該管道產品亦稱配管。


3. “四大管道”


發電廠的項目業主或總承包商,在電廠總體設計方案之下,以技術協議的方式,向管道制造廠定制與電站鍋爐配套的“四大管道”。


電站鍋爐“四大管道”具體包括:


01. 高壓給水管道:向鍋爐輸送補給水的管道。包括給水泵出口止回閥至省煤器進口集箱以內的管道。


02. 主蒸汽管道:用于輸送過熱蒸汽的管道,是鍋爐輸出熱能的重要裝置。包括末級過熱器出口集箱至汽輪機高壓主汽閥(對于母管制運行的鍋爐,至母管前第一個閥門)以內的管道。


03. 再熱蒸汽冷段管道:將完成一次做功后的蒸汽輸送至蒸汽鍋爐的再熱器中的管道。包括汽輪機排汽止回閥至再熱器進口集箱以內的管道。


04. 再熱蒸汽熱段管道:用于輸送經再熱器加熱后的過熱蒸汽的管道。包括末級再熱器出口集箱至汽輪機中壓主汽閥以內的管道。


4. 實際報驗狀態


實際報驗狀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2號)第五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貨物的實際狀態確定。”


實際報驗狀態,是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的事實基礎。管道制造工廠承接電站鍋爐“四大管道”訂單,會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范要求,在工廠完成管道的全部制造檢測工序,交付的是管道制成品。在滿足運輸條件前提下,對管道組成件做最大限度的組合。


電站鍋爐“四大管道”向海關申報時的實際報驗狀態為管道完整品的未組裝件。



二 鍋爐內管道名詞的淵源追溯



鍋爐內管道這一名詞,出自于商品歸類所依據的《稅則注釋》。應該在商品歸類專業領域追溯該名詞的淵源,才能夠準確界定其所包括的對象范圍。


1. 《協調制度》及《協調制度注釋》


《協調制度》全稱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是世界海關組織(WCO)主持編制的一部多用途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


《協調制度注釋》全稱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注釋》(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世界海關組織(WCO)為使各締約方能夠統一理解、準確執行《協調制度》,主持編制了《協調制度注釋》。《協調制度注釋》是對《協調制度》所列商品及品目范圍的最權威解釋,是《協調制度》實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協調制度》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共經過7次修訂。《協調制度注釋》也在1988年版基礎上,先后編制了7個修訂版本,分別是: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2012年版、2017年版,和當前正在被各締約國使用的2022年版。





第5次修訂2012年版【 fifth edition (2012)】



2. 《稅則注釋》


《稅則注釋》全稱為《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根據國務院批復(國函【1991】90號)聲明,《協調制度》于1991年1月1日起對我國生效。我國海關以《協調制度注釋》為基礎,編譯出版《稅則注釋》。并頒布部門規章(海關總署令第252號)規定,將《稅則注釋》作為我國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的法律依據。


我國海關隨著《協調制度》的歷次修訂,先后同步編譯出版了共計7個版本的《稅則注釋》,當前正在使用的是2022年版《稅則注釋》。




以2022年版《協調制度注釋》為基礎編譯的《稅則注釋》



3. 鍋爐內管道的英文表述及編譯中文對照


鍋爐內管道,是一個出自于《稅則注釋》的名詞,而《稅則注釋》是以《協調制度注釋》為基礎編譯而成。




通過以上對照可以看出,《稅則注釋》中的“鍋爐內管道”,編譯來源自《協調制度注釋》中的英文“internal assemblies for boilers consisting of tubes”。


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是編譯而不是翻譯?以及如何理解將“internal assemblies for boilers consisting of tubes”編譯為“鍋爐內管道”呢?


就上述問題做分析如下:


01. 《協調制度注釋》的法律地位及締約國采用方式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第一條定義規定,《協調制度》作為本公約的附件,包括稅目和子目及其相應的數字編號,類、章和子目的注釋以及歸類總規則。第三條締約國的義務規定,采用協調制度的所有稅目和子目及其相應的編號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刪改;采用協調制度的歸類總規則以及所有類、章和子目的注釋,不得列改協調制度的類、章、稅目或子目的范圍。


《協調制度》的法律地位是由公約條款賦予的,締約國必須完全采用,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刪改。


《協調制度注釋》不是公約附件,不受公約條款的約束。各締約國采用《協調制度注釋》時,并不要求必須完全采用,也未規定不得作增添或刪改,而是可以根據本國需要,對內容進行增減調整,其法律地位亦需要通過本國立法予以確定。


因此,我國海關是以《協調制度注釋》為基礎,編譯出版《稅則注釋》,而不是翻譯出版,并且存在編譯時,對其中內容進行增減調整的情形。


02. 對我國海關編譯內容的理解


若嚴格遵循字面意思,《協調制度注釋》中的英文表述:“internal assemblies for boilers consisting of tubes”應理解為:在結構中含有鋼管的鍋爐內部組件(裝配件)。

我國海關以此英文表述為基礎,編譯中文是:鍋爐內管道。


以電站蒸汽鍋爐為例,符合英文原意的鍋爐內部組件如:


水冷壁:是由多根并聯鋼管組成的水冷受熱面,敷設在鍋爐爐膛四周。主要用于吸收爐膛中高溫燃燒產物的輻射熱量,工質在其中受熱、蒸發并作上升運動。




正在吊裝的蒸氣鍋爐水冷壁


集中式下降管:由大口徑無縫鋼管制成(如:20#鋼,Φ487mm×80mm),位于鍋爐汽包正下方,其功能是把汽包中的水連續不斷的送到下聯箱中,以便維持鍋爐正常的水循環。


管道:在電站蒸汽鍋爐的工藝流程范圍內,布置有各種類型的管道。如:高加疏水管道、本體抽汽管道、主蒸汽管道等,這些管道實現功能包括輸送、分配、混合、分離、排放、計量或控制流體流動。


《稅則注釋》中的鍋爐內管道,之于《協調制度注釋》中的相關英文,在表達的意思上進行比較:


① 保留了“for boilers”的原意,必須用于鍋爐的。


② 保留了“internal”的原意,蒸汽鍋爐作為一種實現能量形式轉換并對外輸出熱能的機械設備,繼續限定在用于實現鍋爐功能的工藝流程范圍之內。


③ 保留了“consisting of tubes”的原意,強調在結構中含有鋼管。


④ 縮小了“assemblies”所指對象的范圍,英文原意是指組件(裝配件),而編譯后的中文僅指管道,將蒸汽鍋爐內部的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等主要由鋼管構成的其它組件(裝配件)排除在外。


編譯后的中文名詞———鍋爐內管道,指用于實現鍋爐功能的工藝流程范圍之內的管道,這僅是原英文表述所指對象中的一部分。


考慮到《協調制度注釋》不是公約附件,不受公約條款的約束。各締約國在接受《協調制度注釋》時,并不要求必須完全采用,也未規定不得作增添或刪改。因而,我國海關編譯后的名詞縮小了英文原意所指對象的范圍,亦屬于合理情形。



三 最終問題討論


我國海關編譯出版《稅則注釋》,并以部門規章(海關總署令第252號)將其作為確定商品歸類的法律依據。


鍋爐內管道是出自于《稅則注釋》的名詞,所以鍋爐內管道包括的商品范圍,應該在部門規章的規定及授權之內進行分析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2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稅則注釋》是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的依據之一;第二款規定,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可以作為商品歸類的參考。


此前的分析已經明確,鍋爐內管道是指用于實現鍋爐功能的工藝流程范圍之內的管道。

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11—2020《鍋爐安全技術規范》規定:1.2.2 鍋爐范圍內管道規定,電站鍋爐范圍內管道包括主給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熱段管道和再熱蒸汽冷段管道;4.1基本要求(4)對于電站鍋爐范圍內管道……,應當按照鍋爐部件或者壓力管道元件組合裝置的要求進行制造監督檢驗。



參考以上安全技術規范可知,電站鍋爐“四大管道”屬于《稅則注釋》品目8402項下的鍋爐內管道。


來源:阿拉關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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