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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2019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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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詳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2019上)2 術語和符號  (詳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2019上)3 給 水  (詳

1 (詳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2019上)


2 術語和符號 (詳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2019上)


3 (詳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2019上)


4 生活排水 4.1~4.9 詳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2019上)

4.10 小區生活排水

管道布置和敷設

4.10.1 小區生活排水管道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與道路和建筑物的周邊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或草地下;

2 管道中心線據建筑物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3m,管道不應布置在喬木下面;

3 管道與道路交叉時,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線;

4 干管應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連接支管較多的路邊側。

4.10.2 小區生活排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的行車等級、管材受壓強度、地基承載力等因素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小區干道和小區組團道路下的生活排水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排水管道埋設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凍線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當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時,排出管埋設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凍線以上0.50m。

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下列位置應設置檢查井:

1 在管道轉彎和連接處;

2 在管道的管徑、坡度改變、跌水處;

3 當檢查井井間距超過表4.10.3時,在井距中間處。

表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檢查井井距

注:表中括號內的數值是埋地塑料管內徑系列。

4.10.4 檢查井生活排水管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接處的水流轉角不得小于90°;當排水管管徑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時,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管頂宜平接;

3 排出管管頂標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戶管管頂標高;

4 小區排出管與市政管渠銜接處,排出管的設計水位不應低于市政管渠的設計水位。

4.10.5 小區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最大小時排水流量計算,并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生活排水最大小時排水流量應按住宅生活給水最大小時流量與公共建筑生活給水最大小時流量之和的85%~95%確定;

2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生活排水定額和小時變化系數應與其相應生活給水用水定額和小時變化系數相同,按本標準第3.2.1條和第3.2.2條確定。

4.10.6 小區埋地排水管的水力計算,應按本標準式(4.5.4-1)和式(4.5.4-2)計算。

4.10.7 小區室外埋地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徑、最小設計坡度和最大設計充滿度宜按表4.10.7確定。生活污水單獨排至化糞池的室外生活污水接戶管道當管徑為160mm時,最小設計坡度宜為0.010~0.012;當管徑為200mm時,最小設計坡度宜為0.010。

表4.10.7 小區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徑、最小設計坡度和最大設計充滿度

注:接戶管管徑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徑。

4.10.8 小區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統,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污水排水檢查井。

4.10.9 檢查井的內徑應根據所連接的管道管徑、數量和埋設深度確定。當井內徑大于或等于600mm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檢查井內應有導流槽或順水構造。

4.10.11 小于或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當敷設于室外地下室頂板上覆土層時,可用清掃口替代檢查井,清掃口宜設在井室內。

小區水處理構筑物

4.10.12 降溫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溫度高于40℃時,應優先考慮熱量回收利用,當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時,在排入城鎮排水管道排入口檢測井處水溫度高于40℃應設降溫池。

2 降溫宜采用較高溫度排水與冷水在池內混合的方法進行。冷卻水宜利用低溫廢水;冷卻水量應按熱平衡方法計算。

3 降溫池的容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間斷排放時,有效容積應按一次最大排水量與所需冷卻水量的總和計算;

2)連續排放污水時,應保證污水與冷卻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溫池管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壓高溫廢水進水管口宜裝設消音設施,當有二次蒸發時,管口應露出水面向上并應采取防止燙傷人的措施;當無二次蒸發時,管口宜插進水中深度200mm以上,并應設通氣管;

2)冷卻水與高溫排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噴灑,當采用生活飲用水做冷卻水時,應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降溫池虹吸排水管管口應設在水池底部。

4.10.13 化糞池與地下取水構筑物的凈距不得小于30m。

4.10.14 化糞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化糞池宜設置在接戶管的下游端,便于機動車清掏的位置;

2 化糞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墻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響建筑物基礎;

3 化糞池應設通氣管,通氣管排出口設置位置應滿足安全、環保要求。

4.10.15 化糞池有效容積應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積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Vw——化糞池污水部分容積(m3);

Vn——化糞池污泥部分容積(m3);

qw——每人每日計算污水量[L/(人·d)],按表4.10.15-1取用;

tw——污水在池中停留時間(h),應根據污水量確定,宜采用12h~24h;

qn——每人每日計算污泥量[L/(人·d)],按表4.10.15-2取用;

tn——污泥清掏周期應根據污水溫度和當地氣候條件確定,宜采用(3~12)個月;

bx——新鮮污泥含水率可按95%計算;

bn——發酵濃縮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計算;

Ms——污泥發酵后體積縮減系數,宜取0.8;

1.2——清掏后遺留20%的容積系數;

mf——化糞池服務總人數;

bf——化糞池實際使用人數占總人數的百分數,可按表4.10.15-3確定。

表4.10.15-1 化糞池每人每日計算污水量[L/(人·d)]

表4.10.15-2 化糞池每人每日計算污泥量(L)

表4.10.15-3 化糞池實際使用人數占總人數百分數(%)

4.10.16 小區內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內有不同生活用水定額等設計參數的人員,其生活污水排入同一座化糞池時,應按本標準式(4.10.15-1)~式(4.10.15-3)和表4.10.15-3分別計算不同人員的污水量和污泥量,以疊加后的總容量確定化糞池的總有效容積。

4.10.17 化糞池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化糞池的長度與深度、寬度的比例應按污水中懸浮物的沉降條件和積存數量,經水力計算確定;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寬度不得小于0.75m,長度不得小于1.00m,圓形化糞池直徑不得小于1.00m;

2 雙格化糞池第一格的容量宜為計算總容量的75%;三格化糞池第一格的容量宜為總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為總容量的20%;

3 化糞池格與格、池與連接井之間應設通氣孔洞;

4 化糞池進水口、出水口應設置連接井與進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糞池進水管口應設導流裝置,出水口處及格與格之間應設攔截污泥浮渣的設施;

6 化糞池池壁和池底應防止滲漏;

7 化糞池頂板上應設有人孔和蓋板。

4.10.18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藝流程應根據污水性質、回用或排放要求確定。

4.10.19 小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點;

2 建筑小區處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頻率的上風向,且應用綠化帶與建筑物隔開;

3 處理站宜設置在綠地、停車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10.20 生活排水調節池的有效容積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時流量。

4.10.21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設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處理站應設置除臭裝置,其排放口位置應避免對周圍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響。

4.10.23 生活污水處理構筑物機械運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有關規定。

4.10.24 污水泵站應建成單獨構筑物,并應有衛生防護隔離帶。泵房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執行。

4.10.25 小區污水水泵的流量應按小區最大小時生活排水流量選定。

4.10.26 小區污水水泵的揚程應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統水頭損失、另附加1.5m~2.0m流出水頭計算。


5

5.1 一般規定

5.1.1 屋面雨水排水系統應迅速、及時地將屋面雨水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設施和管道系統。

5.1.2 屋面雨水排水系統設計應根據建筑物性質、屋面特點等,合理確定系統形式、計算方法、設計參數、排水管材和設備,在設計重現期降雨量時不得造成屋面積水、泛溢,不得造成廠房、庫房地面積水。

5.1.3 小區雨水排水系統應與生活污水系統分流。雨水回用時,應設置獨立的雨水收集管道系統,雨水利用系統處理后的水可在中水貯存池中與中水合并回用。

5.1.4 建筑小區在總體地面高程設計時,宜利用地形高程進行雨水自流排水;同時應采取防止滑坡、水土流失、塌方、泥石流、地(路)面結凍等地質災害發生的技術措施。

5.1.5 應按當地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目標,實施雨水控制利用。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的規定。

5.2 建筑雨水

5.2.1 建筑屋面設計雨水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y——設計雨水流量(L/s),當坡度大于2.5%的斜屋面或采用內檐溝集水時,設計雨水流量應乘以系數1.5;

qj——設計暴雨強度[L/(s·hm2)];

ψ——徑流系數;

Fw——匯水面積(m2)。

5.2.2 設計暴雨強度應按當地或相鄰地區暴雨強度公式計算確定。

5.2.3 屋面雨水排水設計降雨歷時應按5min計算。

5.2.4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氣象特征等因素確定,各種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設計重現期不宜小于表5.2.4中的規定值。

表5.2.4 各類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設計重現期(a)

注:工業廠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設計重現期應根據生產工藝、重要程度等因素確定。

5.2.5 建筑的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與溢流設施的排水能力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屋面特征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一般建筑的總排水能力不應小于10a重現期的雨水量;

2 重要公共建筑、高層建筑的總排水能力不應小于50a重現期的雨水量;

3 當屋面無外檐天溝或無直接散水條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統時,總排水能力不應小于100a重現期的雨水量;

4 滿管壓力流排水系統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設計重現期宜采用10a;

5 工業廠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與溢流設施的總排水能力設計重現期應根據生產工藝、重要程度等因素確定。

5.2.6 屋面的雨水徑流系數可取1.00,當采用屋面綠化時,應按綠化面積和相關規范選取徑流系數。

5.2.7 屋面的匯水面積應按屋面水平投影面積計算。高出裙房屋面的毗鄰側墻,應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1/2計算。窗井、貼近高層建筑外墻的地下汽車庫出入口坡道應附加其高出部分側墻面積的1/2。

5.2.8 天溝、檐溝排水不得流經變形縫和防火墻。

5.2.9 天溝寬度不宜小于300mm,并應滿足雨水斗安裝要求,坡度不宜小于0.003。

5.2.10 天溝的設計水深應根據屋面的匯水面積、天溝坡度、天溝寬度、屋面構造和材質、雨水斗的斗前水深、天溝溢流水位確定。排水系統有坡度的檐溝、天溝分水線處最小有效深度不應小于100mm。

5.2.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應設置溢流孔口或溢流管系等溢流設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設施和行人安全。下列情況下可不設溢流設施:

1 外檐天溝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

2 民用建筑雨水管道單斗內排水系統、重力流多斗內排水系統按重現期P大于或等于100a設計時。

5.2.12 建筑屋面雨水溢流設施的泄流量宜按本標準附錄F確定。

5.2.13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系統設計流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檐溝外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統設計;

2 高層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統設計;

3 長天溝外排水宜按滿管壓力流設計;

4 工業廠房、庫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滿管壓力流設計;

5 在風沙大、粉塵大、降雨量小地區不宜采用滿管壓力流排水系統。

5.2.14 當滿管壓力流雨水斗布置在集水槽中時,集水槽的平面尺寸應滿足雨水斗安裝和匯水要求,其有效水深不宜小于250mm。

5.2.15 雨水斗外邊緣距天溝或集水槽裝飾面凈距不得小于50mm。

5.2.16 屋面排水系統應設置雨水斗。不同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統應選用相應的雨水斗。

5.2.17 雨水斗數量應按屋面總的雨水流量和每個雨水斗的設計排水負荷確定,且宜均勻布置。

5.2.18 雨水斗的設置位置應根據屋面匯水情況并結合建筑結構承載、管系敷設等因素確定。

5.2.19 當屋面雨水管道按滿管壓力流排水設計時,同一系統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5.2.20 居住建筑設置雨水內排水系統時,除敞開式陽臺外應設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內。

5.2.21 除土建專業允許外,雨水管道不得敷設在結構層或結構柱內。

5.2.22 裙房屋面的雨水應單獨排放,不得匯入高層建筑屋面排水管道系統。

5.2.23 高層建筑雨落水管的雨水排至裙房屋面時,應將其雨水量計入裙房屋面的雨水量,且應采取防止水流沖刷裙房屋面的技術措施。

5.2.24 陽臺、露臺雨水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建筑陽臺、露臺雨水系統應單獨設置;

2 多層建筑陽臺、露臺雨水宜單獨設置;

3 陽臺雨水的立管可設置在陽臺內部;

4 當住宅陽臺、露臺雨水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設施時,雨落水管應采取斷接方式;當陽臺、露臺雨水排入小區污水管道時,應設水封井。

5 當屋面雨落水管雨水間接排水且陽臺排水有防返溢的技術措施時,陽臺雨水可接入屋面雨落水管。

6 當生活陽臺設有生活排水設備及地漏時,應設專用排水立管管接入污水排水系統,可不另設陽臺雨水排水地漏。

5.2.25 建筑物內設置的雨水管道系統應密閉。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在底層立管上宜設檢查口。

5.2.26 下列場所不應布置雨水管道:

1 生產工藝或衛生有特殊要求的生產廠房、車間;

2 貯存食品、貴重商品庫房;

3 通風小室、電氣機房和電梯機房。

5.2.27 建筑屋面各匯水范圍內,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5.2.28 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轉向處宜做順水連接。

5.2.29 塑料雨水管穿越防火墻和樓板時,應按本標準第4.4.10條的規定設置阻火裝置。當管道布置在樓梯間休息平臺上時,可不設阻火裝置。

5.2.30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統中長度大于15m的雨水懸吊管,應設檢查口,其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應布置在便于維修操作處。

5.2.31 雨水管道在穿越樓層應設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時,應在立管底部設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橫管轉彎處也應設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5.2.32 雨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墻處,應采取防水措施。

5.2.33 寒冷地區,雨水斗和天溝宜采用融冰措施,雨水立管宜布置在室內。

5.2.34 重力流多斗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水斗的最大設計排水流量應符合表5.2.34的規定;

表5.2.34 重力流多斗系統的雨水斗設計最大排水流量

2 雨水懸吊管水力計算應按本標準式(4.5.4-1)、式(4.5.4-2)計算,雨水懸吊管充滿度應取0.8,排出管充滿度應取1.0。

3 重力流多斗系統立管不得小于懸吊管管徑,當一根立管連接2根或2根以上懸吊管時,立管的最大設計排水流量宜按本標準附錄G確定。

5.2.35 屋面雨水單斗內排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斗排水系統排水管道的管徑應與雨水斗規格一致;

2 系統應密閉;

3 雨水斗的最大設計排水流量應根據單斗雨水管道系統設計流態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單斗雨水管道系統流態按重力流設計時,其雨水斗的最大設計排水流量宜按本標準附錄G確定;

2)當單斗雨水管道系統流態按滿管壓力流設計時,應根據建筑物高度、雨水斗規格型式和雨水管的材質等經計算確定,當缺乏相關資料時,宜符合表5.2.35的規定。

表5.2.35 單斗壓力流排水系統雨水斗的最大設計排水流量

5.2.36 滿管壓力流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滿管壓力流系統的雨水斗的泄流量,應根據雨水斗規格、斗前設計水深、斗進水口和立管排出管口標高差實測確定,當無實測資料時,可按表5.2.36選用;

表5.2.36 滿管壓力流多斗系統雨水斗的設計泄流量

注:滿管壓力流雨水斗應根據不同型號的具體產品確定其最大泄流量。

2 一個滿管壓力流多斗系統服務匯水面積不宜大于2500m2;

3 懸吊管中心線與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宜大于1.0m;

4 懸吊管設計流速不宜小于1m/s,立管設計流速不宜大于10m/s;

5 雨水排水管道總水頭損失與流出水頭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進、出口的幾何高差;

6 懸吊干管水頭損失不得大于80kPa;

7 滿管壓力流多斗排水管系各節點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計算水頭損失之差,不應大于10kPa;

8 連接管管徑可小于雨水斗管徑,立管管徑可小于懸吊管管徑;

9 滿管壓力流排水管系出口應放大管徑,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8m/s,當其出口水流速度大于1.8m/s時,應采取消能措施。

5.2.37 87型雨水斗系統設計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統技術規程》CJJ 142的規定執行。

5.2.38 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徑和橫管的最小設計坡度,宜按表5.2.38確定。

表5.2.38 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徑和橫管的最小設計坡度

注:表中鑄鐵管管徑為公稱直徑,括號內數據為塑料管外徑。

5.2.39 雨水排水管材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統當采用外排水時,可選用建筑排水塑料管;當采用內排水雨水系統時,宜采用承壓塑料管、金屬管或涂塑鋼管等管材;

2 滿管壓力流雨水排水系統宜采用承壓塑料管、金屬管、涂塑鋼管、內壁較光滑的帶內襯的承壓排水鑄鐵管等,用于滿管壓力流排水的塑料管,其管材抗負壓力應大于-80kPa。

5.2.40 地下車庫出入口的明溝雨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集水池除滿足有效容積外,尚應滿足水泵設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裝、檢查要求。

5.3 小區雨水

5.3.1 小區雨水排放應遵循源頭減排的原則,宜利用地形高程采取有組織地表排水方式。

5.3.2 小區雨水排水口應設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設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過雨水徑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進入市政雨水管渠。

5.3.3 小區必須設雨水管網時,雨水口的布置應根據地形、土質特征、建筑物位置設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 道路交匯處和路面最低點;

2 地下坡道入口處。

5.3.4 下列場所宜設置排水溝:

1 室外廣場、停車場、下沉式廣場;

2 道路坡度改變處;

3 水景池周邊、超高層建筑周邊;

4 采用管道敷設時覆土深度不能滿足要求的區域;

5 有條件時宜采用成品線性排水溝;

6 土壤等具備入滲條件時宜采用滲水溝等。

5.3.5 小區雨水管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沿道路和建筑物的周邊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車行道下或綠化帶下;

2 雨水管道與其他管道及喬木之間最小凈距,應符合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

3 管道與道路交叉時,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線;

4 干管應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應布置在連接支管較多的路邊側。

5.3.6 小區雨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的行車等級、管材受壓強度、地基承載力等因素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小區干道和小區組團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當冬季管道內不會貯留水時,雨水管道可埋設在冰凍層內。

5.3.7 雨水檢查井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水管、雨水溝管徑、坡度、流向改變時,應設雨水檢查井連接;

2 雨水管在檢查井連接,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采取管頂平接;

3 連接處的水流轉角不得小于90°;當雨水管管徑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時,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 小區排出管與市政管道連接時,小區排出管管頂標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頂標高;

5 雨水管道向景觀水體、河道排水時,管內水位不宜低于水體的設計水位。

5.3.8 雨水檢查井的最大間距可按表5.3.8確定。

表5.3.8 雨水檢查井的最大間距

注:括號內是埋地塑料管內徑系列管徑。

5.3.9 小區雨水排水系統宜選用埋地塑料管和塑料雨水排水檢查井。

5.3.10 小區雨水管道設計雨水量和設計降雨強度應按本標準第5.2.1條、第5.2.2條確定。

5.3.11 小區雨水管道設計降雨歷時應按式(5.3.11)計算:

式中:t——降雨歷時(min);

t1——地面集水時間(min),視距離長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鋪蓋情況而定,可選用5min~10min;

t2——排水管內雨水流行時間(min)。

5.3.12 小區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區域性質、地形特點、氣象特征等因素確定,各種匯水區域的設計重現期不宜小于表5.3.12中的規定值。

表5.3.12 各種匯水區域的設計重現期(a)

注:下沉式廣場設計重現期應由廣場的構造、重要程度、短期積水即能引起較嚴重后果等因素確定。

5.3.13 地面的雨水徑流系數可按表5.3.13采用。

表5.3.13 各類地面雨水徑流系數

注:各種匯水面積的綜合徑流系數應加權平均計算。

5.3.14 地面的雨水匯水面積應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5.3.15 小區雨水管段設計流量應按本標準第5.3.10條~第5.3.14條,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匯水面積應為匯入的地面、屋面面積和墻面面積。

2 墻面設計流量應按下列條件計算:

1)當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時,按夏季主導風向迎風墻面1/2面積作為有效匯水面積;

2)徑流系數取1.0;

3)設計重現期與小區雨水設計重現期相同。

3 其綜合徑流系數按各類地面(含屋面)的加權平均值。

4 匯合管段中集流時間應取長者。

5.3.16 小區雨水管道宜按滿管重力流設計,管內流速不宜小于0.75m/s。

5.3.17 小區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徑和橫管的最小設計坡度應按表5.3.17確定。

表5.3.17 小區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徑和橫管的最小設計坡度

注:表中括號內數值是埋地塑料管內徑系列管徑。

5.3.18 與建筑連通的下沉式廣場地面排水當無法重力排水時,應設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檢查井。

5.3.19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泵的流量應按排入集水池的設計雨水量確定;

2 排水泵不應少于2臺,不宜大于8臺,緊急情況下可同時使用;

3 雨水排水泵應有不間斷的動力供應;

4 下沉式廣場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并應滿足水泵安裝和吸水要求;

5 集水池除滿足有效容積外,還應滿足水泵設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裝、檢查要求。

5.3.20 當市政雨水管無法全部接納小區雨水量時,應設置雨水貯存調節設施。

5.3.21 雨水調蓄池的建設宜與雨水利用設施、景觀水池、綠化和雨水泵站等設施統籌考慮。

5.3.22 雨水調蓄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當地降雨特征和建設基地規劃控制綜合徑流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 51174和《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的規定確定。

5.3.23 雨水調蓄池宜設于室外。當雨水調蓄池設于地下室時,應在室外設有超調蓄能力的溢流措施。


6 熱水及飲水供應

6.1 一般規定

6.1.1 熱水供應系統應在滿足使用要求水量、水質、水溫和水壓的條件下節約能源、節約用水。

6.1.2 熱水系統所采用的設備、設施、閥門、管道、附件等應保證系統的安全、可靠使用。

6.2 用水定額、水溫和水質

6.2.1 熱水用水定額應根據衛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區條件,按表6.2.1-1確定。衛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時熱水用水定額及水溫應按表6.2.1-2確定。

表6.2.1-1 熱水用水定額

注:1 表內所列用水定額均已包括在本標準表3.2.1、表3.2.2中。

2 本表以60℃熱水水溫為計算溫度,衛生器具的使用水溫見表6.2.1-2。

3 學生宿舍使用IC卡計費用熱水時,可按每人每日最高日用水定額25L~30L、平均日用水定額20L~25L。

4 表中平均日用水定額僅用于計算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器面積和計算節水用水量。

表6.2.1-2 衛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時熱水用水定額及水溫

注:1 一般車間指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中規定的3、4級衛生特征的車間,臟車間指該標準中規定的1、2級衛生特征的車間。

2 學生宿舍等建筑的淋浴間,當使用IC卡計費用水時,其一次用水量和小時用水量可按表中數值的25%~40%取值。

6.2.2 生活熱水的原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生活熱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熱水水質標準》CJ/T 521的規定。

6.2.3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原水的防垢、防腐處理,應根據水質、水量、水溫、水加熱設備的構造、使用要求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并按下列規定確定:

1 洗衣房日用熱水量(按60℃計)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總硬度(以碳酸鈣計)大于300mg/L時,應進行水質軟化處理;原水總硬度(以碳酸鈣計)為150mg/L~300mg/L時,宜進行水質軟化處理;

2 其他生活日用熱水量(按60℃計)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總硬度(以碳酸鈣計)大于300mg/L時,宜進行水質軟化或阻垢緩蝕處理;

3 經軟化處理后的水質總硬度(以碳酸鈣計),洗衣房用水宜為50mg/L~100mg/L;其他用水宜為75mg/L~120mg/L;

4 水質阻垢緩蝕處理應根據水的硬度、溫度、適用流速、作用時間或有效管道長度及工作電壓等,選擇合適的物理處理或化學穩定劑處理方法;

5 當系統對溶解氧控制要求較高時,宜采取除氧措施。

6.2.4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水加熱設備出水溫度不能滿足本標準第6.2.6條的要求時,應設置消滅致病菌的設施或采取消滅致病菌的措施。

6.2.5 冷水的計算溫度,應以當地最冷月平均水溫資料確定。當無水溫資料時,可按表6.2.5采用。

表6.2.5 冷水計算溫度(℃)

6.2.6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水加熱設備出水溫度應根據原水水質、使用要求、系統大小及消毒設施滅菌效果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入水加熱設備的冷水總硬度(以碳酸鈣計)小于120mg/L時,水加熱設備最高出水溫度應小于或等于70℃;冷水總硬度(以碳酸鈣計)大于或等于120mg/L時,最高出水溫度應小于或等于60℃;

2 系統不設滅菌消毒設施時,醫院、療養所等建筑的水加熱設備出水溫度應為60℃~65℃,其他建筑水加熱設備出水溫度應為55℃~60℃;系統設滅菌消毒設施時水加熱設備出水溫度均宜相應降低5℃;

3 配水點水溫不應低于45℃。

6.3 熱水供應系統選擇

6.3.1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源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并應按下列順序選擇:

1 采用具有穩定、可靠的余熱、廢熱、地熱,當以地熱為熱源時,應按地熱水的水溫、水質和水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處理滿足使用要求;

2 當日照時數大于1400h/a且年太陽輻射量大于4200MJ/m2及年極端最低氣溫不低于-45℃的地區,采用太陽能,全國各地日照時數及年太陽能輻照量應按本標準附錄H取值;

3 在夏熱冬暖、夏熱冬冷地區采用空氣源熱泵;

4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質條件適宜,并能保證回灌的地區,采用地下水源熱泵;

5 在沿江、沿海、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質條件適宜,以及有條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區,采用地表水源熱泵;當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時,應經當地水務、交通航運等部門審批,必要時應進行生態環境、水質衛生方面的評估;

6 采用能保證全年供熱的熱力管網熱水;

7 采用區域性鍋爐房或附近的鍋爐房供給蒸汽或高溫水;

8 采用燃油、燃氣熱水機組、低谷電蓄熱設備制備的熱水。

6.3.2 局部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源宜按下列順序選擇:

1 符合本標準第6.3.1條第2款條件的地區宜采用太陽能;

2 在夏熱冬暖、夏熱冬冷地區宜采用空氣源熱泵;

3 采用燃氣、電能作為熱源或作為輔助熱源;

4 在有蒸汽供給的地方,可采用蒸汽作為熱源。

6.3.3 升溫后的冷卻水,當其水質符合本標準第6.2.2條規定的要求時,可作為生活用熱水。

6.3.4 當采用廢氣、煙氣、高溫無毒廢液等廢熱作為熱媒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熱設備應防腐,其構造應便于清理水垢和雜物;

2 應采取措施防止熱媒管道滲漏而污染水質;

3 應采取措施消除廢氣壓力波動或除油。

6.3.5 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汽水混合設備的加熱方式時,宜用于開式熱水供應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蒸汽中不得含油質及有害物質;

2 加熱時應采用消聲混合器,所產生的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規定;

3 應采取防止熱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

6.3.6 熱水供應系統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賓館、公寓、醫院、養老院等公共建筑及有使用集中供應熱水要求的居住小區,宜采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

2 小區集中熱水供應應根據建筑物的分布情況等采用小區共用系統、多棟建筑共用系統或每幢建筑單設系統,共用系統水加熱站室的服務半徑不應大于500m;

3 普通住宅、無集中沐浴設施的辦公樓及用水點分散、日用水量(按60℃計)小于5m3的建筑宜采用局部熱水供應系統;

4 當普通住宅、宿舍、普通旅館、招待所等組成的小區或單棟建筑如設集中熱水供應時,宜采用定時集中熱水供應系統;

5 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中的較大型公共浴室、洗衣房、廚房等耗熱量較大且用水時段固定的用水部位,宜設單獨的熱水管網定時供應熱水或另設局部熱水供應系統。

6.3.7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分區及供水壓力的穩定、平衡,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應與給水系統的分區一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閉式熱水供應系統的各區水加熱器、貯熱水罐的進水均應由同區的給水系統專管供應;

2)由熱水箱和熱水供水泵聯合供水的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水供水泵揚程應與相應供水范圍的給水泵壓力協調,保證系統冷熱水壓力平衡;

3)當上述條件不能滿足時,應采取保證系統冷、熱水壓力平衡的措施。

2 由城鎮給水管網直接向閉式熱水供應系統的水加熱器、貯熱水罐補水的冷水補水管上裝有倒流防止器時,其相應供水范圍內的給水管宜從該倒流防止器后引出。

3 當給水管道的水壓變化較大且用水點要求水壓穩定時,宜采用設高位熱水箱重力供水的開式熱水供應系統或采取穩壓措施。

4 當衛生設備設有冷熱水混合器或混合龍頭時,冷、熱水供應系統在配水點處應有相近的水壓。

5 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溫應穩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開式熱水供應系統;

2)給水額定流量較大的用水設備的管道應與淋浴配水管道分開;

3)多于3個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環形;

4)成組淋浴器的配水管的沿程水頭損失,當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個時,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00Pa;當淋浴器多于6個時,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配水管不宜變徑,且其最小管徑不得小于25mm;

5)公共淋浴室宜采用單管熱水供應系統或采用帶定溫混合閥的雙管熱水供應系統,單管熱水供應系統應采取保證熱水水溫穩定的技術措施。當采用公共浴池沐浴時,應設循環水處理系統及消毒設備。

6.3.8 水加熱設備機房的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與給水加壓泵房相近設置;

2 宜靠近耗熱量最大或設有集中熱水供應的最高建筑;

3 宜位于系統的中部;

4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當設有專用熱源站時,水加熱設備機房與熱源站宜相鄰設置。

6.3.9 老年人照料設施、安定醫院、幼兒園、監獄等建筑中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熱水的設施,應有防燙傷措施。

6.3.10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應設熱水循環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水配水點保證出水溫度不低于45℃的時間,居住建筑不應大于15s,公共建筑不應大于10s;

2 應合理布置循環管道,減少能耗;

3 對使用水溫要求不高且不多于3個的非沐浴用水點,當其熱水供水管長度大于15m時,可不設熱水回水管。

6.3.11 小區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應設熱水回水總管和總循環水泵保證供水總管的熱水循環,其所供單棟建筑的熱水供、回水循環管道的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6.3.12條的規定。

6.3.12 單棟建筑的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應設熱水回水管和循環水泵保證干管和立管中的熱水循環。

6.3.13 采用干管和立管循環的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建筑,當系統布置不能滿足第6.3.10條第1款的要求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 支管應設自調控電伴熱保溫;

2 不設分戶水表的支管應設支管循環系統。

6.3.14 熱水循環系統應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循環效果:

1 當居住小區內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各單棟建筑的熱水管道布置相同,且不增加室外熱水回水總管時,宜采用同程布置的循環系統。當無此條件時,宜根據建筑物的布置、各單體建筑物內熱水循環管道布置的差異等,在單棟建筑回水干管末端設分循環水泵、溫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環閥件。

2 單棟建筑內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水循環管宜根據配水點的分布布置循環管道:

1)循環管道同程布置;

2)循環管道異程布置,在回水立管上設導流循環管件、溫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環閥件。

3 采用減壓閥分區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第3.5.10條、第3.5.11條的規定外,尚應保證各分區熱水的循環。

4 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循環管道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6.6.1條第6款的規定。

5 設有3個或3個以上衛生間的住宅、酒店式公寓、別墅等共用熱水器的局部熱水供應系統,宜采取下列措施:

1)設小循環泵機械循環;

2)設回水配件自然循環;

3)熱水管設自調控電伴熱保溫。

6.4 耗熱量、熱水量和加熱設備供熱量的計算

6.4.1 設計小時耗熱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居住小區的設計小時耗熱量,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居住小區內配套公共設施的最大用水時時段與住宅的最大用水時時段一致時,應按兩者的設計小時耗熱量疊加計算;

2)當居住小區內配套公共設施的最大用水時時段與住宅的最大用水時時段不一致時,應按住宅的設計小時耗熱量加配套公共設施的平均小時耗熱量疊加計算。

2 宿舍(居室內設衛生間)、住宅、別墅、酒店式公寓、招待所、培訓中心、旅館、賓館的客房(不含員工)、醫院住院部、養老院、幼兒園、托兒所(有住宿)、辦公樓等建筑的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設計小時耗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h——設計小時耗熱量(kJ/h);

m——用水計算單位數(人數或床位數);

qr——熱水用水定額[L/(人·d)或L/(床·d)],按本標準表6.2.1-1中最高日用水定額采用;

tr——熱水溫度(℃),tr=60℃;

C——水的比熱[kJ/(kg·℃)],C=4.187kJ/(kg·℃);

tl——冷水溫度(℃),按本標準表6.2.5取用;

ρr——熱水密度(kg/L);

T——每日使用時間(h),按本標準表6.2.1-1取用;

Cγ——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損失系數,Cγ=1.10~1.15;

Kh——小時變化系數,可按表6.4.1取用。

表6.4.1 熱水小時變化系數Kh值

注:1 表中熱水用水定額與表6.2.1-1中最高日用水定額對應。

2 Kh應根據熱水用水定額高低,使用人(床)數多少取值,當熱水用水定額高、使用人(床)數多時取低值,反之取高值。使用人(床)數小于或等于下限值及大于或等于上限值時,Kh就取上限值及下限值,中間值可用定額與人(床)數的乘積作為變量內插法求得。

3 設有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辦公樓、公共浴室等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類建筑的Kh值可按本標準表3.2.2中給水的小時變化系數選值。

3 定時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工業企業生活間、公共浴室、宿舍(設公用盥洗衛生間)、劇院化妝間、體育場(館)運動員休息室等建筑的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及局部熱水供應系統的設計小時耗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h——設計小時耗熱量(kJ/h);

qh——衛生器具熱水的小時用水定額(L/h),按本標準表6.2.1-2取用;

tr1——使用溫度(℃),按本標準表6.2.1-2“使用水溫”取用;

no——同類型衛生器具數;

bg——同類型衛生器具的同時使用百分數。住宅、旅館、醫院、療養院病房、衛生間內浴盆或淋浴器可按70%~100%計,其他器具不計,但定時連續供水時間應大于或等于2h;工業企業生活間、公共浴室、宿舍(設公用盥洗衛生間)、劇院、體育場(館)等的浴室內的淋浴器和洗臉盆均按表3.7.8-1的上限取值;住宅一戶設有多個衛生間時,可按一個衛生間計算。

4 具有多個不同使用熱水部門的單一建筑或具有多種使用功能的綜合性建筑,當其熱水由同一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供應時,設計小時耗熱量可按同一時間內出現用水高峰的主要用水部門的設計小時耗熱量,加其他用水部門的平均小時耗熱量計算。

6.4.2 設計小時熱水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qrh——設計小時熱水量(L/h);

tr2——設計熱水溫度(℃)。

6.4.3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中,熱源設備、水加熱設備的設計小時供熱量宜按下列原則確定:

1 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或貯熱容積與其相當的水加熱器、燃油(氣)熱水機組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g——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的設計小時供熱量(kJ/h);

η——有效貯熱容積系數,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η取0.8~0.9;第一循環系統為自然循環時,臥式貯熱水罐η取0.80~0.85;立式貯熱水罐η取0.85~0.90;第一循環系統為機械循環時,臥、立式貯熱水罐η取1.0;

Vr——總貯熱容積(L);

T1——設計小時耗熱量持續時間(h),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T1取2h~4h;定時集中熱水供應系統T1等于定時供水的時間(h);當Qg計算值小于平均小時耗熱量時,Qg應取平均小時耗熱量。

2 半容積式水加熱器或貯熱容積與其相當的水加熱器、燃油(氣)熱水機組的設計小時供熱量應按設計小時耗熱量計算。

3 半即熱式、快速式水加熱器的設計小時供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g——半即熱式、快速式水加熱器的設計小時供熱量(kJ/h);

qg——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供水總干管的設計秒流量(L/s)。

6.5 水的加熱和貯存

6.5.1 水加熱設備應根據使用特點、耗熱量、熱源、維護管理及衛生防菌等因素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效率高,換熱效果好,節能,節省設備用房;

2 生活熱水側阻力損失小,有利于整個系統冷、熱水壓力的平衡;

3 設備應留有人孔等方便維護檢修的裝置,并應按本標準第6.8.9條、第6.8.10條配置控溫、泄壓等安全閥件。

6.5.2 選用水加熱設備尚應遵循下列原則:

1 當采用自備熱源時,應根據冷水水質總硬度大小、供水溫度等采用直接供應熱水或間接供應熱水的燃油(氣)熱水機組;

2 當采用蒸汽、高溫水為熱媒時,應結合用水的均勻性、水質要求、熱媒的供應能力、系統對冷熱水壓力平衡穩定的要求及設備所帶溫控安全裝置的靈敏度、可靠性等,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后選擇間接水加熱設備;

3 當采用電能作熱源時,其水加熱設備應采取保護電熱元件的措施;

4 采用太陽能作熱源的水加熱設備選擇應按本標準第6.6.5條第6款確定;

5 采用熱泵作熱源的水加熱設備選擇應按本標準第6.6.7條第3款確定。

6.5.3 醫院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源機組及水加熱設備不得少于2臺,其他建筑的熱水供應系統的水加熱設備不宜少于2臺,當一臺檢修時,其余各臺的總供熱能力不得小于設計小時供熱量的60%。

6.5.4 醫院建筑應采用無冷溫水滯水區的水加熱設備。

6.5.5 局部熱水供應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用設備應綜合考慮熱源條件、建筑物性質、安裝位置、安全要求及設備性能特點等因素;

2 當供給2個及2個以上用水器具同時使用時,宜采用帶有貯熱調節容積的熱水器;

3 當以太陽能作熱源時,應設輔助熱源;

4 熱水器不應安裝在下列位置:

1)易燃物堆放處;

2)對燃氣管、表或電氣設備有安全隱患處;

3)腐蝕性氣體和灰塵污染處。

6.5.6 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必須帶有保證使用安全的裝置。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6.5.7 水加熱器的加熱面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Fjr——水加熱器的加熱面積(m2);

Qg——設計小時供熱量(kJ/h);

K——傳熱系數[kJ/(m2·℃·h)];

ε——水垢和熱媒分布不均勻影響傳熱效率的系數,采用0.6~0.8;

△tj——熱媒與被加熱水的計算溫度差(℃),按本標準第6.5.8條的規定確定。

6.5.8 水加熱器熱媒與被加熱水的計算溫度差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半容積式水加熱器:

式中:tmc、tmz——熱媒的初溫和終溫(℃);

tc、tz——被加熱水的初溫和終溫(℃)。

2 快速式水加熱器、半即熱式水加熱器:

式中:△tmax——熱媒與被加熱水在水加熱器一端的最大溫度差(℃);

△tmin——熱媒與被加熱水在水加熱器另一端的最小溫度差(℃)。

6.5.9 熱媒的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媒為飽和蒸汽時的熱媒初溫、終溫的計算:

1)熱媒的初溫tmc:當熱媒為壓力大于70kPa的飽和蒸汽時,tmc應按飽和蒸汽溫度計算;壓力小于或等于70kPa時,tmc應按100℃計算;

2)熱媒的終溫tmz:應由經熱工性能測定的產品提供,可按 tmz=50℃~90℃。

2 熱媒為熱水時,熱媒的初溫應按熱媒供水的最低溫度計算;熱媒的終溫應由經熱工性能測定的產品提供;當熱媒初溫tmc=70℃~100℃時,可按終溫tmz=50℃~80℃計算。

3 熱媒為熱力管網的熱水時,熱媒的計算溫度應按熱力管網供回水的最低溫度計算。

6.5.10 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或加熱水箱(罐)等的容積附加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貯熱水箱(罐)的計算容積的附加系數應按本標準式(6.4. 3-1)中的有效貯熱容積系數η計算;

2 當采用半容積式水加熱器、帶有強制罐內水循環水泵的水加熱器或貯熱水箱(罐)時,其計算容積可不附加。

6.5.11 水加熱設施貯熱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置加熱盤管的加熱水箱、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半容積式水加熱器的貯熱量應符合表6.5.11的規定。

表6.5.11 水加熱設施的貯熱量

注:1 燃油(氣)熱水機組所配貯熱水罐,貯熱量宜根據熱媒供應情況按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或半容積式水加熱器確定。

2 表中Qh為設計小時耗熱量(kJ/h)。

2 半即熱式、快速式水加熱器,當熱媒按設計秒流量供應且有完善可靠的溫度自動控制及安全裝置時,可不設貯熱水罐;當其不具備上述條件時,應設貯熱水罐;貯熱量宜根據熱媒供應情況按導流型容積式水加熱器或半容積式水加熱器確定。

3 太陽能熱水供應系統的水加熱器、集熱水箱(罐)的有效容積可按本標準式(6.6.5-1)、式(6.6.5-2)計算確定,水源、空氣源熱泵熱水供應系統的貯熱水箱(罐)的有效容積可按本標準式(6.6.7-2)計算確定。

4 集中生活熱水供應系統利用低谷電制備生活熱水時,其貯熱水箱總容積、電熱機組功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高溫貯熱水箱貯熱、低溫供熱水箱供熱的直接供應熱水系統時,其熱水箱總容積應分別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V1——高溫貯熱水箱總容積(m3);

V2——低溫(供水溫度,tγ=60℃)供熱水箱總容積(m3);

1.1——總容積與有效貯水容積之比值;

T2——高溫熱水貯水時間,T2=1d;

T3——低溫熱水貯水時間,T3=0.25~0.30h;

th——貯水溫度(℃),th=80℃~90℃;

Qγh——設計小時熱水量(L/h)。

2)采用貯熱、供熱合一的低溫水箱的直接供應熱水系統時,熱水箱總容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V3——貯熱、供熱合一的低溫貯熱水箱(供水溫度tr=60℃)的總容積(m3)。

3)采用貯熱水箱貯存熱媒水的間接供應熱水系統時,貯熱水箱總容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V4——熱媒水貯熱水箱總容積(m3);

△tmm——熱媒水間接換熱被加熱水時,熱媒供、回水平均溫度差;一般可取熱媒供水溫度tmc=80℃~90℃,△tmm=25℃。

4)電熱機組的功率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N——電熱水機組功率(kW);

T4——每天低谷電加熱的時間,T4=6h~8h;

M——電能轉為熱能的效率,M=0.98。

6.5.12 設有高位加熱貯熱水箱連續加熱的熱水供應系統,宜設置高位冷水供水箱供水和補水。高位冷水水箱的設置高度(以水箱最低水位計算)應保證最不利處的配水點所需水壓。

6.5.13 閉式熱水供應系統的冷水補給水管的設置除應符合本標準第6.3.7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冷水補給水管的管徑應按熱水供應系統總干管的設計秒流量確定;

2 有第一循環的熱水供應系統,當第一循環采用自然循環時,冷水補給水管應接入貯熱水罐,不應接入第一循環的回水管、熱水鍋爐或熱水機組。

6.5.14 熱水箱應加蓋,并應設溢流管、泄水管和引出室外的通氣管。熱水箱溢流水位超出冷水補水箱的水位高度應按熱水膨脹量計算。泄水管、溢流管不得與排水管道直接連接。

6.5.15 水加熱設備和貯熱設備罐體,應根據水質情況及使用要求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或在鋼制罐體內表面襯不銹鋼、銅等防腐面層。

6.5.16 水加熱器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導流型容積式、半容積式水加熱器的側向或豎向應留有抽出加熱管束或盤管的空間;

2 導流型容積式、半容積式水加熱器的一側應有凈寬不小于0.7m的通道,其他側凈寬不應小于0.5m;

3 水加熱器上部附件的最高點至建筑結構最低點的凈距應滿足檢修的要求,并不得小于0.2m,房間凈高不得低于2.2m。

6.5.17 燃油(氣)熱水機組機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氣)熱水機組機房宜與其他建筑物分離獨立設置;當機房設在建筑物內時,不應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下或貼鄰,并應設對外的安全出口;

2 機房的布置應滿足設備的安裝、運行和檢修要求,并靠外墻布置其前方應留不少于機組長度2/3的空間,后方應留0.8m~1.5m的空間,兩側通道寬度應為機組寬度,且不應小于1.0m。機組最上部部件(煙囪除外)至機房頂板梁底凈距不宜小于0.8m;

3 機房與燃油(氣)機組配套的日用油箱、貯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氣管道的敷設均應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6.5.18 設置鍋爐、燃油(氣)熱水機組、水加熱器、貯熱水罐的房間,應便于泄水、防止污水倒灌,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照明。

6.5.19 在設有膨脹管的開式熱水供應系統中,膨脹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熱水系統由高位生活飲用冷水箱補水時,可將膨脹管引至同一建筑物的非生活飲用水箱的上空,其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h1——膨脹管高出高位冷水箱最高水位的垂直高度(m);

H1——熱水鍋爐、水加熱器底部至高位冷水箱水面的高度(m);

ρ1——冷水密度(kg/m3);

ρr——熱水密度(kg/m3),膨脹管出口離接入非生活飲用水箱溢流水位的高度不應少于100mm。

2 當膨脹管有結凍可能時,應采取保溫措施。

3 膨脹管的最小管徑應按表6.5.19確定。

表6.5.19 膨脹管的最小管徑

6.5.20 膨脹管上嚴禁裝設閥門。

6.5.21 在閉式熱水供應系統中,應設置壓力式膨脹罐、泄壓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最高日日用熱水量小于或等于30m3的熱水供應系統可采用安全閥等泄壓的措施。

2 最高日日用熱水量大于30m3的熱水供應系統應設置壓力式膨脹罐;膨脹罐的總容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Ve——膨脹罐的總容積(m3);

ρf——加熱前加熱、貯熱設備內水的密度(kg/m3),定時供應熱水的系統宜按冷水溫度確定;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宜按熱水回水溫度確定;

ρr——熱水密度(kg/m3);

P1——膨脹罐處管內水壓力(MPa,絕對壓力),為管內工作壓力加0.1MPa;

P2——膨脹罐處管內最大允許壓力(MPa,絕對壓力),其數值可取1.10P1,但應校核P2值,并應小于水加熱器設計壓力;

Vs——系統內熱水總容積(m3)。

3 膨脹罐宜設置在水加熱設備的冷水補水管上或熱水回水管上,其連接管上不宜設閥門。

6.6 太陽能、熱泵熱水供應系統

6.6.1 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選擇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公共建筑宜采用集中集熱、集中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

2 住宅類建筑宜采用集中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分散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

3 小區設集中集熱、集中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或集中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時應符合本標準第6.3.6條的規定;太陽能集熱系統宜按分棟建筑設置,當需合建系統時,宜控制集熱器陣列總出口至集熱水箱的距離不大于300m;

4 太陽能熱水系統應根據集熱器構造、冷水水質硬度及冷熱水壓力平衡要求等經比較確定采用直接太陽能熱水系統或間接太陽能熱水系統;

5 太陽能熱水系統應根據集熱器類型及其承壓能力、集熱系統布置方式、運行管理條件等經比較采用閉式太陽能集熱系統或開式太陽能集熱系統;開式太陽能集熱系統宜采用集熱、貯熱、換熱一體間接預熱承壓冷水供應熱水的組合系統;

6 集中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采用由集熱水箱或由集熱、貯熱、換熱一體間接預熱承壓冷水供應熱水的組合系統直接向分散帶溫控的熱水器供水,且至最遠熱水器熱水管總長不大于20m時,熱水供水系統可不設循環管道;

7 除上款規定外的其他集中集熱、集中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和集中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循環管道設置應按本標準第6.3.14條執行。

6.6.2 太陽能集熱系統集熱器總面積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集熱器總面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Ajz——直接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器總面積(m2);

Qmd——平均日耗熱量(kJ/d),按本標準式(6.6.3)計算;

f——太陽能保證率,按本標準第6.6.3條第3款確定;

bj——集熱器面積補償系數,按本標準第6.6.3條第4款確定;

Jt——集熱器總面積的平均日太陽輻照量[kJ/(m2·d)],可按本標準附錄H確定;

ηj——集熱器總面積的年平均集熱效率,按本標準第6.6.3條第5款確定;

η1——集熱系統的熱損失,按本標準第6.6.3條第6款確定。

2 間接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集熱器總面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Ajj——間接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器總面積(m2);

UL——集熱器熱損失系數[kJ/(m2·℃·h)]應根據集熱器產品的實測值確定,平板型可取14.4[kJ/(m2·℃·h)]~21.6[kJ/(m2·℃·h)];真空管型可取3.6[kJ/(m2·℃·h)]~7.2[kJ/(m2·℃·h)];

K——水加熱器傳熱系數[kJ/(m2·℃·h)];

Fjr——水加熱器加熱面積(m2)。

6.6.3 太陽能熱水系統主要設計參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熱水用水定額應按本標準表6.2.1-1平均日熱水用水定額確定。

2 平均日耗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mr——平均日熱水用水定額[L/(人·d),L/(床·d)]見表6.2.1-1;

m——用水計算單位數(人數或床位數);

b1——同日使用率(住宅建筑為入住率)的平均值應按實際使用工況確定,當無條件時可按表6.6.3-1取值。

tmL——年平均冷水溫度(℃),可參照城市當地自來水廠年平均水溫值計算。

表6.6.3-1 不同類型建筑的b1值

注:分散供熱、分散集熱太陽能熱水系統的b1=1。

3 太陽能保證率f應根據當地的太陽能輻照量、系統耗熱量的穩定性、經濟性及用戶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太陽能保證率f應按表6.6.3-2取值。

表6.6.3-2 太陽能保證率f值

注:1 宿舍、醫院、療養院、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等系統負荷較穩定的建筑取表中上限值,其他類建筑取下限值。

2 分散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可按表中上限取值。

4 集熱器總面積補償系數bj應根據集熱器的布置方位及安裝傾角確定。當集熱器朝南布置的偏離角小于或等于15°,安裝傾角為當地緯度ψ±10℃時,bj取1;當集熱器布置不符合上述規定時,應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 50364的規定進行集熱器面積的補償計算。

5 集熱器總面積的平均集熱效率ηj應根據經過測定的基于集熱器總面積的瞬時效率方程在歸一化溫差為0.03時的效率值確定。分散集熱、分散供熱系統的ηj經驗值為40%~70%;集中集熱系統的ηj應考慮系統型式、集熱器類型等因素的影響,經驗值為30%~45%。

6 集熱系統的熱損失η1應根據集熱器類型、集熱管路長短、集熱水箱(罐)大小及當地氣候條件、集熱系統保溫性能等因素綜合確定,當集熱器或集熱器組緊靠集熱水箱(罐)時,η1取15%~20%;當集熱器或集熱器組與集熱水箱(罐)分別布置在兩處時,η1取20%~30%。

6.6.4 集熱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 50364的規定。

6.6.5 集熱系統附屬設施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集熱、集中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集熱水加熱器或集熱水箱(罐)宜與供熱水加熱器或供熱水箱(罐)分開設置,串聯連接,輔熱熱源設在供熱設施內,其有效容積應按下列計算:

1)集熱水加熱器或集熱水箱(罐)的有效容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Vrx——集熱水加熱器或集熱水箱(罐)有效容積(L);

Aj——集熱器總面積(m2),Aj=Ajz或Aj=Ajj;

qrjd——集熱器單位輪廓面積平均日產60℃熱水量[L/(m2·d)],根據集熱器產品的實測結果確定。當無條件時,根據當地太陽能輻照量、集熱面積大小等選用下列參數:直接太陽能熱水系統qrjd=40L/(m2·d)~80L/(m2·d);間接太陽能熱水系統qrjd=30L/(m2·d)~55L/(m2·d)。

2)供熱水加熱器或供熱水箱(罐)的有效容積應按本標準第6.5.11條確定。

2 分散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采用集熱、供熱共用熱水箱(罐)時,其有效容積應按本標準式(6.6.5-1)計算。熱水箱(罐)中設置輔熱元件時,應符合本標準第6.6.6條的規定,其控制應保證有利于太陽能熱源的充分利用。

3 集中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當分散供熱用戶采用容積式熱水器間接換熱冷水時,其集熱水箱的有效容積宜按下式計算:

式中:Vrx1——集熱水箱的有效容積(L);

m1——分散供熱用戶的個數(戶數);

Vrx2——分散供熱用戶設置的分戶容積式熱水器的有效容積(L),應按每戶實際用水人數確定,一般Vrx2取60L~120L。

Vrx1除按上式計算外,還宜留有調節集熱系統超溫排回的一定容積。其最小有效容積不應小于3min熱媒循環泵的設計流量且不宜小于800L。

4 集中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當分散供熱用戶采用熱水器輔熱直接供水時,其集熱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按本標準式(6.6.5-1)計算。

5 強制循環的太陽能集熱系統應設循環水泵,其流量和揚程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熱循環水泵的流量等同集熱系統循環流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qx——集熱系統循環流量(L/s);

qgz——單位輪廓面積集熱器對應的工質流量[L/(m2·s)],按集熱器產品實測數據確定。當無條件時,可取0.015L/(m2·s)~0.020L/(m2·s)。

2)開式太陽能集熱系統循環水泵的揚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Hb——循環水泵揚程(kPa);

hjx——集熱系統循環流量通過循環管道的沿程與局部阻力損失(kPa);

hj——集熱系統循環流量通過集熱器的阻力損失(kPa);

hz——集熱器頂與集熱水箱最低水位之間的幾何高差(kPa);

hf——附加壓力(kPa),取20kPa~50kPa。

3)閉式太陽能集熱系統循環水泵的揚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he——循環流量通過集熱水加熱器的阻力損失(kPa)。

6 集中集熱、集中供熱的間接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集熱系統附屬集熱設施的設計計算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集熱器總面積Aj小于500m2時,宜選用板式快速水加熱器配集熱水箱(罐),或選用導流型容積式或半容積式水加熱器集熱;

2)當集熱器總面積Aj大于或等于500m2時,宜選用板式水加熱器配集熱水箱集熱;

3)集熱系統的水加熱器的水加熱面積應按本標準式(6.5.7)計算確定;

4)熱媒與被加熱水的計算溫度差△tj可按5℃~10℃取值。

7 太陽能集熱系統應設防過熱、防爆、防冰凍、防倒熱循環及防雷擊等安全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太陽能集熱系統應設放氣閥、泄水閥、集熱介質充裝系統;

2)閉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設安全閥、膨脹罐、空氣散熱器等防過熱、防爆的安全設施;

3)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太陽能集熱系統應采用集熱系統倒循環、添加防凍液等防凍措施;集中集熱、分散供熱的間接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設置電磁閥等防倒熱循環閥件。

8 集熱系統的管道、集熱水箱等應作保溫層,并應按當地年平均氣溫與系統內最高集熱溫度或貯水溫度計算保溫層厚度。

9 開式太陽能集熱系統應采用耐溫不小于100℃的金屬管材、管件、附件及閥件;閉式太陽能集熱系統應采用耐溫不小于200℃的金屬管材、管件、附件及閥件。直接太陽能集熱系統宜采用不銹鋼管材。

6.6.6 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設輔助熱源及加熱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輔助熱源宜因地制宜選擇,分散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和集中集熱、分散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宜采用燃氣、電;集中集熱、集中供熱太陽能熱水系統宜采用城市熱力管網、燃氣、燃油、熱泵等。集熱、輔熱設施宜按本標準第6.6.5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設置;

2 輔助熱源的供熱量宜按無太陽能時參照本標準第6.4.3條設計計算;

3 輔助熱源的控制應在保證充分利用太陽能集熱量的條件下,根據不同的熱水供水方式采用手動控制、全日自動控制或定時自動控制;

4 輔助熱源的水加熱設備應根據熱源種類及其供水水質、冷熱水系統型式采用直接加熱或間接加熱設備。

6.6.7 當采用熱泵機組供應熱水時,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源熱泵熱水供應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源熱泵應選擇水量充足、水質較好、水溫較高且穩定的地下水、地表水、廢水為熱源;

2)水源總水量應按供熱量、水源溫度和熱泵機組性能等綜合因素確定;

3)水源熱泵的設計小時供熱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g——水源熱泵設計小時供熱量(kJ/h);

qr——熱水用水定額[L/(人·d)或L/(床·d)],按不高于本標準表6.2.1-1的最高日用水定額或表6.2.1-2中用水定額中下限取值;

T5——熱泵機組設計工作時間(h/d),取8h~16h。

4)水源水質應滿足熱泵機組或水加熱器的水質要求,當其不滿足時,應采取有效的過濾、沉淀、滅藻、阻垢、緩蝕等處理措施。當以污水、廢水為水源時,尚應先對污水、廢水進行預處理。

2 水源熱泵換熱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366的相關規定。

3 水源熱泵宜采用快速水加熱器配貯熱水箱(罐)間接換熱制備熱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貯熱水箱(罐)的有效容積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Vr——貯熱水箱(罐)總容積(L);

k1——用水均勻性的安全系數,按用水均勻性選值,k1=1.25~1.50。

2)定時熱水供應系統的貯熱水箱(罐)的有效容積宜為定時供應熱水的全部熱水量;

3)快速水加熱器的加熱面積應按本標準式(6.5.7)計算,板式快速水加熱器K值應為3000[kJ/(m2·℃·h)]~4000[kJ/(m2·℃·h)],管束式快速水加熱器K值應為1500[kJ/(m2·℃·h)]~3000[kJ/(m2·℃·h)],△tj應為3℃~6℃。

4)快速水加熱器兩側與熱泵、貯熱水箱(罐)連接的循環水泵的流量和揚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qxh——循環水泵流量(L/s);

k2——考慮水溫差因素的附加系數,k2=1.2~1.5;

△t——快速水加熱器兩側的熱媒進水、出水溫差或熱水進水、出水溫差,可按△t=5℃~10℃取值;

Hb——循環水泵揚程(kPa);

hxh——循環流量通過循環管道的沿程與局部阻力損失(kPa):

he1——循環流量通過熱泵冷凝器、快速水加熱器的阻力損失(kPa),冷凝器阻力由產品提供,板式水加熱器阻力為40kPa~60kPa。

4 水源熱泵機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泵機房應合理布置設備和運輸通道,并預留安裝孔、洞;

2)機組距墻的凈距不宜小于1.0m,機組之間及機組與其他設備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2m,機組與配電柜之間凈距不宜小于1.5m;

3)機組與其上方管道、煙道或電纜橋架的凈距不宜小于1.0m;

4)機組應按產品要求在其一端留有不小于蒸發器、冷凝器中換熱管束長度的檢修位置。

5 空氣源熱泵熱水供應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冷月平均氣溫不小于10℃的地區,空氣源熱泵熱水供應系統可不設輔助熱源;

2)最冷月平均氣溫小于10℃且不小于0℃的地區,空氣源熱泵熱水供應系統宜采取設置輔助熱源,或采取延長空氣源熱泵的工作時間等滿足使用要求的措施;

3)最冷月平均氣溫小于0℃的地區,不宜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供應系統;

4)空氣源熱泵輔助熱源應就地獲取,經過經濟技術比較,選用投資省、低能耗熱源;

5)輔助熱源應只在最冷月平均氣溫小于10℃的季節運行,供熱量可按補充在該季節空氣源熱泵產熱量不滿足系統耗熱量的部分計算;

6)空氣源熱泵的供熱量可按本標準式(6.6.7-1)計算確定;當設輔助熱源時,宜按當地農歷春分、秋分所在月的平均氣溫和冷水供水溫度計算;當不設輔助熱源時,應按當地最冷月平均氣溫和冷水供水溫度計算。

7)空氣源熱泵采取直接加熱系統時,直接加熱系統要求冷水進水總硬度(以碳酸鈣計)不應大于120mg/L,其貯熱水箱(罐)的總容積應按本標準式(6.6.7-2)計算。

6 空氣源熱泵機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組不得布置在通風條件差、環境噪聲控制嚴及人員密集的場所;

2)機組進風面距遮擋物宜大于1.5m,控制面距墻宜大于1.2m,頂部出風的機組,其上部凈空宜大干4.5m;

3)機組進風面相對布置時,其間距宜大于3.0m。

6.7 管網計算

6.7.1 設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居住小區室外熱水干管的設計流量可按本標準第3.13.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建筑物的熱水引入管應按其相應熱水供水系統總干管的設計秒流量確定。

6.7.2 建筑物內熱水供水管網的設計秒流量可分別按本標準第3.7.4條~第3.7.10條計算。

6.7.3 衛生器具熱水給水額定流量、當量、支管管徑和最低工作壓力,應符合本標準第3.2.12條的規定。

6.7.4 熱水管網的水頭損失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位長度水頭損失,應按本標準第3.7.14條確定,管道的計算內徑dj應考慮結垢和腐蝕引起的過水斷面縮小的因素;

2 局部水頭損失,可按本標準第3.7.15條的規定計算。

6.7.5 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水循環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x——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循環流量(L/h);

Qs——配水管道的熱損失(kJ/h),經計算確定,單體建筑可取(2%~4%)Qh,小區可取(3%~5%)Qh;

△ts——配水管道的熱水溫度差(℃),按系統大小確定,單體建筑可取5℃~10℃,小區可取6℃~12℃。

6.7.6 定時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水循環流量可按循環管網總水容積的2倍~4倍計算。循環管網總水容積包括配水管、回水管的總容積,不包括不循環管網、水加熱器或貯熱水設施的容積。

6.7.7 熱水供應系統中,鍋爐或水加熱器的出水溫度與配水點的最低水溫的溫度差,單體建筑不得大于10℃,建筑小區不得大于12℃。

6.7.8 熱水管道的流速宜按表6.7.8選用。

表6.7.8 熱水管道的流速

6.7.9 熱水供應系統的循環回水管管徑,應按管路的循環流量經水力計算確定。

6.7.10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循環水泵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泵的出水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xh——循環水泵的流量(L/h);

Kx——相應循環措施的附加系數,取Kx=1.5~2.5。

2 水泵的揚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Hb——循環水泵的揚程(kPa);

hp——循環流量通過配水管網的水頭損失(kPa);

hx——循環流量通過回水管網的水頭損失(kPa)。

當采用半即熱式水加熱器或快速水加熱器時,水泵揚程尚應計算水加熱器的水頭損失。

當計算Hb值較小時,可選Hb=0.05MPa~0.10MPa。

3 循環水泵應選用熱水泵,水泵殼體承受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其所承受的靜水壓力加水泵揚程。

4 循環水泵宜設備用泵,交替運行。

5 全日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循環水泵在泵前回水總管上應設溫度傳感器,由溫度控制開停。定時熱水供應系統的循環水泵宜手動控制,或定時自動控制。

6.7.11 采用熱水箱和熱水供水泵聯合供水的全日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水供水泵、循環水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水供水泵與循環水泵宜合并設置熱水泵,流量和揚程應按熱水供水泵計算;

2 熱水供水泵的流量按本標準第3.9.3條計算,并符合本標準第6.3.7條的規定;

3 熱水泵應按本標準第3.9.1條選擇,且熱水泵不宜少于3臺;

4 熱水總回水管上應設溫度控制閥件控制總回水管的開、關。

6.7.12 設有循環水泵的局部熱水供應系統,循環水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設1臺循環水泵;

2 循環水泵宜帶智能控制或手動控制。

6.7.13 第一循環管的自然壓力值,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Hxr——第一循環管的自然壓力值(Pa);

△h——熱水鍋爐或水加熱器中心與貯熱水罐中心的標高差(m);

ρ1——貯熱水罐回水的密度(kg/m3);

ρ2——熱水鍋爐或水加熱器供水的密度(kg/m3)。

6.8 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設

6.8.1 熱水系統采用的管材和管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管道的工作壓力和工作溫度不得大于國家現行標準規定的許用工作壓力和工作溫度。

6.8.2 熱水管道應選用耐腐蝕和安裝連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薄壁不銹鋼管、薄壁銅管、塑料熱水管、復合熱水管等。當采用塑料熱水管或塑料和金屬復合熱水管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的工作壓力應按相應溫度下的許用工作壓力選擇;

2 設備機房內的管道不應采用塑料熱水管。

6.8.3 熱水管道系統應采取補償管道熱脹冷縮的措施。

6.8.4 配水干管和立管最高點應設置排氣裝置。系統最低點應設置泄水裝置。

6.8.5 下行上給式系統回水立管可在最高配水點以下與配水立管連接。上行下給式系統可將循環管道與各立管連接。

6.8.6 熱水系統上各類閥門的材質及閥型應符合本標準第3.5.3條~第3.5.5條和第3.5.7條的規定。

6.8.7 熱水管網應在下列管段上裝設閥門:

1 與配水、回水干管連接的分干管;

2 配水立管和回水立管;

3 從立管接出的支管;

4 室內熱水管道向住戶、公用衛生間等接出的配水管的起端;

5 水加熱設備,水處理設備的進、出水管及系統用于溫度、流量、壓力等控制閥件連接處的管段上按其安裝要求配置閥門。

6.8.8 熱水管網應在下列管段上設置止回閥:

1 水加熱器或貯熱水罐的冷水供水管;

2 機械循環的第二循環系統回水管;

3 冷熱水混水器、恒溫混合閥等的冷、熱水供水管。

6.8.9 水加熱設備的出水溫度應根據其貯熱調節容積大小分別采用不同溫級精度要求的自動溫度控制裝置。當采用汽水換熱的水加熱設備時,應在熱媒管上增設切斷汽源的電動閥。

6.8.10 水加熱設備的上部、熱媒進出口管、貯熱水罐、冷熱水混合器上和恒溫混合閥的本體或連接管上應裝溫度計、壓力表;熱水循環泵的進水管上應裝溫度計及控制循環水泵開停的溫度傳感器;熱水箱應裝溫度計、水位計;壓力容器設備應裝安全閥,安全閥的接管直徑應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鍋爐及壓力容器的有關規定,安全閥前后不得設閥門,其泄水管應引至安全處。

6.8.11 水加熱設備的冷水供水管上應裝冷水表,設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住宅應裝分戶熱水水表,洗衣房、廚房、游樂設施、公共浴池等需要單獨計量的熱水供水管上應裝熱水水表,其設有回水管者應在回水管上裝熱水水表。水表的選型、計算及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3.5.18條、第3.5.19條的規定。

6.8.12 熱水橫干管的敷設坡度上行下給式系統不宜小于0.005,下行上給式系統不宜小于0.003。

6.8.13 塑料熱水管宜暗設,明設時立管宜布置在不受撞擊處。當不能避免時,應在管外采取保護措施。

6.8.14 熱水鍋爐、燃油(氣)熱水機組、水加熱設備、貯熱水罐、分(集)水器、熱水輸(配)水、循環回水干(立)管應做保溫,保溫層的厚度應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6.12條的規定。

6.8.15 室外熱水供、回水管道宜采用管溝敷設。當采用直埋敷設時,應采用憎水型保溫材料保溫,保溫層外應做密封的防潮防水層,其外再做硬質保護層。管道直埋敷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供熱直埋熱水管道技術規程》CJJ/T 81、《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和《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的規定。

6.8.16 熱水管穿越建筑物墻壁、樓板和基礎處應設置金屬套管,穿越屋面及地下室外墻時應設置金屬防水套管。

6.8.17 熱水管道的敷設應按本標準第3.6節中有關條款執行。

6.8.18 用蒸汽作熱媒間接加熱的水加熱器應在每臺開水器凝結水回水管上單獨設疏水器,蒸汽立管最低處、蒸汽管下凹處的下部應設疏水器。

6.8.19 疏水器口徑應經計算確定,疏水器前應裝過濾器,旁邊不宜附設旁通閥。

6.9 飲水供應

6.9.1 飲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和地區的條件按表6.9.1確定。

表6.9.1 飲水定額及小時變化系數

注:小時變化系數Kh系指飲水供應時間內的變化系數。

6.9.2 設有管道直飲水的建筑最高日管道直飲水定額可按表6.9.2采用。

表6.9.2 最高日管道直飲水定額

注:1 此定額僅為飲用水量。

2 經濟發達地區的最高日直飲水定額,居民住宅樓可提高至4L/(人·d)~5L/(人·d)。

3 最高日管道直飲水定額也可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6.9.3 管道直飲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直飲水應對原水進行深度凈化處理,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的規定。

2 管道直飲水水嘴額定流量宜為0.04L/s~0.06L/s,最低工作壓力不得小于0.03MPa。

3 管道直飲水系統必須獨立設置。

4 管道直飲水宜采用調速泵組直接供水或處理設備置于屋頂的水箱重力式供水方式。

5 高層建筑管道直飲水系統應豎向分區,各分區最低處配水點的靜水壓,住宅不宜大于0.35MPa,公共建筑不宜大于0.40MPa,且最不利配水點處的水壓,應滿足用水水壓的要求。

6 管道直飲水應設循環管道,其供、回水管網應同程布置,當不能滿足時,應采取保證循環效果的措施。循環管網內水的停留時間不應超過12h。從立管接至配水龍頭的支管管段長度不宜大于3m。

7 辦公樓等公共建筑每層自設終端凈水處理設備時,可不設循環管道。

8 管道直飲水系統配水管的瞬時高峰用水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g——計算管段的設計秒流量(L/s);

qo——飲水水嘴額定流量,qo=0.04L/s~0.06L/s;

m——計算管段上同時使用飲水水嘴的數量,根據其水嘴數量可按本標準附錄J確定。

9 管道直飲水系統配水管的水頭損失,應按本標準第3.7.14條、第3.7.15條的規定計算。

6.9.4 開水供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水計算溫度應按100℃計算,冷水計算溫度應符合本標準第6.2.5條的規定;

2 當開水爐(器)需設置通氣管時,其通氣管應引至室外;

3 配水水嘴宜為旋塞;

4 開水器應裝設溫度計和水位計,開水鍋爐應裝設溫度計,必要時還應裝設沸水笛或安全閥。

6.9.5 當中小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設飲水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溫水或自來水為原水的直飲水,應進行過濾和消毒處理;

2 應設循環管道,循環回水應經消毒處理;

3 飲水器的噴嘴應傾斜安裝并設防護裝置,噴嘴孔的高度應保證排水管堵塞時不被淹沒;

4 應使同組噴嘴壓力一致;

5 飲水器應采用不銹鋼、銅鍍鉻或瓷質、搪瓷制品,其表面應光潔、易于清洗。

6.9.6 管道直飲水系統管道應選用耐腐蝕,內表面光滑,符合食品級衛生、溫度要求的薄壁不銹鋼管、薄壁銅管、優質塑料管。開水管道金屬管材的許用工作溫度應大于100℃。

6.9.7 開水管道應采取保溫措施。

6.9.8 閥門、水表、管道連接件、密封材料、配水水嘴等選用材質均應符合食品級衛生要求,并與管材匹配。

6.9.9 飲水供應點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設在易污染的地點,對于經常產生有害氣體或粉塵的車間,應設在不受污染的生活間或小室內;

2 位置應便于取用、檢修和清掃,并應保證良好的通風和照明。

6.9.10 開水間、飲水處理間應設給水管、排污排水用地漏。給水管管徑可按設計小時飲水量計算。開水器、開水爐排污、排水管道應采用金屬排水管或耐熱塑料排水管。


附錄A 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防回流設施選擇

A.0.1 生活飲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應符合表A.0.1的規定。

表A.0.1 生活飲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劃分

A.0.2 防回流設施的選擇應符合表A.0.2的規定。

表A.0.2 防回流設施選擇


附錄B 給水管段衛生器具給水當量同時出流概率計算式αc系數取值

表B Uo~αc值對應表


附錄C 給水管段設計秒流量計算

C.0.1 給水管段設計秒流量計算(Uo=1.0、1.5、2.0、2.5)應符合表C.0.1的規定。

表C.0.1 給水管段設計秒流量計算表[U(%):q(L/s)]

C.0.2 給水管段設計秒流量計算(Uo=3.0、3.5、4.0、4.5)應符合表C.0.2的規定。

表C.0.2 給水管段設計秒流量計算表[U(%);q(L/s)]

C.0.3 給水管段設計秒流量計算(Uo=5.0、6.0、7.0、8.0)應符合表C.0.3的規定。

表C.0.3 給水管段設計秒流量計算表[U(%);q(L/s)]


附錄D 閥門和螺紋管件的摩阻損失的折算補償長度

表D 閥門和螺紋管件的摩阻損失的折算補償長度表

注:本表的螺紋接口是指管件無凹口的螺紋,即管件與管道在連接點內徑有突變,管件內徑大于管道內徑。當管件為凹口螺紋,或管件與管道為等徑焊接,其折算補償長度取本表值的1/2。


附錄E 小區地下管線(構筑物)間最小凈距

表E 小區地下管線(構筑物)間最小凈距表

注:1 凈距指管外壁距離,管道交叉設套管時指套管外壁距離,直埋式熱力管指保溫管殼外壁距離。

2 電力電纜在道路的東側(南北方向的路)或南側(東西方向的路),通訊電纜在道路的西側或北側,均應在人行道下。


附錄F 屋面溢流設施泄流量計算

F.0.1 金屬天溝溢流孔溢流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qyL——溢流量(L/s);

byL——溢流孔寬度(m);

400——流量系數;

hy1——溢流水位高度(m);

g——重力加速度(m/s2)。

F.0.2 墻體方孔溢流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 當溢流水位hy1>100mm時,按下式計算:

2 當溢流水位hy1≤100mm時,按下式計算:

式中:σ——溢流水流斷面面積與天溝斷面面積之比,即σ=ω/Ω;ω為溢流水流斷面面積(m2);Ω為天溝斷面面積(m2)。

F.0.3 墻體圓管溢流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dyL——溢流管內徑(m);

hy2——天溝水位至管中心淹沒高度(m)。

注:式(F.0.3)只有在淹沒流時才成立。

F.0.4 漏斗形管式溢流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DyL——漏斗喇叭口直徑(m);

hy3——喇叭口上邊緣溢流水位深度(m)。

F.0.5 直管式溢流量可按本標準式(F.0.4)計算,其中DyL=dyL,為直管式溢流管內徑。


附錄G 重力流系統立管的最大設計排水流量

表G 重力流系統屋面雨水排水立管的泄流量表


附錄H 我國的太陽能資源分區及其特征

表H 我國的太陽能資源分區及其特征表


附錄J 飲用水嘴同時使用數量計算

J.0.1 當計算管段上飲水水嘴數量n1不大于24個時,同時使用數量m可按表J.0.1取值。

表J.0.1 計算管段上飲水水嘴數量n1不大于24個時的m值表(個)

J.0.2 當計算管段上飲水水嘴數量n1大于24個時,同時使用數量m可按表J.0.2取值。

J.0.3 水嘴同時使用概率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α1——水嘴同時使用經驗系數,住宅樓取0.22,辦公樓、會展中心、航站樓、火車站、客運站取0.27,教學樓、體育館取0.45,旅館、醫院取0.15;

qd——系統最高日直飲水量(L/d);

n1——水嘴數量(個),當n1值與表中數據不符時,可用差值法求得m;

qo——水嘴額定流量。

表J.0.2 計算管段上飲水水嘴數量n1大于24個時的m值表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 50038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

《建筑中水設計標準》GB 50336

《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 50364

《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366

《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 51174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衛生陶瓷》GB 6952

《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 172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

《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 19762

《采暖空調系統水質》GB/T 29044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

《城鎮供熱直埋熱水管道技術規程》CJJ/T 8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統技術規程》CJJ 142

《住宅生活排水系統立管排水能力測試標準》CJJ/T 245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

《地漏》CJ/T 186

《游泳池水質標準》CJ/T 244

《餐飲廢水隔油器》CJ/T 295

《隔油提升一體化設備》CJ/T 410

《生活熱水水質標準》CJ/T 521

《非陶瓷類衛生潔具》JC/T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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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2019上 - 老陸和小路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36005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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