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鍋爐廢氣是否需要自動監測,排放的廢氣是否作為應急預案風險物質?
1、企業排放廢氣是否作為應急預案風險物質來信: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判斷企業生產原料、中間產 品、副產

1、企業排放廢氣是否作為應急預案風險物質


來信: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判斷企業生產原料、中間產 品、副產品、催化劑、輔助生產原料、燃料、三廢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氣環境風險物質,計算涉及風險物質在腸內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動態變化,則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計算)有個疑問,“三廢”污染物中含有廢氣,如一家企業設置一臺燃氣鍋爐提供蒸汽輔助 生產,年排放量分別為 3t/a,5t/a,燃氣鍋爐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 計算)也在附錄 A 中的風險物質清單內,其臨界量分別是 2.5t、1t,那么在風險評估報 告中還要認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風險物質嗎?像這種排放廢氣的企業,如果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是風險物質,那么 Q 值如何計算,年排放量/臨界量嗎?
回復:
在風險物質識別過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為有毒氣體,主要指純物質。涉及 “三廢”污染物主要參考《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附錄 A 第 七和第八部分,鍋爐產生廢氣危害小,如果一家企業無其他風險物質,僅涉及鍋爐產生 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廢氣,可直接按照 Q 小于 1 計,以 Q0 表示。

2、燃氣鍋爐廢氣是否需要自動監測


來信: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重 點排污單位名錄由環保部門根據區域大氣環境承載力、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及排污單位 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等確定后公布。問題如下: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 業排放的燃氣鍋爐廢氣,是否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監測?如是,環保部門是否應當發文明確安裝哪些污染因子的自動監測設備?
回復: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大氣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2、安裝、使用、管理等具體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及《排污單 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2017)有關規定執行。 3、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3、關于鍋爐監測位置咨詢的回復


來信:監測對象是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鍋爐。兩臺鍋爐同時運行,共用一 個煙囪排放,在煙囪上安裝有煙氣在線監測設備。每臺鍋爐都裝有除塵設備,無脫硫和 脫硝設備。兩臺鍋爐共同為裝置提供熱源,每臺鍋爐所用燃料都是燃料油和天然氣兩用。兩臺鍋爐同時運行時,有時同時使用燃料油,有時同時使用天然氣,有時一臺使用燃料 油,另一臺使用天然氣。在監督性監測中,應在什么位置監測,是在共同排放的煙囪上 還是在每臺鍋爐的除塵器出口的煙道上。對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比對監測時應在什么位置 監測。假設上述兩臺鍋爐其中一臺停運時,另一臺在什么位置監測。如果是三臺及以上 鍋爐共用一個煙囪,如果停運一臺,另外兩臺如何監測。
回復:一、對于監督性監測(手工監測),原則上需在每臺鍋爐除塵設備出口分別開展監 測,依據每臺鍋爐使用燃料確定執行標準限值。當現場條件不允許每臺鍋爐進行監測時, 可在共用煙囪開展監測,如兩臺鍋爐均使用燃料油為燃料,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燃油鍋爐排放限值,如兩臺鍋爐均使用天然氣或分別使用燃料油和天然氣為燃料, 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燃氣鍋爐排放限值。二、對于比對監測,《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 75)規定“在 煙氣 CMES 監測斷面下游應預留參比方法采樣孔,采樣孔數目及采樣平臺等按 GB/T 16157 要求確定,以供參比方法測試使用。在互不影響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靠近。”三、 對于多臺鍋爐共用煙囪或部分鍋爐停運的,監測要求同上。

4、有關《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咨詢


來信:《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中規定天然氣鍋爐的排氣筒高度不 低于 8 米。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 200 米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 筑物 3 米以上。在市區新建的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是否應執行超出周圍建筑物 3 米以上的 規定(周圍 200 米內有很多小區,建筑物高度較高)?關于 20t/h 及以上蒸汽鍋爐、14MW 及以上熱水鍋爐需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這個 14MW 是指單臺鍋爐還是指全廠的鍋 爐合計 14MW?例如我供熱站有 7 臺 2MW 的天然氣熱水鍋爐,廢氣通過 2 根排氣筒排 放,是否需要安裝污染物監控設備?
回復:一、《鍋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中規定“燃油、燃氣鍋爐煙囪高 度不低于 8 米,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 囪周圍半徑 200 米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 3 米以上。”根據規定,在 市區內新建的燃氣鍋爐應執行“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 200 米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 3 米以上”的規定。 二、20t/h 及以上蒸汽鍋爐、14MW 及以上熱水鍋爐需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中的 “14MW 及以上熱水鍋爐”是指單臺鍋爐。 三、關于“廢氣通過 2 根排氣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裝污染物監控設備”問題,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 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三年行動計劃的 通知》(國發〔2018〕22 號)“排污口高度超過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 印刷、工業涂裝等 VOCs 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重點地區應于 2019 年底 前基本完成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設施,全國應于 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設 施。”的要求,排氣筒所在企業如果被列為重點排污單位,則應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設施, 否則,無需安裝。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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