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布3項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建企業5月起實施
日前,河北省印發《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項地方
日前,河北省印發《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項地方標準,要求新建企業于2020年5月1日開始實施。具體如下:
(一)《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30mg/m3、100mg/m3;對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系統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確定為10mg/m3、50mg/m3、150mg/m3。與現行國家標準以及其他省份標準相比,達到了先進水平。對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系統,在排放限值基礎上增加了脫硝系統氨逃逸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為8mg/m3。
新建企業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規定了玻璃熔窯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50mg/m3、200mg/m3;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標,指標限值為8mg/m3。加強了對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管控,廠界顆粒物排放限值由現行的1.0mg/m3變為0.5mg/m3;同時增加了無組織排放氨逃逸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為1.0mg/m3。
新建企業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三)《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嚴格了鍋爐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燃煤鍋爐分別為10mg/m3、35mg/m3、50mg/m3;燃氣鍋爐分別為5mg/m3、10mg/m3、50mg/m3;燃油鍋爐分別為10mg/m3、20mg/m3、80mg/m3;燃生物質鍋爐分別為20mg/m3、30mg/m3、150mg/m3;按噸位對燃油鍋爐、燃生物質鍋爐污染物排放實施差異化標準管控,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生物質鍋爐顆粒物、氮氧化物明確為10mg/m3、80mg/m3,燃油鍋爐氮氧化物規定為50mg/m3。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標,根據不同治理工藝,采用SCR脫硝工藝或SNCR-SCR聯合脫硝工藝氨逃逸為2.3mg/m3,采用SNCR脫硝工藝氨逃逸控制指標為7.6mg/m3。
新建鍋爐自2020年5月1日執行,在用鍋爐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