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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手冊-模板案例可獲取!

發布時間:

開始閱讀目錄0.1 公司概況0.2 發布令0.3 管理者代表任命書0.4 能源方針0.5 公司能源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圖0.6公司能源管理體系職能

開始閱讀


0.1 公司概況

0.2 發布令

0.3 管理者代表任命書

0.4 能源方針

0.5 公司能源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圖

0.6公司能源管理體系職能分配表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要求

4.2 管理職責

4.2.1 最高管理者

4.2.2 管理者代表

4.3 能源方針

4.4 策劃

4.4.1 總則

4.4.2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4.3 能源評審

4.4.4 能源基準

4.4.5 能源績效參數

4.4.6 能源目標、能源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4.5 實施與運行

4.5.1 總則

4.5.2 能力、培訓和意識

4.5.3 信息交流

4.5.4 文件

4.5.4.1 文件要求

4.5.4.2 文件控制程序

4.5.5 運行控制

4.5.6 設計

4.5.7 能源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采購

4.6 檢查

4.6.1 監視、測量與分析

4.6.2 合規性評價

4.6.3 能源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

4.6.4 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4.6.5 記錄控制

4.7 管理評審

4.7.1 總則

4.7.2 管理評審的輸入

4.7.3 管理評審的輸出

附錄一:能源網絡圖

附錄二:發電廠生產工藝流程圖


0.1公司概況

XX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郵編:


0.2 發布令

為建立健全XX司能源管理體系,使公司采用系統的方法來實現能源績效目標,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使用消耗狀況的持續改進。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標準的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建立了公司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編制了《能源管理手冊》和能源管理相關制度,現予以發布實施。《能源管理手冊》對公司能源管理體系做了具體描述,是指導公司能源管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和行動準則,公司所有員工務必熟悉《能源管理手冊》、能源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樹立節能意識,將有關要求貫穿于各自崗位的實際工作中,為公司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從而滿足相關方的要求、滿足公司降本增效的要求。

《能源管理手冊》自2014年01月16日起實施。


20140106

0.3 管理者代表任命書

各部門、專業:

為了更好地推動能源管理體系工作的開展,經研究決定,任命付俊杰同志為公司能源管理體系管理者代表,全面對能源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進行協調和監控,其具體職責和權限如下: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

b) 指定相關人員,并由相應的管理層授權,共同開展能源管理活動;

c)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績效;

d)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管理體系績效;

e) 確保策劃有效的能源管理活動,以落實能源方針;

f) 在組織內部明確規定和傳達能源管理相關的職責和權限,以有效推動能源管理;

g) 制定能夠確保能源管理體系有效控制和運行的準則和方法;

h) 提高全員對能源方針、能源目標的認識。


0.4 能源方針

能源方針是XX公司能源管理工作的行動綱領,體現了公司在能源管理方面的定位、努力方向和應當履行的社會責任,是公司實施、改進和評價能源管理體系的基礎。

公司為了完成總體生產經營目標,更好地控制與管理公司生產過程、各類工作活動和服務的能源消耗,達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本增效的目的,制定以下能源方針:

合理調度,優化運行,節能低碳、降本增效

公司將節能降耗和效益最大化作為核心目標,堅持低能耗、低排放、循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從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全面規劃和實施節能減排,通過管理提升、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式使公司的總體能耗持續合理地下降,不斷提高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的綜合效益,最終達到并保持國際領先能耗水平。樹立遵紀守法、能耗標桿的良好社會形象,努力將托電建設成為國際一流的火力發電企業,為保證首都北京安全用電、促進企業與地方經濟共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1 范圍

1.1 能源管理體系覆蓋范圍

8×600MW發電機組的電力生產和2×300MW的熱電聯產及與之相關的生產輔助系統和生產附屬系統的煤、電、柴油、水的能源管理活動。

1.2 地理位置:

xxx呼和浩特托克托縣燕山營鄉

1.3 覆蓋的部門和單位(見能源管理體系組織結構圖)

本手冊依據GB/T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編寫,規定了公司的能源管理體系。

本手冊規定了公司能源管理體系所需活動和服務的管理,提出了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有效性的總要求,明確了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的范圍、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及對文件和記錄控制的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文件的引用而成為本文件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本均不適用于本文件;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

GB/T 29456-2012《能源管理體系 實施指南》

《電力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3 術語與定義

本手冊采用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GB/T 29456 《能源管理體系 實施指南》、《電力企業能源管理體系 實施指南》中的有關術語和定義。

3.1能源 電、燃料、蒸汽熱力、壓縮空氣以及其他類似介質。

3.2能源消耗:使用能源的量。

3.3能源方針:最高管理者發布的有關能源績效的宗旨和方向。

3.4能源目標:公司所要實現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總體要求。

3.5能源指標:為滿足組織的能源方針而設定、與改進能源績效相關的、明確的預期結果或成效。

3.6能源管理體系: 用于建立能源方針、能源目標、過程和程序以實現能源績效的一系列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要素的集合。

3.7能源使用:用使用能源的方式和種類。如通風、照明、加熱、制冷、運輸、加工、生產線等。

3.8主要能源使用:在能源消耗中占有較大比例或在能源績效改進方面有較大潛力的能源使用。

3.9能源基準:用作比較能源績效的定量參考依據。

3.10能源績效:與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相關的、可測量的結果。

3.11能源績效參數:由組織確定,可量化能源績效的數值或量度。

3.12能源效率:輸出的能源、產品、服務或績效,與輸入的能源之比或其他數量關系。

3.13能源評審:基于數據和其他信息,確定組織的能源績效水平,識別改進的機會的工作。

3.14 燃煤發電:以煤化石為燃料生產電能的過程。

3.15 供電煤耗:發電廠扣除自用電后,向電網提供1kWh的電能所消耗的標準煤量,單位g/kWh 。

3.16 發電煤耗:發電廠每發電1kWh的電能所消耗的標準煤量,單位g/kWh。

3.17 發電廠廠用電率:發電廠電力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量與發電量的百分比。

3.18 發電綜合耗水率:火力發電廠單位發電量所消耗的新鮮水量(不含重復利用水率),單位m

3
/MWh。
3.19 發電油耗:火力發電廠每臺鍋爐每年的點火和助燃用燃油的總量(助燃、故障用油量分列),單位t/a.。

3.20 線損率:電力網絡中損耗的電能與向電力網絡供應電能(供電負荷)的百分比率。

3.21 綜合能耗:用能單位在統計報告期內實際消耗的各種能源實物量,按規定的計算方法和單位分別折算后的總和。

3.22能源審計:系統化、文件化地獲取能耗、能源和能效方面的證據,對其進行客觀評價,并確定指定標準的完成范圍,同時對改善能源績效的措施進行識別和提出建議。

3.23 企業能量平衡:以企業(或企業內部的獨立用能單元)為對象,對輸入的全部能量與輸出的全部能量在數量上的平衡關系的研究,也包括對企業能源在購入存儲、加工轉換、輸送分配、終端使用各環節與回收利用和外供各能源的數量關系進行的考察,定量分析企業的用能情況。

4 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要求

公司按照GB/T 23331標準建立文件化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手冊規定了公司能源管理體系所需活動和服務的管理,提出了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有效性的總要求,明確了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的范圍、能源管理手冊(含程序文件)及對文件和記錄控制的要求。

本手冊覆蓋的能源管理體系范圍和邊界為位于中國xxx呼和浩特托克托縣燕山營鄉的xxx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4×600MW 亞臨界濕冷燃煤火力發電機組、4×600MW亞臨界空冷燃煤火力發電機組的電力生產和2×300MW濕冷熱電聯產機組的熱電聯產的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運行中的能源管理活動。發電生產是指從一次能源(燃料、水等)轉換為電能的過程。

《能源網絡圖》對整個企業公司的能源購入貯存、加工轉換、輸送分配各環節的能源流轉情況進行了圖示,詳見附件一《能源網絡圖》。

本手冊在滿足GB/T 23331標準《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的前提下,注重節約的同時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效率,達到持續改進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的目的。

4.2 管理職責

4.2.1 最高管理者

總經理應承諾支持能源管理體系,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具體通過以下活動予以落實:

a)確立能源方針,并實踐和保持能源方針;

b)任命管理者代表和批準組建發電部管理;

c)提供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業節能、技術和財務資源等),以達到能源績效目標;

d)確定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和邊界;

e)向全體員工傳達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使全體員工意識到節能的重要性,樹立節能意識;

f)確保建立當年度的能源目標、指標;

g)確保所建立的能源績效參數適用于本公司;

h)在5年規劃中考慮能源績效問題;

i) 確保每年一次對能源管理的結果進行評價和報告;

h) 實施管理評審。

4.2.2 管理者代表

總經理應指定具有相應技術和能力的人擔任管理者代表,無論其是否具有其他方面的職責和權限,管理者代表在能源管理體系中的職責權限應包括: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

b)指定相關人員,并經總經理批準,共同開展能源管理活動;

c)向總經理報告能源績效;

d)向總經理報告能源管理體系績效;

e)確保策劃有效的能源管理活動,以落實能源方針;

f)在公司內部明確規定和傳達能源管理相關的職責和權限,以有效推動能源管理;

g)制定能夠確保能源管理體系有效控制和運行的準則和方法,如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等;

h)提高全員對能源方針、能源目標的認識。

4.3 能源方針

4.3.1 能源方針是闡述公司為持續改進能源績效所作的承諾。總經理應制定能源方針,并確保其滿足:

a)適合于公司能源利用和消耗的性質和規模;

b)包括持續改進能源績效的承諾;

c)包含提供可獲得的信息和必需的資源的承諾,以確保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

d)包括組織遵守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e)為制定和評審能源目標、指標提供框架;

f)支持高效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及改進能源績效的改進設計;

g)形成文件,在內部不同層面得到溝通、傳達;

h)根據需要定期評審和更新。

4.3.2公司的能源管理方針:

合理調度,優化運行,節能低碳、降本增效

公司將節能降耗和效益最大化作為核心目標,堅持低能耗、低排放、循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從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全面規劃和實施節能減排,通過管理提升、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式使公司總體能耗持續合理地下降,不斷提高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的綜合效益,最終達到并保持國際領先能耗水平。樹立遵紀守法、能耗標桿的良好社會形象,努力將托電建設成為國際一流的火力發電企業,為保證首都北京安全用電、促進企業與地方經濟共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4.4 策劃

4.4.1總則

發電部管理負責能源管理體系的策劃工作,形成文件。策劃應與能源方針保持一致,并保證持續改進能源績效。

公司的能源管理體系是按照PDCA的循環模式運行的。策劃是組織建立、實施并保持能源管理體系,實現能源方針的關鍵環節。策劃需包含對能源績效有影響活動的評審。包括與能源消耗相關的數據、組織機構、管理現狀、工藝流程、生產設備運行現狀、財務信息、產品結構、產量、天氣等對公司能源績效有影響因素的評審。

策劃過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可包括:能源審計、能量平衡、標桿比對、物料平衡、物流分析和設備能效測試等。策劃的輸入應包括能源管理體系過程和用能環節的識別、能源利用情況和節能機會的識別和評價。

策劃結果可包括:能源基準、能源績效參數、能源管理的運行準則、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能源績效的監測和考核方法等。

4.4.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4.2.1 公司建立遵守與其能源使用、能源消耗及能源效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機制。由發電部管理負責獲取并更新適用的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國家相關電力行業的產業政策、行業標準,提倡和淘汰的工藝設備相關文件及要求;各部門負責本專業范圍適用的能源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評價,將情況匯總后報發電部管理。編制《適用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清單》。

4.2.2.2各部門負責識別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適用、應遵照執行的內容。并在管理承諾、能源方針、能源評審、能源基準和能源績效參數、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能力培訓、運行控制、主要用能設備管理、能源采購、測量與分析、合規性評價、管理評審等活動中加以應用。

4.2.2.3 收集獲取范圍包括:

(a)國家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屬于節能的相關法律。

(b)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有關條例、辦法、規定、細則等。例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屬于節能相關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省、自冶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執行和實施憲法、基本法和單行法及行政法規,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例如《xxx自冶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辦法》。

(d)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冶區、直轄市以及省、自冶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例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等

(e)標準:與節能相關的標準包括節能基礎標準、節能監測標準、經濟運行標準、合理用能標準、能源計量標準、能源審計標準、終端用能產品能效標準、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行業準入條件等。

(f)其他要求:

(1)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

(2)行業協會的要求;

(3)節能自愿性協議;

(4)與非政府組織的協議;

(6)與顧客的合同;

(7)與供方的合同;

(8)公司對公眾的承諾;

(9)應遵守的國際公約。

4.4.2.4 獲取渠道、頻次和要求

a)獲取渠道:國務院、發改委、工信部、統計局、自治區政府、國標委網站、政府下發的公文、專業性報刊雜志、上級有關部門等媒介、書店購買等渠道。

b)獲取頻次:至少每年收集一次,將變化和新增內容予以記錄。

4.4.3能源評審

能源評審是建立能源管理體系的基礎,是公司能源管理體系策劃、實施、持續改進的依據。通過能源評審,尋找能源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找出能源使用及改進機會,確定主要能源使用及改進機會,為能源管理體系策劃、建立能源管理方針,制定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制定或修訂完善能源管理規章、制度、規定、辦法等文件和建立能源管理體系提供有力支持。發電部管理負責能源評審的組織和實施。

4.4.3.1 能源評審方法

公司利用生產報表、指標統計結果、主要耗能設備及系統的能源消耗、運行參數監控結果等數據,通過能量平衡(熱平衡計算、電平衡計算、水平衡計算、能流圖)、高耗能設備檢測分析、能源審計、綜合統計分析(含能效對標)、節能監督等方法、工具和活動進行能源評審。

4.4.3.2 能源評審內容

能源評審內容包括能源管理系統現狀;能源計量系統現狀主要耗能系統、設備及能耗水平;綜合能耗水平;能源成本;節能潛力;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績效;與設計參數的對比;與國內、國際電力行業先進水平對比。

4.4.3.2.1 公司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測量數據包括:

a)識別當前能源種類和來源:

識別本公司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附屬生產系統運行所耗用能源的種類和來源。如燃煤、廠用電、生產用油及用水等,主要通過采購獲得及公司轉換的電能。

b)評價過去和現在能源使用情況及能源消耗水平

—— 公司正常生產期間發電部應利用運行報表的各種統計數據及分析結果,依據DL/T 255—2012進行能源使用情況及能源消耗水平評價;

—— 公司在新、擴、改建項目時,發電部管理應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要求組織實施能源評審(可聘請有資質的單位或專業人員),識別項目能源供應情況、項目建設方案中能源使用,分析項目主要生產工藝、用能工藝、主要耗能設備的用能情況、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

4.4.3.2.2 基于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分析,識別主要能源使用情況

a識別對能源使用和消耗有重要影響的區域,確定對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重要影響的設施、設備、系統、過程和人員并確定其現狀:

——輸煤設施、環保設施、制粉設備、鍋爐、汽機、發電機、變壓器等設施和設備;

——鍋爐燃燒系統、給水回熱系統、電氣線路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等;

——能源采購貯存、發電和供電生產、能源的輸送分配、用能與銷售等過程;

——對能源消耗有重要影響的關鍵崗位;

——為公司工作或代表公司工作的人員的節能意識和行為。

b識別影響主要能源使用的其他相關變量。影響主要能源使用其他相關變量包括可控制和不可控制的變量;不可控制的變量包括:氣候與氣溫變化、發供電量需求、煤質變化等;可控制的變量包括但不限于:

——當前負荷下的鍋爐效率與設計值的比較;

——制粉設備能源單耗;

——汽輪機凝汽系統和加熱系統的性能參數等;

——廠用電系統的性能參數、運行方式等;

——輸、變、配電系統的運行方式等。

c)評估未來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企業擴建、機組增容、技術改造后的能源需求變化。

4.4.3.2.3 識別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并進行排序,記錄識別結果:

a)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推廣最佳能源實踐經驗;

——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設備,提高發供電設備能源使用效率;

——充分利用余熱、余壓,提供能源利用效率;

——加強與本企業能源流有關的相關方協調、配合,改進能源績效水平。

b)對改進機會進行分析評價,根據重要程度和可實現程度進行排序。評價和排序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影響能源績效的程度;

——與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施工周期、安全及環境影響、技術成熟度、系統匹配等技術可行性;

——投資回收期、內部收益率、能源外的其他收益等經濟合理性;

——相關方的要求等。

4.4.3.3 能源評審步驟:

確定能源評審范圍;確定能源評審期;確定能源評審方法;確定能源評審依據;確定能源評審資料清單;繪制能流圖;熱、電、水平衡計算;燃料統計分析;高耗能設備檢測分析;系統能耗統計分析;綜合能耗統計分析(含能效對標);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及其績效水平分析;能源管理改進方向評估。

4.4.3.4 能源評審輸出:

發電部管理在能源管理體系建立之初,結合火力發電的特點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如上級或集團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初始能源評審;當設施、設備、系統、過程發生顯著變化時,應進行必要的能源評審。能源評審輸出包括:能源評審報告、用能設備臺賬、主要用能設備清單,計量器具清單和分布圖、能流圖、能耗狀況分析、主要能源使用的區域及能源績效改進機會等。在設備、設施、系統、過程發生顯著變化時,應當根據變化過程或環節重新進行能源評審

4.4.3.5 發電部管理負責保存能源評審的記錄。能源評審記錄可包括:

《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分析表》、《主要能源使用的區域及能源績效改進機會一覽表》、《主要用能設備清單》、《在用淘汰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清單》、《能源計量器具清單》、《能源評審記錄》、《能源評審報告》。

4.4.3.6能源評審結果的應用

能源評審的結果,可應用于建立能源基準、能源績效參數;建立能源目標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4.4.4能源基準

4.4.4.1建立能源基準

a)總則

發電部管理使用能源評審的信息,考慮與本企業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特點相適應的時段,依據一定邊界條件和生產、設備正常狀態下一定時期的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水平,在各層次建立相互關聯的能源基準,并通過與能源基準的對比測量能源績效的變化。在確定基準時應考慮與能源消耗、能源效率的計量、統計、分析系統相匹配,并根據能源結構、產品結構和類型、生產工藝、管理水平和手段、生產用能方面的變化進行調整。

公司將建立的能源基準形成文件,適時評審和更新,并通過能源基準確定、評價和比較能源目標和指標,評估改進的有效性,比較、分析與核算能源績效。在確定基準時應當考慮與能源消耗、能源效率的計量、統計、分析系統相匹配,并根據能源結構、產品結構和類型、生產工藝、管理水平和手段、生產用能方面的變化進行調整;應考慮相關影響因素對比較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原燃料條件、負荷率等外部條件的變化(氣候變化)等。

b)能源基準

發電部管理在建立能源管理基準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機組容量級別、鍋爐壓力參數、煙氣脫硫及脫硝方式、燃煤成分、機組負荷率、冷卻方式、當地氣溫等;

發電部管理在確定能源基準時,應滿足GB21258《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及所在地區政府發布的火力發電廠供電標煤耗限額及計算方法的要求。

4.4.4.2能源評價的方法:

a)應選擇不少于十二個月的數據作為基準。確定基準主要用于自身跨期比較,以在適宜的方面確定、評價能源目標和指標,評估能源績效。

b)發電部管理于每年年底綜合考慮各生產裝置消耗的設計值、歷史數據、上一年實際消耗加權平均值等因素,結合公司下達的生產任務,編制下一年度定額消耗計劃,與各生產廠進行充分溝通后,確定主要產品能源使用定額計劃,報管理者代表審批后,下發消耗定額計劃文件,作為當年度能源管理基準,為能源目標指標的制定、能源管理績效的評價提供依據。

c)年度能源管理基準一經發布,原則上不作修改,當能源的供應、設備、裝置、系統、過程發生變化時,或其他外部原因確需調整的,由發電部管理提出能源基準的調整申請,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實施。

4.4.4.3能源基準調整

發電部管理在能源管理體系建立之初進行能源基準的評審;當出現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時,應對能源基準進行調整:

a)能源績效參數不再能夠反映組織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情況時;

b)能源結構、產品結構和類型、生產工藝、管理水平和手段、生產用能等的變化;

c)發供電量需求、煤質、運行方式、設備更新改造與維護等變化時;

d)生產工況、生產負荷變化較大時;

e)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發生變化時;

f)其他預先規定的情況。

4.4.4.4 能源基準的應用

公司應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水平與相應的能源基準進行比較,測量能源績效的變化。

4.4.4.5 發電部管理應保持并記錄能源基準。

4.4.5能源績效參數

4.4.5.1 發電部管理負責公司能源績效參數的設置。能源績效參數包括管理層面和運行層面。管理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通常與主要能源使用的控制有關;運行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與設備、設施運行控制等有關。

a) 公司級能源績效參數:供電煤耗、供熱煤耗、發電油耗、發電綜合水耗、發電廠用電率。

b) 發電生產系統能源績效參數(或稱小指標),可包括但不限于:

——鍋爐:效率、主蒸汽溫度壓力、再熱蒸汽溫度、排污率、鍋爐煙氣出口氧含量、排煙溫度、n鍋爐漏風率、飛灰和灰渣可燃物、煤粉細度合格率、制粉單耗、風機單耗、點火及助燃用油量等 ;

——汽輪機:汽輪機效率、凝汽器真空度、凝汽器循環水入口溫度、凝汽器循環水溫升、凝汽器端差、凝結水過冷卻度、給水溫度、給水泵單耗、高壓加熱器投入率等;

——熱網: 供熱損耗、供熱回水率等;

——燃料:到貨率、檢斤率、檢質率、虧噸率、索賠率、配煤合格率、煤場結存量、n入爐燃料量及低位發熱量等;

——化學: 自用水率、補充水率、汽水損失率、汽水品質合格率等;

——熱工: 熱工儀表、熱工保護和熱工自動的投入率和準確率n。

c) 能源績效參數的測量、計算方法見DL/T 904《火力發電廠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

4.4.5.2 本企業用采用能源績效參數說明生產運行情況,并在影響能源績效參數的業務活動或基準變化時更新能源績效參數。適用時,確保能源績效參數的更新和能源基準的調整相互匹配。能源績效參數應在建立能源基準、能源目標指標、運行控制、監視與測量分析中加以應用。

4.4.5.3 能源績效參數的評審

發電部管理在能源管理體系建立之初確定能源績效參數,每年年初對能源績效參數進行評審并予以記錄。

4.4.6能源目標、能源指標與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4.4.6.1能源目標、能源指標

4.4.6.1.1 發電部管理應利用能源評審中識別出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主要能源使用以及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考慮相關方的關注點和要求、技術、財務、運行和經營條件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和評審能源目標、指標。能源目標應與能源方針一致,能源指標應具體、可量化、可實現,并具有與能源目標的相關性。

4.4.6.1.2 能源目標、指標通常可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a)能夠反映本企業整體能源利用水平,如綜合能耗、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單位產品可比能耗等;

b)能夠反映主要能源使用的指標,如重點耗能工序的能耗等;

c)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效率等指標。

4.4.6.1.3 發電部管理在建立能源目標和指標時應當規定統計計算的方法、考核準則等。發電部管理應每年年初制定總體及各職能與層次上的能源目標和指標,并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特別是主要能源使用變更時,適時更新或調整能源目標和指標,以適應變化的要求。

4.4.6.1.4 主要能源目標有:供電煤耗、供熱煤耗等。主要指標有:發電煤耗n、綜合廠用電率等。

4.4.6.2 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4.4.6.2.1 公司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以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發電部管理應根據行業及公司自身特點及能源評審識別的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參考行業內的最佳節能實踐,制定能源管理實施方案,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控制可納入企業的項目管理流程;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技術方案和管理措施等,內容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a)明確責任部門及其職責;

b)針對重要能源使用制定的措施和預計實現的節能效果;

c)采用的技術方法、施工方法和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d)確定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等;

e)實施過程的時間進度安排;

f)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驗證的方法。

4.4.6.2.2 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考慮但不限于如下節能內容:

a)淘汰落后高耗能機組、輔機;

b)消除設備配套缺陷(如:大變壓器帶小負荷),優化各主、輔系統運行方式;

c)機組或鍋爐、汽輪機及主要輔機運行優化試驗和調整;

d)選擇、改進混煤堆放方式,實施燃煤高效摻燒;

e)鍋爐風機及給水泵、循環水泵變頻改造;

f)汽輪機通流部分、汽封改造。

4.4.6.2.3 發電部管理應對方案實施過程形成記錄,一般包括實施進度完成情況、預期效果實現情況等。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以是一個文件,也可以是相關的幾個文件。

4.4.6.2.4 發電部管理負責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全面實施。在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實施過程中,當發現不能夠按照原計劃進行時,應當及時對能源管理實施方案進行調整。為確保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時應對方案實施過程及結果進行驗證和評價,形成記錄(如:項目竣工報告、項目總結或后評估報告等)。

4.4.6.2.5當公司能源管理目標、指標變化或公司的活動、市場、節能政策等條件發生變化等需要更改管理方案時,報管理者代表審批后更改。每年度管理評審時,應對能源目標、能源指標與能源管理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修訂,確保其適宜性。

4.5 實施與運行

4.5.1 總則

發電部管理、發電部及相關部門負責對能源策劃的結果予以實施和運行。實施和運行包括:能力、意識與培訓;信息交流;文件;運行控制;設計;能源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的采購.落實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并開展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相關的活動,以實現能源方針和能源目標。

4.5.2 能力、培訓與意識

4.5.2.1 人力資源部負責編制《組織機構、崗位設置管理標準》,以確保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人員具有基于相應教育、培訓、技能或經驗所要求的能力,無論這些人員是為本企業或代表本企業工作。

4.5.2.2 能源管理關鍵崗位包括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部門(發電部、設備部、檢修部、物資供應部、燃料管理部、安全監察部)主任、節能專工、運行值長、燃料采購等相關人員。能源管理崗位人員應獲得相應資質

4.5.2.3 人力資源部組織編制《員工績效管理標準》、《教育培訓管理標準》、《人才評價管理標準》、《仿真培訓基地管理標準》,識別在崗員工、轉崗員工、新員工、代表企業的員工等培訓需求,實施繼續培訓和入職培訓,并保持適當記錄。

4.5.2.4 培訓內容包括全面節能管理、能量平衡分析、熱力經濟分析和計算、效率監控方法、主輔機經濟調度和節能技術等。

4.5.2.5 人力資源部應確保為企業或代表企業工作的人員認識到:

a) 符合能源方針、程序和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滿足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作用、職責和權限;

c)改進能源績效所帶來的益處;

d)自身活動對能源使用和消耗產生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其活動和行為對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的貢獻,以及偏離規定程序的潛在后果。

4.5.3 信息交流

4.5.3.1 總經理辦公室、發電部管理負責對能源基準、能源績效參數、能源目標指標在員工所在崗位及相應層次進行內部溝通,尤其是當能源績效納入企業考核機制時,對考核的過程及結果應予以內部溝通。溝通的形式包括各種會議、公告欄、論壇、簡報、意見箱、網絡、電子媒體。

4.5.3.2 發電部管理負責外部交流工作。包括當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股東方等相關方。由發電部管理以報表、報告、網絡、電子媒體等形式方式予以實施。有條件時,在電廠信息系統中增加“供電煤耗、油耗、燃氣耗、發電綜合水耗、廠用電率”等實時在線監測數據,便于相關人員查詢。

4.5.3.3 發電部管理負責收集、傳遞企業能源信息、開展能源體系的策劃、實施、監督、檢查。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能效對標活動,進行節能工作經驗交流,推廣現代化節能管理方法、節能技術改造和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n。

4.5.4 文件

4.5.4.1 文件要求

發電部管理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能源管理體系文件,以確保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和持續改進。

發電部管理組織編制《能源管理手冊(含程序文件)》和作業文件。

a)本企業能源管理體系文件可包括:

——能源管理手冊,包括形成文件的能源方針、職責權限、組織結構等;

——GB/T23331標準要求的程序文件及記錄;

——能源基準、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本企業為確保能源管理過程的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需的作業文件;

——外來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合理用能評估報告、設備說明書以及相關方文件等);

b)體系文件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印證。各層次文件可以相互引用,下一層次文件的內容應是對上一層次文件內容的更為具體、詳細的描述。

c)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的復雜程度、數量、所投入資源等,取決于體系覆蓋的范圍、本企業的規模、消耗能源的類型與數量、能源利用過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復雜程度等因素。

d)本企業建立企業標準體系時,應使能源標準體系構成企業標準體系的一部分,包括能源基礎標準、能源技術標準、能源管理標準、能源工作標準。

4.5.4.2 文件控制程序

1目的

對能源管理體系有關的文件進行管理,確保使用場所可獲得適用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2 適用范圍

與能源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文件的管理,包括適用的外來文件。

3 職責和權限

3.1發電部管理負責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的歸口管理;

3.2 各部門(單位)負責所屬范圍內文件的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文件的組成

按照文件的形成主體來分,本企業的能源管理體系文件分為內部文件和外部文件兩類。

a) 內部文件:能源管理體系內部文件包括能源管理手冊(含能源方針、程序文件)、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作業性文件以及相關記錄。

b) 外部文件:指本企業適用的環境、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

4.2 內部文件管理

4.2.1 文件形成

4.2.2 文件標識

a) 能源管理體系文件一律用文件名稱和編號作為標識,并注明版本。

b) 能源管理體系文件修訂采用在文件上直接修改,并保留原來的規定(一律采用加刪除線),新修改內容加下劃線。

4.2.3文件發放

能源管理體系文件采用電子文檔(并去掉所有的編輯功能),在公司OA網公布,公司員工從OA網上獲取。文件發布前由文件編制者確認文件的適用性。

4.2.4文件執行

公司員工要認真學習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然后按照規定執行。

4.2.5 文件修訂

文件使用者發現文件不適用時,要進行更新,更新流程如下圖2:

圖2 文件更新流程圖

文件更新后,在文件的適當位置標注更新時間、更新版本和更新變化內容。

4.3外來文件的管理

國家、地方政府、相關組織、顧客以及供方等有關環境、能源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其他要求的最新版本,由發電部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傳閱。

4.4 其他管理

4.4.1 發電部管理在公司OA上建立《文件明細表》,做好鏈接,并根據文件的變化隨時更新。

4.4.2 在文件執行過程中所需部門根據權限下載使用。

4.4.3 文件已經作廢,但由于法律法規原因或作為知識積累而需要留存的,一律由發電部管理在OA上發布相關通知,告知各部門使用時注意,避免誤用。

4.4.4 對于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一律執行《保密工作管理標準》。

4.5 文件評審

管理者代表每年組織一次對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的評審,發現不適用情況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換版。

5 相關文件

《保密工作管理標準》

6 記錄

《文件明細表》

4.5.5運行控制

4.5.5.1 發電部管理應組織各部門共同策劃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運行和維護活動,使之與能源方針、能源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一致。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過程和活動可包括產品和過程的設計控制、設備設施的配置與控制、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控制及能源的購入貯存、加工轉換、輸送分配及最終使用等過程控制,制定相關標準或規章制度,使其在受控狀態下運行。

在制、修訂控制準則如運行、檢修規程及反事故措施、緊急情況或潛在災難的應急預案時(包含設備采購),發電部管理應將能源績效作為決策的依據之一。

4.5.5.2 發電生產所需的能源管理制度和規程可包括但不限于(不必形成獨立文件):

a)運行管理標準;

b)運行規程、系統圖管理標準

c)運行調度管理標準

d)設備檢修管理標準;

e)設備、設施管理標準;

f)計量管理標準;

g)熱力試驗管理標準

h)金屬試驗與檢驗管理標準

i)外包工程(項目)管理標準

j)運行分析鍋爐標準

k)技術監督管理標準;

l)安全管理標準;

m)能源與環境管理標準;

n)能量平衡管理制度;

o)節能分析管理辦法;

p)節能監督管理標準

q)節油管理制度;

r)節電管理制度;

s)節水(汽)管理制度;

t)非生產用能管理制度;

u)能源分析制度;

v)能效對標管理制度;

w)能源獎懲管理制度(含煤、水、油、電單項獎懲和綜合能源獎懲)。

4.5.5.3 發電生產中的能源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a)負荷經濟調度

——在電網調度允許的前提下,要按各臺機組效率(即單元機組微增發電煤耗率)的高低順序分配負荷,使效率高的機組多帶負荷,保證全廠綜合能耗最低;

——根據負荷計劃和預測,結合機組能耗指標情況,合理安排機組停備或檢修。

b)煤場管理

——細化存煤管理,不同煤種分堆存放;

——煤場建立定期測溫制度,在煤堆放時要分層壓實,防止存煤自燃;

——存煤要按“燒舊存新”的原則安排入爐,減少因存煤時間過長引起發熱量損失;

——做好防風損和雨損各項措施,努力降低煤場損耗,煤場存損率應不大于0.5%;

——煤場設置良好的排水設施,防止煤中水分增加;

——每月對煤場存煤進行盤點,正確測量體積及密度,存煤盤點應精確,宜采用激光盤煤儀等儀器提高盤煤精度,并進行盈虧煤分析。

c)燃煤質量監測管理

——嚴格執行燃煤采制化管理制度,按規程規定進行工業或元素分析;

——入爐煤質的化驗要及時提供給生產運行人員,以便掌握煤質變化情況,確保鍋爐燃燒穩定、經濟;

——煤質化驗結果要按照要求建立臺帳備查,不得隨意調整入爐煤熱值,控制好入廠入爐煤熱值差,一般應小于502kJ/kg,做到入爐煤量和質量的真實統計和分析,真實反映企業的煤耗水平;

——入爐煤必須通過合格的皮帶秤計量,定期進行實物或實物模型校核,精度應達到±0.5%以內;實煤校驗時的校驗煤量,不得小于皮帶運行時最大小時累計量的2%;

——入爐煤采樣裝置應采用全斷面采樣,對于入爐煤非全斷面采樣裝置要定期調整、校驗保證采樣頻次、深度符合標準;

——燃煤偏離設計煤種較大時,必須通過試驗研究煤種的摻燒和混燒特性,確定最佳配煤比例,以適應鍋爐設計煤種燃燒特性要求,保證燃燒的穩定性與經濟性。

d)供熱系統能源管理

——要在滿足供熱參數需求的前提下,選擇參數較低的抽汽壓力點優先供熱,供熱蒸汽流量表應為智能流量表。

——多臺機組同時供熱時,應通過供熱負荷分配試驗的結果,確定機組供熱的先后順序。

——供熱量的調整應采用調整熱網循環水量與溫度相結合的方法,提高單位工質攜帶熱量的能力,降低熱網循環水泵耗電率。

e)節能技術改造管理

——根據有關標準規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在保證設備、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的前提下,采用先進的能源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依靠科技進步,降低設備和系統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提高機組經濟運行水平效率。

——技術改造項目應從技術可行性、經濟性、綜合效益等方面編制專題分析報告,對改造的投資費用,能源效果,投資回收年限進行估算。

——對于技術改造的項目(工程),技改前后應及時開展與該系統有關的專項熱力試驗,作為對改造效果的評價依據。

f)運行參數優化管理

——在運行部門開展指標競賽與耗差分析,調動運行人員積極性。

——建立以耗差分析為依據的運行績效考核系統,通過偏差分析,與設計值、優化值、歷史值相比較,不斷提高運行調整水平,實現對機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有效管控,使機組各主要經濟指標如蒸汽壓力、溫度、真空、端差、氧量、飛灰含碳量等處于最佳運行狀態,提高機組經濟運行水平。

g)設備及煤質變動管理

——機組大修、技術改造、煤質變動后,應進行鍋爐燃燒優化和制粉系統優化調整試驗,汽機冷端系統優化,指導運行人員進行燃燒調整,提高鍋爐效率、低負荷穩燃能力和降低輔機電耗;

——更換新煤種時,要進行不同煤種混燒的燃燒調整試驗,尋找最佳混配摻燒方案。

h)機組啟停能源管理

——應制定機組啟停優化措施,細化機組啟停步驟,合理安排輔機啟停順序,細化各操作過程,各環節緊密銜接,縮短運行時間,減少啟停過程的水、煤、電、油等消耗,實現機組啟停全過程能源降耗;

——啟動過程中,應根據機組實際情況選擇采用臨爐加熱、臨爐送粉、爐底加熱、汽缸預暖、小油槍或等離子點火、汽泵全程運行、單側風機啟動等能源技術,同時根據參數變化,適時投運設備,優化啟動過程;

——停機過程中,應合理安排高耗能設備(如循環水泵、凝結水泵、給水泵等)停運。

i)鍋爐運行能源管理

——控制鍋爐風量,保持經濟煤粉細度,優化一二次風配比,降低飛灰和爐渣含碳量;新機組投產要進行優化燃燒調整試驗,煤種變化大要及時進行優化燃燒調整,確定優化的風率、風量、風量分配方式、氧量、經濟煤粉細度、煤粉濃度、燃燒器投運方式,提高鍋爐效率;

——加強鍋爐吹灰管理,應根據吹灰前后排煙溫度和主、再熱汽溫變化情況,定期分析吹灰效果,優化吹灰的次數、時間,避免欠吹或過吹,吹灰器投入率不低于98%。

——合理優化磨煤機運行方式,在機組運行工況允許的條件下,及時投、停磨煤機來保證制粉系統的經濟運行,避免磨煤機低出力運行;

——定期對爐膛、尾部煙道、預熱器漏風進行測試,發現異常變化應及時分析查找原因并處理。

j)汽輪機運行能源管理

——對于設計變壓運行的機組,發電部應進行定滑壓曲線的試驗、測繪,并嚴格按照曲線運行,使機組在各種負荷下保持汽輪機運行隨機發電負荷下的設計運行效率(年平均值);

——機組啟動正常后,及時將單閥切為順序閥控制,減少調門的節流損失,順序閥控制方式運行時,應通過閥序優化試驗,測定調門開度與流量對應關系,優化調門重疊度曲線,運行時閥門開啟重疊度不宜大于10%;

——保持高、低壓加熱器端差在正常范圍內,超出規定值及時對高、低壓加熱器基準水位進行校正,控制水位在正常范圍內,降低高、低壓加熱器端差,保持高壓加熱器投入率達98%以上;

——應對凝結水、給水等各級加熱器溫升進行分析,防止水側旁路閥發生短路;

——應通過試驗確定各機組循環水泵與真空經濟工況點(參見DL/T 932),優化循環水泵的運行方式,保持在最佳真空運行;

——對于雙背壓凝汽器,應確保高低背壓凝汽器背壓偏差在設計值范圍內運行;

——加強凝汽器膠球清洗管理,膠球清洗裝置投入率應達到98%以上,膠球回收率應達到95%以上;

——定期進行真空嚴密性試驗,及時查找并消除真空系統漏點,濕冷機組真空下降速度不高于0.27kPa/min,空冷機組300MW及以下真空下降速度不高于0.13kPa/min,空冷機組300MW及以上真空下降速度不高于0.1kPa/min;

——加強空冷島運行管理,通過試驗確定最佳的風機運行頻率,使機組功率的增加與空冷風機耗功增量之差最大,機組的經濟性達到最佳。

k)電氣運行能源管理

——每月不少于一次開展廠用電率對標工作,進行全廠電平衡測試及分析,對6kV及以上的主要輔助設備至少每月統計一次耗電率,統計分析各主要輔機設備耗電率變化情況,積極采用管理和技術措施降低輔助設備耗電率;

——正常運行時,氫冷發電機氫氣純度保持在98%以上,最低不應低于96%;

——變壓器因負荷較低造成的損耗偏大,應通過聯系電網合理安排機組和電網運行方式,盡量提高變壓器的負荷;

——因變壓器由于設備的原因造成的損耗偏大,應制定相應的運行、維護、檢修等措施降低損耗;

——主變的冷卻方式應根據環境溫度變化和機組負荷水平,適當調整運行冷卻器數量,合理控制變壓器上層油溫在30℃至60℃之間;

——加強照明管理,規范辦公區域、現場生產區域內的照明方式;

——加強企業用電管理,減少非生產用電。

l)輔助系統能源管理

——加強化學監督和水處理工作,嚴格執行鍋爐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鍋爐受熱面和凝汽器、加熱器及汽輪機通流部分發生腐蝕、結垢和積鹽,減少各種汽水損失,合理降低排污率;

——應通過試驗確定脫硫系統最經濟的循環泵及噴淋層的運行組合方式,確定氧化風量和吸收塔液位及石灰石粒徑的優化運行方式;

——應避免脫硫系統發生除霧器的堵塞和結垢,確保除霧器清潔,減少系統阻力,維持脫硫系統水平衡,利用停機機會檢查除霧器,清理堵塞;

——脫硝系統投運應與鍋爐低氮燃燒調節緊密配合,用經濟的噴氨量滿足氮氧化物達標排放要求;

——SCR脫硝系統投運期間應檢測氨逃逸率,氨逃逸應小于3 ppm,鍋爐空氣預熱器應定期吹灰,防止煙氣中的少量硫酸氫氨在換熱片上沉積而堵塞空氣預熱器;應加裝空氣預熱器水沖洗裝置,定期進行沖洗;

——電除塵器應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統或高頻開關電源;

——除灰渣系統應根據機組燃煤量、煤種、灰分、機組負荷等的變化,調整落灰時間和循環周期,降低輸灰單耗;

——機組低負荷時,結合燃煤量,及時調整撈渣機輸送速度(或轉速);

——加強對輸煤系統設備啟停管理,減少輸煤系統設備空載運行時間,合理調整輸煤系統運行方式,控制皮帶出力在額定值范圍內運行;

——輸煤系統沖洗水回收系統、煤水處理設備能正常投運,確保排污水和沉積煤泥再利用。

m) 設備檢修能源管理

——開展日常設備維護及各項定期工作,通過檢修消除生產現場設備煤、粉、油、風、水、汽、氣、灰的跑冒滴漏現象,解決設備磨損,減少能源損失,提高設備健康水平;

——策劃檢修方案,檢修前應開展各種能耗診斷試驗,科學制訂能源目標、方案措施、作業指導書、檢修標準,并嚴格檢修工藝,認真組織實施,確保修后達到預期效果。

n)加強閥門內漏管理

——從設計、安裝、采購等方面入手,宜采用新技術、新工藝;

——機組大修前、后應進行熱力系統不明泄漏率試驗;

——加強對疏水閥門的檢查維護,加大閥門密封面研磨治理,對于密封面磨損過大的閥門及時進行更換;

——機組啟停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對疏水閥門進行開啟和關閉操作,不應早開、晚關疏水閥門,以免蒸汽過度沖刷造成疏水閥門損壞;

——建立閥門定期檢漏制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對介質溫度超過150℃的疏放水門應加裝管壁溫度測點,監視其溫度變化趨勢,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機組啟動后應對需關閉的閥門進行全面檢查,對管壁溫度測點或紅外線測溫儀測得的閥體溫度進行分析。

o)非生產用能管理:

——應建立非生產用能管理制度,重點加強對非生產用能種類、范圍以及審批、計量、結算、監督的管理;

——應消除非生產用能的無管理、無計量、無結算、無監督、長明燈、長流水、電腦長開機、空調長不關現象。

p)節水管理

——按照DL/T 783和GB/T 18916要求,加強企業的節水管理;

——本企業的熱力系統、廢水處理及回收利用系統、循環水系統、冷卻水系統、工業水系統、自備水系統等設施屬節水設施應納入節水管理范疇;

——根據季節變化和機組起停與負荷變化情況,在充分保證發電機組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及時調整循環冷卻水量和工業冷卻水量,做到安全經濟運行;

——加強機組熱力系統的運行維護,減少熱力系統泄漏量,降低機組補水;

——提高各類工業廢水、生活廢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各類廢水的外排量,降低耗水指標。

q)保溫管理

——制定保溫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對保溫結構進行巡查和維護,每季檢測一次,不合格點及時消除。

——確保熱力設備、管道及其附件的保溫結構外表面溫度合格,當環境溫度低于25℃時,熱力設備、管道及其附件的保溫結構外表面溫度不應高于50℃;當環境溫度高于25℃時,保溫結構外表面溫度與環境溫度的溫差應低于25℃。

4.5.5.4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貫徹實施

發電部管理負責將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傳達給為企業或代表企業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領導、有關部門管理人員、生產崗位員工,非生產用能部門有關人員以及為企業工作的外包方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保證制度和規程的有效實施:

a) 企業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應經正式批準、頒布實施,滿足GB/T23331-2012中4.5.4.2的要求;

b) 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的學習、培訓,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制定培訓內容和計劃,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滿足GB/T23331-2012中4.5.2的要求;

c) 定期研究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落實解決方案,滿足GB/T23331-2012中4.5.3的要求;

d) 企業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應定期組織進行修訂,滿足GB/T23331-2012中4.5.4.2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對相關制度和標準進行修訂:

——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能源管理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能源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的重新修訂不宜超過五年。

e) 公司應保留將能源管理制度和標準傳達給為企業或代表企業工作的人員的證據。

4.5.6 設計

4.5.6.1本企業在新、改、擴建項目的設計和規劃中,應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6號令)的規定,對所有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節能評估工作;各部門應針對影響能源績效較為顯著的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考慮能源績效改進的機會和運行控制的需要,能源績效評價的結果應納入相關項目的規范、設計和采購活動中。

4.5.6.2 發電企業的規劃與設計

各部門在規劃新建項目和改造項目時,應當結合能源評審的結果,評價影響能源績效的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的能源使用,評價結果要作為實施項目的輸入之一。

a)在基本建設規劃時應要求設計單位結合項目所在地的地域特點、經濟結構、電網結構、電力市場、熱力市場、能源供應等因素,積極發展新型能源(如:分布式能源、熱電聯產項目等)的應用,項目能耗指標先進、科學;

b)要求設計單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能源篇章,內容應做到指標先進、技術可行、經濟合理,不使用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產品和工藝,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有關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電力行業的規章、規范、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

——燃料品種、采購及基本參數;

——主、輔機等設備選型;

——應用成熟能源技術的情況,控制能耗、能效的主要方法。

c)公司在新、改、擴項目的在可研論證時應對設計方案開展能源經濟技術比較,在規劃設計、系統優化、設備選型、材料選擇等方面,綜合考慮節煤、節電、節油、節水等各項措施,采用大容量、高參數、高效率、節能型、節水型的設備,設備的性能指標和參數應與同容量、同參數、同類型設備對比,確定先進合理的煤耗、電耗、水耗等能耗設計指標和先進合理的能源設計方案。在確定設計方案過程中,應使影響能耗、能效的指標或績效參數達到科學、合理和可控;

d)應要求設計、制造、安裝單位在項目設計、制造、安裝中優先使用成熟的能源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

e)應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對新、改、擴建項目的可研設計開展能源評估。能源評估報告應對項目能源供應情況、項目建設方案能源、項目能源消費和能效水平、能源措施等開展評估,分析項目主要生產工藝、用能工藝、主要耗能設備的用能情況及存在問題,對項目的用能狀況進行全面分析,提出優化利用能源的措施。

4.5.7能源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采購

當采購對主要能源使用有影響的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時,總經部、設備部、燃料管理部應首先評價采購需求。采購規程、招標和合同文件應包括能源消耗的要求,當采購對能源使用有重大影響的服務、產品、設備時,應分析采購的生命周期成本,還應分析其生命周期內對能源使用、能源消耗和能源績效的影響適宜時,組織應將能效產品和服務作為采購行為的優先選擇。

4.5.7.1 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的采購控制應確保:

a)在采購對主要能源使用具有或可能具有影響的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時,在對供應商評價過程中應考慮能源績效的要求,并告知供應商。其中,考慮的能源績效要求可包括: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

——與整個用能系統的匹配程度;

——采購產品和設備的能效水平、運行穩定性,如電動機的能效等級等;

——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的能力水平;

——供應商自身的資質、信譽、技術實力、經驗等。

b)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的采購應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過程嚴格按照國家、行業以及上級主管機構的招投標管理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中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以及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上級管理機構已明確規定供應商等特殊情況,按照招標管理范圍經上級管理單位批準后方可不進行招標;

c)采購能源服務(如外包運行、維護、技術監督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提供服務方的資質及其能力是否能滿足企業的需要,可行時參照或作為企業內部部門進行管理,制定對服務方的管理標準,內容應包括管理、評價、考核的流程和相應的考核細則,并在服務過程中對其提供的服務進行符合性、有效性評價。

4.5.7.2 能源采購管理

能源采購主要是以煤、油為主的燃料采購。燃料采購管理應建立配套的制度體系,管理制度包括燃料計劃、采購、調運、接卸、計量、驗收、耗用、儲存、保管、統計、核算和專項分析、評價等內容。燃料管理部編制相關采購管理標準,以確保:

a) 燃料采購計劃管理。根據發電計劃、庫存和用煤需求、煤炭市場狀況,本著“購、耗、存量合理均衡”的原則,編制燃料采購計劃;在保證發電設備安全的前提下,優化燃料采購結構,最大程度降低采購成本;

b) 采購合同管理包括:

——簽訂合同前掌握供貨方的法人資格、資信情況,進行資質審查;

——在簽訂煤炭購銷合同時,應根據電廠鍋爐設計要求和儲存損失的實際,結合煤炭質量狀況,對煤炭的質量提出具體要求和波動范圍,包括: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 MJ/kg)、干燥無灰基揮發份( Vdaf%)、全水份(Mt%)、收到基灰分(Aar%)、干燥基全硫(St,d%)等指標;

——在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的同時,應簽訂質價協議,對煤炭質量超出合同文本要求的波動范圍以外的部分,依據協議要求予以索賠或拒付;

——采購合同應明確收供貨單位、到站、礦別煤種、供貨時間、供貨方式、數量、質量、價格、檢驗方式、結算方式以及違約責任;

——不得擅自調運未簽訂購銷合同的煤炭進廠。

c) 調運管理。要根據煤場庫存、生產耗用、設備檢修等動態情況以及公路、鐵路運煤的供應情況,適時調整調運計劃,實現各煤種合理搭配、平衡調運,保持煤場的合理庫存。

d)接卸管理。應設專人負責進廠車的接卸管理工作,加強與站的聯系,加速車輛周轉;對燃料接卸車輛的機械、電氣、通訊設備等設施,應加強維修管理,保持設備運行完好。

e)入廠煤質化驗指標如發熱量、水分、揮發分、硫分、灰分、灰熔點、可磨性系數、粒度等,超過合同約定讓步接收時應履行審批手續,通知生產、運行部門,并通知供方改進,進行索賠。入廠驗收管理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建立完善、嚴密的入廠煤驗收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

——從事燃料計量與采、制、化工作的人員應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入廠煤檢質率、檢斤率應達到100%;

——采用機械化采樣裝置,提高裝置投入率,年投運率不低于90%,應避免人為操作,保證驗收結果準確;

——計量設備應取得檢定合格證;

——定期檢查衡器機械、電氣部分,防止故障影響計量精度;電子皮帶秤應定期進行實物校驗,精度應達到±0.5%以內。

4.6 檢查

4.6.1 監視、測量與分析

在生產運營過程中,發電部管理應在能源管理體系策劃階段考慮監視測量的需求,對能源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決定能源績效的關鍵特性進行監視、測量和評價,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建立一套監視、測量和評價體系,用于開展以下工作:

a)對生產運營用能、管理運營用能和生活用能進行例行監視與測量,對能源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日常運行情況進行監視、測量與分析;

b)建立能源管理績效評價程序,其內容應包括評價基準、評價方法和頻次等;

c)監視和測量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特性的變化,必要時提供緊急情況的應變數據和信息,并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

d)對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遵守的文件進行定期的遵法性評價,對技術標準、合同/、協議、相關方要求、有關承諾等進行符合程度評價;

e)監視、測量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校準和檢定、測試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f)保存監視、測量和評價結果的記錄。

4.6.1.1公司總經部負責制定監視測量計劃或方案,按照確定的統計期對關鍵特性進行監視、測量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確定影響能源績效的關鍵特性(指標、參數),包括:

——對發電設備、輔助設備和附屬設施用能過程進行能源評審的結果;

——主要能源使用有關的參數,包括凝結水泵、磨煤機等輔機設備耗電率(占廠用電率的比重);

——能源績效參數,包括發電煤耗、發電廠用電率等;

——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實現目標、指標的結果,包括管理能源和技術能源;

——實際能源消耗與預期的比較,能源量或降耗量等。

b)制定監視測量計劃,按確定的統計期對關鍵特性進行監視、測量和分析:

——對采購的燃料(燃煤、燃油),化驗或試驗對照采購標準的結果;

——對用能過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包括設備巡視、燃煤摻配、輔機耗電率、采暖制冷系統等;對生產日報數據統計分析、經濟活動分析等;

——建立健全試驗組織,對主要用能設備的運行指標、參數定期進行測試或試驗,包括鍋爐熱效率、汽機熱耗率、給水溫度、排煙溫度、真空嚴密性試驗、空氣預熱器漏風率、輔機耗電率、輔助系統采暖制冷效率等;

——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實施進度、實施后的效果評估,確定實現目標、指標的程度,包括優化運行、技術改造等,包括優化運行、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工程質量及節能績效;

——開展能源監督、能源審計、能效評估或能效對標等工作的結果;

——有關能源管理的經濟技術目標、指標;

c)保留監視、測量結果的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若發現能源績效出現較大偏差時,應及時確定對策,作為采取措施的依據;

d)針對監視測量的關鍵特性,配備所需的監視測量設備,應對用于測量的能源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保留證據或記錄。能源計量裝置的配備與管理按GB/T 21369執行;

e)對GB/T28557標準要求統計的能耗績效相關數據,至少應按日統計,并做好月度、年度分析和評價。

4.6.1.2 公司應按照GB/T 21369的要求配備與管理所需的監視測量設備,為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重現,對用于測量的能源計量裝置要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保留相應的證據或記錄。

4.6.2 合規性評價

4.6.2.1 發電部管理負責評價公司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并保存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記錄。評價可由企業內部有相應能力的人員,也可借助外部資源。

4.6.2.2 合規性評價可針對多項或單項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或其他要求進行。可包括:

a)與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b)與國家節能規劃中對企業節能(量)要求的符合性;

c)與國家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要求的符合性(適用時);

d)能源績效與GB 21258標準和有關地方能耗限額標準的符合性;

e)能源測量設備的配置和管理與GB/T 21369標準的符合性。

4.6.2.3 合規性評價的方法可包括:

設備設施能效評估、文件和記錄審查、能耗數據分析、現場檢查等;評價頻次取決于以往合規性情況、所涉及具體法律法規要求等因素。可將合規性評價與其他評價活動(如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能源審計等)結合進行。

4.6.3 能源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

4.6.3.1 內部審核策劃

4.6.3.1.1 由發電部管理組織在年初制定《年度內審方案》,制定《年度內審方案》策劃時應考慮的因素:

a)擬審核的過程和區域的狀態和能源使用的重要性;

b)以往審核的結果;

c)確保組織的所有職能、層次和體系要素以及整個能源管理體系都能得到定期審核。

4.6.3.1.2《年度內審方案》的內容包括審核目的、審核范圍與程度、審核依據、審核頻次、審核時間、審核的職責與資源、審核程序、審核實施、審核員的評價與選擇等。

4.6.3.1.3 通常內部審核每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對于運行狀況問題較多、重要的區域或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執行較弱的部門和場所,應加大審核力度。

4.6.3.1.4 審核方式:審核可采取集中時間審核,也可結合日常檢查活動進行滾動式審核。

4.6.3.2 審核組

4.6.3.2.1管理者代表在經過培訓具有內審員資格的人員中選用與審核對象無直接責任的內審員組成審核小組,親自擔任審核組長或任命其他內審員擔任審核組長。

4.6.3.2.2 審核組長負責編制內部審核計劃,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實施。審核計劃內容包括:

a)審核目的、范圍;

b)審核依據;

c)審核組成員與分工;

d)審核取證日期;

e)審核時間、審核部門、審核條款等日程安排。

4.6.3.2.3 審核組將《內部審核計劃》在審核前一周通知被審核部門。

4.6.3.3 審核預備會

審核組長在審核前召集審核小組會議,明確各成員分工和要求,確保每位對審核任務清楚。除初次內審外應將前次《內部審核報告》中的提出的問題和需關注的重點予以介紹,以便審核員有針對性地進行審核。

4.6.3.4 編制檢查表

審核員根據分工編制《內審檢查表》,《內審檢查表》應突出審核區域的主要職能。

4.6.3.5 首次會議

由審核組長主持召開首次會議,審核組全體成員、總經理、管理者代表和受審核部門負責人、能源管理相關人員參加,與會人員需簽到。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小時,會議內容:

a)聲明審核目的、范圍和依據;

b)介紹審核組成員和分工;

c)宣布審核日程安排;

d)簡要介紹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e)明確陪同審核的聯絡人員。

f)受審核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等要求。

4.6.3.6 現場審核

4.6.3.6.1審核員按照審核計劃進行審核。

4.6.3.6.2通過交談、查閱資料、檢查現場等收集能源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客觀證據,并在《內審檢查表》上如實記錄。

4.6.3.6.3審核員將所記錄的客觀證據對照審核準則進行評價,以形成審核發現,當審核發現存在不合格時,應出具《不符合項報告》。

4.6.3.6.5每天審核結束后由審核組長召開審核組成員會議,內審員向組長通報當天的不合格項和審核進度,組長檢查。

4.6.3.6.6在末次會議上,所有不合格報告均應由受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4.6.3.7 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由審核組長主持,由審核組全體成員和受審核部門負責人、能源管理相關人員參加。與會人員簽到。會議時間控制在一小時內,會議內容有:

a)重申審核的目的、范圍和依據;

b)報告不合格,提出糾正措施要求;

c)報告審核結果;

d)分發不合格項報告;

e)領導講話。

4.6.3.8 審核報告

末次會議結束一周內,審核組長應向管理者代表提交《內部審核報告》。審核報告的內容:

a)審核目的、范圍和依據;

b)審核組成員;

c)審核綜述;

d)管理體系評價;

e)不合格項糾正措施要求;

f)不合格項分布表。

4.6.3.9 跟蹤驗證

4.6.3.9.1發生不符合項的責任部門收到《不符合項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對不符合項采取糾正措施。

4.6.3.9.2審核組應對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及時向管理者代表報告。

4.6.3.9.3糾正措施完成后,內審員對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驗證,在不符合項報告驗證欄中記錄并簽字。發現遺留問題應提出糾正措施要求。

4.6.3.10 內部審核所有的活動記錄(包括會議記錄),由發電部管理保持。

4.6.3.11 內部審核結果,應提交管理評審。

4.6.4 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發電部管理應通過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來識別和處理實際的或潛在的不符合(不符合的趨勢),包括:

a)評審不符合或潛在的不符合(但不限于這些內容):

——未建立或未實現能源目標、能源指標與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未規定能源管理體系的職責;

——未滿足適用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

——未對主要用能設備或系統按規定要求進行監測;

——未按計劃維護用能設備,未達到運行效率指標;

——物料及生產過程能源績效參數發生連續不符合或嚴重不符合;

——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與體系運行日常檢查發現不符合;

——資源和能源消耗超標;

——與主要能源使用有關的關鍵特性連續或嚴重不符合運行準則要求的;

——主要用能設備發生重大故障;

——關鍵耗能崗位出現嚴重或連續性操作失誤;

——經數據分析其他等手段發現有潛在不符合;

——外部審核(如能源審計、節能規劃、節能評估、節能監查、清潔生產審核、節能量核查、炭核查等)提出的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時。

b)責任部門應確定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的原因;

c)評估采取措施的需求確保不符合不重復發生或不會發生;

d)制定和實施所需的適宜的措施;

e)保持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記錄;

f)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應與實際的或潛在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能源績效結果相適應。

當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涉及程序文件等的修改時,應按照文件管理的要求對涉及的相關文件進行修改。發電部管理應確保在必要時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改進。

4.6.5 記錄控制

4.6.5.1發電部管理應根據需要收集匯總各部門記錄表樣,以證實符合能源管理體系和GB/T23331標準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能源績效成果。

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記錄進行識別、檢索和留存,并實施控制。

相關活動的記錄應清楚、標識明確,具有可追溯性。

4.6.5.2 能源管理體系的記錄可包括:

1)能源使用和主要能源使用識別與評價記錄;

2)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與合規性評價;

3)能源績效參數、能源基準和標桿的建立、評審與更新記錄;

4)證實能源目標和指標實現的記錄;

5)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實施過程與結果評價和更新記錄;

6)人員專業能力需求與評價記錄;

7)設備設施計量與監測裝置的相關記錄;

8)培訓記錄;

9)信息交流記錄;

10)文件控制的相關記錄;

11)與設計相關的記錄;

12)設備設施的采購、維護和更新,以及主要設備設施操作人員資質鑒定的相關記錄;

13)能源采購、檢驗、貯存記錄;

14)能量消耗及能源指標相關報表;

15)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實施、驗證記錄;

16)能源績效參數監控記錄;

17)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記錄;

18)能源管理體系內審和管理評審記錄;

4.6.5.3 除上述記錄外,還可包括:

1)能源審計與節能監測報告;

2)綜合能耗與節能量的分析報告;

3)節能新技術應用效果;

4)節能項目實施結果;

5)能源管理績效評價結果;

6)能源評估與審查報告;

7)其他記錄

4.7 管理評審

4.7.1 總則

總經理每年對本企業的能源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n充分性和有效性。

發電部管理負責保存管理評審的記錄。

管理評審參與人員通常包括:

1)最高管理者;

2)管理者代表;

3)能源管理人員,包括能源計量員、能源統計員、能源消耗定額考核人員、節能專員等;

4)對能源消耗和能源管理體系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部門負責人;

5)其他能源管理相關人員。

4.7.2 管理評審的輸入

評審輸入的信息可包括:

a)審核結果,包括內部審核、第二方審核、第三方審核;

b)國家、地方或公司開展的能源審計的結果、政府開展的節能監查報告結果、節能量審核結果;

c)相關方(包括政府、行業、顧客、能源服務承包方等)的反饋,以分析和明確外部對組織能效方面的最新要求,為組織調整能源方針、目標和指標,確定相應的能源標桿提供依據;

d)能源管理的承諾與績效,包括主要用能設備和系統運行效率、綜合能耗和節能量等。組織在評審時應提供各方面績效的實際指標,以確定組織能源管理承諾和績效實現的真實性,并與組織的預期目標、能源標桿相比較,確定改進能源管理績效的機會;

e)能源方針、目標和指標的實現情況,包括與能源標桿的比較、能源成本的變化等,以query能源管理體系運行的效果;

f)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現情況,以評價公司是否形成了自我改進和自我完善的運行機制,已達到保持體形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的目的;

g)以住管理評審的改進情況,以進一步評價自我約束、自我調節和自我完善運行機制的能力;

h)能源管理體系的客觀變化,包括:

——公司產品、活動和服務的變化;

——對新設備、新工藝和新開發項目的能源績效的變化;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

——相關方的新觀點;

——節能技術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變化;

——能源種類和原材料的變化;

——生產工藝的變化;

i)有關公司降低能耗、提高能源效率和體形改進的建議。

4.7.3 管理評審的輸出

管理評審的輸出是管理評審活動的結果,是總經理對公司能源管理體系做出戰略性決策的重要依據。管理評審輸出應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的決定和措施:

a)組織能源績效的變化;

b)能源方針的變化;

c)能源績效參數的變化;

d)基于持續改進的承諾,組織對能源管理體系的目標、指標和其它要素的調整;

e)資源分配的變化。

4.7.4當發生以下重大變化時,最高管理者應追加管理評審:

a)——政府節能規劃中對企業節能(量)要求發生變化;

b)——適用時,政府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要求發生變化;

c)——政府產業政策要求企業必須改變時;

d-——當 GB 21258標準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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