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生產制造資質許可證辦理機構 雨正22秒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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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生產制造資質許可證辦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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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鍋爐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鍋爐
租賃或者承包場所使用的鍋爐,可以由租賃或者承包合同所確定的承擔主體安全責任的單位辦理使用登記。合同中未明確的由鍋爐產權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逐臺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鍋爐)
(三)鍋爐產品合格證(含鍋爐產品數據表);
(四)鍋爐產品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五)鍋爐安裝質量證明資料
(六)鍋爐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七)鍋爐水質檢驗報告或者有機熱載體檢驗報告;
(八)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符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1.4.4條范圍內的D級汽水兩用鍋爐,僅需要提供前款(一)至(四)項規定的資料。
使用單位為承租方時,應當提供與出租方簽定的明確安全責任的租賃合同。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其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時所提交的資料,包括填寫的或復印的資料和文件都應當蓋單位公章或者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章(專用章),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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