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設施,受刑法保護!
燃氣公司在日常運營過程中,不時有燃氣設施被第三方破壞的情形。對于破壞燃氣設施者,除了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向燃氣主管
燃氣公司在日常運營過程中,不時有燃氣設施被第三方破壞的情形。對于破壞燃氣設施者,除了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向燃氣主管部門舉報要求予以行政處罰外,燃氣企業還可以通過刑事報案將侵權人繩之以法,從而更有力地保護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燃氣等易燃易爆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
1、鉆眼私接管線盜竊燃氣
被告人馮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一案(【2014】西刑初字第211號),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4月初,為謀取非法利益降低經營成本,馮某在某浴池附近,私自挖開鞍山市燃氣某公司地下主管線,并找到被告人王某,采用鉆眼后私接管線的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燃氣管線設備,將鞍山市燃氣總公司地下主管線內燃氣通過軟管接入到某浴池鍋爐,開始盜竊燃氣。
2、私自偷接天然氣管道并使用,破壞天然氣專用輸送管道
被告人張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一案(【2016】陜0822刑初230號),陜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未經天然氣管理單位同意,私自偷接正在使用中天然氣管道并使用,破壞天然氣專用輸送管道,其安裝材料來源不明,材質參差不齊,缺少供氣前工程驗收環節,存在安全隱患,并且被告人張利平破壞燃氣設備的行為發生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區,不僅造成燃氣公司經濟損失,更嚴重危及公眾的人身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應依照想象竟合犯的處理規則擇重罪處罰。故其行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事實成立。
3、私自更換天然氣普表
梁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一案(【2015】孝刑初字第176號),,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嫌自己家中的天然氣火力小,私自將家中的天然氣卡表換成普表。2014年11月19日上午8時許,孝義市天然氣公司工作人員徐某,發現被告人梁某私自更換天然氣普表一事,當天下午,被告人梁某又將家中天然氣的普表換成卡表,致使家中天然氣泄漏,有可能危害11號樓其他居民的安全。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目無法紀,故意破壞燃氣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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