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燃氣鍋爐房等的平面布置、防火間距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①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1],建筑外設置的鍋爐房與其他建筑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
①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1],建筑外設置的鍋爐房與其他建筑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與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應滿足GB50067-2014中4.2.1條文;與民用建筑應符合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4.1條文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2];與工業建筑,鍋爐房與一般的廠房(丙、丁、戊類)、倉庫(乙、丙、丁、戊類)的防火間距,將鍋爐房視為丁類廠房按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4.1條文確定;與甲(乙)類廠房,將鍋爐房視為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防火間距應(宜)≥30m;與甲類倉庫,將鍋爐房視為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防火間距按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5.1條文確定。
②與民用建筑、汽車庫、修車庫確需貼鄰時,應采用防火墻與貼鄰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應≥二級。
③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3]內時,應符合GB50016-2014(2018年版)中5.4.12條文,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此條文,常(負)壓燃氣鍋爐可以布置在屋面,但燃油鍋爐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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