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SO2排放標準
發布時間:
國家環保局發布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I時段:2000年12月3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I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的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鍋爐SO2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下表的時段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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