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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2015

發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Design?code?for?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Design?code?for?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of?industrial?buildings

GB?50019-2015

  主編部門: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6年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822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19-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4.12、?5.5.2、5.7.4、5.8.17、6.1.13、6.2.2、6.3.2、6.3.10、6.4.7、6.9.2、6.9.3、6.9.9、6.9.12、6.9.13、6.9.15、6.9.19、6.9.30、8.5.6、9.1.2、9.4.4(4)、9.7.12、9.11.3、10.2.12、11.2.11、11.6.7條(款)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2003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5月11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由中國有色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2003進行修訂而成的。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進行了廣泛深入地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實踐經驗,吸取了近年來有關科研成果,借鑒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廣泛征求意見,并對一些重要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和反復討論,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3章和11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室內外設計計算參數、供暖、通風、除塵與有害氣體凈化、空氣調節、冷源與熱源、礦井空氣調節、監測與控制、消聲與隔振、絕熱與防腐等。

  ????本規范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對適用范圍進行調整;

  ????2.將空氣調節冷熱源名稱調整為冷源與熱源,對監測與控制的內容進行了調整;

  3.增加了蒸發冷卻冷水機組、冷熱電聯供、局部排風罩、防火與防爆、有害氣體凈化、真空吸塵、粉塵輸送、噴霧抑塵、排氣筒、蒸發冷卻冷水機組、冷熱電聯供、礦井空氣調節、絕熱與防腐等相關規定;

  ????4.增加了室外空氣計算參數、室外空氣計算溫度簡化統計方法、局部送風的計算。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2號,郵政編碼:100038),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參加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中國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

  ??????????????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上海市機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航空規劃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廣東啟源建筑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

  ??????????????機械工業第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昆侖工程公司

  ??????????????中國瑞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昆明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

  ??????????????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清華大學

  ??????????????同濟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

  ??????????????廣州大學

  ??????????????重慶大學

  ??????????????東華大學

  ??????????????西安工程大學

  ??????????????湖南大學

   ?參加單位:上海拓邦電子有限公司

  ??????????????河南乾豐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潔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昆侖空調有限公司

  ??????????????約克(無錫)空調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唐納森(無錫)過濾器有限公司

  ??????????????澳藍(福建)實業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任兆成?羅英?高波?鄧有源?歐陽施化?戴自祝?秦學禮?袁志明?陳佩文?葉鳴?趙波?趙炬?劉強?舒春林?朱映莉?許小云?路賓?鄭翔?李先庭?王福林?燕達?張崎?趙曉宇?張旭?劉東?周翔?趙加寧?董重成?劉京?姜益強?李安桂?冀兆良?李百戰?李楠?沈恒根?黃翔?張國強?韓杰?錢怡松?葉方濤?胡洪明?孟輝

????主要審查人:潘云剛?丁力行?李著萱?江億?羅繼杰?張家平?李娥飛?魏占和?劉文清?趙繼豪?孫敏生?張小慧?李建功?周敏?宋波

以下規范內容由合景凈化工程公司http://www.hejiejh.com/進行整理編輯

1、總????則

  1.0.1??為了工業企業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證產品質量和人身安全,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合理利用和節約能源與資源,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凈化與特殊防護要求的建筑物、潔凈廠房以及臨時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

  1.0.3??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方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物的用途與功能、使用要求、冷熱負荷構成特點、環境條件、能源狀況,結合現行國家相關衛生、安全、節能、環保等方針政策,會同相關專業通過綜合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在設計中宜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0.4??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應明確施工及驗收的要求以及應執行的相關施工及驗收規范。當對施工及驗收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文件中加以說明。

1.0.5??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工業建筑??industrial??building

  ????生產廠房、倉庫、公用輔助建筑以及生活、行政輔助建筑的統稱。

  2.0.2??活動區??activity??area

  ????本規范中特指建筑物內人的活動區,一般指從地面、樓面或操作平臺以上3m以內的空間。

  2.0.3??工作地點????work??site

  ????人員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或作業地點。

  2.0.4??爆炸性氣體環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后,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燒混合物的環境。

  2.0.5??干式除塵??dry-type??collection

  ????捕集下來的粉塵或煙塵呈干態,未增加含濕量的除塵方法。

  2.0.6??濕式除塵??wet??separation

  ????捕集下來的粉塵或煙塵呈泥漿狀的除塵方法。

  2.0.7??工藝性空調??industrial??air??conditioning??system

  ????指以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為主、人員舒適為輔,對室內溫度、濕度、潔凈度有較高要求的空調系統。

  2.0.8??舒適性空調????comfort??air??conditioning

  ????為滿足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設置的空調。

  2.0.9??分區兩管制水系統????zoning??two-pipe??water??system

  ????按建筑物的負荷特性將空氣調節水路分為冷水和冷熱水合用的兩個兩管制系統。

  2.0.10??二流體加濕????two??fluid??humidification

  ????利用壓縮空氣霧化水,并利用細水霧加濕空氣的技術。

  2.0.11??礦井空氣調節????mine?air??conditioning

????嚴寒及寒冷地區的礦井,為了防止冬季井口結冰或為了維持作業面一定的環境溫度,對礦井進風進行加熱的技術;以及原始巖溫較高的熱井或深井,為了維持作業面一定的環境溫度,對礦井進行人工制冷、空調降溫的技術。

3、基本規定

  3.0.1??建筑室內環境的熱舒適性評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中等熱環境PMV和PPD指數的測定及熱舒適條件的規定》GB/T??18049的有關規定,評價指標預計平均熱感覺指數(PMV)值宜大于或等于—1,并宜小于或等于1,預計不滿意者的百分數(PPD)值宜小于或等于27%。

  3.0.2??高溫作業場所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高溫作業場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的有關規定,并應對作業環境進行分級、評價。

  3.0.3??供暖、通風與空調設備應按設計工況選型。

  3.0.4??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設計中,應留有設備、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裝、操作和維修的空間,并應在建筑設計中預留安裝和維修用的孔洞。對于大型設備及管道應設置運輸通道和起吊設施。

  3.0.5??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對有可能造成人體傷害的設備及管道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0.6??位于地震區或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工程,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應根據需要分別采取防震和防沉降措施。

  3.0.7??供暖空調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鍋爐水質》GB/T??1576或《采暖空調系統水質》GB/T?29044的有關規定。

  3.0.8??通風、空調及制冷設備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備用設備:

  ????1??防毒、防爆通風設備,設備停止運行會造成安全事故,或僅允許設備短時間停止運行時;

  2??通風、空調及制冷設備,設備停止運行會造成所負擔區域工藝系統運行異常,且會造成經濟損失甚至事故,危害較大時。

  3.0.9??蒸汽凝結水應回收利用。

  3.0.10??供暖、通風、空調系統在技術經濟條件合理時,應進行余熱回收。

3.0.11??供暖、通風、空調水系統設備、管道及其部件等,其工作壓力不應大于允許承壓。

4、室內外設計計算參數

4.1??室內空氣設計參數

  4.1.1??冬季室內設計溫度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采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產廠房、倉庫、公用輔助建筑的工作地點應按勞動強度確定設計溫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輕勞動應為18℃~21℃,中勞動應為16℃~18℃,重勞動應為14℃~16℃,極重勞動應為12℃~14℃;

  ????????2)當每名工人占用面積大于50m2,工作地點設計溫度輕勞動時可降低至10℃,中勞動時可降低至7℃,重勞動時可降低至5℃。

  ?2??生活、行政輔助建筑物及生產廠房、倉庫、公用輔助建筑的輔助用室的室內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浴室、更衣室不應低于25℃;

  ????????2)辦公室、休息室、食堂不應低于18℃;

  ????????3)盥洗室、廁所不應低于14℃。

  ????3??生產工藝對廠房有溫、濕度有要求時,應按工藝要求確定室內設計溫度。

  ????4??采用輻射供暖時,室內設計溫度值可低于本條第1款~第3款規定值2℃~3℃。

  ????5??嚴寒、寒冷地區的生產廠房、倉庫、公用輔助建筑僅要求室內防凍時,室內防凍設計溫度宜為5℃。

  4.1.2??設置供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內活動區的平均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產廠房,當室內散熱量小于23W/m3時,不宜大于0.3m/s,當室內散熱量大于或等于23W/m3時,不宜大于0.5m/s;

  ????2??公用輔助建筑,不宜大于0.3m/s。

  4.1.3??空氣調節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藝性空氣調節室內溫濕度基數及其允許波動范圍應根據工藝需要及衛生要求確定。活動區的風速,冬季不宜大于0.3m/s,夏季宜采用0.2m/s~0.5m/s;當室內溫度高于30℃時,可大于0.5m/s。

  ????2??舒適性空氣調節室內設計參數宜符合表4.1.3的規定。

  表4.1.3??空氣調節室內設計參數

  4.1.4??當工藝無特殊要求時,生產廠房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可根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及其與工作地點的允許最大溫差進行設計,并不得超過表4.1.4的規定。

  表4.1.4??夏季工作地點溫度(℃)

  4.1.5??生產廠房不同相對濕度下空氣溫度的上限值應符合表4.1.5的規定。

  表4.1.5??生產廠房不同相對濕度下空氣溫度的上限值

  4.1.6??高溫、強熱輻射作業場所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經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溫地面或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大于40℃,瞬間最高溫度不宜大于60℃。

  ????2??在高溫作業區附近應設置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溫度宜為26℃~30℃。

  ????3??特殊高溫作業區應采取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應小于700W/m2,室內溫度不應大于28℃。

  4.1.7??熱輻射強度較高的作業場所采用局部送風系統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應符合表4.1.7的規定。

  表4.1.7??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

  ????注:1??輕勞動時,溫度宜采用表中較高值,風速宜采用較低值;重勞動時,溫度宜采用較低值,風速宜采用較高值,中勞動時,其數據可按插入法確定。

  ?2??表中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對于夏熱冬冷或夏熱冬暖地區可提高2℃,對于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小于25℃的地區可降低2℃。

  4.1.8??工業建筑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及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

  4.1.9??工業建筑應保證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風量。

4.2??室外空氣計算參數

  4.2.1??供暖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證5d的日平均溫度。

  4.2.2??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最冷月月平均溫度的平均值。

  4.2.3??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證1d的日平均溫度。

  4.2.4??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歷年最冷月月平均相對濕度的平均值。

  4.2.5??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應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證50h的干球溫度。

  4.2.6??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應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證50h的濕球溫度。

  4.2.7??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時平均溫度的平均值。

  4.2.8??夏季通風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時平均相對濕度的平均值。

  4.2.9??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應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證5天的日平均溫度。

  4.2.10??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式中:tsh——室外計算逐時溫度(℃);

  ??????????tw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按本規范第4.2.9條采用;

  ??????????β——室外溫度逐時變化系數,按表4.2.10采用;

  ??????????△tr——夏季室外計算平均日較差;

  ??????????twg——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按本規范第4.2.5條采用。

  表4.2.10??室外溫度逐時變化系數

  4.2.11??當室內溫、濕度確需全年保證時,應另行確定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參數。

  4.2.12??室外平均風速的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冬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2??冬季室外最多風向的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最多風向(靜風除外)的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3??夏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熱3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4.2.13??最多風向及其頻率的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冬季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的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2??夏季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熱3個月的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3??年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4.2.14??冬季日照百分率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4.2.15??室外大氣壓力的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冬季室外大氣壓力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各月平均大氣壓力的平均值;

  ????2??夏季室外大氣壓力應采用累年最熱3個月各月平均大氣壓力的平均值。

  4.2.16??設計計算用供暖期天數及供暖室外臨界溫度的選取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計計算用供暖期天數應按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臨界溫度的總日數確定;

  ????2??工業建筑供暖室外臨界溫度宜采用5℃。

  4.2.17??極端最高氣溫應采用累年極端最高氣溫。

  4.2.18??極端最低氣溫應采用累年極端最低氣溫。

  4.2.19??歷年極端最高氣溫平均值應采用歷年極端最高氣溫的平均值。

  4.2.20??歷年極端最低氣溫平均值應采用歷年極端最低氣溫的平均值。

  4.2.21??累年最低日平均溫度應采用累年日平均溫度中的最低值。

  4.2.22??累年最熱月平均相對濕度應采用累年月平均溫度最高的月份的平均相對濕度。

  4.2.23??夏季空氣調節室外逐時計算焓值可采用24個時刻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證7h的空氣焓值。

  4.2.24??室外計算參數的統計年份宜取近30年。不足30年者,應按實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時,應對統計結果進行修正。4.2.25??設計用室外空氣計算參數,應從本規范附錄A中與建設地地理和氣候條件接近的氣象臺站中選取。確有必要時,應自行調查室外氣象參數,并應按本規范第4.2.1~4.2.24條確定的統計方法形成設計用室外空氣計算參數。基本觀測數據不滿足使用要求時,其冬夏兩季室外計算參數,可按本規范附錄B所列的簡化統計方法確定。

4.3??夏季太陽輻射照度

  4.3.1??夏季太陽輻射照度應根據當地的地理緯度、大氣透明度和大氣壓力,按7月21日的太陽赤緯計算確定。

  4.3.2??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與水平面的太陽總輻射照度可按本規范附錄C采用。

  4.3.3??透過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與水平面標準窗玻璃的太陽直接輻射照度和散射輻射照度可按本規范附錄D采用。

  4.3.4??采用本規范附錄C和附錄D時,當地的大氣透明度等級應根據本規范附錄E及夏季大氣壓力按表4.3.4確定。

  表4.3.4??大氣透明度等級

5??供????暖

  5.1??一般規定

  5.1.1??供暖方式的選擇應根據建筑物的功能及規模,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能源狀況、能源政策、環保等要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5.1.2??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數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區,宜采用集中供暖。

  5.1.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區,有余熱可供利用或經濟條件許可時,可采用集中供暖:

  ????1??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數為60d~89d;

  ????2??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數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數大于或等于75d。

  5.1.4??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工業建筑,在非工作時間或中斷使用的時間內,當室內溫度需要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間蓄熱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5℃設置值班供暖。當工藝或使用條件有特殊要求時,可根據需要另行確定值班供暖所需維持的室內溫度。

  5.1.5??位于集中供暖區的工業建筑,如工藝對室內溫度無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積超過100m2時,宜在固定工作地點設置局部供暖,工作地點不固定時應設置取暖室。

  5.1.6??除外窗、陽臺門和天窗外,設置全面供暖的建筑物,其圍護結構的最小傳熱阻不得小于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值:

  式中:Ro,min——圍護結構的最小傳熱阻(m2·℃/W);

  ??????????tn——冬季室內計算溫度(℃),按本規范第4.1節和表5.1.6-1采用;

  ??????????te——冬季圍護結構室外計算溫度(℃),按表5.1.6-2采用;

  ??????????α——圍護結構溫差修正系數,按表5.1.6-3采用;

  ??????????△ty——冬季室內計算溫度與圍護結構內表面溫度的允許溫差(℃),按表5.1.6-4采用;

  ?αn——圍護結構內表面換熱系數[W/(m2·℃)],按表5.1.6-5采用;

  ??????????Rn——圍護結構內表面換熱阻(m2·℃/W),按表5.1.6-5采用;

  ??????????k——最小傳熱阻修正系數,磚石墻體取0.95,外門取0.60,其他取1。

  表5.1.6-1??冬季室內計算溫度

  注:tn為冬季室內計算溫度(℃),td為屋頂下的溫度(℃),tg為工作地點溫度(℃),tnp為室內平均溫度(℃),△th為溫度梯度(℃/m),H為房間高度(m)。

  表5.1.6-2??冬季圍護結構室外計算溫度te(℃)

  ????注:twn和te,min分別為供暖室外計算溫度和累年量低日平均溫度(℃)。

  表5.1.6-3??溫差修正系數α

  表5.1.6-4??允許溫差△ty值(℃)

  注:1??室內空氣干濕程度的區分應根據室內溫度和相對濕度按表5.1.6-6確定。

  ????????2??與室外空氣相通的樓板和非供暖地下室上面的樓板,其允許溫差△ty值可采用2.5℃。

  ????????3??tn為冬季室內計算溫度,t1為在室內計算溫度和相對濕度狀況下的露點溫度(℃)。

  表5.1.6-5??內表面換熱系數αn和換熱阻值Rn

  注:h為肋高(m),s為肋間凈距(m)。

  表5.1.6-6??室內空氣干濕程度的區分

  5.1.7??集中供暖系統的熱媒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供熱情況和當地氣候特點等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廠區只有供暖用熱或以供暖用熱為主時,應采用熱水作熱媒;

  ????2??當廠區供熱以工藝用蒸汽為主時,生產廠房、倉庫、公用輔助建筑物可采用蒸汽作熱媒,生活、行政輔助建筑物應采用熱水作熱媒;

  ????3??利用余熱或可再生能源供暖時,熱媒及其參數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熱水輻射供暖系統的熱媒應符合本規范第5.4節的規定。

5.2??熱??負??荷

  5.2.1??冬季供暖通風系統的熱負荷應根據建筑物下列耗熱量和得熱量確定。不經常的散熱量可不計算。經常而不穩定的散熱量應采用小時平均值。

  ????1??圍護結構的耗熱量;

  ????2??加熱由門窗縫隙滲入室內的冷空氣的耗熱量;

  ????3??加熱由門、孔洞及相鄰房間侵入的冷空氣的耗熱量;

  ????4??水分蒸發的耗熱量;

  ????5??加熱由外部運入的冷物料和運輸工具的耗熱量;

  6??通風耗熱量;

  ????7??最小負荷班的工藝設備散熱量;

  ????8??熱管道及其他熱表面的散熱量;

  ????9??熱物料的散熱量;

  ????10??通過其他途徑散失或獲得的熱量。

  5.2.2??圍護結構的耗熱量應包括基本耗熱量和附加耗熱量。

  5.2.3??圍護結構的基本耗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圍護結構的基本耗熱量(W);

  ??????????α——圍護結構溫差修正系數,按本規范表5.1.6-3采用;

  ??????????F——圍護結構的面積(m2);

  ??????????K——圍護結構平均傳熱系數[W/(m2·℃)],按本規范公式(5.2.4)計算;

  ??????????tn——供暖室內計算溫度(℃);

  ??????????twn——供暖室外計算溫度(℃)。

  5.2.4??圍護結構平均傳熱系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K——圍護結構平均傳熱系數[W/(m2·℃)];

  ??????????αn——圍護結構內表面換熱系數[W/(m2·℃)],按本規范表5.1.6-5采用;

  ??????????αw——圍護結構外表面換熱系數[W/(m2·℃)),按表5.2.4-1采用;

  ??????????δ——圍護結構主斷面各層材料厚度(m);

  ??????????λ——圍護結構主斷面各層材料導熱系數[W/(m·℃)];

  ?αλ——材料導熱系數的修正系數,按表5.2.4-2采用;

  ??????????Rk——主斷面封閉的空氣間層的熱阻(m2·℃/W),按表5.2.4-3采用;

  ——考慮熱橋影響,對主斷面傳熱系數的修正系數。

  表5.2.4-1??外表面換熱系數αw和換熱阻Rw值

  表5.2.4-2??材料導熱系數的修正系數αλ

  表5.2.4-3??封閉的空氣間層熱阻值Rk(m2·℃/W)

  5.2.5??與相鄰房間的溫差大于或等于5℃時,應計算通過隔墻或樓板等的傳熱量。與相鄰房間的溫差小于5℃,但通過隔墻和樓板等的傳熱量大于該房間熱負荷的10%時,此項傳熱量應計入該房間熱負荷。

  5.2.6??圍護結構的附加耗熱量應按其占基本耗熱量的百分率確定。各項附加(或修正)百分率選用宜符合下列規定:

  ????1??圍護結構耗熱量朝向修正率應根據當地冬季日照率、輻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擋等情況選用,宜符合下列規定:

  ????????1)北、東北、西北宜為0~10%,東、西宜為—5%,東南、西南宜為—10%~—15%,南宜為—15%~—30%;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區,東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東、西向可不修正。

  ????2??在不避風的高地、河邊、海岸、曠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鎮、廠區內特別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圍護結構風力附加率取值宜為5%~10%。

  ????3??短時間開啟的、無熱空氣幕的外門,外門附加率取值宜符合下列規定,其中n為建筑物的樓層數:

  ????????1)一道門宜為65%×n;

  ????????2)兩道門且有一個門斗時,宜為80%×n;

  ????????3)三道門且有兩個門斗時,宜為60%×n;

  ????????4)主要出入口宜為500%。

  5.2.7??除樓梯間外的供暖房間高度大于4m時,圍護結構基本耗熱量可采用下列簡化的計算方法:

  ????1??本規范式(5.2.3)中tn應采用室內設計溫度;

  ????2??計算結果采用高度附加率修正。采用地面輻射供暖的房間,高度附加率取(H—4)%,且總附加率不宜大于8%;采用熱水吊頂輻射或燃氣紅外輻射供暖的房間,高度附加率取(H—4)%,且總附加率不宜大于15%;采用其他供暖形式的房間,高度附加率取2(H—4)%,且總附加率不宜大于15%。H為房間高度。

  5.2.8??間歇時間較長,只要求在使用時間保持室內溫度時,可間歇供暖。間歇供暖應采用能快速反應的供暖系統,并應對房間供暖熱負荷進行附加,間歇附加率選取宜符合下列規定:

  ????1??僅白天使用的房間不宜小于20%;

  ????2??不經常使用的房間不宜小于30%。

  5.2.9??加熱由門窗縫隙滲入室內的冷空氣的耗熱量應根據建筑物的內部隔斷、門窗構造、門窗朝向、室內外溫度和室外風速等因素確定,宜按本規范附錄F和附錄G進行計算,也可采用計算機模擬方法計算。

  5.2.10??采用輻射供暖作局部供暖時,局部供暖的熱負荷應按全面輻射供暖的熱負荷乘以表5.2.10的計算系數確定。

  表5.2.10??局部輻射供暖負荷計算系數

5.3??散熱器供暖

  5.3.1??選擇散熱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供暖系統的壓力要求確定散熱器的工作壓力,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2??放散粉塵或防塵要求較高的工業建筑應采用易于清掃的散熱器;

  ????3??具有腐蝕性氣體的工業建筑或相對濕度較大的房間應采用耐腐蝕的散熱器;

  ????4??采用鋼制散熱器時應滿足產品對水質的要求,在非供暖季節供暖系統應充水保養;

  5??采用鋁制散熱器時,應選用內防腐型鋁制散熱器,并應滿足產品對水質的要求;

  ????6??蒸汽供暖系統不應采用板型和扁管型散熱器,并不應采用薄鋼板加工的鋼制柱型散熱器;

  ????7??安裝熱量表和恒溫閥的熱水供暖系統采用鑄鐵散熱器時,應采用內腔無砂型;

  ????8??應采用外表面刷非金屬性涂料的散熱器。

  5.3.2??布置散熱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散熱器宜安裝在外墻窗臺下;

  2??兩道外門之間的門斗內不應設置散熱器;

  ????3??樓梯間的散熱器宜布置在底層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層。

  5.3.3??散熱器應明裝。確實需要暗裝時,裝飾罩應有合理的氣流通道、足夠的通道面積,并應方便維修。

  5.3.4??鑄鐵散熱器的組裝片數宜符合下列規定:

  ????1??粗柱型不宜超過20片;

  ????2??細柱型不宜超過25片;

  ????3??長翼型不宜超過7片。

  5.3.5??確定散熱器數量時,應根據其連接方式、安裝形式、組裝片數、熱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對散熱量的影響,對散熱器數量進行修正。

  5.3.6??供暖系統中明裝的不保溫干管或支管,其散熱量應計為有效供暖量。供暖管道暗裝時,應采取減少無效熱損失的措施。

  5.3.7??建筑物熱水供暖系統高度超過50m時,宜豎向分區設置。

  5.3.8??垂直單管和垂直雙管供暖系統,同一房間的兩組散熱器可采用異側連接的水平單管串聯的連接方式,也可采用上下接口同側連接方式。當采用上下接口同側連接方式時,散熱器之間的上下連接管應與散熱器接口同徑。

  5.3.9??有凍結危險的場所,其散熱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應單獨設置,且散熱器前后不應設置閥門。

5.4??熱水輻射供暖

  5.4.1??低溫熱水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不應超過6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輻射體的表面平均溫度宜符合表5.4.1的規定。

  表5.4.1??輻射體表面平均溫度(℃)

  5.4.2??確定地面散熱量時,應校核地面表面平均溫度,且不宜高于本規范表5.4.1的溫度上限值;當由于地面平均溫度低而使得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暖量小于建筑物熱負荷時,應通過改善建筑熱工性能減小建筑物熱負荷,或同時設置其他供暖設備。

  5.4.3??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的有效散熱量應經計算確定,并應計算室內設備等地面覆蓋物對散熱量的折減。

  5.4.4??供暖輻射地面絕熱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與土壤接觸的底層地面作為輻射地面時,應設置絕熱層。設置絕熱層時,絕熱層與土壤之間應設置防潮層。

  2??加熱管及其覆蓋層與外墻之間應設置絕熱層。

  ????3??當不允許樓板雙向傳熱時,樓板結構層間應設置絕熱層。

  ????4??直接與室外空氣接觸的樓板或與不供暖房間相鄰的地板作為供暖輻射地面時,應設置絕熱層。

  ????5??潮濕房間的混凝土填充式供暖地面的填充層上、預制溝槽保溫板或預制輕薄供暖板供暖地面的面層下應設置隔離層。

  5.4.5??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敷設加熱管的覆蓋層厚度不宜小于50mm。構造層應設置伸縮縫,伸縮縫的位置、距離及寬度應會同相關專業計算確定。加熱管穿過伸縮縫時,宜設置長度不小于100mm的柔性套管。

  5.4.6??生產廠房、倉庫、生產輔助建筑物采用地面輻射供暖時,地面承載力應滿足建筑的需要,地面構造應會同土建專業共同確定。

  5.4.7??加熱管的敷設管間距應根據地面散熱量、室內設計溫度、平均水溫及地面傳熱熱阻等通過計算確定。

  5.4.8??每個環路加熱管的進、出水口應分別與分水器、集水器相連接。分水器、集水器內徑不應小于總供、回水管內徑,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斷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個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環路不宜多于8路。每個分支環路供、回水管上均應設置可關斷閥門。

  5.4.9??在分水器的總進水管與集水器的總出水管之間宜設置旁通管,旁通管上應設置閥門。分水器、集水器上均應設置手動或自動排氣閥。5.4.10??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阻力應計算確定。加熱管內水的流速不應小于0.25m/s,同一集配裝置的每個環路加熱管長度應接近,每個環路的阻力不宜超過30kPa。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分水器前應設置閥門及過濾器,集水器后應設置閥門;系統配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5.4.11??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工作壓力應根據選用管道的材質、壁厚、介質溫度和使用壽命等因素確定,不宜大于0.8MPa;當工作壓力超過0.8MPa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5.4.12??輻射供暖加熱管的材質和壁厚的選擇應根據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計使用時間,以及系統的運行水溫、工作壓力等條件確定。

  5.4.13??熱水吊頂輻射板供暖可用于層高為3m~30m建筑物的供暖。

  5.4.14??熱水吊頂輻射板的供水溫度,宜采用40℃~130℃的熱水,其水質應滿足產品的要求。在非供暖季節,供暖系統應充水保養。

  5.4.15??熱水吊頂輻射板散熱量應根據其安裝角度、循環水量進行修正,修正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水吊頂輻射板傾斜安裝時,散熱量修正系數應按表5.4.15取值;

  ????2??輻射板的管中流體應為紊流,達不到最小流量要求時,輻射板的散熱量應在其標準散熱量的基礎上加以修正,修正系數應取0.85~0.90。

  表5.4.15??輻射板安裝角度修正系數

  5.4.16??熱水吊頂輻射板的安裝高度應根據人體的舒適度確定。輻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溫應根據輻射板安裝高度和其面積占天花板面積的比例按表5.4.16確定。

  表5.4.16??熱水吊頂輻射板最高平均水溫(℃)

  注:表中安裝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離(m)。

  5.4.17??熱水吊頂輻射板與供暖系統供、回水管的連接方式可采用并聯或串聯、同側或異側連接,并應采取使輻射板表面溫度均勻、流體阻力平衡的措施。

  5.4.18??布置全面供暖的熱水吊頂輻射板裝置時,應使室內作業區輻射照度均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裝吊頂輻射板時,宜沿最長的外墻平行布置;

  ????2??設置在墻邊的輻射板規格應大于在室內設置的輻射板規格;

  3??層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選擇較窄的輻射板;

  ????4??房間應預留輻射板沿長度方向熱膨脹的余地;

  ????5??輻射板裝置不應布置在對熱敏感的設備附近。

  5.5??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

  5.5.1??無電氣防爆要求的場所,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時,燃燒器宜設置在室外;

  ????2??燃燒器設置在室內時,應采取通風安全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相關規定。

  5.5.2??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嚴禁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和倉庫。

  5.5.3??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燃料應符合城鎮燃氣質量要求,宜采用天然氣,可采用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燃氣入口壓力應與燃燒器所需壓力相適應。燃料應充分氣化,在嚴寒、寒冷地區采用液化石油氣時,應采取防止燃氣因管道敷設環境溫度低而再次液化的措施。燃氣質量、燃氣輸配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

  5.5.4??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時,熱負荷應按本規范第5.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室內計算溫度宜低于對流供暖室內空氣溫度2℃~3℃。當由室內向燃燒器提供空氣時,還應計算加熱該空氣量所需的熱負荷。

  5.5.5??燃氣紅外線輻射加熱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加熱器的輻射強度、安裝角度由生產工藝要求及人體舒適度確定。除工藝特殊要求外,不應低于3m。

  2??用于固定工作地點供暖時,宜安裝在人體的側上方。

  ????3??當安裝高度超過額定供熱量的最大高度時,應對加熱器的總輸入熱量進行附加修正。

  5.5.6??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進行全面供暖時,加熱器宜沿外墻布置,且加熱器散熱量不宜少于總熱負荷的60%。

  5.5.7??當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超過按廠房0.5次/h換氣計算所得的空氣量時,其補風應直接來自室外。

  5.5.8??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采用室外進氣時,進風口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3節的相關要求。

  5.5.9??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尾氣宜通過排氣管直接排至室外,其室外排氣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人員不經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m;?

  ????2??水平安裝的排氣管,其排氣口伸出墻面不宜小于0.3m,且排氣口距可開啟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3m;

  ????3??垂直安裝的排氣管,其排氣口高出本建筑屋面不宜小于1m,且排氣口距可開啟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3m;

  ?4??排氣管穿越外墻或屋面處應加裝金屬套管。

  5.5.10??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燃燒尾氣直接排放在室內時,廠房上部應設置排風設施,宜采用機械排風方式。排風量應根據加熱器的總輸入功率和燃氣種類經計算確定,宜為20m3/(h·kW)~30m3/(h·kW)。當廠房凈高小于6m時,尚應滿足換氣次數不小于0.5次/h的要求。

  5.5.11??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應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設置能直接切斷供暖系統及燃氣供應系統的控制裝置。利用通風機提供燃燒所需空氣或排除燃燒尾氣時,通風機與供暖系統應連鎖。

  5.5.12??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燃燒器安裝在廠房內時,燃氣系統的相關安全措施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相關規定。

  5.6??熱風供暖及熱空氣幕

  5.6.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采用熱風供暖:

  ????1??能與機械送風系統結合時;

  ????2??利用循環空氣供暖,技術經濟合理時;

  ????3??由于防火、防爆和衛生要求,需要采用全新風的熱風供暖時。

  5.6.2??當采用燃氣、燃油或電加熱空氣時,熱風供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5.6.3??工業建筑采用熱風供暖時,應采取減小沿高度方向的溫度梯度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風供暖系統或運行裝置不宜少于兩臺。一臺裝置的最小供熱量應保持非工作時間工藝所需的最低室內溫度,且不得低于5℃。

  ????2??高于10m的空間采用熱風供暖時,應采取自上向下的強制對流措施。

  5.6.4??選擇暖風機或空氣加熱器時,其散熱量應留有20%~30%的裕量。

  5.6.5??采用暖風機熱風供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廠房內部的幾何形狀、工藝設備布置情況及氣流作用范圍等因素,設計暖風機臺數及位置;

  ????2??室內空氣的循環次數宜大于或等于1.5次/h;

  ????3??熱媒為蒸汽時,每臺暖風機應單獨設置閥門和疏水裝置。

  5.6.6??采用集中送熱風供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區的風速應按本規范第4.1.2條的規定確定,但最小平均風速不宜小于0.15m/s;送風口的出口風速應通過計算確定,可采用5m/s~15m/s;

  2??送風溫度不宜低于35℃,并不得高于70℃。

  5.6.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門宜設置熱空氣幕:

  ????1??位于嚴寒地區、寒冷地區,經常開啟,且不設門斗和前室時;

  ????2??當生產工藝要求不允許降低室內溫度時或經技術經濟比較設置熱空氣幕合理時。

  5.6.8??設置熱空氣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門寬度小于3m時,宜采用單側送風;大門寬度為3m~18m時,可采用單側、雙側或頂部送風;大門寬度超過18m時,宜采用頂部送風。

  ?2??熱空氣幕的送風溫度應根據計算確定,不宜高于50℃。對于高大的外門,不應高于70℃。

  ????3??熱空氣幕的出口風速應通過計算確定,不宜大于8m/s。高大的外門,熱空氣幕的出口風速不宜大于25m/s。

  5.7??電熱供暖

  5.7.1??電供暖散熱器的形式、電氣安全性能和熱工性能應滿足使用要求及相關規定。

  5.7.2??低溫加熱電纜輻射供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溫電熱膜輻射供暖宜采用頂棚式。輻射體表面平均溫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4.1條的相關規定。

  5.7.3??低溫加熱電纜輻射供暖和低溫電熱膜輻射供暖的加熱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溫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額定電壓300/500V生活設施加熱和防結冰用加熱電纜》GB/T?20841和《低溫輻射電熱膜》JG/T?286的有關安全的規定。

  5.7.4??低溫加熱電纜輻射供暖系統和低溫電熱膜輻射供暖系統應設置溫控裝置。

  5.7.5??采用低溫加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加熱電纜的線功率不宜大于17W/m,且電纜布置時應避開無支腿家具占壓區域,當面層采用帶龍骨的架空木地板時,應采取散熱措施,且加熱電纜的線功率不應大于10W/m。

  5.7.6??電熱膜輻射供暖安裝功率應滿足房間所需散熱量的要求。在頂棚上布置電熱膜時,應為燈具、煙感器、消防噴頭、風口、音響等留出安裝位置。

  5.8??供暖管道

  5.8.1??供暖管道的材質應根據其工作溫度、工作壓力、使用壽命、施工與環保性能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明裝管道不宜采用非金屬管材。

  5.8.2??散熱器供暖系統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結水管道在熱力入口處與下列系統宜分開設置:

  ????1??通風、空氣調節系統;

  ????2??熱風供暖和熱空氣幕系統;

  ????3??地面輻射供暖系統;

  4??生產供熱系統;

  ????5??生活熱水供應系統;

  ????6??其他需要單獨熱計量的系統。

  5.8.3??熱水型熱力入口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水、回水管道上應分別設置關斷閥、過濾器、溫度計、壓力表;

  ????2??供水、回水管之間應設置循環管,循環管上應設置關斷閥;

  ????3??應根據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內供暖系統的調節方式設置水力平衡裝置。

  5.8.4??高壓蒸汽型熱力入口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汽管道上應設置關斷閥、過濾器、減壓閥、安全閥、壓力表,過濾器及減壓閥應設置旁通;?

  ????2??凝結水管道上應設置關斷閥、疏水器。單臺疏水器安裝時應設置旁通管,多臺疏水器并聯安裝時宜設置旁通管。疏水器后應根據需要設置止回閥。

  5.8.5??高壓蒸汽供暖系統最不利環路的供汽管,其壓力損失不應大于起始壓力的25%。供暖系統最不利環路的比摩阻宜符合下列規定:

  ????1??高壓蒸汽系統(汽水同向)宜保持在100Pa/m~350Pa/m;

  ????2??高壓蒸汽系統(汽水逆向)宜保持在50Pa/m~150Pa/m;

  3??低壓蒸汽系統宜保持在50Pa/m~100Pa/m;

  ????4??蒸汽凝結水余壓回水宜為150Pa/m。

  5.8.6??室內熱水供暖系統總供回水壓差不宜大于50kPa。應減少熱水供暖系統各并聯環路之間的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當超過15%時,應設置調節裝置。

  5.8.7??供暖系統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徑不應小于20mm。

  5.8.8??室內供暖管道中的熱媒流速應根據熱水或蒸汽的資用壓力、系統形式、防噪聲要求等因素確定,最大允許流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水供暖系統室內供暖管道最大允許流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活、行政輔助建筑物應為2m/s;

  ????????2)生產廠房、倉庫,公用輔助建筑物應為3m/s。

  ????2??低壓蒸汽供暖系統最大允許流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汽水同向流動時應為30m/s;

  ????????2)汽水逆向流動時應為20m/s。

  ????3??高壓蒸汽供暖系統最大允許流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汽水同向流動時應為80m/s;

  ????????2)汽水逆向流動時應為60m/s。

  5.8.9??機械循環雙管熱水供暖系統應對水在散熱器和管道中冷卻而產生自然作用壓力的影響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5.8.10??供暖系統計算壓力損失的附加值宜采用10%。

  5.8.11??蒸汽供暖系統的凝結水回收方式應根據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設方式等情況,分別采用下列回水方式:

  ????1??閉式滿管回水;

  ????2??開式水箱自流或機械回水;

  ????3??余壓回水。

  5.8.12??高壓蒸汽供暖系統,疏水器前的凝結水管不應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結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應經計算確定。當疏水器本身無止回功能時,應在疏水器后的凝結水管上設置止回閥。

  5.8.13??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發箱之間的蒸汽凝結水管應按汽水乳狀體進行計算。

  5.8.14??供暖系統各并聯環路應設置關閉和調節裝置。當有凍結危險時,立管或支管上的閥門至干管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m。

  5.8.15??多層和高層建筑的熱水供暖系統中,每根立管和分支管道的始末段均應設置調節、檢修和泄水用的閥門。

  5.8.16??熱水和蒸汽供暖系統應根據不同情況設置排氣、泄水、排污和疏水裝置。

  5.8.17??供暖管道必須計算其熱膨脹。當利用管段的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補償器。

  5.8.18??供暖管道宜有坡敷設。對于熱水管、汽水同向流動的蒸汽管和凝結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與散熱器連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對于汽水逆向流動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當受條件限制時,熱水管道(包括水平單管串聯系統的散熱器連接管)可無坡度敷設,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宜小于0.25m/s。

  5.8.19??穿過建筑物基礎、變形縫的供暖管道,以及埋設在建筑構造里的管道,應采取預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損壞管道的措施。

  5.8.20??當供暖管道確需穿過防火墻時,在管道穿過處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應在管道穿過處采取使管道可向墻的兩側伸縮的固定措施。

  5.8.21??供暖管道不得與輸送蒸氣燃點不高于120℃的可燃液體管道,或輸送可燃、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在同一條管溝內平行或交叉敷設。

  5.8.2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供暖管道應保溫:

  1??管道內輸送的熱媒必須保持一定參數時;

  ????2??管道敷設在地溝、技術夾層、悶頂及管道井內或易被凍結的地方;

  ????3??管道通過的房間或地點要求保溫時;

  ????4??管道的無益熱損失較大時;

  ????5??人員易觸碰燙傷的部位。

  5.9??供暖熱計量及供暖調節

  5.9.1??集中供暖系統應按能源管理要求設置熱量表。

  5.9.2??熱量表的設置應滿足各成本核算單位分攤供暖費用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源處應設置總熱量表;

  ????2??用戶端宜按成本核算單位、單體建筑或供暖系統分設熱量表;

  ????3??計量裝置準確度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規定。

  5.9.3??熱量表的選型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量表應根據公稱流量選型,并應校核在系統設計流量下的壓降。公稱流量可按設計流量確定。

  ????2??熱量表的流量傳感器、壓力表、溫度計的安裝位置應符合儀表安裝要求。

  5.9.4??供暖熱源處應設置供熱調節裝置,并應根據氣象條件、用戶需求進行調節。

  5.9.5??對于需要分室自動控制室溫的散熱器供暖系統,選用散熱器恒溫控制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室內供暖系統為垂直或水平雙管系統時,應在每組散熱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裝高阻恒溫控制閥;

  ????2??單管跨越式系統應采用低阻力兩通恒溫控制閥或三通恒溫控制閥;

  ????3??當散熱器有罩時,應采用溫包外置式恒溫控制閥。

  5.9.6??熱力入口處設置的流量或壓力調節裝置應與整個供暖系統的調節目標相適應;當室內供暖系統為變流量系統時,不應設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閥。

  6??通????風

  6.1??一般規定

  6.1.1??工業通風設計應在合理進行工藝設計、建筑設計、廠區總平面設計的基礎上,采取綜合預防和治理措施,并應防止生產中產生的有害物質對室內外環境造成污染。

  6.1.2??生產工藝應按清潔生產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對放散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并應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對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質,在排放前應采取通風凈化措施,并應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6.1.3??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宜采用濕式作業,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輸送粉塵物料時,應采用不揚塵的運輸工具。放散粉塵的工業建筑,地面清潔宜采取水沖洗措施;當工藝或建筑不允許水沖洗且防塵要求嚴格時,宜設置真空吸塵裝置。

  6.1.4??大量散熱的熱源宜布置在生產廠房外面或坡屋內。對生產廠房內的熱源應采取隔熱措施,并宜采用遠距離控制或自動控制的工藝流程設計。

  6.1.5??確定建筑物方位和形式時,宜減少夏季東西向的日曬。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還應根據主要進風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風向布置。

  6.1.6??位于夏熱冬冷或夏熱冬暖地區,工藝散熱量小于23W/m3的廠房,當屋頂離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時,宜采取屋頂隔熱措施。采用通風屋頂隔熱時,其通風層長度不宜大于10m,空氣層高度宜為20cm。

  6.1.7??對于放散熱或有害物質的生產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不同毒性有害物質的生產設備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毒性大的應與毒性小的隔開;

  ????2??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設備,宜布置在廠房自然通風的天窗下部或穿堂風的下風側;

  3??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設備,當布置在多層廠房內時,應采取防止熱或有害氣體向相鄰層擴散的措施。

  6.1.8??廠房內放散熱、蒸汽、粉塵和有害氣體的生產設備應設置局部排風裝置。當設置局部排風裝置仍不能保證室內工作環境滿足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通風系統。

  6.1.9??廠房內放散有害氣體或煙塵,無組織排放至室外,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及國家相關排放標準時,應采取封閉和凈化措施,并應采用機械通風。

  6.1.10??設計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時,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衛生、環保或生產工藝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

  6.1.11??組織室內送風、排風氣流時,不應使含有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空氣流入沒有或僅有少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人員活動區,且不應破壞局部排風系統的正常工作。

  6.1.12??進行室內送風、排風設計時,可根據污染源變化、污染物特性和污染物控制要求,采用計算機模擬的方法優化氣流組織。

  6.1.13??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置排風系統:

  1??不同的物質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時;

  ????2??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結并聚積粉塵時;

  ????3??散發劇毒物質的房間和設備。

  6.1.14??同時放散有害物質、余熱和余濕時,全面通風量應按分別消除有害物質、余熱和余濕所需風量的最大值確定。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或醋酸酯類)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全面通風換氣量。

  6.1.15??放散入室內的有害物質數量不能確定時,全面通風量可根據類似房間的實測資料或經驗數據按換氣次數確定。

  6.1.16??放散粉塵、有害氣體的房間,室內應維持負壓;要求空氣清潔的房間,室內應維持正壓。空氣清潔程度要求不同或與有異味的房間有門、洞相通時,應通過壓力控制措施使氣流從較清潔的房間流向有污染的房間。

  6.1.17??控制室、電子設備機房等工藝設備有防塵、防腐蝕要求的房間,新風宜凈化,凈化措施應包括過濾顆粒物、吸附或吸收有害氣體等。

  6.1.18??建筑物的防煙、排煙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

  6.2??自然通風

  6.2.1??廠房采用自然通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除工業廠房余熱、余濕的通風,宜采用自然通風;

  ????2??廠房內放散的有害氣體比空氣輕時,宜采用自然通風;

  ????3??無組織排放將造成室外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時,不應采用自然通風;

  ????4??周圍空氣被粉塵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的生產廠房,不宜采用自然通風。

  6.2.2??放散極毒物質的生產廠房、倉庫嚴禁采用自然通風。

  6.2.3??放散熱量的廠房,其自然通風量應根據熱壓作用按本規范附錄H的規定進行計算,但應避免風壓造成的不利影響。

  6.2.4??利用穿堂風進行自然通風的廠房,其迎風面與夏季最多風向宜成60°~90°角,且不應小于45°角。

  6.2.5??自然通風應采用阻力系數小、易于開關和維修的進、排風口或窗扇。不便于人員開關或需要經常調節的進、排風口或窗扇,應設置機械開關或調節裝置。

  6.2.6??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其下緣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當其下緣距室內地面的高度小于4m時,應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措施。

  6.2.7??當熱源靠近廠房的一側外墻布置,且外墻與熱源之間無工作地點時,該側外墻的進風口宜布置在熱源的間斷處。

  6.2.8??利用天窗排風的廠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避風天窗或屋頂通風器。多跨廠房的相鄰天窗或天窗兩側與建筑物鄰接,且處于負壓區時,無擋風板的天窗可視為避風天窗:

  ?1??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室內散熱量大于23W/m3時;

  ????2??其他地區,室內散熱量大于35W/m3時;

  ????3??不允許氣流倒灌時。

  6.2.9??利用天窗排風的廠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設置避風天窗:

  ????1??利用天窗能穩定排風時;

  ????2??夏季室外平均風速小于或等于1m/s時。?

  6.2.10??當建筑物一側與較高建筑物相鄰接時,應防止避風天窗或風帽倒灌,避風天窗或風帽與建筑物的相關尺寸(圖6.2.10-1、圖6.2.10-2)應符合表6.2.10的要求。

  圖6.2.10-1??避風天窗與建筑的相關尺寸

  圖6.2.10-2??風帽與建筑物的相關尺寸

  表6.2.10??避風天窗或風帽與建筑物的相關尺寸

  ????注:當Z/h>2.3時,建筑物的相關尺寸可不受限制。

  6.2.11??擋風板與天窗之間,以及作為避風天窗的多跨廠房相鄰天窗之間,其端部均應封閉。當天窗較長時,應設置橫向隔板,其間距不應大于擋風板上緣至地坪高度的3倍,且不應大于50m。在擋風板或封閉物上應設置檢查門。擋風板下緣至屋面的距離宜為0.1m~0.3m。

  6.2.12??夏熱冬暖或夏熱冬冷地區以自然通風為主的熱加工車間,進風口與排風天窗的水平距離及高差應滿足自然通風效果的要求,通風效果可應用計算流體動力學(CFD)數值模擬方法預測。

  6.2.13??不需調節天窗窗扇開啟角度的高溫廠房,宜采用不帶窗扇的避風天窗,但應采取防雨措施。

  6.3??機械通風

  6.3.1??設置集中供暖且設有機械排風的建筑物,當采用自然補風不能滿足室內衛生條件、生產工藝要求或在技術經濟上不合理時,宜設置機械送風系統。設置機械送風系統時,應進行風量平衡及熱平衡計算。每班運行不足2h的機械排風系統,當室內衛生條件和生產工藝要求許可時,可不設機械送風補償所排出的風量。

  6.3.2??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應采用循環空氣:

  ????1??含有難聞氣味以及含有危險濃度的致病細菌或病毒的房間;

  ????2??空氣中含有極毒物質的場所;

  3??除塵系統凈化后,排風含塵濃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區容許濃度的30%時。

  6.3.3??機械送風系統(包括與熱風供暖合用的系統)的送風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熱或同時放散熱、濕和有害氣體的廠房,當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時全面排風時,宜送至作業地帶;

  ????2??放散粉塵或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和蒸氣,而不同時放散熱的廠房,當從下部地區排風時,宜送至上部區域;

  3??當固定工作地點靠近有害物質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裝有效的局部排風裝置時,應直接向工作地點送風。

  6.3.4??機械通風系統室外計算參數的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冬季通風耗熱量時,應采用冬季供暖室外計算溫度。

  ????2??計算冬季消除余熱、余濕通風量時,應采用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3??計算夏季消除余熱通風量,或計算通風系統新風冷卻量時,宜采用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室內最高溫度限值要求較嚴格,可采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計算消除余熱通風量或新風冷卻量。

  ????4??計算夏季消除室內余濕的通風量時,宜采用夏季通風室外計算干球溫度和夏季通風室外計算相對濕度;室內最高濕度限值要求較嚴格,可采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和夏季空氣調節室外濕球溫度計算消除余濕通風量。

  6.3.5??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直接設置在室外空氣較清潔的地點;

  ????2??近距離內有排風口時,應低于排風口;

  ????3??進風口的下緣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當設置在綠化地帶時,不宜小于1m;

  ?4??應避免進風、排風短路。

  6.3.6??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可設置置換通風:

  ????1??廠房內有熱源或熱源與污染源伴生;

  ????2??污染空氣溫度高于周圍環境空氣溫度;

  ????3??房間高度不小于3m;

  ????4??廠房內無強烈的擾動氣流。

  6.3.7??置換通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置換通風風口宜落地安裝。廠房內物流頻繁時,置換通風風口可吊裝,風口底部距離地面不應大于2m。

  2??人員活動區內氣流分布應均勻。

  ????3??置換通風口的出風速度不宜大于0.5m/s。

  6.3.8??同時放散熱、蒸汽和有害氣體,或僅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有害氣體的廠房,除應設置局部排風外,宜從上部區域進行自然或機械的全面排風;當車間高度小于或等于6m時,其排風量不應小于按1次/h換氣計算所得的風量;當車間高度大于6m時,排風量可按6m3/(h·m2)計算。

  6.3.9??當采用全面排風消除余熱、余濕或其他有害物質時,應分別從建筑物內溫度最高、含濕量或有害物質濃度最大的區域排風。全面排風量的分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放散氣體的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0.75,視為比室內空氣輕,或雖比室內空氣重但建筑內放散的顯熱全年均能形成穩定的上升氣流時,宜從房間上部區域排出;

  ????2??當放散氣體的相對密度大于0.75,視為比空氣重,且建筑內放散的顯熱不足以形成穩定的上升氣流而沉積在下部區域時,宜從下部區域排出總排風量的2/3、上部區域排出總排風量的1/3;

  ????3??當人員活動區有害氣體與空氣混合后的濃度未超過衛生標準,且混合后氣體的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接近時,可只設上部或下部區域排風;

  ????4??上、下部區域的全面排風量中應包括該區域內的局部排風量;地面以上2m以下應為下部區域。

  6.3.10??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建筑物全面排風系統室內吸風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應大于0.1m;

  ????2??因建筑構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險氣體排出的死角處應設置導流設施。

  6.3.11??排除含有劇毒物質、難聞氣味物質或含有濃度較高的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筑物的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外。

  6.3.12??采用燃氣加熱的供暖裝置、熱水器或爐灶等的通風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相關規定。

  6.4??事故通風

  6.4.1??對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氣體、有爆炸危險氣體或粉塵的場所,應根據工藝設計要求設置事故通風系統。

  6.4.2??事故通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時,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誘導式事故排風系統;

  ????2??具有自然通風的單層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氣體密度小于室內空氣密度時,宜設置事故送風系統;

  3??事故通風可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

  6.4.3??事故通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條件通過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房間計算體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房間高度小于或等于6m時,應按房間實際體積計算;

  ????2??當房間高度大于6m時,應按6m的空間體積計算。

  6.4.4??事故排風的吸風口應設在有毒氣體或爆炸危險性物質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點。對事故排風的死角處應采取導流措施。

  6.4.5??事故排風的排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

  2??排風口與機械送風系統的進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當水平距離不足20m時,排風口應高于進風口,并不得小于6m。

  ????3??當排氣中含有可燃氣體時,事故通風系統排風口距可能火花濺落地點應大于20m。

  ????4??排風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6.4.6??工作場所設置有有毒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監測及報警裝置時,事故通風裝置應與報警裝置連鎖。

  6.4.7??事故通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及靠近外門的外墻上設置電氣開關。

  6.4.8??設置有事故排風的場所不具備自然進風條件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補風量宜為排風量的80%,補風機應與事故排風機連鎖。

  6.5??隔熱降溫

  6.5.1??工作人員較長時間直接受輻射熱影響的工作地點,當其熱輻射強度大于或等于350W/m2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受輻射熱影響較大的工作室應隔熱。

  6.5.2??經常受輻射熱影響的工作地點,應根據工藝、供水和室內環境等條件,分別采用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隔熱。

  6.5.3??工作人員經常停留的高溫地面或靠近的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高于40℃。當采用串水地板或隔熱水箱時,其排水溫度不宜高于45℃。

  6.5.4??較長時間操作的工作地點,當熱環境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設置局部送風。

  6.5.5??當采用不帶噴霧的軸流式通風機進行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輕勞動地點的風速應為2m/s~3m/s;

  ????2??中勞動地點的風速應為3m/s~5m/s;

  ????3??重勞動地點的風速應為4m/s~6m/s。

  6.5.6??溫度高于35℃、熱輻射強度大于1400W/m2,且工藝不忌細小霧滴的中、重勞動的工作地點可設置噴霧風扇降溫。采用噴霧風扇進行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風速應采用3m/s~5m/s,霧滴直徑宜小于100μm。

  6.5.7??當局部送風系統的空氣需要冷卻處理時,其室外計算參數應采用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及相對濕度。

  6.5.8??局部送風系統宜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氣流宜從人體的前側上方傾斜吹到頭、頸和胸部,也可從上向下垂直送風;

  ????2??送到人體上的有效氣流寬度宜采用1m;對于室內散熱量小于23W/m3的輕勞動,可采用0.6m;

  3??當工作人員活動范圍較大時,宜采用旋轉送風口;

  ????4??局部送風的計算應按本規范附錄J規定的方法進行。

  6.5.9??特殊高溫的工作小室應采取密閉、隔熱措施,并應采用空氣調節設備降溫。

  6.6??局部排風罩

  6.6.1??工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及有害氣體應設置排風罩捕集。排風罩內的負壓或罩口風速應根據污染物粒徑大小、密度、釋放動力及周圍干擾氣流等因素確定。有條件時,可采用工程經驗數據。

  6.6.2??排氣罩設計宜采用密閉罩。密閉罩的設計風量應按下列因素疊加計算:

  ????1??物料進入誘導的空氣量;

  ????2??設備運轉鼓入的空氣量;

  ????3??工藝送風量;

  ????4??物料和機械散熱空氣膨脹量;

  ????5??壓實物料排擠出的空氣量;

  6??排出物料帶走的空氣量;

  ????7??控制污染物外溢從縫隙處吸入的空氣量。

  6.6.3??用于除塵的密閉罩,在確定密閉罩結構、吸風口位置、吸風口平均風速時,應使罩內負壓均勻,應防止粉塵外逸和防止排風帶走大量物料。吸風口的平均風速宜符合下列規定:

  ????1??細粉料的篩分不宜大于0.6m/s;

  ????2??物料的粉碎不宜大于2m/s;

  ????3??粗顆粒物料的破碎不宜大于3m/s。

  6.6.4??當工藝操作不允許采用密閉罩時,可選用半密閉罩或柜式通風罩。其排風量應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外逸,通過計算確定。?

  6.6.5??粉塵或有害氣體發散面積小且不允許設置密閉罩時,可采用外部吸氣罩。外部吸氣罩的排風量應根據罩口形式、控制點風速等因素經過計算確定。

  6.6.6??工業槽邊排風罩的排風口風速應分布均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槽寬小于或等于0.7m時,宜采用單側排風;槽寬大于0.7m且小于或等于1.2m時,宜采用雙側排風;

  2??槽寬大于1.2m時,宜采用吹吸式排風罩;

  ????3??圓形槽直徑為500mm~1000mm時,宜采用環形排風罩。

  6.6.7??當工藝產生大量誘導熱氣流時,排氣罩宜采用熱接受排氣罩。熱接受罩的斷面尺寸不應小于罩口處污染氣流的尺寸。熱接受罩的排風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L——熱接受罩的排風量(m3/s);

  Lz——罩口斷面熱射流量(m3/s);

  ??????????v——擴大面積上空氣的吸入速度,取0.5m/s~0.7m/s;

  ??????????F——罩口的擴大面積(m2)。

  6.6.8??高速旋轉的工藝設備產生的誘導污染氣流應采用接受式排氣罩,排風罩的排風量可按經驗公式確定。

  6.6.9??排風罩的材料應根據粉塵或有害氣體溫度、磨琢性、腐蝕性等因素選擇。在可能由靜電引起火災爆炸的環境,罩體應采用防靜電材料制作或采取防靜電措施。

  6.6.10??多臺排風柜合并設計為一個排風系統時,應按同時使用的排風柜總風量確定系統風量。每臺排風柜排風口宜安裝調節風量用的閥門,風機宜能變頻調速。

  6.6.11??設有排風柜的房間應按房間風平衡設計進風通道,并應按房間熱平衡設置供暖或空氣調節設施。

  6.7??風管設計

  6.7.1??風管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管的截面尺寸宜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規定執行;

  ????2??矩形風管長、短邊之比不應超過10。

  6.7.2??風管材料應滿足風管使用條件、施工安裝條件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金屬材料制作;

  ????2??風管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3??風管材料的防腐蝕性能應能抵御所接觸腐蝕性介質的危害;

  ????4??需防靜電的風管應采用金屬材料制作。

  6.7.3??風管壁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管壁厚應根據風管材質、風管斷面尺寸、風管使用條件等因素確定,且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中有關最小壁厚的要求;

  ????2??當采用焊接連接方式時,金屬風管壁厚不應小于1.5mm。

  6.7.4??系統漏風量應通過選擇風管材料以及風管制作工藝控制。系統漏風率宜符合下列規定:

  ?1??非除塵系統不宜超過5%;

  ????2??除塵系統不宜超過3%。

  6.7.5??通風、除塵、空氣調節系統各環路的壓力損失應進行水力平衡計算。各并聯環路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宜符合下列規定。當通過調整管徑仍無法滿足要求時,宜設置風量調節裝置:

  ????1??非除塵系統不宜超過15%;

  ????2??除塵系統不宜超過10%。

  6.7.6??風管設計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除塵系統風管設計風速宜按表6.7.6采用;

  ????2??除塵系統風管設計風速應根據氣體含塵濃度、粉塵密度和粒徑、氣體溫度、氣體密度等因素確定,并應以正常運轉條件下管道內不發生粉塵沉降為基本原則。設計工況和通風標準工況相近時,最低風速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K的規定。

  表6.7.6??風管內的風速(m/s)

  6.7.7??下列情況下風管應采取補償措施:

  ????1??輸送高溫煙氣的金屬風管,應合理布置管道以及膨脹節、柔性接頭和管道支架,并應選用合適的管道托座和減小管道對支架的推力;

  ?2??線膨脹系數較大的非金屬風管直段連續長度大于20m時,應設置伸縮節。

  6.7.8??當風管內可能產生凝結水或其他液體時,風管應設置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應在風管的最低點設置排水裝置。

  6.7.9??除塵系統的風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圓形鋼制風管。除與閥門、排風罩、設備的連接處以及經常拆裝的管段可采用法蘭連接外,除塵風管應采用焊接連接方式。

  ????2??除塵風管最小直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風中含細礦塵、木材粉塵的風管直徑不應小于80mm;

  ????????2)排風中含較粗粉塵、木屑的風管直徑不應小于100mm;

  ????????3)排風中含粗粉塵、粗刨花的風管直徑不應小于130mm。

  ????3??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敷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宜大于45°。水平敷設的管段不宜過長。

  ????4??支管宜從主管的上面或側面連接,三通的夾角宜采用15°~45°,90°連接時宜采取擴口導流措施。

  5??應減少彎頭數量,在空間允許的條件下宜加大彎頭曲率半徑和減小彎頭角度。

  ????6??輸送含塵濃度高、粉塵磨琢性強的含塵氣體時,風管易受沖刷部位應采取防磨措施。

  ????7??在容易積塵的異形管件附近,宜設置密閉清掃孔。

  ????8??支管上宜設置風量調節裝置及風量測定孔,風量調節裝置宜設置在垂直管道上。

  ????9??風管支、吊架的最大跨距宜按撓度確定。室外管道撓度不宜超過跨距的1/600,室內管道的撓度不宜超過跨距的1/300。

  ?10??當風管安裝高度超過2.5m時,需要經常操作和維護的部位宜設置平臺和梯子。

  ????11??大管徑除塵風管,當有人員進入風管內部操作、檢修的可能時,管道內部孔洞處應安裝防踏空格柵或欄桿。

  6.8??設備選型與配置

  6.8.1??選擇空氣加熱器、空氣冷卻器和空氣熱回收裝置等設備時,應附加風管和設備等的漏風量,系統允許漏風量不應超過本規范第6.7.4條的附加風量,當計算工況與設備樣本標定狀態相差大時,應按計算工況復核設備換熱能力。

  6.8.2??通風機宜根據管路特性曲線和風機性能曲線進行選擇,其性能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風機的風量應在系統計算的總風量上附加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通風機的壓力應在系統計算的壓力損失上附加10%~15%;

  2??當計算工況與風機樣本標定狀態相差較大時,應將風機樣本標定狀態下的數值換算成風機選型計算工況風量和全壓;

  ????3??風機的選用設計工況效率不應低于風機最高效率的90%;

  ????4??采用定轉速通風機時,電機軸功率應按工況參數計算確定;采用變頻通風機時,電機軸功率應按工況參數計算確定,且應在100%轉速計算值上再附加15%~20%;通風機輸送介質溫度較高時,電動機功率應按冷態運行進行附加。

  6.8.3??通風機并聯或串聯安裝,其聯合工況下的風量和風壓應按通風機和管道的特性曲線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型號、不同性能的通風機不宜并聯安裝;

  ????2??串聯安裝的通風機設計風量應相同;

  ????3??變速風機并聯或串聯安裝時應同步調速。

  6.8.4??當通風系統風量、風壓調節范圍較大時,宜采用雙速或變頻調速風機。

  6.8.5??為防毒而設置的排風機應獨立設置,不應與其他系統的通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

  6.8.6??大型通風機應預留檢修場地,并宜設置吊裝設施及操作平臺。通風機露天布置時,其電機應采取防雨措施,電機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6.8.7??通風機進、出風口不接風管或風管較短時,風口應設置安全防護網。風機與電機之間的傳動皮帶應設置防護罩。

  6.8.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通風設備和風管應采取保溫或防凍等措施:

  1??不允許所輸送空氣的溫度有較顯著升高或降低時;

  ????2??所輸送空氣的溫度相對環境溫度較高或較低時;

  ????3??除塵風管或干式除塵器內可能有結露時;

  ????4??排出的氣體可能被冷卻而形成凝結物堵塞或腐蝕風管和設備時;

  ????5??濕式除塵器可能被凍結時。

  6.8.9??有振動的通風設備進、出口應設置柔性接頭。通風設備進、出口風管應設置獨立的支、吊架,管道荷載不應加在通風設備上。

  6.8.10??電機功率大于300kW的大型離心式通風機宜采用高壓供電方式。

  6.8.11??離心通風機宜設置風機入口閥。需要通過關閥降低風機啟動電流時,應設置風機啟動用的閥門,風機啟動用閥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低壓供電、供電條件允許且電動機功率小于或等于75kW時,可不裝設僅為啟動用的閥門;

  ?2??中低壓供電、電動機功率大于75kW時,宜設置啟動用風機入口閥;

  ????3??風機啟動用閥門宜為電動,并應與風機電機連鎖。

  6.8.12??大型離心式通風機軸承箱和電機采用水冷卻方式時,應采用循環水冷卻方式。

  6.8.13??排除含有蒸汽的空氣,其通風設備應在易積液部位設置水封排液口。

  6.9??防火與防爆

  6.9.1??對廠房或倉庫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應根據工藝要求采取通風措施。

  6.9.2??下列場所均不得采用循環空氣:

  ????1??甲、乙類廠房或倉庫;

  ????2??空氣中含有的爆炸危險粉塵、纖維,且含塵濃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類廠房或倉庫;

  ????3??空氣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氣體,且氣體濃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廠房或倉庫;

  4??建筑物內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6.9.3??在下列任一情況下,通風系統均應單獨設置:

  ????1??甲、乙類廠房、倉庫中不同的防火分區;

  ????2??不同的有害物質混合后能引起燃燒或爆炸時;

  ????3??建筑物內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單獨房間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單獨房間。

  6.9.4??對于生產、試驗中散發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廠房或局部房間,其機械通風系統宜采用局部通風方式。

  6.9.5??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局部排風系統,其風量應按在正常運行情況下,風管內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值的50%計算。

  6.9.6??放散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房間應保持負壓。

  6.9.7??根據工藝要求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為非防爆設備的封閉空間設置的正壓送風系統,其進風口應設置在清潔區,正壓值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6.9.8??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單獨房間或區域,其送風系統的進風口應與其他房間或區域的進風口分設,其進風口和排風口均應設置在室外無火花濺落的安全處。

  6.9.9??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應與其他普通型的排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

  6.9.10??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宜布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筑中,該建筑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0m。

  6.9.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不得布置在車間休息室、會議室等房間的下一層。與休息室、會議室等房間貼鄰布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有一側外圍護結構:

  1??有連續清灰設備;

  ????2??除塵器定期清灰,處理風量不超過15000m3/h,且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60kg。

  6.9.12??粉塵遇水后,能產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時,不得采用濕式除塵器。

  6.9.13??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且應設置泄爆裝置。

  6.9.14??用于凈化含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濕式除塵器,可布置在所屬生產廠房或排風機房內。

  6.9.15??在下列任一情況下,供暖、通風與空調設備均應采用防爆型:

  ?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險性區域內時;

  ????2??排除、輸送或處理有甲、乙類物質,其濃度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時;

  ????3??排除、輸送或處理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等物質,其含塵濃度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時。

  6.9.16??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域的通風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宜設置在生產廠房外或單獨的通風機房中;

  ????2??送、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3??排風設備不應與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機房內;

  ????4??送風設備的出口處設有止回閥時,可與其他房間的送風設備布置在同一個送風機房內。

  6.9.17??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域的通風設備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在專用機房中的排風機應采用防爆型,電動機可采用密閉型;

  ????2??直接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域的送、排設備,通風機和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風機和電機之間不得采用皮帶傳動;

  ????3??送風設備設置在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止回閥時,可采用非防爆型。

  6.9.18??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的爆炸危險區域的送風機房應采取通風措施,排風機房的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次/h。

  6.9.19??排除或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車間隔墻,且不應穿過人員密集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6.9.20??一般通風系統的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和不燃性樓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確實需要穿過時,應在穿過處設防火閥。在防火閥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風管穿過處的縫隙應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處,不應暗設。

  6.9.22??排除或輸送有爆炸或燃燒危險物質的排風系統,除工藝確需要設置外,其各支管節點處不應設置調節閥,但應對兩個管段結合點及各支管之間進行靜壓平衡計算。

  6.9.23??直接布置在空氣中含有爆炸危險物質場所內的通風系統和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通風系統上的防火閥、調節閥等部件,應符合在防爆場合應用的要求。

  6.9.24??排除或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通風設備和風管均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當風管法蘭密封墊料或螺栓墊圈采用非金屬材料時,還應采取法蘭跨接的措施。

  6.9.25??熱媒溫度高于110℃的供熱管道不應穿過輸送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風管,亦不得沿風管外壁敷設;當熱媒管道與風管交叉敷設時,應采用不燃材料絕熱。

  6.9.26??排除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混合物的風管,應沿氣體流動方向具有上傾的坡度,其值不應小于0.005。?

  6.9.27??排除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風管宜采用圓形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水平敷設管道時不宜過長,需用水沖洗清除積灰時,管道應沿氣體流動方向具有下傾的坡度,其值不應小于0.01。

  6.9.28??設有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時,防爆通風設備應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連鎖。

  6.9.29??排除或輸送溫度大于80℃的空氣或氣體混合物的非保溫金屬風管、煙道,與輸送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及管道應有安全距離,當管道互為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應與建筑可燃或難燃結構體之間保持不小于150mm的安全距離,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

  6.9.30??可燃氣體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和電纜線等不得穿過風管的內腔,并不得沿風管的外壁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液體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通風機房。

  6.9.31??當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前、后各800m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7??除塵與有害氣體凈化

  7.1??一般規定

  7.1.1??廢氣向大氣排放時,其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7.1.2??需要與工藝設備連鎖控制時,除塵及有害氣體凈化設備應比工藝設備提前啟動、滯后停止。

  7.1.3??除塵系統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生產流程、同時工作的揚塵點相距不遠時,宜合設一個系統;

  ?2??同時工作但粉塵種類不同的揚塵點,當工藝允許不同粉塵混合回收或粉塵無回收價值時,可合設一個系統;

  ????3??溫、濕度不同的含塵氣體,當混合后可能導致風管內結露時,應分設系統。

  7.1.4??當工藝設備揚塵點較多時,除塵系統宜分區域集中設置;每個除塵系統連接的排風點不宜過多;當不能完全通過調整管徑等達到風系統水力平衡要求時,可在風阻力小的支路上設調平衡用的閥門;風閥宜設置在垂直管路上。

  7.1.5??除塵系統的排風量應按同時工作的最大排風量以及間歇工作的排風點漏風量之和計算。各間歇工作的排風點上應裝設與工藝設備聯動的閥門,閥門關閉時的漏風量應取正常排風量的15%~20%。

  7.1.6??干式除塵系統收集的粉塵應返回生產工藝系統回收或二次開發利用,當確無利用價值時應按國家有關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或填埋標準進行處理。粉塵儲運過程中應防止二次揚塵。

  7.1.7??濕式除塵系統污水有條件時應直接利用,無直接利用條件時應經處理后回用。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返回生產工藝系統回收或二次開發利用,無利用價值時應按國家有關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或填埋標準進行處理。

  7.2??除????塵

  7.2.1??除塵器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含塵氣體的化學成分、腐蝕性、爆炸性、溫度、濕度、露點、氣體量和含塵濃度;

  ????2??粉塵的化學成分、密度、粒徑分布、腐蝕性、親水性、磨琢度、比電阻、粘結性、纖維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凈化后氣體或粉塵的容許排放濃度;

  ????4??除塵器的壓力損失和除塵效率;

  ????5??粉塵的回收價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除塵器的設備費、運行費、使用壽命、場地布置及外部水、電源條件等;

  ????7??維護管理的繁簡程度。

  7.2.2??粉塵凈化宜選用干式除塵方式。不適合選用干式除塵或選用濕式除塵較合理的場合,可選用濕式除塵方式。

  7.2.3??含塵粒徑在0.1μm以上、溫度在250℃以下,且含塵濃度低于50g/m3的廢氣的凈化宜選用袋式除塵器。選用袋式除塵器時,其性能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袋式除塵器的除塵效率應滿足污染物達標排放或除塵工藝對除塵器的技術要求。除塵器的總效率宜根據實際處理的粉塵的粒徑分布及質量分布、除塵器分級效率經計算確定。

  ????2??袋式除塵器的運行阻力宜為1200Pa~2000Pa。

  ????3??袋式除塵器過濾風速應根據氣體和粉塵的類型、清灰方式、濾料性能等因素確定。采用脈沖噴吹清灰方式時,過濾風速不宜大于1.2m/min;采用其他清灰方式時,過濾風速不宜大于0.60m/min。

  ????4??袋式除塵器的漏風率應小于4%,且應滿足除塵工藝的要求。

  7.2.4??袋式除塵器清灰方式應根據工程條件確定,宜采用脈沖噴吹、反吹風清灰方式,也可采用機械振打、復合清灰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潮濕多雨地區不宜直接采用大氣作為反吹風氣源;

  ????2??混入空氣易引起除塵器內燃燒或爆炸時,不應采用空氣作為清灰用氣體;

  ????3??分室數量大于或等于4的反吹類袋式除塵器宜采用離線清灰方式。

  7.2.5??袋式除塵器的濾料應能適應被處理氣體,其耐溫性能、抗水解性能、抗氧化性能及耐腐蝕性能應滿足使用要求。技術經濟條件合理時應選用經過表面覆膜處理的濾料。

  7.2.6??旋風除塵器可作為預除塵器使用。旋風除塵器計算參數應符合表7.2.6的規定。

  表7.2.6??旋風除塵器計算參數

  7.2.7??濕式除塵器除塵效率應滿足污染物達標排放或除塵工藝對除塵器的技術要求。濕式除塵器計算參數應符合表7.2.7的規定。

  表7.2.7??濕式除塵器計算參數

  7.2.8??采用靜電除塵器時,粉塵比電阻值應為1×104Ω·cm~4×1012Ω·cm。

  7.2.9??凈化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除塵器應符合本規范第6.9.9條~第6.9.14條的要求。

  7.2.10??有結露或凍結可能時,除塵器應采取保溫、伴熱、室內布置等措施。

  7.3??有害氣體凈化

  7.3.1??有害氣體凈化應根據有害氣體的物理及化學性質,并應經技術經濟比較,選擇吸收、吸附、冷凝、催化燃燒、生化法、電子束照射法和光觸媒法等方法。廢氣凈化最終產物應以回收有害物質、生成其他產品、生成無害化物質為處理目標。

  7.3.2??有害氣體凈化吸收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被吸收氣體、吸收液、吸收塔形式和要求的吸收效率,選擇經濟合理的空塔氣速;

  2??氣液之間宜逆流運行、有較大的接觸面積、有一定的接觸時間,并宜擾動強烈;

  ????3??應根據有害氣體吸收難易程度采用適宜的液氣比,液氣比宜可調節;

  ????4??吸收塔的氣體進口段應設氣流分布裝置,吸收塔的出口處應設置除霧裝置;

  ????5??應耐腐蝕,運行應安全可靠;

  ????6??構造宜簡單,宜便于制作和檢修。

  7.3.3??吸收劑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被吸收組分的溶解度應高,吸收速率應快,應有良好的選擇性;

  ????2??蒸汽壓應低;

  ????3??黏度應低,化學穩定性應好,腐蝕性應小,應無毒或低毒,并應難燃;

  ????4??價格應合理,且應易于重復使用;?

  ????5??應有利于被吸收組分的回收或處理。

  7.3.4??低濃度有毒有害氣體宜采用吸附法凈化,吸附劑宜再生后重復利用。廢氣吸附處理前應除去顆粒物、油霧、難脫附的氣態污染物,以及能造成吸附劑中毒的成分,并應調節氣體溫度、濕度、濃度和壓力等滿足吸附工藝操作的要求。

  7.3.5??吸附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按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

  ????2??凈化效率不宜小于90%。

  ????3??吸附劑連續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個月。

  ????4??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風速應根據吸附劑的材質、結構和性能確定,采用顆粒狀活性炭時,宜取0.20m/s~0.60m/s;采用活性炭纖維氈時,宜取0.10m/s~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宜取0.70m/s~1.20m/s。

  ?5??吸附劑和氣體的接觸時間宜為0.5s~2.0s。

  7.3.6??吸附法凈化有害氣體宜選用活性炭、硅膠、活性氧化鋁、分子篩等作為吸附劑。

  7.3.7??吸附劑脫附可采用升溫、降壓、置換、吹掃和化學轉化等方式,也可采用幾種方式結合使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脫附產物宜分離并回收;

  ????2??采用活性炭做吸附劑時,脫附氣的溫度宜控制在120℃以下;

  ????3??脫附氣冷凝回收有機溶劑時,冷卻水宜采用低溫水。

  7.4??設備布置

  7.4.1??當收集的粉塵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除塵器宜布置在膠帶運輸機、料倉等生產設備的上部。當收集的粉塵不允許或難以做到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除塵器可另擇合適的場地布置,但應設儲塵斗及相應的搬運設備。

  7.4.2??除塵器宜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當布置在正壓段時,宜選用排塵通風機。除塵系統各排風點計算壓力損失不平衡率不宜大于10%,當通過調整管徑或改變風量仍無法達到時,可裝設風量調節裝置。

  7.4.3??濕式廢氣凈化設備有凍結可能時,應采取防凍措施。嚴寒地區,濕式廢氣凈化設備應設置在室內;寒冷地區,濕式廢氣凈化設備宜設置在室內。

  7.4.4??干式除塵器的卸塵管和濕式除塵器的污水排出管應采取防止漏風的措施。

  7.4.5??袋式除塵器布置在室內時,應留出便于濾袋的檢查和更換的空間。

  7.4.6??設備的閥門、電動機、人孔、檢測孔等處應設操作平臺或留有操作空間。

  7.4.7??設備布置在屋面時,該屋面應按上人屋面要求進行設計。

  7.5??排??氣??筒

  7.5.1??排氣筒的高度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且不應低于15m。

  7.5.2??排氣筒出口風速宜為15m/s~20m/s。對集中大型排氣筒宜預留排風能力。

  7.5.3??排氣筒應設置用于監測的采樣孔和監測平臺,以及必要的附屬設施。

  7.5.4??排氣筒排煙時應根據煙氣條件設絕熱層、防腐層等。

  7.5.5??一定區域內的排風點宜合并設置集中排氣筒。

  7.6??抑塵及真空清掃

  7.6.1??在不影響生產和不改變物料性質時,對揚塵點宜采用水力噴霧抑塵。

  7.6.2??放散粉塵的生產廠房,地面清掃宜采用真空吸塵裝置。真空吸塵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高真空度宜大于30kPa;

  ????2??吸氣量宜滿足2個~3個吸嘴同時工作,可按粉塵或物料粒徑3.0mm~30mm設計;

  ????3??應根據清掃面積的大小和卸灰條件等因素確定設置移動式或固定式真空清掃設備;

  ????4??真空清掃設備應有自動保護功能。

  7.6.3??真空清掃管網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臺生產裝置和對應的料倉區域宜設置一套獨立的真空清掃管網系統;

  ????2??應根據吸塵軟管長度及其工作半徑,確定各吸塵口之間的合理距離;

  ????3??吸塵管材質應按粉塵性質確定;

  4??從主管接引支管時,宜采用支管接頭或Y形接頭,支管應從主管的側面或上部接入,并應保證支管中物料流向與主管中物料流向的夾角不大于15°,支管中的物料流向與主管中的物料流向應成順流方向;

  ????5??彎管曲率半徑不應小于4倍公稱管徑。

  7.7??粉塵輸送?

  7.7.1??粉塵輸送應符合下列規定:

  ????1??粉塵加濕后更利于其回收利用時,粉塵應加濕輸送或攪拌制漿后輸送。

  ????2??除塵器收集的粉塵需遠距離輸送時,干式輸送方式宜采用機械輸送或氣力輸送。

  ????3??機械輸送的設備選型,后一級設備的輸送能力不應小于前一級設備的能力。氣力輸送設備的輸送能力應有50%以上裕量。

  ?4??儲灰倉卸灰時,宜采用真空罐車、無塵裝車裝置、加濕機,無條件時,應在卸灰點設置局部排風。

  7.7.2??采用氣力輸送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輸送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粉塵時,氣力輸送系統應采取防爆措施;

  ????2??氣力輸送設備前宜設置中間儲灰倉,中間倉的容積應按1d~2d儲灰量設計;

  3??氣力輸送管路易磨構件宜采取耐磨措施;

  ????4??輸送大量的磨琢性強的粉塵時,宜設置備用的倉式泵輸灰系統;

  ????5??管道中的彎管曲率半徑不宜小于8倍公稱直徑。

  8??空氣調節

  8.1??一般規定

  8.1.1??工藝性空氣調節應滿足生產工藝或產品對空氣環境參數的要求,舒適性空氣調節應滿足人體舒適、健康對空氣環境參數的要求。

  8.1.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設計空氣調節:

  ????1??采用供暖通風達不到生產工藝對室內溫度、濕度、潔凈度等的要求時;

  ????2??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設備生命周期費用、增加經濟效益時;

  ????3??有利于保護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時;

  ????4??有利于提高和保證產品質量時;

  ????5??采用空氣調節系統較采用供暖通風系統更經濟合理時。

  8.1.3??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條件下,宜減少空氣調節區的面積和散熱、散濕設備。當采用局部空氣調節或局部區域空氣調節能滿足要求時,不應采用全室性空氣調節。

  8.1.4??工業建筑的高大空間,僅要求下部生產區域保持一定的溫、濕度時,宜采用分層式空氣調節方式。大面積廠房不同區域有不同溫、濕度要求時,宜采用分區空氣調節方式。

  8.1.5??空氣調節區內的空氣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藝性空氣調節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2??當工藝無要求時,有外圍護結構的空氣調節區宜維持5Pa~10Pa的正壓;不同的空氣調節區之間有壓差要求時,其壓差值宜取5Pa~10Pa。

  8.1.6??空氣調節區宜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基數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氣調節區宜相鄰布置。

  8.1.7??工藝性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表8.1.7所規定的數值,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2.4條的規定。

  表8.1.7??工藝性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最大傳熱系數K限值[W/(m2·℃)]

  注:表中內墻和樓板的相關數值僅適用于相鄰空氣調節區的溫差大于3℃時。

  8.1.8??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當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小于或等于±0.5℃時,其圍護結構的熱惰性指標D值不應小于表8.1.8的規定。

  表8.1.8??圍護結構熱惰性指標D值

  8.1.9??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的外墻、外墻朝向及其所在層次應符合表8.1.9的規定。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小于或等于±0.5℃的空氣調節區宜布置在室溫允許波動范圍較大的空氣調節區中,當布置在單層建筑物內時,宜設通風屋頂。

  表8.1.9??外墻、外墻朝向及所在層次

  ????注:北向適用于北緯23.5°以北的地區;北緯23.5°以南的地區,可采用南向。

  8.1.10??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1.0℃的空氣調節區,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8.1.11??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當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1.0℃時,外窗宜北向;等于±1.0℃時,不應有東、西向外窗;等于±0.5℃時,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時,應北向。

  8.1.12??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的門和門斗應符合表8.1.12的規定。外門門縫應嚴密,當門兩側的溫差大于或等于7℃時,應采用保溫門。

  表8.1.12??門和門斗

  8.1.13??以消除余熱、余濕為主的全空氣空調系統,宜可變新風比,且應配備過渡季全新風運行的設施。

  ?8.1.14??規模較大、功能復雜的工業建筑空氣調節系統的設計,宜通過全年綜合能耗分析和投資及運行費用等的比較,進行方案優化。

  8.2??負荷計算

  8.2.1??空氣調節區的冷負荷在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可采用冷負荷指標法估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進行逐項逐時計算。

  8.2.2??空氣調節區的冬季熱負荷應按本規范第5.2節的規定計算,室外計算參數應采用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參數。

  8.2.3??空氣調節區的夏季計算得熱量應包括下列內容:

  ????1??通過圍護結構傳入的熱量;

  ?2??通過圍護結構透明部分進入的太陽輻射熱量;

  ????3??人體散熱量;

  ????4??照明散熱量;

  ????5??設備、器具、管道及其他內部熱源的散熱量;

  ????6??食品或物料的散熱量;

  ????7??室外滲透空氣帶入的熱量;

  ????8??伴隨各種散濕過程產生的潛熱量;

  ????9??非空調區或其他空調區轉移來的熱量。

  8.2.4??工業建筑空氣調節區的夏季冷負荷應根據各項得熱量的種類、性質以及空氣調節區的蓄熱特性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24h連續生產時,生產工藝設備散熱量、人體散熱量、照明燈具散熱量可按穩態傳熱方法計算;

  ?2??非連續生產時,生產工藝設備散熱量、人體散熱量、照明燈具散熱量,以及通過圍護結構進入的非穩態傳熱量、透過透明部分進入的太陽輻射熱量等形成的冷負荷應按非穩態傳熱方法計算確定,不應將得熱量的逐時值直接作為各相應時刻冷負荷的即時值。

  8.2.5??夏季計算圍護結構傳熱量時,室外或鄰室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應采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并應按本規范式(4.2.10-1)計算。

  ?2??對于外墻和屋頂,應采用室外計算逐時綜合溫度,并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tzs——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綜合溫度(℃);

  ??????????tsh——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應按本規范第4.2.10條的規定采用(℃);

  ??????????ρ——圍護結構外表面對于太陽輻射熱的吸收系數;

  ?J——圍護結構所在朝向的逐時太陽總輻射照度(W/m2),應按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采用;

  ??????????αw——圍護結構外表面換熱系數[W/(m2·℃)]。

  ????3??對于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氣調節區,其非輕型外墻的室外計算溫度可采用近似室外計算日平均綜合溫度,并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tz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綜合溫度(℃);

  ??????????tw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按本規范第4.2.9條的規定采用(℃);

  ??????????Jp——圍護結構所在朝向太陽總輻射照度的日平均值(W/m2)。

  ????4??對于隔墻、樓板等內圍護結構,當鄰室為非空氣調節區時,可采用鄰室計算平均溫度,并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t1s——鄰室計算平均溫度(℃);

  ??△t1s——鄰室計算平均溫度與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的差值,宜按表8.2.5采用(℃)。

  表8.2.5??溫度的差值

  8.2.6??外墻和屋頂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宜按下式計算。當屋頂處于空氣調節區之外時,屋頂傳熱形成的冷負荷應在下式計算結果上進行修正:

  ?式中:CL——外墻或屋頂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W);

  ??????????K——傳熱系數[W/(m2·℃)];

  ??????????F——傳熱面積(m2);

  ??????????tw1——外墻或屋頂的逐時冷負荷計算溫度(℃),根據空氣調節區的蓄熱特性以及傳熱特性,由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綜合溫度tzs值通過轉換計算確定;

  ??????????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設計溫度(℃)。

  8.2.7??對于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氣調節區,其非輕型外墻傳熱形成的冷負荷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CL——外墻或屋頂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W);

  ??????????K——傳熱系數[W/(m2·℃)];

  ??????????F——傳熱面積(m2);

  ??????????tz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綜合溫度(℃);

  ??????????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設計溫度(℃)。

  8.2.8??外窗溫差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宜按下式計算:

  ????式中:CL——外窗溫差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W);

  ——傳熱系數[W/(m2·℃)];

  ??????????F——傳熱面積(m2);

  ??????????tw1——外窗的逐時冷負荷計算溫度(℃),根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氣調節區的蓄熱特性以及傳熱特性,由本規范第4.2.10條確定的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tsh值通過轉換計算確定;

  ??????????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設計溫度(℃)。

  8.2.9??空氣調節區與鄰室的夏季溫差大于3℃時,宜按下式計算通過隔墻、樓板等內圍護結構傳熱形成的冷負荷:

  ????式中;CL——內圍護結構傳熱形成的冷負荷(W);

  ??????????K——傳熱系數[W/(m2·℃)];

  ??????????F——傳熱面積(m2);

  ??????????t1s——鄰室計算平均溫度(℃),

  ??????????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設計溫度(℃)。

  8.2.10??工藝性空氣調節區有外墻,且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小于或等于±1.0℃時,宜計算距外墻2m范圍內的地面傳熱形成的冷負荷。其他情況下,夏季可不計算通過地面傳熱形成的冷負荷。

  8.2.11??透過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進入空氣調節區的太陽輻射熱量應根據當地的太陽輻射照度、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的構造、遮陽設施的類型,以及附近高大建筑或遮擋物的影響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

  8.2.12??透過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進入空氣調節區的太陽輻射熱形成的冷負荷,應根據本規范第8.2.11條得出的太陽輻射熱量,并應綜合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遮陽設施的種類、室內空氣分布特點,以及空氣調節區的蓄熱特性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

  8.2.13??計算設備、人體、照明等散熱形成的冷負荷時,應根據空氣調節區蓄熱特性、不同使用功能和設備開啟時間,分別選用適宜的設備功率系數、同時使用系數、通風保溫系數、人員群集系數,有條件時宜采用實測數值。當設備、人體、照明等散熱形成的冷負荷占空氣調節區冷負荷的比率較小時,可不計及空氣調節區蓄熱特性的影響。

  8.2.14??空氣調節區的夏季計算散濕量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人體散濕量;

  ????2??工藝過程的散濕量;

  ????3??各種潮濕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濕量;

  ????4??設備散濕量;

  ????5??食品或其他物料的散濕量;

  ????6??滲透空氣帶入的濕量。

  8.2.15??確定散濕量時,應根據散濕源的種類,分別選用適宜的人員群集系數、設備同時使用系數以及通風系數。有條件時,應采用實測數值。

  8.2.16??空氣調節夏季設計冷負荷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調區冷負荷應按各項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2??空氣調節系統冷負荷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空氣調節區設有室溫自動控制裝置時,宜按各空氣調節區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無室溫自動控制裝置時,可按各空氣調節區冷負荷的累加值確定。

  ????????2)計算新風冷負荷時,新風計算參數宜采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和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

  ????????3)應計入風機溫升、風管溫升、再熱量等附加冷負荷。

  ????3??空調冷源冷負荷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按各空調系統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并宜計入同時使用系數;

  2)宜采用夏季新風逐時焓值計算新風冷負荷,與空氣調節系統總冷負荷疊加時應采用綜合最大值;

  ????????3)應計入供冷系統輸送冷損失。

  8.3??空氣調節系統

  8.3.1??選擇空氣調節系統時,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構造形式、規模、使用特點、負荷變化情況與參數要求、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與能源狀況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8.3.2??不同的空氣調節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宜分別設置全空氣空調系統。確需合設時,空調系統應能適應不同區域的不同要求:

  ????1??使用時間不同時;

  ????2??溫、濕度基數和允許波動范圍不同時;

  3??空氣的清潔度要求不同時;

  ????4??噪聲控制標準不同時;

  ????5??在同一時間內需分別進行供熱和供冷時。

  8.3.3??下列空氣調節區宜采用全空氣定風量空氣調節系統:

  ????1??空間較大、人員較多;

  ????2??溫、濕度允許波動范圍小;

  ????3??噪聲或潔凈度標準高;

  ????4??過渡季可利用新風作冷源的空氣調節區。

  8.3.4??當空氣調節區允許采用較大送風溫差時,宜采用具有一次回風的全空氣定風量空氣調節系統。

  8.3.5??全空氣調節系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設回風機:

  ????1??不同季節的新風量變化較大,而其他排風措施不能適應風量變化要求時;

  ????2??回風系統阻力較大,設置回風機經濟合理時。

  8.3.6??空氣調節區允許溫、濕度波動范圍小或噪聲要求嚴格時,不宜采用全空氣變風量空氣調節系統。技術經濟合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采用全空氣變風量空氣調節系統:

  ????1??負擔多個空氣調節區,各空氣調節區負荷變化較大,且低負荷運行時間較長,需要分別調節室內溫度時;

  ????2??負擔單個空氣調節區,低負荷運行時間較長,相對濕度不宜過大時。

  8.3.7??采用變風量空氣調節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機應采用變速調節;

  ?2??應采取保證最小新風量要求的措施;

  ????3??空氣調節區最大送風量應根據空氣調節區夏季冷負荷確定,最小送風量應根據負荷變化情況、送風方式、系統穩定要求等確定;

  ????4??當采用變風量的送風末端裝置時,送風口應符合本規范第8.4.2條的規定。

  8.3.8??空氣調節區較多、各空氣調節區要求單獨調節,且層高較低的建筑物宜采用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經處理的新風應直接送入室內。當空氣調節區空氣質量和溫、濕度波動范圍要求嚴格或空氣中含有較多油煙等有害物質時,不宜采用風機盤管。

  8.3.9??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采用蒸發冷卻空調系統:

  ????1??室外空氣計算濕球溫度小于23℃的干燥地區;

  2??顯熱負荷大,但散濕量較小或無散濕量,且全年需要以降溫為主的高溫車間;

  ????3??濕度要求較高的或濕度無嚴格限制的生產車間。

  8.3.10??蒸發冷卻空調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調系統形式應根據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濕球溫度和空調區顯熱負荷確定;

  ????2??全空氣蒸發冷卻空調系統的送風量宜根據夏季空調設計工況下消除顯熱負荷的風量確定。

  8.3.11??振動較大、油污蒸氣較多以及產生電磁波或高次頻波的場所不宜采用變頻多聯式空調系統。多聯式空調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時間接近的空調區宜設計為同一空調系統;

  ????2??室內、外機之間以及室內機之間的最大管長和最大高差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3??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需全年運行時,宜采用熱泵式機組;

  ????4??在同一系統中需要同時供冷和供熱時,可選用熱回收式機組。

  8.3.12??有低溫冷媒可利用時,宜采用低溫送風空氣調節系統;要求保持較高空氣濕度或需要較大送風量的空氣調節區,不宜采用低溫送風空氣調節系統。

  8.3.13??采用低溫送風空氣調節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冷卻器出風溫度與冷媒進口溫度之間的溫差不宜小于3℃,出風溫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脹系統出風溫度不應低于7℃。

  ????2??確定室內送風溫度時,應計算送風機、送風管道及送風末端裝置的溫升,并應保證在室內溫、濕度條件下風口不結露。

  3??空氣處理機組的選型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空氣冷卻器的迎風面風速宜采用1.5m/s~2.3m/s,冷媒通過空氣冷卻器的溫升宜采用9℃~13℃。

  ????4??低溫送風系統的空氣處理機組、管道及附件、末端送風裝置應進行嚴密的保冷,保冷層厚度應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本規范第13.1.5條的規定。

  ????5??低溫送風系統的末端送風裝置應符合本規范第8.4.2條的規定。

  8.3.1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分散設置單元整體式或分體式空氣調節系統:

  ?1??空氣調節面積較小,采用集中供冷、供熱系統不經濟時;

  ????2??需設空氣調節的房間布置過于分散時;

  ????3??少數房間的使用時間和要求與集中供冷供熱不同時;

  ????4??原有建筑需增設空氣調節,而機房和管道難以設置時。

  8.3.15??單元式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名義工況下的能效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19576的規定;

  ????2??利用熱泵供暖經濟合理時,宜選用熱泵型機組;

  ????3??采用非標準設備時可根據需要配備機組功能段;

  ????4??宜按機電一體化要求配置機組。

  8.3.16??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直流式(全新風)空氣調節系統:

  ????1??以消除余熱余濕為目的的空調系統,夏季室內空氣焓值高于室外空氣焓值,使用回風不經濟時;

  2??空氣調節區排風量大于系統送風量時;

  ????3??空調系統兼顧防毒、防爆目的,不得從室內回風時。

  8.3.17??濕熱地區采用全新風空氣調節系統時,夏季應采取防止未經除濕的新風直接送入室內的措施。

  8.3.18??空氣調節系統的最小新風量應取下列兩項中的較大值:

  ????1??人員所需的新風量應符合本規范第4.1.9條的規定;

  ????2??補償排風和保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之和。

  8.3.19??新風進風口的面積應適應最大新風量的需要,進風口處應裝設能嚴密關閉的閥門,進風口位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3.5條的規定。

  8.3.20??空氣調節系統室內正壓值應符合本規范第8.1.5條的規定。大量使用新風的空氣調節區,應有排風出路或設置機械排風設施,排風量應適應新風量的變化。

  8.3.21??空氣處理機組宜安裝在空調機房內,空調機房宜臨近所服務的空調區,并應留有必要的維修通道和操作、檢修空間,空氣處理機組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組的風機和水泵應設置減振裝置;

  ????2??應設置排水水封;

  ????3??工藝無特殊要求時,機組漏風率及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組合式空調機組》GB/T?14294的相關規定。

  8.4??氣流組織

  8.4.1??空氣調節區的氣流組織應根據下列因素通過計算確定,必要時可通過計算流體動力學(CFD)數值模擬方法確定:

  ????1??工藝設備和生產過程對氣流組織的要求;

  ????2??室內溫度、相對濕度、允許風速、噪聲標準和溫、濕度梯度等的要求;

  ????3??室內熱、濕負荷分布情況;

  ????4??建筑物內部空間特點、建筑裝修要求、工藝設備位置及外形尺寸;

  ????5??職業衛生要求。

  8.4.2??空氣調節區的送風方式及送風口的選型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有吊頂時,應根據空氣調節區高度與使用場所對氣流的要求,分別采用方形、圓形、條縫形散流器。當單位面積送風量較大,且人員活動區內要求風速較小或區域溫差要求嚴格時,應采用孔板送風。

  ????2??當無吊頂時,應根據建筑物的特點及使用場所對氣流和溫、濕度參數的要求分別采用雙層百葉風口、噴口側送或地板風口下送風。

  ????3??當工藝設備對側送氣流無阻礙且單位面積送風量不大時,可采用百葉風口或條縫形風口等側送,側送氣流宜貼附。

  4??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的高大廠房宜采用噴口送風、旋流風口送風或地板式風口送風。

  ????5??對于高大空間的空調區域,當室內溫、濕度梯度有嚴格要求時,宜采用百葉風口或條縫形風口等對整個空間豎向分區側送;當上部溫、濕度無嚴格要求時,宜采用百葉風口、條縫形風口或噴口等分層側送,當冬季需要送熱風時,應采用可調節送風角度功能的送風口或采用下送風。

  ????6??變風量空氣調節系統的送風末端裝置,應在送風量改變時室內氣流分布不受影響,并應滿足空氣調節區的溫度、風速的基本要求。

  7??機柜或機架高度大于1.8m、設備熱密度大,且設備發熱量大的電子信息系統主機房宜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

  ????8??選擇低溫送風口時,應使送風口表面溫度高于室內露點溫度1℃~2℃。

  8.4.3??采用散流器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送貼附射流的散流器喉部風速宜采用2m/s~5m/s,不得超過6m/s;

  ????2??散流器宜帶能調節風量的裝置;

  ????3??圓形或方形散流器宜均勻布置,最大長寬比不宜大于1:1.5。

  8.4.4??采用貼附側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口上緣離頂棚距離較大時,送風口處應設置向上傾斜10°~20°的導流片;

  ????2??送風口內宜設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導流片;

  ????3??射流流程中應無阻擋物。

  8.4.5??采用孔板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孔板上部穩壓層的凈高應按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0.2m;

  ????2??向穩壓層內送風的速度宜采用3m/s~5m/s;

  ????3??穩壓層內可不設送風分布支管;

  ????4??在穩壓層進風口處,宜裝設防止送風氣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導流片或擋板;

  5??穩壓層的圍護結構應嚴密,內表面應光滑不起塵,且應有良好的絕熱性能。

  8.4.6??采用噴口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操作區宜處于回流區;

  ????2??噴口的安裝高度應根據空氣調節區高度和回流區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確定;

  ????3??兼作熱風供暖時,噴口宜具有改變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8.4.7??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口宜布置在冷通道區域內,并宜靠近機柜進風口處;

  2??送風口宜帶風量調節裝置,必要時高發熱區送風口宜設置加壓風扇;

  ????3??地板送風口開孔率宜大于30%。

  8.4.8??分層空氣調節的氣流組織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調節區宜采用雙側送風,當空氣調節區跨度小于18m時,亦可采用單側送風,其回風口宜布置在送風口的同側下方。

  ????2??側送多股平行射流應互相搭接,采用雙側對送射流時,其射程可按相對噴口中點距離的90%計算。

  ????3??當采用下送風時,宜采用空氣調節區上部側邊回風。

  ??4??當高大廠房僅下部生產區有溫、濕度要求時,宜減少非空氣調節區向空氣調節區的熱轉移。必要時,應在非空氣調節區設置送、排風裝置。

  8.4.9??空氣調節系統上送風方式的夏季送風溫差應根據送風口類型、安裝高度、氣流射程長度以及是否貼附等因素確定。在滿足工藝和舒適要求的條件下,宜加大送風溫差。工藝性空氣調節的送風溫差宜按表8.4.9采用。舒適性空氣調節的送風溫差,當送風口高度小于或等于5m時,不宜大于10℃;當送風口高度大于5m時,不宜大于15℃。

  表8.4.9??工藝性空氣調節的送風溫差(℃)

  8.4.10??空氣調節區的換氣次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藝性空氣調節不宜小于表8.4.10所規定的數值;

  ????2??舒適性空氣調節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間的換氣次數應按其冷負荷通過計算確定。

  表8.4.10??工藝性空氣調節換氣次數

  8.4.11??送風口的出口風速應根據送風方式、送風口類型、送風溫度、安裝高度、室內允許風速和噪聲標準等因素確定。噪聲標準較高時,宜采用2m/s~5m/s,噴口送風可采用4m/s~10m/s。

  8.4.12??回風口的布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風口宜靠近局部熱源,不應設在射流區內或人員長時間停留的地點;

  ????2??采用側送時,回風口宜設在送風口的同側下方;采用頂送時,回風口宜設在房間的下部;

  ?3??條件允許時,宜采用集中回風或走廊回風,但走廊的橫斷面風速不宜超過2m/s,且應保持走廊與非空氣調節區之間的密封性。

  8.4.13??回風口的吸風速度宜按表8.4.13選用。

  表8.4.13??回風口的吸風速度(m/s)

  8.5??空氣處理

  8.5.1??空氣的冷卻應根據不同條件和要求,分別采用下列處理方式:

  ????1??蒸發冷卻;

  ????2??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卻;

  ????3??采用蒸發冷卻和天然冷源等冷卻方式達不到要求時,應采用人工冷源冷卻。

  8.5.2??水與被處理空氣直接接觸的空氣處理裝置,其水質應符合衛生要求。

  8.5.3??空氣冷卻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蒸發冷卻時,宜采用直接蒸發冷卻裝置、間接蒸發冷卻裝置或復合式蒸發冷卻裝置。

  ????2??當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較高或空調區顯熱負荷較大,但無散濕量時,宜采用多級間接加直接蒸發冷卻器。

  ????3??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作為冷源時,宜采用噴水室。水溫適宜時,宜選用兩級噴水室。

  ????4??采用人工冷源時,宜采用表面冷卻器或噴水室。

  8.5.4??空氣冷卻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與冷媒應逆向流動。

  2??迎風面的空氣質量流速宜采用2.5kg/(m2·s)~3.5kg/(m2·s),當迎風面的空氣質量流速大于3kg/(m2·s)時,應在冷卻器后設置擋水板。

  ????3??冷媒的進口溫度應低于空氣的出口干球溫度至少3.5℃。冷媒的溫升宜采用5℃~10℃,其流速宜采用0.6m/s~1.5m/s。

  ????4??低溫送風空調系統的空氣冷卻器應符合本規范第8.3.13條的規定。

  ????5??冬季有凍結危險的空氣冷卻器應設置防凍設施。

  8.5.5??制冷劑直接膨脹式空氣冷卻器的蒸發溫度應低于空氣的出口干球溫度至少3.5℃。常溫空調系統滿負荷運行時,蒸發溫度不宜低于0℃。

  8.5.6??空氣調節系統采用制冷劑直接膨脹式空氣冷卻器時,不得用氨作制冷劑。

  8.5.7??采用人工冷源噴水室處理空氣時,水溫升宜采用3℃~5℃;采用天然冷源噴水室處理空氣時,水溫升應通過計算確定。

  8.5.8??在進行噴水室熱工計算時,應進行擋水板過水量對處理后空氣參數影響的修正。

  8.5.9??空氣加熱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媒宜采用熱水;

  ????2??熱水的供水溫度及供回水溫差應符合本規范第9.9.2條的規定;

  ????3??嚴寒和寒冷地區,新風系統或直流式空氣調節系統采用熱水或蒸汽為熱媒時,應采取適用的防凍措施。

  8.5.10??當室內溫度允許波動范圍小于±1.0℃時,送風末端宜設置精調加熱器或冷卻器。?

  8.5.11??兩管制水系統,當冬夏季空調負荷相差較大時,應分別計算空氣處理機組冷、熱盤管的換熱面積;當冷、熱盤管換熱面積相差很大時,宜分別設置冷、熱盤管。

  8.5.12??空氣調節系統新風、回風應過濾處理,當其中所含的化學有害物質不符合生產工藝及衛生要求時,應對新風、回風進行凈化處理。

  8.5.13??空氣調節系統的空氣過濾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過濾器效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空氣過濾器》GB/T??14295的規定,并宜選用低阻、高效、能清洗、難燃和容塵量大的濾料制作;

  ????2??當僅采用粗效空氣過濾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中效空氣過濾器;

  ????3??空氣過濾器的阻力應按終阻力計算;

  ????4??過濾器應具備更換條件。

  8.5.14??當工藝生產冬季有相對濕度要求時,空氣調節系統應設置加濕裝置。加濕裝置的類型應根據工廠熱源、加濕量,以及空氣調節區的相對濕度允許波動范圍要求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蒸汽源時,宜采用干蒸汽加濕器。

  2??空氣調節區濕度控制精度要求較嚴格,加濕量較小且無蒸汽源時,宜采用電極、電熱或高壓微霧等加濕器;當加濕量大時,宜采用淋水加濕器。

  ????3??空氣調節區濕度控制精度要求不高,且無蒸汽源時,可采用高壓噴霧或濕膜等加濕器。

  ????4??新風集中處理,且有低溫余熱可利用時,宜采用溫水淋水加濕器。

  ????5??生產工藝對空氣中化學物質有嚴格要求時,宜采用潔凈蒸汽加濕器或初級純水的淋水加濕器。

  ????6??生產車間有大量余熱,且濕度控制精度要求不嚴格時,宜采用二流體加濕器。

  7??加濕裝置的供水水質應滿足工藝、衛生要求及加濕器供水要求。

  8.5.15??有低濕環境要求的空氣調節區,宜采用冷卻除濕與其他除濕方法對空氣進行聯合除濕處理。

  8.5.16??大、中型恒溫恒濕類空氣調節系統和對相對濕度有上限控制要求的空氣調節系統,新風宜預先單獨處理或集中處理。

  8.5.17??除特殊的工藝要求外,在同一個空氣調節系統中,不宜采用冷卻和加熱、加濕和除濕相互抵消的處理過程。

  7??加濕裝置的供水水質應滿足工藝、衛生要求及加濕器供水要求。

  8.5.15??有低濕環境要求的空氣調節區,宜采用冷卻除濕與其他除濕方法對空氣進行聯合除濕處理。

  8.5.16??大、中型恒溫恒濕類空氣調節系統和對相對濕度有上限控制要求的空氣調節系統,新風宜預先單獨處理或集中處理。

  8.5.17??除特殊的工藝要求外,在同一個空氣調節系統中,不宜采用冷卻和加熱、加濕和除濕相互抵消的處理過程。

  9??冷源與熱源

  9.1??一般規定

  9.1.1??供暖、通風、空調冷熱源形式應根據建筑物規模、用途、冷熱負荷,以及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能源結構、能源政策、能源價格、環保政策等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論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次熱源宜采用工業余熱或區域供熱;無工業余熱或區域供熱的地區,技術經濟合理時,可自建鍋爐房供熱。

  ????2??有供冷需求且技術經濟上可行時,宜采用工業余熱驅動吸收式冷水機組供冷;無工業余熱的地區,可采用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供冷。

  ????3??具有多種能源的地區的大型建筑,可采用復合式能源供冷、供熱。

  ?4??夏熱冬冷地區、干旱缺水地區的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氣源熱泵或土壤源熱泵冷熱水機組供冷、供熱。

  ????5??有條件時,可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或室外新風作為天然冷源。

  ????6??有天然地表水或有淺層地下水等資源可供利用,且保證地下水100%回灌時,可采用水源熱泵冷熱水機組供冷、供熱。

  ????7??有工藝冷卻水可利用,且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熱泵機組進行熱回收供熱。

  ????8??燃氣供應充足的地區,可采用燃氣鍋爐、燃氣熱水機供熱或燃氣吸收式冷(溫)水機組供冷、供熱。

  9??當采用冬季熱電聯供、夏季冷電聯供或全年冷熱電三聯供能取得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及經濟效益時,可采用冷熱電聯供系統。

  ????10??全年進行空氣調節,且各房間或區域負荷特性相差較大,需長時間向建筑物同時供熱和供冷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采用水環熱泵空氣調節系統供冷、供熱。

  ????11??在執行分時電價、峰谷電價差較大的地區,空氣調節系統采用低谷電價時段蓄冷(熱)能明顯節電及節省投資時,可采用蓄冷(熱)系統供冷(熱)。

  9.1.2??工業廠房及輔助建筑,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法利用熱泵外,不得采用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供暖、空調熱源:

  ????1??遠離集中供熱的分散獨立建筑,無法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熱源時;

  ????2??無工業余熱、區域熱源及氣源,采用燃油、燃煤設備受環保、消防嚴格限制時;

  ????3??在電力供應充足和執行峰谷電價格的地區,在夜間低谷電時段蓄熱,在供電高峰和平段不使用時;

  ????4??不能采用熱水或蒸汽供暖的重要電力用房;

  ?5??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且發電量能滿足電熱供暖時。

  9.1.3??工業建筑群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且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設集中的供冷站:

  ????1??整個區域供冷點相對集中,總冷負荷大時;

  ????2??集中供冷能減少人員崗位設置,方便運行管理時;

  ????3??集中供冷能滿足冷媒參數需求,且能適應冷負荷調節需求時。?

  9.1.4??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濕球溫度較低的地區,宜采用直接蒸發冷卻冷水機組作為空調系統的冷源;露點溫度較低的地區,宜采用間接-直接蒸發冷卻冷水機組作為空調系統的冷源。

  9.1.5??冷水機組的選擇應滿足空氣調節負荷變化規律及部分負荷運行的調節要求,不宜少于2臺;當小型工程僅設1臺時,應選調節性能優良的機型;采用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時,對于負荷變化較大或運行工況變化較大的應用場合,宜配合使用變頻調速式冷水機組。

  9.1.6??選擇電動壓縮式機組時,其制冷劑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環保的規定。

  9.2??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

  9.2.1??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的總裝機容量應根據計算的冷源負荷確定,不應另作附加;在設計條件下,當機組的規格不能符合計算冷負荷的要求時,所選擇機組的總裝機容量與計算冷負荷的比值不應超過1.1。

  9.2.2??選擇水冷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機型時,宜按表9.2.2內的制冷量范圍,經過性能價格綜合比較后確定。

  表9.2.2??水冷式冷水機組選型

  9.2.3??選用冷水機組時應采用名義工況制冷性能系數(COP)及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均較高的產品。

  9.2.4??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電動機的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臺電動機的額定輸入功率大于900kW時,應采用高壓供電方式;

  ????2??單臺電動機的額定輸入功率大于650kW且小于或等于900kW時,宜采用高壓供電方式;

  ????3??單臺電動機的額定輸入功率大于300kW且小于或等于650kW時,可采用高壓供電方式。

  9.2.5??采用氨作制冷劑時,應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體式氨冷水機組。

  9.3??溴化鋰吸收式機組

  9.3.1??蒸汽、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和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選擇,應根據用戶具備的加熱源種類和參數合理確定。各類機型的加熱源參數應符合表9.3.1的規定。

  表9.3.1??各類機型的加熱源參數

  9.3.2??采用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時,其使用的能源種類應根據當地的資源情況合理確定。在具有多種可使用能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利用廢熱或工業余熱;

  ????2??宜利用可再生能源產生的熱源;

  ????3??采用礦物質能源的順序宜為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燃油等。

  9.3.3??選用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組供冷、供熱量應與空調系統冷、熱負荷匹配,宜選擇滿足夏季冷負荷和冬季熱負荷需求的較小機型;

  ?2??當熱負荷大于機組供熱量時,不應用加大機型的方式增加供熱量;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加大高壓發生器和燃燒器以增加供熱量,但增加的供熱量不宜大于機組原供熱量的50%;

  ????3??當機組供冷能力不足時,宜采用輔助電制冷等措施。

  9.3.4??選擇溴化鋰吸收式機組時,應根據機組水側污垢及腐蝕等因素的影響,對供冷(熱)量進行修正。

  9.3.5??采用供冷(溫)及生活熱水三用直燃機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第9.3.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完全滿足冷(溫)水與生活熱水日負荷變化和季節負荷變化的要求,并應達到實用、經濟、合理的要求;

  ????2??設置與機組配合的控制系統,應按冷(溫)水及生活熱水的負荷需求進行調節;

  ????3??當生活熱水負荷大、波動大或使用要求高時,應另設專用熱水機組供給生活熱水。

  9.3.6??溴化鋰吸收式機組的冷卻水、補充水的水質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空調系統水質》GB/T?29044的規定。

  9.3.7??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儲油、供油系統、燃氣系統等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等的規定。

  9.4??熱????泵

  9.4.1??空氣源熱泵機組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冬季設計工況時機組的性能系數(COP),冷熱風機組不應小于1.80,冷熱水機組不應小于2.00;

  ????2??具有先進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所需時間總和不應超過運行周期時間的20%;

  ????3??在冬季寒冷、潮濕的地區,需連續運行或對室內溫度穩定性有要求的空氣調節系統,應按當地平衡點溫度確定輔助加熱裝置的容量。

  9.4.2??空氣源熱泵機組的有效制熱量應根據冬季室外空氣調節計算溫度,分別采用溫度修正系數和融霜修正系數進行修正。

  9.4.3??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時有供冷供熱需求時,可采用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并應符合本條第4款的規定。

  ????2??當應用建筑面積在5000m2以上時,應進行巖土熱響應試驗,并應利用巖土熱響應試驗結果進行地埋管換熱器的設計。

  ????3??地埋管的埋管方式、規格與長度應根據冷(熱)負荷、占地面積、巖土層結構、巖土體熱物性和機組性能等因素確定。

  4??地埋管換熱系統設計應進行全年供暖空調動態負荷計算,最小計算周期宜為1年。計算周期內,地源熱泵系統總釋熱量和總吸熱量宜基本平衡。

  ????5??應分別按供冷與供熱工況進行地埋管換熱器的長度計算。當地埋管系統最大釋熱量和最大吸熱量相差不大時,宜取其計算長度的較大者作為地埋管換熱器的長度,當地埋管系統最大釋熱量和最大吸熱量相差較大時,宜取其計算長度的較小者作為地埋管換熱器的長度,宜采用增設輔助冷(熱)源,或與其他冷、熱源系統聯合運行的方式,并應滿足設計要求。

  ????6??地埋管換熱器宜埋設在凍土層之下1m,宜采用水作為介質,不宜添加防凍劑。

  9.4.4??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水的持續出水量應滿足熱泵機組最大水量的需求;

  ????2??地下水系統宜根據供冷或供熱負荷調節流量;

  ????3??地下水宜直接進入熱泵機組,進出水溫差不宜小于10℃;

  ????4??使用后的地下水應回灌到原取水層;

  ????5??有生活熱水供應需求時,宜回收機組冷凝熱;

  ????6??應采取防止水系統倒空的措施;

  7??設于水流雙方向流動管道上的閥門,應能雙向密封。

  9.4.5??以其他水源為熱源時,熱泵系統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源的水量、水溫應滿足供熱或供冷需求;

  ????2??當水源的水質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過濾、沉淀、滅藻、阻垢、除垢和防腐等措施;仍不滿足使用需求時,可設熱交換器換熱;

  3??以工藝循環冷卻水為水源時,應首先滿足工藝設備運行安全可靠,熱泵機組與工藝循環水冷卻塔應并聯。

  9.4.6??采用水環熱泵空氣調節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循環水水溫宜控制在15℃~35℃。

  ????2??循環水宜采用閉式系統。采用開式冷卻塔時,應設置中間換熱器。

  ????3??輔助熱源的供熱量應根據建筑物的供暖負荷、系統內區可回收的余熱等經熱平衡計算確定。

  ?4??水環熱泵空調系統宜采用變流量運行方式,機組的循環水管道上應設置與機組連鎖啟停的雙位式電動閥。

  ????5??水環熱泵機組應采取隔振及消聲措施,并應滿足空調區噪聲標準要求。

  9.5??蒸發冷卻冷水機組

  9.5.1??蒸發冷卻冷水機組的供水溫度應結合當地室外空氣計算參數、室內冷負荷特性、末端設備的工作能力合理確定。直接蒸發冷卻冷水機組設計供水溫度,宜高于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3℃~3.5℃;間接蒸發冷卻冷水機組設計供水溫度,宜高于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5℃;間接-直接復合蒸發冷卻冷水機組的設計供水溫度,宜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和露點溫度之間。

  9.5.2??蒸發冷卻冷水機組設計供回水溫差宜符合下列規定:

  ????1??大溫差型冷水機組宜小于或等于10℃。

  ????2??小溫差型冷水機組宜小于或等于5℃。

  9.5.3??蒸發冷卻冷水機組采用小溫差供水方式時,空調末端宜并聯,蒸發冷卻冷水機組采用大溫差供水方式時,空調末端宜串聯,且冷水宜先流經顯熱末端,再流經新風機組。

  9.5.4??適宜的蒸發冷卻冷水機組形式應根據室外空氣計算參數選用,判定條件應符合表9.5.4的規定。

  表9.5.4??適宜的蒸發冷卻冷水機組形式及其判定條件

  ????注:tw為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ts為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18℃、21℃為蒸發冷卻冷水機組出水溫度設計值。

  9.6??冷熱電聯供

  9.6.1??采用冷熱電聯供系統時,應優化系統配置,并應滿足能源梯級利用的要求。

  9.6.2??煙氣余熱利用方式應根據項目的冷熱需求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可采用下列方式:

  ????1??采用余熱鍋爐生產熱水或蒸汽用于供熱,采用熱水或蒸汽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供冷;

  ????2??采用煙氣型溴化鋰吸收式冷熱水機組供冷、供熱;

  ????3??同時采用余熱鍋爐供熱、溴化鋰吸收式冷熱水機組供冷、供熱。

  9.7??蓄冷、蓄熱

  9.7.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宜蓄冷:

  ????1??執行峰谷電價且峰谷電價差較大的地區,空氣調節冷負荷高峰與電網高峰時段重合,而采用蓄冷方式能做到錯峰用電,從而節約運行費用時;

  ????2??空氣調節冷負荷的峰谷差懸殊,使用常規制冷會導致裝機容量過大,而采用蓄冷方式能降低設備初投資時;

  ????3??對于改造工程,采取利用既有冷源、增加蓄冷裝置的方式能取得較好的效益時;

  ????4??蓄冷裝置能作為應急冷源使用時;

  ?5??電能的峰值供應量受到限制,以至于不采用蓄冷系統能源供應不能滿足建筑空氣調節的正常使用要求時。

  9.7.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宜蓄熱:

  ????1??執行峰谷電價且峰谷電價差較大的地區,采用電制熱方式時;

  ????2??利用太陽能集熱技術供熱時;

  ????3??其他采用蓄熱技術能取得較好效益的場合。

  9.7.3??蓄冷空調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計算一個蓄冷-釋冷周期的逐時蓄冷量以及空調冷負荷,并應制訂運行策略;宜進行全年動態負荷計算以及能耗分析。

  ????2??應根據典型日逐時空調冷負荷曲線、電網峰谷時段,以及電價、蓄冷空間等因素,經技術經濟綜合比較后確定采用全負荷蓄冷或部分負荷蓄冷。

  9.7.4??冰蓄冷系統載冷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制冷機制冰時的蒸發溫度應高于該濃度下溶液的凝固點,而溶液沸點應高于系統的最高溫度;

  2??物理化學性能應穩定;

  ????3??比熱應大,密度應小,黏度應低,導熱應好;

  ????4??應無公害;

  ????5??價格應適中;

  ????6??載冷劑中應添加緩蝕劑和防泡沫劑。

  9.7.5??當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作為冰蓄冷系統載冷劑時,載冷劑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閉式系統,應配置溶液膨脹箱和補液設備。

  ????2??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的管道可先按冷水管道進行水力計算,再加以修正后確定。25%濃度的乙烯乙二醇水溶液在管內的壓力損失修正系數應為1.2~1.3,流量修正系數應為1.07~1.08。

  ????3??應使用耐腐蝕管道,不應選用鍍鋅鋼管。

  ????4??空氣調節系統規模較小時,可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直接進入空氣調節系統供冷;當空氣調節水系統規模大、工作壓力較高時,宜通過板式換熱器向空氣調節系統供冷。

  ????5??管路系統的最高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6??多臺蓄冷裝置并聯時,宜采用同程連接;當不能實現時,宜在每臺蓄冷裝置的入口處安裝流量平衡閥。

  ????7??管路系統中所有手動和電動閥均應保證其動作靈活而且嚴密性好,不應出現外泄漏和內泄漏。

  ????8??蓄冰裝置供冷、制冷機供冷、制冷機與蓄冰裝置聯合供冷應通過閥門切換實現。

  9.7.6??蓄冰裝置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保證在電網低谷時段內能完成全部預定蓄冷量的蓄存。

  ????2??蓄冰裝置釋冷速率應滿足供冷需求,冷水溫度宜穩定。

  9.7.7??蓄冰裝置容量與雙工況制冷機的空氣調節標準制冷量宜按本規范附錄L計算確定。

  9.7.8??在蓄冰時段內有供冷需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采取措施:

  ????1??當供冷負荷小于蓄冷速率的15%時,可在蓄冷的同時取冷;

  ????2??當供冷負荷大于或等于蓄冷速率的15%時,宜另設制冷機供冷。

  9.7.9??蓄冰系統供水溫度及供回水溫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融冰的供水溫度不宜高于6℃,供回水溫差不應小于6℃;

  2??外融冰的供水溫度不宜高于5℃,供回水溫差不應小于8℃;

  ????3??低溫送風空調系統的冷水供水溫度不宜高于5℃;

  ????4??區域供冷空調系統的冷水供回水溫差不應小于9℃。

  9.7.10??共晶鹽材料蓄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蓄冷裝置的蓄冷速率應保證在允許的時段內能充分蓄冷,制冷機工作溫度的降低應控制在整個系統具有經濟性的范圍內;

  ????2??釋冷速率與出水溫度應滿足空氣調節系統的用冷要求;

  3??共晶鹽相變材料應選用物理化學性能穩定,且相變潛熱量大、無毒、價格適中的材料。

  9.7.11??水蓄冷蓄熱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蓄冷水溫不宜低于4℃,

  ????2??水池容積不宜小于100m3,水池深度宜加深;

  ????3??開式系統應采取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9.7.12??消防水池不得兼作蓄熱水池。

  9.8??換熱裝置

  9.8.1??換熱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高效、結構緊湊、便于維護、使用壽命長的產品;

  ????2??換熱器的類型、構造、材質應與換熱介質理化特性及換熱系統的使用要求相適應。

  9.8.2??換熱器的容量應根據計算換熱量確定,換熱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年使用的換熱系統中,換熱器的臺數不應少于2臺;

  ????2??供暖用換熱器的換熱面積應乘以1.1~1.2的系數。且一臺停止工作時,剩余換熱器的設計換熱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寒冷地區不應低于設計供熱量的65%;

  ????????2)嚴寒地區不應低于設計供熱量的70%;

  ????3??供冷用換熱器的換熱面積應乘以1.05~1.1的系數。

  9.9??空氣調節冷熱水及冷凝水系統

  9.9.1??工藝性空氣調節系統冷水供回水溫度,應根據空氣處理工藝要求,并在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的前提下確定。舒適性空氣調節冷水供回水溫度,應按制冷機組的能效高、循環泵的耗電輸冷比低、輸配冷損失小、末端需求適應性好等綜合最佳,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常規供冷系統冷水供水溫度不宜低于5℃,供回水溫差不應小于5℃,技術合理時宜增大供回水溫差。

  ????2??采用蓄冷裝置的供冷系統供水溫度和供回水溫差應符合本規范第9.7.9條的相關規定。

  ?3??采用溫、濕度獨立控制空調系統時,負擔顯熱的冷水機組的空調供水溫度不宜低于16℃;當采用強制對流末端設備時,空調冷水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5℃;采用輻射供冷末端設備時,供水溫度應以末端設備表面不結露為原則確定,空調冷水供回水溫差不應小于2℃。

  ????4??蒸發冷卻冷水機組供水溫度和供回水溫差應符合本規范第9.5.1條和第9.5.2條的相關規定。

  9.9.2??空氣調節熱水供回水溫度應根據空氣處理工藝要求,加熱盤管或冷熱盤管對熱媒的需求,以及熱媒的種類和特性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舒適性空調系統采用冷熱盤管處理空氣時,供水溫度宜為50℃~60℃,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10℃。

  ????2??工藝性空調系統設專用加熱盤管時,供水溫度宜為70℃~130℃,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25℃;熱源服務范圍內同時有供暖系統且條件允許時,空調熱水供回水溫度與供暖系統供回水溫度宜保持一致。

  ????3??采用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熱泵型機組供熱水時,供回水溫度應滿足機組高能效運行的需求。

  9.9.3??空氣調節水系統宜采用閉式循環。當確需采用開式系統時,應設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宜按系統循環水流量的5%~10%確定。且在水系統停止運行時,應能容納系統泄出的水,蓄水箱不得出現溢流現象。

  9.9.4??全年運行的空氣調節系統,僅要求按季節進行供冷和供熱轉換時,應采用兩管制水系統;當廠區內一些區域需全年供冷時,可采用冷熱源同時使用的分區兩管制水系統。當供冷和供熱工況交替頻繁或同時使用時,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統。

  9.9.5??直接供冷(熱)空調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冷水機組允許、控制方案和運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冷源側可按變流量系統設計;

  ????2??負荷側應按變流量系統設計;

  ????3??各區域水溫要求一致且管路壓力損失相差不大,系統設計阻力不高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一級泵系統;

  ????4??各區域水溫要求一致且管路壓力損失相差不大,系統設計阻力較高的大型工程,宜采用二級泵系統,二級泵不應分區域集中設置;

  ????5??各區域水溫要求不一致或管路壓力損失相差較大,系統設計阻力較高的大型工程,宜采用二級泵系統,二級泵應按不同的區域分別設置;

  ?6??二級泵仍不滿足使用要求時,可采用多級泵系統。

  9.9.6??二級泵或多級泵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在二級泵供回水總管之間設平衡管,平衡管管徑不宜小于總供回水管管徑;

  ????2??按區域分別設置二級泵或多級泵時,應按服務區域的平面布置、系統的壓力分布等因素合理確定設備的位置;

  ????3??二級泵或多級泵均應采用變速泵。

  9.9.7??直接供冷(熱)不滿足使用要求時,可部分空調區或全部空調區設置換熱器間接供冷(熱)。二次側空調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變流量系統設計;

  ????2??各區域水溫要求不一致或管路壓力損失相差較大時,宜分區域設置熱交換器。

  9.9.8??冷源側定流量運行、負荷側變流量運行時,空調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臺冷水機組和冷水泵之間通過共用集水管連接時,每臺冷水機組進水或出水管道上宜設置電動或氣動兩通閥,并宜與冷水機組和水泵連鎖。

  2??空調末端裝置應設置溫控兩通閥;

  ????3??供、回水總管之間應設置旁通管及旁通調節閥或平衡管,旁通調節閥的設計流量宜取容量最大的單臺冷水機組的額定流量。

  9.9.9??冷源側、負荷側均變流量運行時,空調水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9.9.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允許水流量變化范圍大、適應冷水流量快速變化,且具有出水溫度精確控制功能的冷水機組;

  ????2??冷源側循環泵應采用變速泵;

  ?3??在供、回水總管之間應設置旁通管及旁通調節閥,旁通調節閥的設計流量應取各臺冷水機組允許最小流量中的最大值;

  ????4??采用多臺冷水機組時,應選擇在設計流量下蒸發器水壓降相同或接近的冷水機組。

  9.9.10??冷熱水循環泵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冷水循環泵的流量及揚程、臺數、允許使用溫度滿足冬季設計工況及部分負荷工況的使用要求外,兩管制空氣調節水系統應分別設置冷水和熱水循環泵。

  ????2??冷源側冷水循環泵的臺數和流量宜與冷水機組的臺數和流量相對應;

  ????3??冷熱水泵臺數應按系統設計流量和調節方式確定,每個分區不宜少于2臺;

  4??嚴寒及寒冷地區,每個分區運行的熱水泵少于3臺時,應設1臺備用泵。

  9.9.11??空氣調節水系統布置和選擇管徑時,應減少并聯環路之間的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當超過15%時,應設置調節裝置。

  9.9.12??空氣調節水系統的設計補水量(小時流量)可按系統水容量的1%計算。

  9.9.13??空氣調節水系統的補水點宜設置在循環水泵的吸入口處。當補水壓力低于補水點壓力時,應設置補水泵。空氣調節補水泵的選擇和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補水泵的揚程應保證補水壓力比系統靜止時補水點的壓力高30kPa~50kPa;

  ????2??小時流量宜為補水量的5倍~10倍;

  3??補水泵不宜少于2臺。

  9.9.14??當設置補水泵時,空氣調節水系統應設補水調節水箱;水箱的調節容積應按水源的供水能力、水處理設備的間斷運行時間及補水泵穩定運行等因素確定。

  9.9.15??閉式空氣調節水系統的定壓和膨脹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壓點宜設在循環水泵的吸入口處,定壓點最低壓力應使系統最高點壓力高于大氣壓力5kPa以上;

  ????2??宜采用高位膨脹水箱定壓;

  ????3??膨脹管上不宜設置閥門。設置閥門時,應采用有明顯開關標志的閥門;

  ?4??系統的膨脹水量應能夠回收。

  9.9.16??當給水硬度不符合相應標準時,空氣調節熱水系統的補水宜進行水處理,并應符合設備對水質的要求。

  9.9.17??空調水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空調熱水管道利用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補償器;

  ????2??坡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8.18條對熱水供暖管道的規定。

  9.9.18??空氣調節水系統應設置排氣和泄水裝置。

  9.9.19??冷水機組或換熱器、循環水泵、補水泵等設備的入口管道上,應根據需要設置過濾器或除污器。

  9.9.20??空氣處理設備冷凝水管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空氣調節設備的冷凝水盤位于機組的正壓段時,冷凝水盤的出水口宜設置水封;位于負壓段時,應設置水封,水封高度應大于冷凝水盤處正壓或負壓值。

  ????2??冷凝水盤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過長,其坡度不應小于0.003,且不應有積水部位。

  3??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應設置掃除口。

  ????4??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熱鍍鋅鋼管,當冷凝水管表面可能產生二次冷凝水且對使用房間可能造成影響時,管道應采取防凝露措施。

  ????5??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統時,應采取空氣隔斷措施,冷凝水管不得與室內密閉雨水系統直接連接。

  ????6??冷凝水管管徑應按冷凝水的流量和管道坡度確定。

  9.10??空氣調節冷卻水系統

  9.10.1??除使用地表水外,冷卻水應循環使用。冬季或過渡季有供冷需求時,宜將冷卻塔作為空氣調節系統的冷源設備使用。有供熱需求且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冷凝熱應回收利用。

  9.10.2??冷水機組和水冷單元式空氣調節機的冷卻水水溫除機組有特別要求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水機組的冷卻水進口溫度不宜高于33℃。

  ????2??冷卻水系統宜對冷卻水的供水溫度采取調節措施。冷卻水進口最低溫度應按冷水機組的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不宜低于15.5℃;

  ????????2)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不宜低于24℃。

  ????3??冷卻水進出口溫差應按冷水機組的要求確定,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宜取5℃,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宜為5℃~7℃。

  9.10.3??冷卻水泵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卻水泵的臺數和流量應與集中設置的冷水機組相對應;

  ????2??分散設置的水冷單元式空氣調節機或小型戶式冷水機組等可合用冷卻水泵;

  3??冷卻水泵的揚程應包括冷卻水系統阻力、布水點至冷卻塔集水盤或中間水箱最低水位處的高差、冷卻塔進水口要求的壓力。

  9.10.4??冷卻塔的選用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條件下,冷卻塔的出口水溫、進出口水溫差和循環水量應滿足冷水機組的要求;

  ????2??對進口水壓有要求的冷卻塔的臺數,應與冷卻水泵臺數相對應;

  ????3??供暖室外計算溫度在0℃以下的地區,冬季運行的冷卻塔應采取防凍措施。冬季不運行的冷卻塔及其室外管道應能泄空;

  4??冷卻塔設置位置應通風良好,應遠離高溫或有害氣體,并應避免飄逸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5??冷卻塔的噪聲標準和噪聲控制應符合本規范第12章的相關要求;

  ????6??冷卻塔材質應符合防火要求;

  ????7??對于雙工況制冷機組,應分別復核兩種工況下的冷卻塔熱工性能;

  ????8??冷卻塔宜選用風量可調型。

  9.10.5??冷卻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空調系統水質》GB/T?29044及相關產品對水質的要求,并應按下列規定采取措施:

  ????1??應設置水質控制裝置。

  ????2??水泵或冷水機組的入口管道上應設置過濾器或除污器。

  ????3??當開式冷卻塔不能滿足制冷設備的水質要求時,宜采用閉式冷卻塔或設置中間換熱器。

  ????4??采用管殼式冷凝器的冷水機組宜設置在線清洗裝置。

  9.10.6??多臺冷水機組和冷卻水泵之間通過共用集管連接時,每臺冷水機組入口或出口管道上宜設電動或氣動閥,并宜與對應運行的冷水機組和冷卻水泵連鎖。

  9.10.7??多臺冷卻水泵和冷卻塔之間通過共用集管連接時,應使各臺冷卻塔并聯環路的壓力損失大致相同,在冷卻塔之間宜設平衡管或各臺冷卻塔底部設置公用連通水槽。

  9.10.8??多臺冷卻水泵和冷卻塔之間通過共用集管連接時,進水口有水壓要求的冷卻塔應在每臺冷卻塔進水管上設置電動閥,并應與對應的冷卻水泵連鎖。

  9.10.9??開式系統冷卻水補水量應按系統的蒸發損失、飄逸損失、排污泄漏損失之和計算。不設置集水箱的系統應在冷卻塔底盤處補水,設置集水箱的系統應在集水箱處補水。

  9.10.10??間歇運行的開式冷卻水系統,冷卻塔底盤或集水箱的有效存水容積應大于濕潤冷卻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以及停泵時靠重力流入的管道等的水容量。

  9.10.11??當設置冷卻水集水箱且確需設置在室內時,集水箱宜設置在冷卻塔的下一層,且冷卻塔布水器與集水箱設計水位之間的高差不應超過8m。

  9.11??制冷和供熱機房

  9.11.1??制冷或供熱機房宜設置在空氣調節負荷的中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宜設置控制值班室、維修間以及衛生間。

  ????2??機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地下層機房應設置機械通風,必要時應設置事故通風裝置。

  ????3??機房應預留安裝洞及運輸通道。

  ????4??機房應設電話及事故照明裝置,照度不宜小于100lx,測量儀表集中處應設局部照明。

  ?5??機房內的地面和設備機座應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層;機房內應設置給水與排水設施,并應滿足水系統沖洗、排污要求。

  ????6??機房內設置集中供暖時,室內溫度不宜低于16℃。當制冷機房冬季不使用時,應設值班供暖。

  ????7??控制室或值班室等有人員停留的場所宜設空氣調節。

  9.11.2??機房內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組與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m,與配電柜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2??機組與機組或其他設備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m;

  ?3??應留有不小于蒸發器、冷凝器或低溫發生器長度的維修距離;

  ????4??機組與其上方管道、煙道或電纜橋架的凈距不應小于1m;

  ????5??機房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

  9.11.3??氨制冷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單獨設置制冷機房,且與其他建筑的距離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2??嚴禁采用明火供暖及電散熱器供暖;

  ????3??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換氣次數不應少于12次/h,排風機應選用防爆型;

  ?4??氨冷水機組排氨口排氣管的出口應高于周圍50m范圍內最高建筑物屋脊5m;

  ????5??應設置緊急泄氨裝置,當發生事故時應將機組氨液排入應急泄氨裝置。

  9.11.4??直燃吸收式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單獨設置機房;

  ????2??機房不應與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疏散口貼鄰設置;

  ????3??機房單層面積大于200m2時,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

  ????4??機房應設置泄壓口,泄壓口面積不應小于機房占地面積的10%;泄壓口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5??機房不應設置吊頂;

  ????6??應合理布置煙道;?

  ????7??機房通風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9.11.1條第2款的要求,且送風系統風量宜可調節;

  ????8??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相關規定。

  10??礦井空氣調節

  10.1??井筒保溫

  10.1.1??供暖室外計算干球溫度等于或低于—4℃地區的進風豎井、等于或低于—5℃地區的進風斜井,以及等于或低于—6℃地區的進風平硐,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井筒保溫設施:

  ????1??井筒壁有淋幫水時;

  ????2??根據當地或氣候類似地區的礦山生產實踐證明不采取空氣預熱會使井口、巷道路面或水管結冰影響安全生產時;

  ????3??不采取空氣預熱會使開采面環境溫度過低時。

  10.1.2??計算井筒保溫耗熱量時,室外空氣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提升井、斜井進風時,應采用歷年極端最低溫度的平均值;

  ????2??從平硐或專用進風井進風時,應采用歷年極端最低氣溫平均值與供暖室外計算溫度二者的平均值。

  10.1.3??井下通風量應由采礦專業提供,并應確定通風量對應的空氣計算參數。

  10.1.4??井筒保溫空氣加熱可采用空氣-蒸汽、空氣-熱水、空氣-煙氣等表面式熱交換方式或天然氣直燃式空氣直接加熱方式。當采用空氣-煙氣表面式熱交換方式或天然氣直燃式空氣直接加熱方式時,應監測熱風出口處的一氧化碳濃度。

  10.1.5??空氣加熱器前或后宜設置風機。當利用礦井通風機提供熱風流通動力時,可不另設風機,但空氣加熱器的風流阻力不宜大于50Pa。

  10.1.6??風機和空氣加熱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軸流風機宜布置在空氣加熱器前,離心風機宜布置在空氣加熱器后;

  ????2??采用軸流風機時,風機與電機宜直聯傳動。

  10.1.7??通過空氣加熱器后的熱風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風送往豎井時溫度宜為60℃~70℃;

  ?2??熱風送往斜井、平硐時溫度宜為40℃~50℃;

  ????3??熱風送往井口房時,送風機壓入式溫度宜為20℃~30℃,礦井風機吸入式溫度宜為10℃~20℃。

  10.1.8??有風機方式的熱風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豎井的熱風口,宜設置在井口地面下2m~3m處;

  ????2??斜井、平硐的熱風口,宜設置在距井口3m~4m處,并宜設置在人行道側,熱風口底緣宜靠近井筒底板。

  10.1.9??通過表面式空氣加熱器的空氣質量流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離心風機時,宜為6kg/(m2·s)~10kg/(m2·s);

  2??采用軸流風機時,宜為4kg/(m2·s)~8kg/(m2·s);

  ????3??利用礦井通風機提供動力時,宜為2kg/(m2·s)~4kg/(m2·s)。

  10.1.10??表面式空氣加熱器采用熱水作為熱媒時,供水溫度宜為90℃~130℃;采用蒸汽作為熱媒時,進加熱器的蒸汽壓力宜為0.2MPa~0.3MPa。

  10.1.11??選用表面式空氣加熱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繞片式空氣加熱器散熱面積附加系數應取1.15~1.25;

  ????2??串片式空氣加熱器散熱面積附加系數應取1.25~1.35。

  10.1.12??井筒保溫用熱水或蒸汽型空氣加熱器應設防凍設施,防凍設施應符合本規范第8.5.9條的規定。

  10.1.13??遠離主工業場地、供暖負荷較小或缺水地區、供水困難的井下送風系統,可采用燃煤型熱風爐供暖。采用燃煤型熱風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風爐機房距進風井口不得小于20m;

  ????2??熱風爐應選用礦用型定型產品,不宜少于2臺,當其中一臺出現故障時,其余熱風爐應能滿足井筒保溫的需要;

  ?3??靠近熱風爐的熱風道內,應設一氧化碳檢測裝置;

  ????4??熱風道應采取保溫、防結露、防火措施;

  ????5??熱風爐燃料、灰渣的貯存及運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的相關規定執行。

  10.2??深熱礦井空氣調節

  10.2.1??深、熱礦井采掘作業地點干球溫度較高,且采用加大通風量及其他非機械制冷降溫措施不能使作業面溫度降至小于或等于28℃時,應設置空調制冷設施。

  10.2.2??礦井制冷及空氣調節方式應根據礦井條件、采礦作業制度、室外氣象條件、生產規模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0.2.3??采掘工作面或機電設備硐室送風參數應由離開工作面的空氣參數,并根據空氣在井下得熱、得濕的狀態變化過程,按式(10.2.3)計算。離開工作面的空氣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的有關規定:

  ????式中:Q——采掘工作面或機電設備硐室的冷負荷(kW);

  ??????????G——采掘工作面或機電設備硐室的風量(kg/s);

  ??????????i1——進入采掘工作面或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焓值(kJ/kg);

  ??????????i2——離開采掘工作面或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焓值(kJ/kg)。

  10.2.4??制冷設備制冷量應為井下作業面及機電設備硐室等得熱量形成的冷負荷、新風冷負荷、風機水泵溫升引起的冷負荷以及輸配損失的總和。新風狀態點應按當地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參數確定。

  10.2.5??地面集中制備冷凍水或冷卻水送入井下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凍水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15℃。

  ????2??冷卻水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10℃。

  ????3??應設置高壓水減壓裝置。高低壓換熱器或高低壓轉換器前的供回水管應按工業壓力管道GC1級設計及施工安裝。

  ????4??井筒內的水管管徑不宜大于DN500,有足夠的安裝空間且確保安全時可放大管徑,管內水流速不宜大于2.5m/s。單獨鉆孔敷設水管時,水管管徑可不受限制。

  10.2.6??開采面在3000m以下時,宜采用地面制冰的供冷方式。

  10.2.7??地面制冰時,冰片或顆粒冰宜采用自溜方式輸送至井下,輸冰系統應采取防沖擊和防堵措施。

  10.2.8??采用氨壓縮制冷時,氨制冷機房距井口的位置不應小于200m,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10.2.9??產生冷凝熱的設備設在井下時,應設在回風巷道附近,所需風量應小于巷道排風量。

  10.2.10??采區作業用水需要用冷凍水時,宜采用梯級用冷方式。

  10.2.11??空氣處理機組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冷凍水制備冷風時,空氣處理設備宜采用噴水室或表面冷卻器;

  ????2??設在井下的表面式空氣冷卻器,翅片間距應大于4.2mm;

  ????3??采用直接膨脹式空氣冷卻器時,不得采用氨作為制冷劑。

  10.2.12??井下爆炸危險區域使用的空調制冷設備應采用防爆型。

  11??監測與控制

  11.1??一般規定

  11.1.1??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監測與控制的功能宜包括參數檢測、參數與設備狀態顯示、自動調節與控制、工況自動轉換、設備連鎖、自動保護與報警、能量計量以及中央監控與管理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監測與控制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物的功能與標準、系統類型、設備運行時間以及生產工藝要求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1.1.2??當生產工藝需要對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備進行監測與控制時,應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以及節能要求。

  11.1.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備宜設集中監控系統:

  1??系統規模大,供暖通風空調設備臺數多時;

  ????2??系統各部分相距較遠且相關聯,并存在工況轉換和運行調節時;

  ????3??采用集中監控系統可合理利用能量實現節能運行時;

  ????4??采用集中監控系統方能防止事故、保證設備和系統運行安全可靠時。

  11.1.4??集中監控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應滿足工藝要求的時間間隔與測量精度連續記錄、顯示各系統運行參數和設備狀態。系統存儲介質或數據庫應保存連續兩年以上的運行參數記錄。

  ?2??可計算和定期統計系統的能量消耗、各臺受控設備連續和累計運行時間。

  ????3??可改變各控制器的設定值,并可對設置為“遠程”狀態的設備直接進行啟動、停止和調節。

  ????4??可根據預定的時間表,或依據節能控制程序,自動進行系統或設備的啟停。

  ????5??應設置操作者權限、訪問控制等安全機制。

  ????6??應有參數越限報警、事故報警及報警記錄功能,并宜設有系統或設備故障診斷功能。

  ????7??可與制冷機、鍋爐等自帶控制裝置的設備通過通信接口進行數據交互。

  ?8??設置可與其他弱電系統通信的數據接口。

  11.1.5??不具備采用集中監控系統的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采用就地的自動控制系統:

  ????1??工藝或使用條件有一定要求時;

  ????2??可防止事故保證安全時;

  ????3??采用就地的自動控制系統可實現節能運行時。

  11.1.6??就地系統宜具備下列功能:

  ????1??可按滿足工藝要求的時間間隔和精度對需要測量的參數進行檢測;

  2??可對代表性參數的數值進行顯示;

  ????3??可根據設定值自動調節相關裝置動作;

  ????4??可進行手動、自動工作模式切換;

  ????5??可根據預定的時間表或依據節能控制程序,自動進行系統或設備的啟停;

  ????6??應設置操作者權限、訪問控制等安全機制;

  ????7??應有參數越限報警、事故報警,并宜設有系統或設備故障診斷功能;

  ????8??設置可與其他弱電系統通信的接口。

  11.1.7??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備設置聯動、連鎖等安全保護措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集中監控系統時,聯動、連鎖等安全保護狀態宜在集中監控系統的人機界面上顯示;

  ????2??采用就地自動控制系統時,聯動、連鎖等安全保護狀態宜在就地自控系統的人機界面上顯示;

  ????3??未設置自動控制系統時,應采取專門聯動、連鎖等安全保護措施。

  11.1.8??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有代表性的參數,應在便于觀察的地點設置就地顯示儀表。

  11.1.9??采用集中監控系統控制的動力設備,應設就地手動控制裝置,并應通過就地/遠程轉換開關實現就地與遠程控制的轉換,就地/遠程轉換開關的狀態宜在集中監控系統的人機界面上顯示。

  11.1.10??控制器宜安裝在被控系統或設備附近;當采用集中監控系統時,應設置控制室;當就地控制系統環節及儀表較多時,宜設置控制室。

  11.1.11??冬季存在凍結可能的新風機組、空調機組、冷卻塔等,在設有防凍設施時,應設防凍保護控制。11.1.12??防火與排煙系統的監測與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兼作防排煙用的通風空氣調節設備應受消防系統的控制,并應在火災時能切換到消防控制狀態;風管上的防火閥宜設置位置信號反饋。

  11.2??傳感器和執行器

  11.2.1??傳感器、執行器應根據環境條件選擇防塵型、防潮型、耐腐蝕型、防爆型等,并應根據使用環境狀況規定傳感器、執行器的維護點檢周期。

  11.2.2??傳感器敏感元件的測量精度與二次儀表的轉換精度應相互匹配,經過傳感、轉換和傳輸過程后的測量精度和測量范圍應滿足工藝要求的控制和測量精度的要求;傳感器的安裝位置應能反映被測參數的整體情況。

  11.2.3??溫度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溫度傳感器測量范圍應為測點溫度范圍的1.2倍~1.5倍。

  ?2??壁掛式空氣溫度傳感器應安裝在空氣流通,且能反映被測房間空氣狀態的位置;風道內溫度傳感器應保證插入深度,不得在探測頭與風道外側形成熱橋,插入式水管溫度傳感器,應保證測頭插入深度在水流的主流區范圍內。

  ????3??機器露點溫度傳感器應安裝在擋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應避免輻射熱、振動、水滴及二次回風的影響。

  11.2.4??濕度傳感器應安裝在空氣流通,且能反映被測房間或風管內空氣狀態的位置,安裝位置附近不應有熱源及濕源。

  11.2.5??壓力(壓差)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壓力(壓差)傳感器的工作壓力(壓差)應大于該點可能出現的最大壓力(壓差)的1.5倍,量程應為該點壓力(壓差)正常變化范圍的1.2倍~1.3倍;

  ????2??同一對壓力(壓差)傳感器宜處于同一標高。

  11.2.6??流量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流量傳感器量程應為系統最大工作流量的1.2倍~1.3倍;

  ????2??流量傳感器安裝位置前、后應有合理的直管段長度;

  ????3??應選用具有瞬態值輸出的流量傳感器;

  ????4??宜選用水流阻力低的產品。

  11.2.7??僅用于控制開關操作時,宜選擇溫度開關、壓力開關、風流開關、水流開關、壓差開關、水位開關等以開關量形式輸出的傳感器,不宜使用連續量輸出的傳感器。

  11.2.8??自動調節閥的選擇應與被控對象的特性相適合,應使系統具有好的控制性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兩通閥,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

  ????2??水三通閥,宜采用拋物線特性或線性特性。

  ????3??蒸汽兩通閥,當壓力損失比大于或等于0.6時,宜采用線性特性;當壓力損失比小于0.6時,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壓力損失比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Pv——壓力損失比(閥權度);

  ??????????△pmin——調節閥全開時的壓力損失(Pa);

  ??????????△p——調節閥所在串聯支路的總壓力損失(Pa)。

  ????4??調節閥的口徑應根據使用對象要求的流通能力,通過計算選擇確定。

  11.2.9??蒸汽兩通閥應采用單座閥,三通分流閥不應用作三通混合閥,三通混合閥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閥使用。

  11.2.10??當僅需要開關形式進行設備或系統水路的切換時,應采用通斷閥,不應采用調節閥。當使用通斷閥達不到溫度或濕度調節要求時,應采用調節閥,調節閥的特性應符合本規范第11.2.8

  條的要求。

  11.2.11??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的傳感器及執行器,應采用本質安全型。

  11.3??供暖系統

  11.3.1??供暖系統宜監測下列參數,技術可行時應根據監測數據調節供暖量:

  ????1??活動區干球溫度;

  ????2??熱力入口處熱媒溫度、壓力及過濾器前、后壓差;

  ????3??熱風供暖系統空氣加熱器進風溫度、出風溫度,空氣過濾器前、后壓差。

  11.3.2??供暖熱計量及供暖調節應符合本規范第5.9節的規定。

  11.4??通風系統

  11.4.1??生產工藝有要求且技術可行時,通風系統宜監測下列參數:

  ????1??工作區有毒物質的濃度;

  ????2??工作區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濃度。

  11.4.2??排除有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以及甲、乙類工業建筑的全面排風系統,宜與污染物濃度報警裝置連鎖,并應在工作地點設置通風機啟停狀態顯示。

  11.5??除塵與凈化系統

  11.5.1??除塵系統監測應包括下列參數或狀態:

  ????1??除塵設備運行狀態,必要時與相關工藝設備連鎖啟停;

  ????2??過濾式除塵裝置進、出口壓差;

  ????3??脈沖噴吹除塵器清灰用氣體壓力;

  ????4??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輸灰系統故障時應報警;

  ????5??高溫煙氣進入袋式除塵器前需降溫時,宜監測煙氣溫度并控制降溫設施;

  ????6??環保要求監測的重點廢氣排放口各項參數。

  11.5.2??有害氣體凈化系統監測應包括下列參數或狀態:

  1??有毒物質排放濃度,并應超限報警;

  ????2??凈化系統需控制的溫度、壓力、液位、酸堿度等工藝參數;

  ????3??凈化設備運行狀態,必要時與相關工藝設備連鎖啟停;

  ????4??環保要求監測的重點廢氣排放口各項參數。

  11.6??空氣調節系統

  11.6.1??空氣調節系統宜監測與控制下列參數:

  ????1??室內外空氣的參數;

  ????2??噴水室用的水泵出口壓力;

  ????3??空氣冷卻器出口的冷水溫度;

  ????4??加熱器進、出口的熱媒溫度和壓力;

  ????5??空氣過濾器進、出口靜壓差并應超限報警;

  ????6??風機、水泵、轉輪熱交換器、加濕器等設備啟停狀態。

  11.6.2??全年運行的空氣調節系統,其自動控制系統宜按多工況運行方式設計,應具有供冷和供熱模式切換功能。

  11.6.3??當受調節對象純滯后、時間常數及熱濕擾量變化的影響,采用單回路調節不能滿足調節參數要求時,空氣調節系統宜采用串級調節。

  11.6.4??全空氣空調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溫度控制應采用調節送風溫度以及送風量的方式;

  ????2??采用調節送風溫度的方式時,送風溫度設定值的修改周期應遠大于盤管水路控制閥、電加熱器等執行機構的動作周期;

  3??采用調節送風量的方式時,風機應變頻調速,并宜采用系統靜壓或風量作為控制參數;

  ????4??需要控制室內濕度時,應按室內濕度要求和熱濕負荷情況進行控制,并應采取避免與溫度控制相互影響的措施;

  ????5??過渡期宜采用加大新風比的方式運行。

  11.6.5??新風機組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送風溫度應根據新風負擔室內負荷確定,并應在水系統設調節閥;

  ????2??當新風系統需要加濕時,加濕量應滿足室內濕度要求;

  ????3??對于濕熱地區的全新風系統,水路閥宜采用模擬量調節閥。

  11.6.6??風機盤管水路控制閥宜為常閉式通斷閥,控制閥開啟與關閉應分別與風機啟動與停止連鎖。

  11.6.7??空調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連鎖,并應設置無風斷電、超溫斷電保護裝置;電加熱器必須采取接地及剩余電流保護措施。

  11.7??冷熱源及其水系統

  11.7.1??空氣調節冷、熱源及其水系統應監測與控制下列參數:

  ????1??冷水機組蒸發器進、出口水溫、壓力;

  ????2??冷水機組冷凝器進、出口水溫、壓力;

  ????3??熱交換器一、二次側進、出口溫度、壓力,

  ????4??分集水器溫度、壓力(或壓差),集水器各支管溫度;

  ????5??水泵進、出口壓力;

  6??水過濾器前、后壓差;

  ????7??冷水機組、水閥、水泵、冷卻塔風機等設備的啟停狀態。

  11.7.2??蓄冷、蓄熱系統應檢測與監控下列參數:

  ????1??蓄熱水槽的進、出口水溫;

  ????2??冰槽進、出口溶液溫度;

  ????3??蓄冰量;

  ????4??蓄水罐的液位;

  ????5??蓄水罐內的水溫;

  ?6??調節閥的閥位;

  ????7??流量計量;

  ????8??冷熱量計量。

  11.7.3??當冷水機組采用自動方式運行時,各相關設備與冷水機組應進行電氣連鎖。

  11.7.4??當具有多臺冷水機組時,宜根據冷負荷大小及冷水機組能耗隨負荷率的變化特性確定冷水機組最優的運行組合。冷水機組的啟停頻率應滿足機組安全運行的要求。

  11.7.5??冰蓄冷系統的冷凍水側換熱器應設防凍保護控制。

  11.7.6??冷源側定流量運行時,空調水系統總供、回水管之間的旁通調節閥應采用壓差控制;冷源側變流量運行時,空調水系統總供、回水管之間的旁通調節閥可采用流量、溫差或壓差控制。

  11.7.7??水泵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源側定流量運行時,冷水泵、冷卻水泵運行臺數應與冷水機組相對應;

  2??變流量運行的水系統,水泵運行宜采用流量控制方式;水泵變速宜根據系統壓差變化控制。

  11.7.8??冷水機組冬季或過渡季運行時,冷水機組的冷卻水入口溫度應通過調整冷卻塔風機轉速或關停冷卻塔風機,調節冷卻塔供、回水總管間設置的旁通調節閥控制。

  11.7.9??集中監控系統宜對冷水機組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與控制。?

  12??消聲與隔振

  12.1??一般規定

  12.1.1??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消聲與隔振設計計算,應根據工藝和使用的要求、噪聲和振動的大小、頻率特性、傳播方式及噪聲和振動允許標準等確定。

  12.1.2??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噪聲傳播至使用房間和周圍環境的噪聲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室內、室外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噪聲控制標準的規定。

  12.1.3??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振動傳播至使用房間和周圍環境的振動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室內、室外環境振動控制標準的規定。

  12.1.4??設置風系統管道時,消聲處理后的風管不宜穿過高噪聲的房間;噪聲高的風管不宜穿過噪聲控制嚴的房間,當確需穿過時,應采取隔聲處理。

  12.1.5??有消聲要求的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消聲裝置后的風管內的空氣流速宜按表12.1.5選用。通風機與消聲裝置之間的風管,其空氣流速可采用8m/s~10m/s。

  表12.1.5??風管內的空氣流速(m/s)

  12.1.6??通風、空氣調節與制冷機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聲環境以及控制振動要求較高的房間;當確需靠近時,應采取隔聲和隔振措施。

  12.1.7??暴露在室外的設備,當其噪聲達不到環境噪聲標準要求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12.1.8??進、排風口宜采取消聲措施。

  12.2??消聲與隔聲

  12.2.1??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備噪聲源的聲功率級應依據產品的實測數值。

  12.2.2??氣流通過直風管、彎頭、三通、變徑管、閥門和送、回風口等部件產生的再生噪聲聲功率級與噪聲自然衰減量,應分別按各倍頻帶中心頻率計算確定。對于直風管,當風速小于5m/s時,可不計算氣流再生噪聲;風速大于8m/s時,可不計算噪聲自然衰減量。

  12.2.3??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產生的噪聲,當自然衰減不能達到允許噪聲標準時,應設置消聲設備或采取其他消聲措施。系統所需的消聲量應通過計算確定。

  12.2.4??選擇消聲設備時,應根據系統所需要的消聲量、噪聲源頻率特性和消聲設備的聲學性能及空氣動力特性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2.2.5??消聲設備應布置在靠近機房且氣流穩定的管段上。消聲設備與機房隔墻間的風管應采取隔聲措施。

  12.2.6??管道穿過機房圍護結構時,管道與圍護結構之間的縫隙應使用具有防火隔聲能力的彈性材料填充密實。

  12.3??隔????振

  12.3.1??當通風、空氣調節、制冷裝置以及水泵等設備的振動靠自然衰減不能達標時,應設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12.3.2??對本身不帶有隔振裝置的設備,當其轉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時,宜選用彈簧隔振器;轉速大于1500r/min時,可選用橡膠等彈性材料的隔振墊塊或橡膠隔振器。

  12.3.3??選擇彈簧隔振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的運轉頻率與彈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頻率之比應大于或等于2.5,宜為4~5;

  ????2??彈簧隔振器承受的荷載不應超過運行工作荷載;

  3??當共振振幅較大時,宜與阻尼大的材料聯合使用;

  ????4??彈簧隔振器與基礎之間宜設置彈性隔振墊。

  12.3.4??橡膠隔振器應避免太陽直接輻射或與油類接觸。選擇橡膠隔振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計入環境溫度對隔振器壓縮變形量的影響;

  ????2??計算壓縮變形量宜按生產廠家提供的極限壓縮量的1/3~1/2采用;

  ????3??設備的運轉頻率與橡膠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頻率之比應大于或等于2.5,宜為4~5;

  ?4??橡膠隔振器承受的荷載不應超過運行工作荷載;

  ????5??橡膠隔振器與基礎之間應設置彈性隔振墊。

  12.3.5??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加大隔振臺座質量及尺寸:

  ????1??設備重心偏高時;

  ????2??設備重心偏離中心較大,且不易調整時;

  ????3??不符合嚴格隔振要求時。

  12.3.6??冷(熱)水機組、空氣調節機組、通風機以及水泵等設備的進口、出口管道應采用柔性接頭。水泵出口設止回閥時,宜選用具有消除水錘功能的止回閥。

  12.3.7??受設備振動影響的管道應采用彈性支、吊架。

  12.3.8??設置在樓板上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備,當設備振動影響范圍內有防振要求嚴格的房間存在,且又不能通過調整相對位置而降低影響時,宜采用浮筑雙隔振臺座。

  13??絕熱與防腐

  13.1??絕????熱

  13.1.1??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管道及附件應進行保溫:

  ????1??設備與管道的外表面溫度高于50℃時(不包括室內供暖管道);

  ????2??熱介質必須保持一定狀態或參數時;

  ????3??不保溫時熱損耗量大,且不經濟時;

  ????4??安裝或敷設在有凍結危險場所時;

  ????5??不保溫時散發的熱量會對廠房溫、濕度參數產生不利影響時。

  13.1.2??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管道及附件應進行保冷:

  ????1??冷介質低于常溫,需要減少設備與管道的冷損失時;

  ????2??冷介質低于常溫,需要防止設備與管道表面凝露時;

  ????3??需要減少冷介質在生產和運輸過程中的溫升或汽化時;

  ????4??不保冷時散發的冷量會對廠房溫、濕度參數產生不利影響時。

  13.1.3??設備與管道的絕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冷層的外表面不得產生冷凝水。

  2??管道和支架之間,管道穿墻、穿樓板處應采取防止“冷橋”、“熱橋”的措施。

  ????3??采用非閉孔材料保冷時,外表面應設隔氣層和保護層;采用非閉孔材料保溫時,外表面應設保護層。

  ????4??室外架空管道絕熱層外應設保護層,保護層宜采用金屬、玻璃鋼或鋁箔玻璃鋼薄板。

  13.1.4??設備和管道的絕熱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絕熱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8175的有關規定;

  ????2??設備與管道的絕熱材料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3??保溫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應高于正常操作時的介質最高溫度;

  ????4??保冷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應低于正常操作時介質的最低溫度;

  ????5??保溫材料應選擇導熱率小、密度小、造價低、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

  ????6??保冷材料應選擇導熱率小、吸濕率低、吸水率小、密度小、耐低溫性能好、易于施工、綜合經濟效益高的材料和制品;

  7??用于冰蓄冷系統的保冷材料除應符合本條第1款~第6款的要求外,應采用閉孔型材料和便于異形部位保冷施工的材料。

  13.1.5??設備和管道的保冷及保溫層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8175的有關規定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冷或冷熱共用時,應按經濟厚度和防止表面凝露保冷層厚度分別計算,并應取大值;

  ????2??設備和管道的保溫層厚度應按經濟厚度計算確定,必要時也可按允許表面熱損失法或允許介質溫降法計算確定;

  3??凝結水管保冷厚度應按防止表面結露的計算方法確定。

  13.2??防????腐

  13.2.1??設備、管道及其配套的部件、配件的材料應根據所接觸介質的性質、濃度、溫度及使用環境等條件,結合材料的耐腐蝕特性、使用部位的重要性、經濟性及安全性等因素確定。

  13.2.2??除有色金屬制品、不銹鋼管、不銹鋼板、鍍鋅鋼管、鍍鋅鋼板、非金屬制品和鋁板保護層外,金屬設備與管道的外表面應采用涂漆防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涂層類別應根據被涂物所處的大氣腐蝕環境以及被涂物表面材質選擇;

  2??涂層的底漆與面漆應正確配套使用;

  ????3??涂層施工方法宜根據被涂物施工條件選用,同時應保證涂層的安全可靠性。

  13.2.3??外有絕熱層的設備及管道應涂底漆。埋地管道應進行涂料防腐,防腐等級應根據土壤腐蝕性等級確定。

  13.2.4??涂漆前設備及管道外表面的處理應符合涂層產品的相應要求,當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文件中規定。

  13.2.5??用于與奧氏體不銹鋼表面接觸的絕熱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施工規范》GB?50126中有關氯離子含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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