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性生交xxxxx免费-国产中文字幕-啊灬啊灬啊灬快灬高潮了,亚洲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在线播放 ,亚洲欧洲日本无在线码,色爽交视频免费观看

鍋爐信息網 > 鍋爐知識 > 鍋爐學習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2-2021 (附條文說明)

發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21年 第7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21年 第72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國家標準《環境衛生技術規范》GB 51260-2017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附件:1.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 2. 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

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s

GB55012-2021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1 總 則

1.0.1 為在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建設、運行維護過程中,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
1.0.2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建設、運行維護應遵循有效發揮服務功能、安全生產、保護環境和資源利用的原則,應采用適宜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
1.0.4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1 規模與布局

2.1.1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規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垃圾的現狀產生量及其預測量,處理處置技術的可行性、經濟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2.1.2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設施設備的處理能力,應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及性質波動、設備停機時間、備用設施等綜合確定,確保服務范圍內生活垃圾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2.1.3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與城鄉功能結構相協調,滿足城鄉建設發展、環境衛生行業發展等需要。選址距居民居住區、人畜供水點等敏感目標的衛生防護距離,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且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 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
2 洪泛區和泄洪道;
3 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和巖溶發育區;
4 自然保護區;
5 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及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2.1.4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區域應實施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2.2 建設要求

2.2.1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具備下列功能:
1 應在入口設置稱重計量設施;計量設施應具有計量、記錄、打印、數據處理、傳輸與存儲功能,并應定期對計量設施進行鑒定;
2 關鍵設備或系統應設置備用,確保工程正常運行;
3 應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特點,配置適用、可靠、先進的自動化控制系統;
4 應以主要生產單元為主體進行布置,各項設施應按生活垃圾處理流程、功能分區合理布置,并應做到整體效果協調;
5 廠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設備的安裝與維修的要求,應有利于減少垃圾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惡臭、粉塵、噪聲、污水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防止各設施間的交叉污染;
6 廠(場)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和消防的需求,并應與廠區豎向設計、綠化及管線敷設相協調;
7 應分別設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確保安全,并方便車輛的進出;
8 應具備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功能。
2.2.2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土壤、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的污染,保護好周邊的環境。
2.2.3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設置的污水調節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滲瀝液調節池容積不應小于3個月的滲瀝液處理量;
2 生活垃圾焚燒廠、廚余垃圾處理廠等處理設施的滲瀝液調節池容積不應小于5d的滲瀝液處理量;
3 調節池應設計為2個或設置分格;
4 調節池應設置清淤設施或設備。
2.2.4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污水處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滲瀝液處理設施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預處理系統、主處理系統、污泥和濃縮液處理系統、臭氣處理系統等,確保正常運行;
2 滲瀝液處理設施應設置滲瀝液產生量和排出量計量裝置,尾水排放應按照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水口;
3 應根據滲瀝液的進水水質、水量及排放要求等,選取生物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物化處理等主處理工藝;
4 滲瀝液處理中產生的污泥應進行脫水等預處理,具體指標應符合后續處理工藝要求;
5 納濾和反滲透工藝產生的濃縮液應采用焚燒、蒸發或其他方式處理。
2.2.5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設置的臭氣控制與收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產生臭氣的車間、構筑物、設備等應采取良好的密封措施,需要經常沖洗的地方應設置沖洗水收集設施;
2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垃圾卸(受)料設施、卸料部位、貯槽(坑)、輸送設備、分選設備、堆肥發酵倉(容器)、滲瀝液調節池及敞開式滲瀝液處理設施等部位(情況),應配置局部排風設施用于臭氣收集和控制;
3 臭氣收集管道應選擇抗腐蝕的材料,拼接縫應采取密封措施,且不應設在管道底部;
4 臭氣收集和控制用風機應設置備用,抽氣風機應具有防腐性能;
5 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氣體臭氣的風機,應具有防爆性能。
2.2.6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臭氣處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臭設備的臭氣處理能力應根據收集系統的最大風量和最大臭氣污染物濃度確定;
2 封閉式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選擇以集中通風除臭為主,除臭劑噴灑為輔的總體除臭方案;
3 集中通風除臭應根據臭氣強度及臭源分布情況選擇除臭方法;
4 除臭劑不應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蝕性,噴灑系統應有除臭劑流量調節功能;
5 除臭設施(設備)應具有較強的抗負荷沖擊能力,且應便于操作和維護;
6 除臭系統主除臭設備的配置數量不應少于2臺。
2.2.7 垃圾儲坑、滲瀝液調節池與生化池等構筑物應采取防滲、防腐等措施。
2.2.8 具有可燃氣體產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閉建(構)筑物內,應設置可燃氣體在線監測報警裝置,并應與強制排風設備聯動。
2.2.9 沼氣產生、儲存、輸送等環節及相關區域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
2.2.10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并應設置初期雨水儲存池。
2.2.11 應配備員工便利設施和設備維修設施,并應提供充足的照明。
2.2.12 設施系統和子系統應確保在發生故障時的待機能力,還應考慮備用水和電力的供應。
2.2.13 應配置對相關工藝流程進行采樣的采樣口及平臺等設施,采樣點的設置應確保采樣安全,且不影響正常生產。
2.2.14 應設置化驗室或委托有檢測能力的單位,對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學性質、工藝技術參數、二次污染控制指標等進行檢測和分析。

2.3 運行維護

2.3.1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制定與生活垃圾特性和工藝要求相適應的操作維護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
2.3.2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設置道路行車指示、安全標志、防火防爆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志。各檢測點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學品、藥品等儲放點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2.3.3 廠房各作業區應合理分隔,應組織好人流和物流線路,避免交叉;豎向交通路線應順暢、避免重復。
2.3.4 特種設備必須經相關部門檢測合格,并應在許可的有效期內使用。
2.3.5 厭氧調試應注意沼氣的生產安全,及時監測沼氣的產生量,發現漏氣現象及時排除。
2.3.6 皮帶傳動、鏈傳動、聯軸器等傳動部件必須有防護罩,不得裸露運轉。機罩安裝應牢固、可靠。
2.3.7 工作人員進入垃圾儲坑、焚燒鍋爐、脫酸塔、脫氮塔、袋式除塵器、滲瀝液收集池、調節池、生化池、厭氧反應器等受限空間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場所進行檢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入作業前必須采取事先通風、有害氣體檢測及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等安全防護措施;
2 必須使用安全電壓照明;
3 作業時應在外部設有監護人員,并應與進入的檢修人員時刻保持聯系;
4 進出人員應辦理工作票,實行簽進簽出規定。
2.3.8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解酸化水力停留時間應為2.5h~5.0h; pH應為6.5~7.5;
2 混凝沉淀預處理藥劑的種類、投加量和投加方式應根據滲瀝液混凝沉淀的工藝情況、實驗結果等確定。
2.3.9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除臭系統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長期堆放和儲存生活垃圾和滲瀝液的設施或場所,在啟動風機收集臭氣前,應測試臭氣中的甲烷濃度,當甲烷濃度超過1.25%時,應先進行通風,并應使甲烷濃度降低至1.25%以下后,再啟動風機;
2 除臭系統計劃K時間停用時,應對設備及系統管路進行清洗,并對各種傳感器、探頭及儀表采取保護措施;
3 除臭設備檢修前必須停止運行,并應先排除內部氣體,通入空氣,確認安全后仰進入設備內部檢修,且進入設備內部檢修的人員應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4 廢棄的除臭塔填料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處置,不得隨意堆放、污染環境。


3 生活垃圾焚燒廠

3.1 一般規定

3.1.1 焚燒廠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焚燒系統、余熱利用系統、煙氣凈化系統、灰渣處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臭氣處理系統以及配套設施等,確保正常運行。
3.1.2 焚燒廠應對卸料大廳、垃圾儲坑、污水處理系統等區域臭氣進行收集,經入爐燃燒或單獨處理達標后排放。
3.1.3 焚燒廠必須設置自動控制系統,確保垃圾焚燒、煙氣凈化、余熱利用、污水處理、消防等系統的安全、正常運行。自動控制系統應具有對過程控制參數和污染物排放指標數據儲存3年以上的功能。

3.2 接收及儲存系統

3.2.1 接收及儲存系統應設置垃圾卸料間及平臺、垃圾卸料門、垃圾儲坑、垃圾抓斗起重機、滲瀝液導排、臭氣控制等設施。
3.2.2 垃圾儲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卸料口處必須設置車擋和異常情況報警設施;
2 儲存容量不應小于5d設計處理量;
3 應密閉,設置臭氣控制與收集裝置,保持負壓狀態;
4 底部應設置滲瀝液導排收集設施,導排收集設施應采取防滲、防腐措施;
5 應設照明、火災探測器、事故排煙、滅火器等裝置。

3.3 焚燒系統

3.3.1 垃圾焚燒系統應設置垃圾進料裝置、焚燒裝置、出渣裝置、燃燒空氣裝置、輔助燃燒裝置及其他輔助裝置。
3.3.2 焚燒線年運行時間不應小于8000h。
3.3.3 焚燒爐應保證爐膛主控溫度區的溫度能達到850℃以上,煙氣在850℃以上空間內的停留時間大于2s。
3.3.4 焚燒爐應配置助燃燃燒器和點火燃燒器,燃燒器應使用輕質燃料(輕柴油或燃氣),助燃燃燒器和點火燃燒器最大總功率應滿足無其他燃料燃燒的情況下將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獨立加熱至850℃及以上。
3.3.5 應在焚燒爐最上(后)二次風噴入口與爐膛主控溫度區出口之間至少設置2個溫度監測斷面,兩溫度監測斷面之間應滿足最大煙氣量下停留時間不小于2s,每個斷面至少設置2個溫度監測點,實時監測爐膛主控溫度區內的溫度。
3.3.6 焚燒爐啟動時,爐膛應按規定的升溫速率升溫,在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達到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焚燒爐停爐時,爐膛應按規定的降溫速率降溫,在爐內垃圾燃燼之前,應通過助燃燃燒器維持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在850℃以上。
3.3.7 點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儲存及供應設施應配備防爆、防雷、防靜電和消防設施。
3.3.8 焚燒廠運行過程中,對電氣、燃燒、熱力、煙氣凈化等設備和系統的操作和檢修應分別執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3.3.9 檢修人員進入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爐膛、煙道內部進行檢修時,應做好安全措施。

3.4 余熱利用系統

3.4.1 余熱鍋爐的額定出力應根據額定垃圾處理量、設計垃圾低位熱值和余熱鍋爐設計熱效率等因素確定。
3.4.2 余熱鍋爐熱力參數應根據熱能利用方式、利用設備要求及鍋爐安全運行要求確定。
3.4.3 余熱鍋爐A、B、C級檢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B、C級檢修時,應進行余熱鍋爐受熱面金屬監督工作,應對水冷壁、過熱器等管子檢查并應抽樣測厚,水冷壁管測厚抽檢率不得低于20%;
2 A級檢修時,余熱鍋爐受熱面應割管送檢;
3 A級檢修時,應進行主蒸汽管道、受監壓力管道監督檢查工作。
3.4.4 當余熱鍋爐受熱面檢查發現有變形、鼓包、脹粗等情況時,受熱管應立即更換;對因沖刷、磨損、高溫腐蝕致使壁厚減薄量超過設計壁厚30%的受熱管應更換。
3.4.5 利用垃圾熱能發電時,應符合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要求。利用垃圾熱能供熱時,應符合供熱熱源和熱力管網的有關要求。

3.5 煙氣凈化系統

3.5.1 煙氣凈化系統應具有脫除酸性氣體、粉塵、重金屬、二噁英類和NOх的功能。
3.5.2 每條焚燒線應配置獨立的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并應能滿足全廠運行控制和環保監測的要求。在線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儀表的選擇、數據處理及傳輸應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在線監測系統終端顯示的顆粒物、有害氣體濃度等數據應為換算成標準狀態下、氧含量在11%時的數據,并可顯示瞬時值和排放標準要求的時間均值。
3.5.3 焚燒廠檢修過程中,應對袋式除塵器濾袋、倉室等部位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進行濾袋檢漏試驗、壽命評估;
2 應更換破損、脫落的濾袋;
3 應修復倉室泄漏點并應對倉室進行防腐維護;
4 濾袋的每次檢查和更換應做好記錄。

3.6 灰渣處理系統

3.6.1 生活垃圾焚燒爐渣和飛灰應單獨收集,飛灰應密閉儲存和運輸。
3.6.2 生活垃圾焚燒爐渣應定期檢測物理、化學性質,其中熱灼減率應小于5%。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定期檢測物理、化學性質、有害物質含量,確保各項指標符合相關要求后,方能進入后續處理環節。


4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

4.1 一般規定

4.1.1 填埋場應配置垃圾壩防滲系統、地下水與地表水收集導排系統、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填埋作業、封場覆蓋及生態修復系統、填埋氣導排處理與利用系統、安全與環境監測、污水處理臭氣控制與處理系統等。
4.1.2 填埋場用地面積和庫容應滿足工作年限不小于10年。
4.1.3 填埋場應設置圍欄、大門等設施,防止自由進入現場非法傾倒、發生安全事故等。

4.2 地基處理與垃圾壩工程

4.2.1 填埋場的場底、四周邊坡、垃圾堆體邊坡必須滿足整體及局部穩定性要求。
4.2.2 填埋場場底必須設置縱、橫向坡度,排水坡度不應小于2%。
4.2.3 填埋場場底坡度較大時,應在下游建垃圾壩,垃圾壩應能有效防止垃圾向下游的滑動,確保垃圾堆體的長期穩定。

4.3 防滲系統

4.3.1 填埋場必須具備防滲功能,防滲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有效地阻止滲瀝液透過,以保護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受污染,同時還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場;
2 應覆蓋填埋場場底和四周邊坡,形成完整的防滲屏障,并在填埋場運行期間及封場后維護期間內均應有效。
4.3.2 膜防滲層主要材料采用HDPE土工膜時,厚度不應小于1.5mm。
4.3.3 防滲系統鋪設和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HDPE膜鋪設過程中必須進行搭接寬度和焊縫質量控制,并按要求做好焊接和檢驗記錄;
2 防滲系統工程施工完成后,在填埋垃圾前,應對防滲系統進行全面的滲漏檢測,并確認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4 地下水與地表水收集導排系統

4.4.1 當填埋庫區地下水水位距防滲層底部小于1m,或地下水對場底和邊坡基礎層穩定性產生影響時,必須設置有效的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
4.4.2 填埋場應設置地下水監測設施。
4.4.3 填埋場防洪系統設計標準應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設計,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4.4.4 填埋場防洪系統應根據地形設置截洪壩、截洪溝以及跌水和陡坡、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壩涵管等設施。

4.5 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

4.5.1 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確保滲瀝液順利導排,防止滲瀝液誘發堆體失穩滑坡和污染環境,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及時有效地導排防滲層上的滲瀝液,降低防滲層上的滲瀝液水頭;
2 應能及時有效導排垃圾堆體中滲瀝液,確保垃圾堆體中液位低于安全警戒水位之下;
3 應具有防淤堵能力;
4 不應對防滲層造成破壞。
4.5.2 填埋場調節池應設置有效的防滲系統、覆蓋系統及清淤設施,防滲等級不應低于填埋庫區。

4.6 填埋作業

4.6.1 填埋場應采取綜合防臭除臭措施,有效防止臭氣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4.6.2 作業人員進行藥物配備和噴灑作業應穿戴安全衛生防護用品,并應嚴格按照藥物噴灑作業規程作業。
4.6.3 填埋作業過程中,應及時進行日覆蓋與中間覆蓋,保持雨污分流設施完好。
4.6.4 填埋垃圾未達到降解穩定化前,填埋庫區及防火隔離帶范圍內嚴禁設置封閉式建(構)筑物。
4.6.5 填埋庫區應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戊類防火區的要求配套防火設施。
4.6.6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經處理滿足相關要求后,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應單獨分區填埋。

4.7 封場覆蓋及生態修復系統

4.7.1 填埋場封場應設置長期有效的封頂覆蓋系統,控制雨水入滲和填埋氣無組織釋放量。填埋場封場覆蓋結構由下至上應依次包括排氣層、防滲層、排水層與植被層。
4.7.2 填埋場封場后維護期間,全場應嚴禁煙火,并應對填埋氣和滲瀝液收集處理設施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4.7.3 填埋場封場后,應及時對場地進行生態修復。

4.8 填埋氣導排處理與利用系統

4.8.1 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導排設施,防止填埋氣聚集、遷移引起的火災和爆炸。
4.8.2 填埋氣導排設施應隨著垃圾填埋范圍和高度的增加而及時增設,確保填埋氣導排設施作用范圍覆蓋全部填埋垃圾,并應避免填埋作業損壞氣體導排設施,保持填埋氣導排設施的有效性。
4.8.3 設置填埋氣主動導排設施的填埋場,必須設置火炬系統或填埋氣利用設施。
4.8.4 填埋氣火炬系統應從占點火、熄火保護功能,火炬的進氣管路上應設置與填埋氣燃燒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裝置。
4.8.5 填埋氣收集與利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氣抽氣設備前的進氣管道上應設置氧含量監測報警設備,并與沼氣收集控制系統連接。
2 輸氣管道不得穿過大斷面管道或通道。
3 維修設備時,不得隨意搭接臨時電力線路;維修人員嚴禁穿戴化纖類工作服,在密閉室內嚴禁攜帶通信設備。
4 導氣井井口氧氣濃度超過2%時,應減少閥門開度。當查明存在進氧點時,應視情況關閉導氣井閥門直至進氧故障排除。
5 預處理系統啟動前必須進行氮氣沖掃。
6 填埋氣發電廠房及輔助廠房的電纜敷設,應采取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4.9 安全與環境監測

4.9.1 應對填埋場垃圾堆體、垃圾壩及周邊山體邊坡的穩定安全進行監測,包括堆體中滲瀝液液位、堆體位移、垃圾壩位移、周邊山體邊坡位移等。
4.9.2 應對垃圾填埋場周圍地下水、地表水、大氣、排放污水、場界噪聲、蒼蠅密度等進行定期監測。


5 廚余垃圾處理廠

5.1 —般規定

5.1.1 處理廠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預處理及輸送系統、厭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飼料化系統、沼氣利用系統或制肥系統、固渣與污泥處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臭氣收集處理系統等,確保正常運行。
5.1.2 處理廠應對臭氣進行收集,經處理達標后排放。

5.2 接收及儲存系統

5.2.1 接收及儲存系統應設置垃圾卸料間及平臺、垃圾卸料門、垃圾儲坑或料斗、輸送設備、滲瀝液導排、臭氣控制等設施。
5.2.2 卸料間應封閉,卸料口、卸料斗應能關閉。
5.2.3 卸料間應設置地面和設備沖洗設施及沖洗水排放系統。
5.2.4 卸料場地和廠區道路表層應采用防腐耐磨的水泥混凝土、金剛砂、環氧樹脂或等效材料,并應當天進行清理。

5.3 預處理及輸送系統

5.3.1 預處理工藝應根據垃圾成分和主體工藝要求確定。預處理系統應配置分選、破碎處理等設備,分選后垃圾中不可降解雜物含量應符合后續設備運行要求。
5.3.2 預處理設備應具有防粘、防纏繞、耐腐蝕、耐負荷沖擊等功能,易損部件應易于拆卸和更換,預處理設備的運行參數應可調節。
5.3.3 預處理及輸送設備應設置滲瀝液收集裝置,且便于清潔。設備四周應留有維修需要的空間或通道。
5.3.4 預處理設備應采取防噪減振措施。
5.3.5 油脂分離工藝應根據廚余垃圾處理主體工藝的要求確定,分離出的油脂應進行有效處理或安全利用。

5.4 厭氧消化、好氧堆肥與飼料化處理系統

5.4.1 厭氧消化主工藝為濕式厭氧的,物料破碎粒度應小于10mm;主工藝為干式厭氧的,物料破碎粒度應小于25mm并應混合均勻。
5.4.2 厭氧消化工藝類型應根據垃圾的特性、當地條件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5.4.3 應對厭氧消化系統的物料溫度進行控制。
5.4.4 厭氧消化反應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良好的防滲、防腐、保溫和密閉性,在室外布置的,還應具有耐老化、抗強風、雪等惡劣天氣的性能;
2 結構應有利于物料的流動,避免產生滯流死角;
3 應具有良好的物料攪拌、勻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4 應有檢修孔和觀察窗;
5 應配置安全減壓裝置,安全減壓裝置應根據安全部門的規定定期檢驗。
5.4.5 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氣,應設置發電、提純等沼氣利用設施或火炬系統,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5.4.6 好氧堆肥處理工藝類型應根據原料組成、當地經濟狀況、產品要求和處理場地等條件確定。
5.4.7 好氧堆肥處理工藝應對垃圾進行水分調節、鹽分調節、脫油、碳氮比調節等處理,物料粒徑應控制在50mm以內。
5.4.8 好氧堆肥初級發酵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發酵倉數量及設計容積,應根據進料量和設計主發酵時間確定;
2 發酵倉應配置測試溫度和氧濃度的裝置,并應具有保溫、防滲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調節、滲瀝液和臭氣收集功能;
3 發酵車間應配置通風和除臭設施。
5.4.9 好氧堆肥初級發酵堆層各測試點溫度均應達到55℃以上,且持續時間不應少于5d;或達到65℃以上,持續時間不應少于3d。
5.4.10 強制機械通風的靜態堆肥工藝,好氧堆肥初級發酵,堆層高度不應超過2.5m;當原料含水率較高時,堆層高度不應超過2.0m。
5.4.11 好氧堆肥初級發酵的運行終止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與最大耗氧速率相比應下降90%并趨于穩定;
2 發酵產物衛生指標蛔蟲卵死亡率不應低于95%,糞大腸菌值不應低于10-2,沙門氏菌不得檢出。
5.4.12 好氧堆肥次級發酵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次級發酵在室內車間進行時,車間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2 露天次級發酵的發酵區應具有雨水截流、收集和導排措施。
5.4.13 好氧堆肥次級發酵的終止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耗氧速率應小于0.1%O2/min;
2 種子發芽指數不應小于80%。
5.4.14 制備生化腐殖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制備生化腐殖酸時,應加入腐殖酸轉化劑和碳源調整材料,控制碳氮比;
2 工藝過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劑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且應具有遺傳穩定性和環境安全性;
3 發酵完成后,應將物料中大于5mm的雜物篩除。
5.4.15 伺料化處理的餐廚垃圾在處理前應嚴格控制存放時間,應確保存放和處理過程中不發生霉變。餐廚垃圾在進入飼料化處理系統前,應對其進行檢測,發生霉變的餐廚垃圾及過期變質食品不得進入飼料化處理系統。
5.4.16 餐廚垃圾飼料化處理必須設置病原菌殺滅工藝。
5.4.17 對于含有動物蛋白成分的餐廚垃圾,其飼料化處理工藝應設置生物轉化環節,不得生產反芻動物飼料。
5.4.18 加熱去除餐廚垃圾水分時,加熱溫度應得到有效控制,避免產生焦化和生成有毒有害物質。
5.4.19 接觸物料的設備停運后,應及時對殘留的物料進行清理,防止殘留物料霉變影響產品質量,便于設備再次啟動。

5.5 沼氣利用與制肥系統

5.5.1 濕式氣柜、膜式氣柜、帶儲氣柜的厭氧消化反應器與廠內主要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要求,干式氣柜與廠內主要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濕式氣柜的規定值增加25%。
5.5.2 堆肥產品農用或林用時,主要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雜物含量不大于3%;
2 粒度不大于12mm;
3 蛔蟲卵死亡率不低于95%;
4 大腸菌值為10-1~10-2;
5 水分為25%~35%。
5.5.3 生化腐殖酸成品主要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機質含量不低于80%;
2 水分不大于12%;
3 糞大腸菌群數不高于100個/g(mL);
4 蛔蟲卵死亡率不低于95%。

5.6 殘渣與沼渣處理系統

5.6.1 處理廠各工段分選出的殘渣應按物質類別或最終出路分別存放。
5.6.2 處理廠殘渣、沼渣、污泥經預處理后,最終應進行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6 建筑垃圾處理工程

6.1 一般規定

6.1.1 建筑垃圾應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從源頭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處置。
6.1.2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應優先就近利用。
6.1.3 建筑垃圾儲存、卸料、上料及處理過程中應采取抑塵除塵、降噪措施。
6.1.4 建筑垃圾原料、產品儲存堆場應確保堆體的穩定安全性。

6.2 轉運調配

6.2.1 轉運調配場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堆垛設備、粉塵控制系統、配套設施等。
6.2.2 進場建筑垃圾應根據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及其細分分類堆放,并應設置標識。
6.2.3 轉運調配場應合理設置開挖空間及進出口。
6.2.4 轉運調配場應配備裝載機、推土機等作業機械,配備機械數量應與作業需求相適應。

6.3 資源化利用

6.3.1 資源化利用廠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破碎系統、篩分系統、粉塵控制系統、噪聲控制系統、配套設施等。
6.3.2 建筑垃圾應按成分進行資源化。
6.3.3 資源化利用應選用節能、高效的設備。
6.3.4 工程渣土應結合廢棄礦坑(山)復墾工程、堆坡造景工程、路基回填工程等再利用。
6.3.5 工程泥漿應脫水處理后再利用,脫水處理產生余水應凈化處理后排放。

6.4 堆 填

6.4.1 堆填場應配置垃圾壩、地下水與地表水收集導排系統、填埋作業、封場覆蓋及生態修復系統、安全與環境監測等。
6.4.2 進行堆填處理的物料中廢瀝青、廢舊管材、廢舊木材、金屬、橡(膠)塑(料)、竹木、紡織物等含量不應大于5%。
6.4.3 堆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淤泥、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
6.4.4 堆填前應驗算地基承載力、堆體厚度和坡度,確保堆體穩定和安全。
6.4.5 堆填場地應設置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堆體應進行覆蓋,防止雨水及地表水入侵,確保堆體穩定。

6.5 填埋處置

6.5.1 填埋處置場應配置垃圾壩、防滲系統、地下水與地表水收集導排系統、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填埋作業、封場覆蓋及生態修復系統、填埋氣導排處理與利用系統、安全與環境監測、污水處理系統、臭氣控制與處理系統等。
6.5.2 工程泥漿和高含水率的工程渣土填埋處置前應進行預處理,處理后抗剪強度指標應滿足堆填體邊坡穩定安全控制要求。填埋作業應控制堆填速率,當堆填速率超過1m/月時,應對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進行監測。
6.5.3 填埋庫區地基應是具有承載填埋體負荷的自然土層或經過地基處理的穩定土層,并應進行承載力計算、最大堆高驗算、地基沉降及不均勻沉降計算。
6.5.4 應對填埋堆體邊坡、堆體沉降、封場覆蓋進行穩定性分析,確保填埋堆體和封場覆蓋層的安全穩定。
6.5.5 不同類別建筑垃圾應分區填埋,各區根據填料的抗剪強度特性設置不同的堆填高度和坡度。
6.5.6 建筑垃圾填埋場地應設置有效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和環場截洪溝,堆體表面應采取防滲、排水及雨污分流措施,場地下游應設置泥沙沉淀池。
6.5.7 填埋結束后應對填埋場進行封場覆蓋和生態修復。


7 糞便處理廠

7.0.1 糞便處理廠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處理系統、殘渣處理系統、臭氣處理系統等,確保正常運行。
7.0.2 糞便處理廠應設置糞便、固渣、污水的計量裝置。
7.0.3 糞便處理廠應設置密閉的糞便接收口或池,并采用密閉對接方式卸糞。
7.0.4 糞便主處理系統前,應設置儲存調節池或調節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液位顯示裝置;
2 應設置循環泵、應急排放管線和清空管線。
7.0.5 固液分離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固液分離機應能截留糞便中粒徑在15mm以上的固體雜物,并應將柵濾后液體中的細砂高效分離和排出;
2 固液分離過程應在密閉的條件下進行。
7.0.6 脫水設備的選型應根據糞便的特性和脫水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用。螺壓式脫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脫水機應低轉速、全封閉、可連續地運行;
2 脫水機應有限制和調節泥層厚度的功能;
3 脫水機應備有單獨的濾網自動沖洗系統,濾網應選用強度高的不銹鋼材料;
4 壓榨螺桿的轉速應可調節。
7.0.7 糞便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渣應進行焚燒、堆肥或填埋等處理。


附件2:廢止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范》CJJ 150-2010
第5.5.2、6.2.2、6.2.3、6.3.1、6.4.8、6.4.9、8.1.5條;
2.《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 93-2011
第3.1.6、3.3.4、3.3.7、3.3.8、3.3.11、5.1.18、5.3.1、6.3.4、6.3.5、8.3.5、9.1.1、9.3.6、9.3.8、10.0.2、11.0.1條;
3.《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 86-2014
第2.3.11、2.3.16條;
4.《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 90-2009
第3.1.1、4.2.1、5.2.6、5.3.2、5.3.4、6.2.2、6.2.5、6.5.2、7.3.2、7.6.6、10.2.5、10.3.4、10.4.5、10.5.1、12.3.9、16.2.10條;
5.《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 231-2015
第4.2.3、4.2.4、4.2.7、6.1.1、6.3.3、6.3.4、6.3.5條;
6.《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程》CJJ 113-2007
第3.1.4、3.1.5、3.1.9、3.4.1、3.5.2、3.6.1、5.3.8條;
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 50869-2013
第3.0.3、4.0.2、8.1.1、10.1.1、11.1.1、11.6.1、11.6.3、11.6.4、15.0.5條;
8.《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范》GB 51220-2017
第8.0.3、11.3.3、12.1.8、13.4.3條;
9.《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CJJ 133-2009
第3.0.1、3.0.7、5.2.10、6.1.12、7.3.1、7.3.5、7.3.7、8.6.2、9.2.4、9.4.3、9.4.5、9.5.1條;
10.《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 175-2012
第3.3.2、3.3.3、3.3.5、3.3.7、4.3.1、4.3.3、4.3.4、4.3.6、5.1.2、6.1.5、6.2.8、8.3.1、8.3.3條;
11.《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 184-2012
第3.0.1、3.0.2、7.5.5、7.5.6、9.0.5條;
12.《糞便處理廠設計規范》CJJ 64-2009
第4.0.2、8.0.1、11.0.6、11.0.7條;
13.《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CJJ 52-2014
第3.0.4、3.0.5、7.5.5條;
14.《糞便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 30-2009
第2.1.1、4.1.5、4.3.6、4.4.4條;
15.《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 128-2017
第3.0.2、4.1.10、4.2.3、5.1.5、13.1.2、15.2.5、16.1.1條;
16.《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巖土工程技術規范》CJJ 176-2012
第6.4.1、6.5.5條。


《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2-2021

條文說明

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


起草說明

一、基本情況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要求,編制組在國家現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基礎上,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外技術法規、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與國家法規政策相協調,經廣泛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編制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是:1?編制目的、適用范圍;2?共性的規模、布局、建設和運行維護要求等;3?生活垃圾焚燒廠,包括垃圾儲坑、焚燒線年可利用時間、焚燒溫度控制及監測、停留時間、爐渣熱灼減率、煙氣在線監測、飛灰及爐渣處理等要求;4?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包括使用年限、場底坡度、膜防滲層厚度、防洪系統設計標準、調節池、填埋作業、封場覆蓋、填埋氣導排及利用、安全與環境監測等要求;5?廚余垃圾處理廠,包括卸料、預處理、物料粒徑、發酵溫度、持續時間、發酵終止指標、產品質量、殘渣與沼渣處理等要求;6?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包括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處置、堆體穩定、雨污分流等要求;7?糞便處理廠,包括計量、儲存調節池或調節罐、脫水設備、殘渣處理等要求。
?????本規范中,規定規模、布局的條款是: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2.1條第5款、第2.2.1條第6款。
?????本規范中,規定共性的功能、性能的條款是:第2.2節全部條款、第2.3.2條。
?????本規范中,規定生活垃圾焚燒廠功能、性能的條款是:第3.1.1條、第3.1.3條、第3.2節全部條款、第3.3.1條、第3.4.1條、第3.5.1條。
?????本規范中,規定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功能、性能的條款是:第4.1.1條、第4.2.1條、第4.3.1條、第4.4.1條、第4.5.1條、第4.7.1條。
?????本規范中,規定廚余垃圾處理廠功能、性能的條款是:第5.1.1條、第5.2.1條、第5.3.1條、第5.4.1條、第5.4.2條、第5.4.6條、第5.4.15條。
?????本規范中,規定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功能、性能的條款是:第6.1.1條、第6.2.1條、第6.3.1條、第6.4.1條、第6.5.1條。
?????本規范中,規定糞便處理廠功能、性能的條款是:第7.1.1條、第7.2.1條。
?????下列工程建設標準中強制性條文按本規范執行: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50869-2013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113-2007
?????《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范》CJJ?150-2010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巖土工程技術規范》CJJ?176-2012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2011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范》GB?51220-2017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CJJ?133-2009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175-2012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CJJ?128-2017
?????《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CJJ?231-2015
?????《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CJJ?52-2014
?????《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86-2014
?????《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84-2012
?????《糞便處理廠設計規范》CJJ?64-2009
?????《糞便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30-2009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

二、本規范編制單位、起草人員及審查人員

?????編制單位: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略)

三、術?語

?????1?垃圾?waste
???????在人類生產、生活和為生產、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對使用者失去價值的廢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糞便等固體廢物。固體廢物指人類在生存和發展中產生的固態或半固態的廢物。
?????2?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廚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主要有剩飯剩菜、果皮、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舊紡織物、廢竹木、廢金屬、廢玻璃、廢陶瓷、廢燈管、廢家用化學品等。
?????3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的總稱,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但不包括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
?????4 廚余垃圾?kitchen?waste
???????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含餐廚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具有含水率高、易被微生物降解的特點。俗稱“濕垃圾”。
?????5?餐廚垃圾?food?waste
???????餐館、飯店、單位食堂等集中就餐點的飲食剩余物以及食物加工過程產生的垃圾。
?????6 糞便?night?soil;excreta
???????人類或動物排出的生理排泄物,一般環衛部門清運的糞便主要包括化糞池或蓄糞池中的糞(渣)等。
?????7 處理?treatment
???????采用焚燒或其他改變垃圾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垃圾數量、縮小垃圾體積、達到無害化的過程。
?????8 處置?disposal
???????將垃圾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通常也稱為“最終處理”。
?????9?利用?use
???????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10 焚燒?incineration
???????在專用爐體內使垃圾完全燃燒,釋放熱量并達到無害化的過程。
?????11 衛生填埋?sanitary?landfill
???????填埋場地具有防滲、雨污分流、填埋氣導排及滲瀝液收集處理等工程設施,并在運行中采取壓實、覆蓋、臭味控制等措施,對填埋氣和滲瀝液進行處理使排放達到相應環境標準要求的垃圾處置方法。
?????12 堆肥?compost
???????通過控制微生物生長條件,促進垃圾發酵并將產物加工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劑,最終達到無害化的過程。
?????13 厭氧消化?anaerobic?digestion
???????垃圾在無氧狀態下,利用厭氧菌降解其中有機物質,產生沼氣的過程。
?????14 減量化?reduction
???????在垃圾產生源頭、收運和處理過程中減少垃圾的體積和重量的措施。
?????15 資源化?recovery;resourcelization
???????通過一定技術措施分揀回收垃圾中的可利用的物資或通過特定(物理、化學、生物)方法將垃圾通過轉換、加工、回收進行再利用的措施。
?????16 無害化?harmless?treatment
???????采用適當技術與工程措施,使垃圾中的有害污染物(或在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污染物)整體上可控,達到國家(行業)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病原微生物控制要求的措施。
?????17 焚燒線?incineration?line
???????為完成對垃圾的焚燒處理而配置的垃圾接收、焚燒、熱交換、煙氣凈化、排渣出渣、飛灰收集處理、自動控制等全部設備和設施的總稱。
?????18 填埋庫區?landfill?area;compartment
???????填埋場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區域。
?????19 填埋庫容?landfill?capacity
???????填埋庫區可以填入的垃圾和功能性輔助材料所占用的體積,即封場堆體表層曲面與平整場底層曲面之間的體積。其中,填入的垃圾所占用的體積叫做有效庫容。
?????20 防滲系統?anti-seepage?system
???????在填埋庫區和調節池底部及四周邊坡上采用各種材料構筑的防滲屏障體系。
?????21 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groundwater?collection?and?drainage?system
???????在填埋庫區和滲瀝液調節池防滲系統基礎層下部,用于將地下水匯集和導出的設施體系。
?????22 填埋場封場?landfill?site?closure
???????填埋至設計終場標高或不再受納垃圾而停止使用時,對采用不同功能材料,按規范進行封場并恢復生態的過程。
?????23 厭氧消化工藝?anaerobic?digestion?process
???????有機物質被厭氧菌在厭氧條件下分解產生氫氣、乙酸或甲烷的過程。按照有機物質的固體含量,分為干式、半干式和濕式三種厭氧消化工藝。
?????24 轉運調配?transfer?and?distribution
???????將物料集中在特定場所臨時分類堆放,根據需要定向外運的過程。
?????25 回填?backfill
???????在低洼地塊或地坪標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塊,填入符合條件的土石方或建筑垃圾達到增加地坪標高的過程。
?????26 糞便處理?treatment?of?night?soil
???????利用專業設施對糞便進行生物、物理或化學處理的過程。
?????27 糞渣?residue?of?night?soil
???????糞便經分離、截留、發酵、絮凝脫水、去除上清液后沉淀于底部的固形物(沉渣)或浮蓋于液面的固形物(浮渣)。
?????28 滲瀝液?leachate
???????垃圾在堆放、轉運和處理過程中,由于物理、生物、化學作用,同時在降水和其他外部來水的滲流作用下產生的含高濃度污染物的液體。也稱“滲濾液”。
?????29 殘渣?residue
???????垃圾在處理或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對主處理工藝流程無用的固態殘余物質。
?????30 沼渣?biogas?residues
???????垃圾厭氧消化后,剩余的固態或半固態殘余物。
?????31 灰渣?incineration?residue;?ash?and?slag
???????垃圾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爐渣、對流受熱面鍋爐灰、煙氣處理飛灰等的總稱。
?????32 飛灰?fly?ash
???????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顆粒物。
?????33?爐渣?slag
???????生活垃圾焚燒后宜接排出的殘渣,以及鍋爐受熱面排出的灰渣。


1 總 則

1.0.1 垃圾處理處置設施是重要的城鎮基礎設施,設施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居民的身體健康和城鎮環境,是社會經濟發展中不可忽視的領域,為了保障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設計、建設、運行維護過程中的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需要對相關內容進行規定。
1.0.2 本規范是國家工程建設控制性底線要求,具有法規強制效力,必須嚴格遵守。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地省級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細化和提高本規范相關規定和要求。
1.0.3 垃圾處理處置設施功能是保障環境衛生系統正常運行、維護市容環境良好的前提;資源利用是垃圾管理和處理首先考慮的問題,也是有利于減少垃圾處理量、節約成本、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安全生產和保護環境是垃圾處理過程中需重點解決的問題,也是必須達到的目標。
1.0.4 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是以工程建設活動結果為導向的技術規定,突出了建設工程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但是,規范中關鍵技術措施不能涵蓋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采用的全部技術方法和措施,僅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關鍵點”,很多關鍵技術措施具有“指令性”特點,即要求工程技術人員去“做什么”,規范要求的結果是要保障建設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達到規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術人員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規范的要求去執行,需要進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點是能否保證工程性能符合規范的規定。
進行這種判定的主體應為工程建設的相關責任主體,這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突出強調了工程監管、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等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既規定了首要責任,也確定了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是各方主體落實責任的必要條件,是基本的、底線的條件,有義務對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規定進行判定。
同時,為了支持創新,鼓勵創新成果在建設工程中應用,當擬采用的新技術在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或推薦性標準中沒有相關規定時,應當對擬采用的工程技術或措施進行論證,確保建設工程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規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并應滿足國家對建設工程環境保護、衛生健康、社會經濟管理、能源資源節約與合理利用等相關基本要求。


2 基本規定

2.1 規模與布局

2.1.1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的工程規模。這里的工程規模指某城市或區域的垃圾處理能力,是焚燒、衛生填埋等所有設施能處理的垃圾量的總和。
2.1.2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設施及設備的處理能力。不同于本規范第2.1.1條,是對具體的設施或設備來說的。比如焚燒廠的處理規模、焚燒爐的處理能力。本條規定是從項目設計運行層面來講的。
2.1.3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選址的原則。垃圾處理處置工程在運行過程中都可能會對周圍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如臭氣、粉塵、噪聲等,并且在運行管理不善或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下會存在一定的生態污染風險和安全風險等。在選址過程中,這些影響都應考慮到。故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選址應遠離水源地、居民活動區、河流、湖泊、機場、保護區等重要的、與人類生存密切相關的區域,將不利影響的風險降至最低。
本條中的“洪泛區”是指江河兩岸、湖周邊易受洪水淹沒的區域。本條中的“泄洪道”是指水庫建筑的防洪設備,建在水壩的一側,當水庫里的水位超過安全限度時,水就從泄洪道流出,防止水壩被毀壞。
2.1.4 規定了垃圾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性能要求,是為滿足生活垃圾分類功能的基本要求。垃圾分類收集的目的就是分類處理,以提高垃圾處理的無害化、資源化水平。由于垃圾分類收集是需要居民配合的一項工作,而居民的垃圾分類收集習慣需要長時間慢慢培養,因此垃圾分類收集要達到一個較高水平和較高普及率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基于這種情況,垃圾分類收集不一定等分類處理設施建成以后才實施,以避免分類處理設施建成后因分類收集率和分類收集水平跟不上而無法正常運行。在推行垃圾分類收集的初期,可采用臨時的分類處理措施,以利于分類收集工作的開展,當垃圾分類收集率和分類收集水平達到一定水平后再建設正規的垃圾分類處理設施。臨時分類處理措施包括填埋場內開辟獨立廚余垃圾填埋單元、臨時廚余垃圾好氧生物處理設施、與焚燒廠協同處理等。

2.2 建設要求

2.2.1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基本功能。
1 規定了稱重計量設施的基本功能。本款中的“定期”是計量設施檢定合格證中規定檢定的日期,不得隨意更改。通過對一些城市調查,有些地方是按照垃圾運輸車噸位統計的,5t集裝箱垃圾運輸車實際裝載量大都不超過4t,造成統計量與實際處理量差別較大。
2 規定了關鍵設備或系統的備用功能。本款所述“關鍵設備或系統的備用性”是指對發揮環境衛生設施基本功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設備或系統,應設置2套以上同樣的設備或系統,或者留有余量。如一套設備或系統檢修停運或出現故障,另一套設備或系統還能發揮一定的作用,確保處理設施能有效處理垃圾。對于非常關鍵的設備一般要設完全備用的設備,如汽輪發電機的循環冷卻水泵、排風除臭風機、車間工位的新風風機等。對于一般性關鍵設備,可以選擇2套以上的設備或系統分擔全部工作負荷,當有設備檢修或故障停運時,其他設備和系統還能承擔部分工作負荷,不至于使工作全部停止。環境衛生設施通常擔負著維護環境衛生的重任,有些關鍵設備和系統如沒有備用性,一旦停運,就會給環境造成影響,因此制定本條。為了方便設計人員確定什么設備和系統應具備備用性,這里列出一些典型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中需要具有備用性的關鍵設備和系統,詳見表1。

3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具有自動化控制系統的功能。自動化控制是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運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基于垃圾處理處置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工程應有較高的自動化水平。
4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總體布局。“主要生產單元”是指核心功能區,如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車間、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填埋庫區、廚余垃圾處理廠預處理車間、建筑垃圾處理廠(場)預處理車間、糞便處理廠脫水車間等。主要生產單元在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中起主導作用,并與周圍的設施如預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臭氣處理設施、原輔材料儲存與進出料、道路交通組織等聯系密切。因此,應以主要生產單元為主體進行布置,結合垃圾處理流程和現場實際情況布置輔助設施,確保相關設備穩定、可靠、高效運行。總體布置還應考慮建成后的立面和整體效果,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5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總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的要求。垃圾處理處置工程建筑物體量大,形狀復雜,通常會成為一個地段的突出性建筑。因而,建筑風格和整體色調應該與周圍環境協調統一。廠房在生產運行時,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一些設備部件也需要維修更換。因此,在廠房的設計布置時,應該考慮到設備的安裝、拆換與維護的要求。垃圾的運輸、堆放、處理、出渣及運輸車進出通道都屬于作業區,與地磅房及物流大門等處聯系密切。中央控制室屬于清潔區,與廠部辦公樓及人流大門聯系密切。清潔區與垃圾作業區要合理分隔,避免交叉,以改善操作人員的工作環境。
6 規定了廠(場)區通道設置基本原則。為滿足物流運輸和消防要求,廠內道路雙向通行時,寬度不宜小于7m;單向通行時,寬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圓曲線半徑不宜小于15m,縱坡不應大于8%。圓曲線處道路的加寬應根據通行車型確定。道路路線的設計應綜合考慮廠(場)區平、縱、橫三方面的情況,做到平面順延、縱坡均衡、橫面合理,并要有利于建成后的維修和養護工作。
7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運輸量較大,特別是在垃圾沒有壓縮的情況下,再加之目前部分區域存在垃圾運輸車載重量小、裝載率低、密閉性差、滲瀝液滴漏等現象,因此在總體規劃中,出入口應做到人流和物流分開。
8 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主要是用于改善環境衛生的,如遇突發事件,垃圾處理容易引起公共衛生方面的問題,直接威脅居民的身體健康。因此本款要求環境衛生設施能夠抵御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期間產生的垃圾能夠及時收運及時處理處置。
2.2.2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在環保方面的要求。環境衛生設施施工和運行過程中均會產生不同程度的二次污染,必須通過技術手段將二次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其盡量不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不對居民健康產生損害。
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以下區域是污水主要產生點:生活垃圾焚燒廠卸料區、垃圾儲坑等區域,生活垃圾堆肥廠卸料區、垃圾儲坑、預處理車間、發酵車間等區域,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填埋庫區等區域,廚余垃圾處理廠卸料區、垃圾儲坑、預處理車間等區域,建筑垃圾處理廠卸料區、垃圾儲坑、預處理車間、成品車間、堆場、填埋庫區等區域,糞便處理廠卸料區、預處理車間等區域。對上述區域產生的污水,應通過設置收集溝、管等設施,有效將污水進行收集,并在廠(場)內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將污水處理達到國家現行相關標準或環評批復要求后排放。
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以下區域是臭氣主要產生點:生活垃圾焚燒廠卸料區、垃圾儲坑、污水處理區(調節池、濃縮液及污泥儲存池、污泥脫水設施)等區域,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填埋庫區、調節池、污水處理區等區域,廚余垃圾處理廠卸料區、垃圾儲坑、預處理車間、污水處理區等區域,建筑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區等區域,糞便處理廠卸料區、預處理車間等區域。對上述區域產生的臭氣,應通過設置設備密閉罩、吸風口、收集管等設施,有效將臭氣進行控制與收集,并在廠(場)內設置臭氣處理設施,將臭氣處理達到國家現行相關標準或環評批復要求后排放。
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以下區域是粉塵主要產生點:生活垃圾焚燒廠卸料區、飛灰和爐渣出料等區域,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飛灰、爐渣燈)填埋庫區等區域,廚余垃圾堆肥廠卸料區、肥料加工車間等區域,建筑垃圾處理廠卸料區、預處理車間、成品車間、堆場、填埋場等區域。對上述區域產生的粉塵,應通過設置密閉罩、收集管等設施,有效將粉塵進行控制和收集,并在廠(場)內設置粉塵處理設施,將粉塵處理達到國家現行相關標準或環評批復要求后排放。
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以下區域是噪聲主要產生點:生活垃圾焚燒廠卸料區、風機房、泵房等區域,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填埋庫區作業區、污水處理風機房與泵房等區域,廚余垃圾處理廠卸料區、預處理車間、污水處理風機房與泵房等區域,建筑垃圾處理廠卸料區、預處理車間、制磚車間等區域,糞便處理廠卸料區、預處理車間等區域。對上述區域產生的噪聲,應通過設置隔聲罩、減振器、消聲器、吸聲墻等設施,有效控制噪聲,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或環評批復要求。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殘余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燒廠飛灰、爐渣、污泥,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污水處理區污泥,廚余垃圾處理廠分選雜質、堆肥殘渣、厭氧沼渣、污泥,建筑垃圾處理廠分選雜質、處理過程殘渣,糞便處理廠分選雜質、處理過程糞渣、污泥等。對上述區域產生的殘余物,應通過設置脫水、穩定化、固化等處理,最終進入焚燒廠或填埋場進行處置,或者進行建材、制磚等資源化利用(由于大多數煙氣中的重金屬和二噁英被吸附在粉塵和活性炭粉上而被布袋除塵器除掉進入飛灰中,因此飛灰被列入危險廢物。飛灰是否得到無害化處理是評價垃圾焚燒廠無害化水平的關鍵因素之一),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要求。
2.2.3 規定了污水調節池的建設要求。
2.2.4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污水處理系統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規定了滲瀝液處理設施的主體工程內容,接收及儲存系統、預處理系統、主處理系統、污泥和濃縮液處理系統詳見相關節內容。
2 設置滲瀝液產生量和排出量計量設施,主要是有利于主管部門對滲瀝液處理設施的運行進行監管,檢查滲瀝液是否真正得到處理。另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環辦〔2008〕90號)的要求,各地方環保部門為統一管理核查污染排放數據,制訂了排污口的建設和管理措施,滲瀝液處理工程應根據當地環保部門要求設置排污口。
3 規定了滲瀝液主處理工藝選擇的原則。生物處理包括厭氧生物處理和膜生物反應器等;深度處理包括納濾、反滲透、蒸發和濃縮等。
4 規定了污泥預處理工藝選擇的原則。若進入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理,其含水率不應大于60%、無側限抗壓強度≥50kN/m2、十字板抗剪強度≥25kN/m2、滲透系數為10-6cm/s~10-5cm/s。若進入焚燒廠焚燒處理,應符合焚燒廠入爐要求。
5 規定了濃縮液的處理措施。納濾和反滲透工藝產生的濃縮液,COD通常在5000mg/L以上,氨氮濃度在100mg/L~1000mg/L,電導率為40000μS/cm~50000μS/cm。濃縮液直接回灌至垃圾填埋場,隨著時間的積累可能導致垃圾填埋場含鹽量增加,鹽分有再次回到處理系統的風險。
2.2.5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臭氣控制與收集系統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垃圾接收間、堆肥車間、焚燒廠垃圾儲坑間、滲瀝液調節池、生化池等車間,以及預處理和輸送設備,由于垃圾、滲瀝液大量集中,散發大量臭氣,這些車間的門窗、屋頂的密封性,以及調節池、生化池等構筑物的密封性,設備的密封性都直接影響臭氣控制效果;因此這些設施的建(構)筑物設計需要充分考慮屋頂與墻壁之間的密封,選擇密封性好的門窗。對于垃圾車坡道、卸料大廳等容易拋撒滲瀝液的地方,土建設計需要考慮設置沖洗水排水溝和沖洗水收集池,以便將沖洗地面的水及時收集處理,避免散發臭氣。
2 本款提出了配置局部機械排風設施進行臭氣收集的部位和設備。對于一些臭氣散發濃度大、散發面積較小的部位,如垃圾(糞便)卸料口(坑)、貯槽、堆肥發酵倉、垃圾輸送帶、敞開式篩分設備等,采用局部排風控制臭味是比較有效的方法。
3 發生凝結水后,溶于水中的酸性物質會腐蝕管道,因此管道要考慮防腐材料。管道底部有接縫,凝結水易使接縫處腐蝕,造成漏氣。
4 臭氣收集和控制的關鍵設備是風機,風機如不設備用,當風機出現故障時臭氣將不能得到控制。所收集的臭氣中含有很多腐蝕性氣體,因此用于臭氣收集的風機應具有防腐蝕性能。
5 生活垃圾或其他有機垃圾可能長期堆放的空間(垃圾儲坑、厭氧反應器、堆肥車間等)以及垃圾滲瀝液儲存池間等空間易發生厭氧反應而產生沼氣,這些空間散發的臭氣中含有甲烷等可燃氣體,如達到爆炸下限濃度則遇火很容易爆炸。因此本款要求這種情況下的風機選擇防爆型風機。
2.2.6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臭氣處理系統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本款要求旨在使除臭設備在最大臭氣強度和最大風量下也能達到良好的除臭效果。環衛設施的臭氣主要是從生活垃圾和糞便等廢棄物中散發出來的,臭氣的主要成分是硫化氫、氨和有機硫化物,因此在除臭設備計算時采用這幾種氣體濃度作為計算參數是完全滿足需要的。
2 封閉式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生活垃圾焚燒廠、廚余垃圾處理廠、建筑垃圾處理廠、糞便處理廠等)的臭源一般在車間內部,采用集中除臭可有效控制臭味的散發和消除臭味,在可以接受的成本下達到良好的除臭效果。
3 目前,針對集中排放的惡臭物質主要有10種除臭方法:
1)吸附法:分為物理吸附法、浸漬吸附劑吸附法等。惡臭廢氣的吸附劑以活性炭居多。由于吸附劑往往具有較高的吸附選擇性,因而具有較高的分離效果,能脫除痕量物質,但吸附容量一般不高(約40%,甚至更低)。一般活性炭脫臭多用于復合惡臭處理的末級凈化。吸附法還常常與其他凈化方法(吸收、冷凝、催化燃燒等)聯合使用。該法的缺點是處理設備體積大,流程復雜,當廢氣中有膠粒物質或其他雜質時,吸附劑容易失效。
2)吸收法:吸收法是利用物質溶解度的不同分離氣態污染物的方法。吸收法凈化氣態污染物,是利用適當的除臭劑從廢氣中選擇性地去除氣態污染物以消除污染。這種方法高效、設備簡單、一次性投資費用低,廣泛應用于氣態污染控制中。吸收凈化的主要缺點是需對吸收后的液體進行處理,設備易受腐蝕。
3)燃燒法:對于有毒、有害、不需回收的惡臭氣體的處理,常用燃燒法。催化燃燒法是利用催化劑使有害氣體在更低的溫度下(300℃~450℃)氧化分解,從而節省燃料。該法適合處理流量大、污染物濃度低的廢氣;而且具有效率高、壓降小、所需設各體積小、造價低、分解產物為無毒的二氧化碳和水,一般不產生氮氧化物的優點。缺點是催化劑價格高,且要求廢氣中不含導致催化劑失活的成分。
4)冷凝法:通過降低飽和VOCs氣體的溫度,使VOCs惡臭氣體冷凝后從氣體中分離。冷凝法往往與吸附、燃燒和其他凈化手段聯合使用,以回收有價值的產品。
5)膜分離法:根據膜構成的不同分為固膜分離和液膜分離2種。液膜分離技術可凈化H2S、C02等氣體;固膜分離技術可用來回收氨,濃縮甲烷,從C5和C5以下烷烴中分離乙烯、丙烯等。該法節能,效率高,已成功應用于化工、醫藥、環境保護等領域。
6)電化學氧化法:采用一種內裝專利膜和AgNO3-HNO3溶液的化學電池,在溫度為50℃~100℃和常壓的條件下進行氧化,在陽極,VOCs惡臭氣體轉化為CO2和H2O;在陰極,生成亞硝酸,經處理后可循環使用。該法的典型特點是VOCs惡臭物質去除率高,可達99%以上,但運行費用較高,為燃燒法的2倍~3倍。
7)光催化降解法:其原理是在紫外線照射下光催化劑TiO2被活化,使H2O生成羥基(-0H),然后-0H將VOCs惡臭污染物質氧化成C02和H2O。該法對苯、乙苯、二甲苯的降解效果較好,由于受量子效率所限,難以處理濃度高、流量大的廢氣。
8)等離子體分解法:低溫等離子體內部富含電子、離子、自由基和激發態分子,其中高能電子與氣體分子(原子)發生非彈性碰撞,將能量轉換成基態分子(原子)的內能,發生激發、離解和電離等一系列過程,使氣體處于活化狀態。目前,非平衡等離子體的產生方法有很多種,如輝光放電法、電暈法、流光放電法、沿面放電法等,應用最廣泛的是介質阻擋放電(又稱無聲放電)方法。與其他除臭方法相比,具有高效性、能耗低的優點。
9)電暈法:在高能電子作用下產生氧化自由基-O、-0H;有機物分子受到高能電子碰撞被激發及原子鍵斷裂形成小碎片基團,-O、-OH與激發原子有機物分子破碎的分子基團、自由基等發生反應,最終降解為CO、CO2、H2O。1988年以來,美國就開展了電暈法降解低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的研究。研究表明,在通常溫度和壓力環境下,該法能達到較好的降解效果。
10)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過程對多種有機物和某些無機物進行生物降解,可以有效地去除工業廢氣中的污染物質。微生物除臭劑具有無毒、無害、無刺激性氣味的特點,使用后不會造成二次污染。其原理是利用優化選取自然界中含有的多種高濃度、高活性的有效微生物菌群,通過復合微生物菌群的綜合作用,可對垃圾中的有機物、有害污染物、臭氣等進行有效分解,達到除臭及無害化處理的效果。除含氯較多的有機物生物降解困難外,一般的氣態污染物都可得到不同程度的降解。
由于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散發的惡臭氣體有多種,不同的惡臭氣體具有不同的特性,去除方法也不同。因此要使最終除臭效果好,采用單一的除臭方法比較困難,需要采用多種除臭方式來去除不同種類的惡臭氣體。另外,不同地點散發的臭氣濃度也不同,在臭氣收集系統設計時,可以將濃度高的臭氣和濃度低的臭氣分別單獨收集,單獨處理。這樣既有利于節約除臭成本,又有利于提高除臭效果。
臭氣主要成分包括H2s、NH3及VOCs等。不同設施和場合的除臭方法組合方案可參考表2確定。

4 除臭劑噴灑后,其細小的霧滴會隨空氣飄散至比較遠的地方,易被人吸入,因此本款要求除臭劑不能對人體有毒性。如果除臭劑有腐蝕性,也會影響設備和設施的壽命,造成經濟損失,因此除臭劑也不能有腐蝕性。不同除臭劑、不同使用場合的噴灑液稀釋倍數要求不同。在用于環衛設施除臭時,可以根據實際效果在噴灑液制作時調整除臭劑稀釋倍數。
5 規定了除臭設備的性能要求。環衛設施的臭氣散發強度變化較大,除臭設備在臭氣強度負荷變大時應能夠通過調節工藝參數來滿足臭氣排放指標。
6 要求除臭設備的配置數量不應少于2臺,主要是考慮設備的備用性。如果只有1臺設備,當設備檢修或故障時,除臭就要完全停止,臭氣就會污染環境。當配置2臺除臭設備時,每臺可按一半及以上的處理量進行設計,當一臺設備檢修時,另一臺可適當超負荷運行,能保證一定的除臭效果。如經濟上允許,可選擇多臺除臭設備,使設備備用性更好一些。
2.2.7 規定了垃圾儲坑、滲瀝液調節池與生化池的防滲、防腐性能。垃圾儲坑、滲瀝液調節池與生化池的內壁因垃圾及其產生的滲瀝液中含有大量水分及腐蝕性介質,儲存時會腐蝕池壁,可能導致池體滲漏,污染周邊環境,所以在設計時,內壁應考慮耐腐蝕、防滲水、防龜裂的問題。
2.2.8 規定了封閉建(構)筑物內對可燃氣體的安全措施。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中可燃氣體大多是沼氣。沼氣屬于易燃氣體,車間內的氣體輸送管路和預處理及利用設備都存在漏氣的可能性,氣體泄漏在車間內就可能在車間內聚集,達到爆炸濃度范圍即可能發生爆炸事故,因此車間內需要安裝可燃氣體在線檢測報警裝置,當檢測到可燃氣體濃度接近設定值時報警裝置會報警,并同時打開排風機,將車間內含有可燃氣體的空氣排往室外。
2.2.9 沼氣是可燃氣體,其中主要成分甲烷在空氣中的爆炸濃度是5%~25%,如果沼氣泄漏到某個空間中極易引起爆炸。因此在可能有沼氣泄漏的地方均要考慮防爆設計。防爆設計包括危險場所的劃分、防爆等級的劃分、防爆設備的選擇等。
2.2.10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匚程雨污分流的措施。由于降雨初期,雨水溶解了空氣中的大量酸性氣體、汽車尾氣、工廠廢氣等污染性氣體,降落地面后,又由于沖刷屋面、瀝青混凝土道路等,使得前期雨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質,前期雨水的污染程度較高,甚至超出普通城市污水的污染程度。尤其是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普遍存在跑冒滴漏問題,而且室外地坪、道路日常維護沖洗,大量污水進入雨水管網,初期雨水污染程度更嚴重,因此要求在廠(場)內設置儲存池,并要求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達標后排放。
2.2.11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設施滿足運行維護需要的設施配制要求。
2.2.12 規定了設施系統和子系統的建設應考慮應急措施的要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一旦發生故障,可能造成垃圾處理不完全、環保不達標的情況,因此要求設施在建設時,就要考慮到應急措施,備用設備、水、電等。
2.2.13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設施采樣曰及平臺的功能性能要求。采樣點的設置應該使得人員可以安全地進行采樣,而不會干擾正常的生產操作。
2.2.14 規定了對垃圾處理處置工程處理對象等進行檢測和分析的要求。化驗室應定期做下列檢測、分析:
1 應定期對原水(自來水)、鍋爐給水、鍋水和蒸汽進行化驗分析。分析的項目有懸浮物、硬度、堿度、pH、溶氧、含油量、溶解固形物(或氯化物)、磷酸鹽、亞硫酸鹽等。
2 垃圾分析的項目有:垃圾物理成分(包括垃圾含水量)、垃圾熱值等。飛灰分析的項目有:固定碳、重金屬。煤和油的分析項日有:水分、揮發分、固定碳、灰分、發熱量、黏度等。
3 污水分析的項目有:BOD5、CODcr、HN3-N、SS等。

2.3 運行維護

2.3.1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應設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維護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等安全方面具體措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一系列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而制定的條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控制風險,將危害降到最小。同時,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機械設備專業性較強,其使用、維護均應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進行操作,嚴禁未經訓練的人員操作、使用相關設備,管理上需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2.3.2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運營過程中的安全保證技術措施,是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運營階段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各項功能標志不清或缺少標志極易造成安全事故,而道路行車指示、安全標志、防火防爆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志可以有效避免意外人員傷亡、安全事故,并且提高運行管理效率。安全生產是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運行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完善的標志系統可以有效保障運行安全。
2.3.3 規定了廠房內部人流物流組織的原則,是安全保證的技術措施。為保障人員安全,應盡可能實現人車分流,生產車輛單向行駛,并在生產區域劃分出人員專用通道。
2.3.4 規定了特種設備使用的要求,是安全保證的技術措施。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涉及的特種設備主要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所有特種設備均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進行使用,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5 規定了沼氣生產安全的要求。為保證厭氧調試時沼氣的生產安全,可利用沼氣在線監測設備實時采集數據,監控沼氣產量,并及時預警,保障沼氣工程安全。
2.3.6 規定了皮帶傳動、鏈傳動、聯軸器等傳動部件須有機罩安全措施,防止工傷事故。機罩安裝應牢固、可靠,以防振脫、碰落,這是安全生產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
2.3.7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運行維護的安全措施。本條是考慮到垃圾處理處置工程的特殊性,對垃圾儲坑、焚燒鍋爐、脫酸塔、脫氮塔、袋式除塵器、滲瀝液收集池、調節池、生化池、厭氧反應器等受限空間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場所進行檢修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了明確要求。
2.3.8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技術措施。
1 規定了水解酸化技術作為預處理工藝的基本參數。
2 規定了混凝沉淀藥劑選擇原則。混凝沉淀法藥劑的選擇應考慮三個方面因素:藥劑投加是否方便、處理效果是否可靠、經濟是否合理。
濕投法包括重力投加法和壓力投加法;濕投法需要有一套配制溶液及投加溶液的設備,包括溶藥、攪拌、定量控制、投藥等部分;干投法是將易于溶解的藥劑經過破碎后直接投入滲瀝液處理系統中,本工藝對藥劑的粒度要求嚴格。
重力投加法需要建設高位溶液池,利用重力將藥劑投加到滲瀝液處理系統中。
壓力投加法包括水射器法和加藥泵法。水射器法利用高壓水在水射器噴嘴處形成負壓將藥液吸入,并將藥劑射入壓力管道內。加藥泵法是利用加藥泵直接從溶液池吸取藥液加入壓力管線。
常用的藥劑有硫酸鋁、聚合氯化鋁、硫酸亞鐵、三氯化鐵和聚丙烯酰胺(PAM)等藥劑。
2.3.9 規定了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除臭系統運行維護的技術措施。
1 長期堆放和儲存垃圾和滲瀝液的設施或場所,其中的有機物易發生厭氧反應,產生甲烷氣體。如長期不通風,甲烷氣體易在設施內聚集,濃度可能超過5%的爆炸下限。這時如果直接啟動抽氣風機,如風機不是防爆風機就容易發生爆炸事故。
2 除臭系統長時間停用需要對設備及管理進行清洗,對儀表、探頭等進行保養、保護,以防系統損壞。
3 除臭設備內部容易積聚氣體,涉及人身安全,所以要求在檢修前應通入空氣,確認安全后再進入設備內部檢修,檢修人員應配戴安全防護用品。
4 本款是對廢舊填料無害化處理的基本規定。無害化處理方式有填埋、焚燒等。


3 生活垃圾焚燒廠

3.1 一般規定

3.1.1 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必須配置的設施,是焚燒廠正常運行的保證。接收及儲存系統、焚燒系統、余熱利用系統、煙氣凈化系統、灰渣處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臭氣處理系統、配套設施等的具體要求詳見相關節的內容。
3.1.2 焚燒廠卸料大廳、垃圾儲坑、污水處理系統等區域易產生臭氣,如不進行處理,臭氣外逸,易對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儲坑臭氣濃度較高,在焚燒爐運行中可直接抽吸至焚燒爐燃燒處理,但在焚燒爐停爐檢修或意外工況導致停爐時,則通過單獨設置的除臭系統,把垃圾儲坑內的臭氣抽到除臭裝置中,和卸料大廳及污水處理系統區域臭氣一樣,經單獨處理后排放。
3.1.3 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自動控制系統的功能及性能。焚燒廠系統復雜、設備龐雜且關聯度大,特別是帶高壓蒸汽鍋爐的垃圾焚燒發電廠,壓力容器多、電壓等級高、電氣設備復雜,操作不當很容易引發安全和污染事故,因此利用精準、可靠的自動控制系統對全廠關鍵部位或環節進行控制,確保全廠的安全、正常、達標運行是非常必要的。要求對爐膛溫度、鍋爐出口氧含量、煙氣凈化耗材量、煙氣排放指標等過程控制參數和污染物排放指標數據儲存3年以上的功能是為了便于對焚燒廠運行狀況的監管、考核和評價。

3.2 接收及儲存系統

3.2.1 規定了垃圾接收及儲存的系統構成。惡臭已經被列入世界七大環境公害之一而受到各國廣泛的重視。為在垃圾焚燒廠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避免惡臭對環境的影響,增加對除臭設施,特別是垃圾儲坑除臭設施的規定。
3.2.2 規定了垃圾儲坑的相關要求。
1 垃圾運輸車輛在卸料時,要在卸料門等處安裝紅綠燈等操作信號;設置防止車輛滑落進垃圾池的車擋及防止車輛撞到門側墻、柱的安全島等設施。
2 規定了垃圾儲坑的容量。垃圾在儲存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物理、化學變化,并可能滲瀝出部分垃圾水分。另外,由于垃圾來自不同行業和區域,應使垃圾在儲存過程中盡量混合,使垃圾熱值均勻,保證焚燒裝置連續穩定運行等,結合考慮焚燒廠檢修期較長時的垃圾儲存問題,特對垃圾儲坑容量進行了規定。
3 垃圾儲坑內儲存的垃圾是焚燒廠主要惡臭污染源之一。防止惡臭擴散的對策是抽取垃圾儲坑內的氣體作為焚燒爐助燃空氣,使惡臭物質在高溫條件下分解,同時實現垃圾儲坑內處于負壓狀態。停爐時焚燒爐一次風停止供給,這時垃圾池儲坑內不能確保負壓狀態,如垃圾儲坑內有垃圾存在,則需要附加必要的通風除臭設施。
4 我國生活垃圾含水率普遍偏高,特別是南方城市更明顯,且垃圾含水量具有隨季節變化而變化的特征。垃圾滲瀝液具有較高的黏性,因此,要有可靠的滲瀝液收集系統,在滲瀝液收集系統的進口采取防堵塞措施。同時滲瀝液具有腐蝕性,因此滲瀝液收集、儲存設施應采取防腐、防滲措施。
5 為防止垃圾焚燒爐內的火焰通過進料斗回燃到垃圾儲坑內,以及垃圾儲坑內意外著火,需要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火措施。還需要加強對垃圾卸料過程的管理,嚴防火種進入垃圾儲坑內;加強對垃圾儲坑內垃圾的監視,一旦發現垃圾堆體自燃,應及時采取滅火措施。在垃圾儲坑內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是很必要的。

3.3 焚燒系統

3.3.1 規定了焚燒系統的構成。
3.3.2 規定了垃圾焚燒線年運行時間。因焚燒裝置每年需要進行維護、保養,還需要定期維修,故年運行時間應為累計運行時間。國外焚燒經驗表明,當垃圾焚燒爐啟動或停爐期間,煙氣中的污染物含量明顯高于正常運行期間的含量,特別是二噁英含量明顯增加,因此,為達到年運行8000h的要求,應優先采用連續運行方式的焚燒廠。這也是基于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
3.3.3 規定了焚燒爐的性能參數。焚燒爐爐膛主控溫度區幾何尺寸主要根據垃圾焚燒量和焚燒煙氣量確定。當爐膛主控溫度區幾何尺寸一定時,焚燒熱負荷越大,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越高,煙氣量越大,煙氣在爐膛主控溫度區停留時間也越短,反之,焚燒熱負荷越小,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越低,煙氣量越小,煙氣在爐膛主控溫度區停留時間也越長。在焚燒爐設計時,需要考慮爐膛主控溫度區幾何尺寸、最大垃圾焚燒熱負荷和最小垃圾焚燒熱負荷三者的平衡,使焚燒爐在最大垃圾焚燒熱負荷和最小垃圾焚燒熱負荷時均能使爐膛主控溫度區的溫度達到850℃以上,同時煙氣在爐膛主控溫度區的停留時間要大于2s。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最大和最小垃圾焚燒熱負荷下使垃圾焚燒煙氣中的有害物有效分解,這是焚燒爐必須具備的功能。最小垃圾焚燒熱負荷一般出現在垃圾熱值低或垃圾量少時,這時如垃圾焚燒的熱量不足以使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達到850℃以上,則應啟動助燃系統,使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達到850℃以上。
3.3.4 規定了助燃燃燒器和點火燃燒器的性能。助燃燃燒器和點火燃燒器是焚燒爐啟動時必備的設備。由于焚燒爐啟爐時煙氣溫度低、含水率高,后端的布袋除塵器無法投入工作,因此在啟爐時煙氣需要直接排放,為了不造成排煙污染,本條要求助燃燃燒器和點火燃燒器使用燃燒排放比較清潔的輕柴油或燃氣。另外,為了避免垃圾燃燒的揮發性氣體不經過850℃以上高溫分解而造成排煙污染,啟爐時需要利用助燃燃燒器和點火燃燒器將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逐步加熱到850℃以上時才允許垃圾入爐。在垃圾入爐前需要完全依靠助燃燃燒器和點火燃燒器將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加熱到850℃。因此本條要求助燃燃燒器和點火燃燒器最大功率之和應足以將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獨立加熱至850℃。
3.3.5 規定了溫度監測的要求。爐膛主控溫度區是保證煙氣溫度達到850℃以上,且在850℃以上停留時間達到2s的空間,只要兩端的溫度達到850℃以上,一般情況下中間各點溫度也能夠保證達到850℃以上。因此在爐膛主控溫度區兩端(一端是最上/最后二次風噴入口,另一端是從此噴入口計算最大煙氣量下停留時間2s的斷面)設置溫度測點對于監測爐膛主控溫度區內的溫度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爐膛主控溫度區空間較大,溫度分布有可能不均勻,因此要求每個測溫斷面至少設2個測溫點,以提高溫度監測的準確性。
3.3.6 規定了焚燒爐啟動和停爐工況時滿足完全燃燒的措施要求。
焚燒爐啟動和停爐過程燃燒工況和煙氣凈化系統工況不穩定,容易造成污染物超標,因此保持垃圾焚燒爐的連續運行避免頻繁啟停是非常重要的。在焚燒爐檢修需要啟停時需要嚴格按照啟停爐操作規程進行,重點是爐膛溫度的控制。
焚燒爐啟爐時,為了保護爐內耐火材料和隔熱材料,爐膛溫度不能上升太快,只能緩慢升高。在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達到850℃之前只能靠助燃燃燒器控制爐膛溫度的上升。在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達到850℃之前如果投進垃圾,則會造成垃圾燃燒不完全而使排放超標。同樣,焚燒爐停爐時,爐膛溫度也不能降得太快,只能緩慢降低。在爐內垃圾未燒完之前,只能靠助燃燃燒器維持爐膛主控溫度區溫度在850℃以上,當爐內垃圾燒完后再利用助燃燃燒器控制爐膛溫度緩慢下降。焚燒爐制造商提供的啟爐和停爐的爐膛溫度曲線給出了單位時間爐膛溫度的變化幅度要求,按此曲線控制爐膛溫度是可以有效保護爐膛內襯不損壞的。
3.3.7 規定了燃料儲存、供應系統安全方面的要求。燃料是易燃易爆的物質,需要設置防爆、防雷、防靜電和消防設施。活性炭粉是具有爆炸性的粉塵,在空氣中活性炭顆粒濃度達到一定值遇火可引起爆炸。活性炭儲藏室在活性炭粉卸料過程中存在粉粒散發的可能,因此本條要求活性炭儲藏室有防爆措施。
3.3.8 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是保障垃圾焚燒線正常、安全運行所必須的,需要嚴格執行。焚燒廠的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是檢修工作人身、設備安全的重要保證,在本條中進行了明確,要求必須執行。
3.3.9 本條主要是針對焚燒廠檢修中典型且危險性大的焚燒爐、余熱鍋爐爐膛及煙道內部清灰打焦和檢修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了規定,防止發生各類事故。因焚燒爐多敷設耐火材料,且多有結焦積灰情況,降溫很慢,加之煙道布置有受熱面且空間狹小,檢修人員進入作業時危險性很大,須充分做好各項安全措施。清灰除焦人員應穿著防燙傷工作服和工作鞋,帶防燙傷手套,戴上防護眼鏡和口罩,配備必要的安全用具。此外焚燒廠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多為母管制布置,當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檢修時,相鄰的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可能仍在運行,存在高溫高壓蒸汽、燃油等誤入的可能性,為此檢修時,正在檢修的設備、系統應與仍在運行的設備、系統嚴格隔離。應把該焚燒線的煙道、風道、燃油/燃氣系統、爐排液壓系統、受熱面清灰系統等的動力電源、蒸汽、壓縮空氣及燃油/燃氣等可靠隔斷,電氣設備停電,并懸掛相關警示標識牌,必要時加裝堵板,防止人員誤開閥門、誤動設備造成人身傷害。

3.4 余熱利用系統

3.4.1 規定了焚燒爐額定出力確定的基本原則。本條中的“額定垃圾處理量”是指在額定工況下,焚燒爐的垃圾焚燒量;本條中的“設計垃圾低位熱值”是指在設計時,為確定焚燒爐的額定處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熱值;本條中的“余熱鍋爐設計熱效率”是指余熱鍋爐輸出的熱量與輸入的總熱量之比。
3.4.2 規定了鍋爐熱力參數確定的原則。
3.4.3 生活垃圾成分復雜,焚燒時煙氣中含有大量腐蝕性氣體,對余熱鍋爐水冷壁、過熱器等受熱面造成嚴重腐蝕和沖刷;為防止焚燒廠頻繁發生余熱鍋爐受熱面泄漏,影響焚燒線的安全、穩定運行和環保達標排放,焚燒廠檢修時應認真開展受熱面管子的監督工作,對存在問題的受熱面管子及時處理,保證垃圾焚燒爐及余熱鍋爐安全運行,為此規范編制組參考《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DL/T 438-2016及《火力發電廠鍋爐受熱面管監督技術導則》DL/T 939-2016相關條款,對焚燒廠分級檢修時的相關金屬監督項目、內容和檢修要求進行了規定。本條中測厚抽檢率不低于20%是參考《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DL/T 438-2016第7.2.1.1條的規定制定的:“7.2.1.1機組第一次A級檢修或B級檢修,應查閱管件及閥門的質保書、安裝前檢驗記錄,根據安裝前對管件、閥殼的檢驗結果,重點檢查缺陷相對嚴重、受力較大部位以及壁厚較薄的部位。檢查項目包括外觀、光譜、硬度、壁厚、橢圓度檢驗和無損探傷。若發現硬度異常,宜進行金相組織檢查。對安裝前檢驗正常的管件、閥殼,根據設備的運行工況,按大于等于管件、閥殼數量的10%進行以上項目檢查,后次A級檢修或B級檢修的抽查部件為前次未檢部件”,考慮到生活垃圾焚燒煙氣成分復雜并含有大量酸性氣體,對余熱鍋爐受熱面會產生嚴重腐蝕,需要在檢修中重點檢查和測量,將抽檢率提高至20%。焚燒廠檢修分級應按檢修規模和停用時間分為A、B、C、D四級,檢修等級的劃分及檢修停用時間宜符合表3的規定。

3.4.4 規定了余熱鍋爐受熱管更換的原則。“壁厚減薄量超過設計壁厚30%的受熱管應更換”的規定是參考《火力發電廠鍋爐受熱面管監督技術導則》DL/T 939- 2016第6.6.1條,并考慮垃圾焚燒煙氣成分復雜并含有大量酸性氣體等因素制定的。
3.4.5 規定了焚燒廠垃圾熱能發電及供熱應符合的性能要求。

3.5 煙氣凈化系統

3.5.1 規定了煙氣凈化系統的基本功能。焚燒煙氣是垃圾焚燒廠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煙氣凈化設施是垃圾焚燒廠的必備設施。由于垃圾焚燒煙氣中的煙塵粒徑很小,必須采用布袋除塵器這樣的高效除塵器,才能使排煙的煙塵濃度有效達標。由于重金屬、二噁等有害物大部分吸附在煙塵顆粒和活性炭顆粒上,因此高效的除塵,也是保證重金屬、二噁英等有害物達標排放的有效手段。煙氣中還含有HC1、SO2等酸性氣體及氮氧化物氣體,因此煙氣凈化系統還要有去除酸性氣體和氮氧化物的功能。煙氣中的顆粒物控制,一般可分為靜電分離、過濾、離心沉降及濕法洗滌等幾種形式。常用的凈化設備有靜電除塵器和袋式除塵器等。由于飛灰粒徑很小(d<10μm的顆粒物含量較高),必須采用高效除塵器才能有效控制顆粒物的排放。袋式除塵器可捕集粒徑大于0.1μm的粒子。煙氣中汞等重金屬的氣溶膠和二噁英類極易吸附在亞微米粒子上,這樣,在捕集亞微米粒子的同時,可將重金屬氣溶膠和二噁英類也一同除去。另外,袋式除塵器中,濾袋迎風面上有一層初濾層,內含有尚未參加反應的氫氧化鈣和尚未飽和的活性炭粉,通過初濾時,煙氣中殘余的氯化氫、硫氧化物、氟化氫、重金屬和二噁英類再次得到凈化。袋式除塵器在凈化生活垃圾焚燒煙氣方面有其獨特的優越性,但是袋式除塵器對煙氣的溫度、水分、煙氣的腐蝕性較為敏感。不同的濾料有不同的使用范圍,應慎重選用,以確保袋式除塵器能正常工作。
3.5.2 規定了煙氣在線監測系統的功能及性能要求。煙氣在線監測數據是焚燒線運行控制的重要數據,也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依據,因此本條要求每條焚燒線都要安裝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在線監測內容、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及數據的換算是在線監測系統必須做到的,對于煙氣排放的有效控制和監管是非常重要的。
3.5.3 規定了焚燒廠檢修的具體措施要求。袋式除塵器濾袋是焚燒廠關鍵環保設施,其捕捉的飛灰屬于危險廢棄物,攜帶二噁英、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濾袋的破損及除塵器的泄漏會造成煙塵、二噁英和重金屬等污染物排放超標,必須重點加強檢修維護。

3.6 灰渣處理系統

3.6.1 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爐渣、飛灰儲存和運輸過程中保持密閉的性能要求,以防止灑落、泄露,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3.6.2 規定了爐渣和飛灰處理處置前應滿足的性能要求。爐渣熱灼減率小于5%是要求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1〕199號)第9條對飛灰的規定: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必須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焚燒殘渣等其他廢物混合;不得與其他危險廢物混合;不得在產生地長期儲存;不得進行簡易處置及排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產生地必須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后方可運輸。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須進行安全填埋處置。目前,飛灰處置的常用方法有:①經過適當處置后進入危險廢物填埋場進行最終處置;②固化穩定化,水泥固化、瀝青固化、熔融固化技術、化學藥劑固化穩定化等,經過固化穩定化處理后的產物,如滿足浸出毒性標準或者資源化利用標準,可以進入普通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或進行資源化利用;③將飛灰中的重金屬提取,酸提取、堿提取、生物及生物制劑提取等,經過重金屬提取后的飛灰和重金屬可以分別進行資源化利用。


4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

4.1 一般規定

4.1.1 規定了填埋場主體工程的構成內容。本條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避免主體工程漏項,配置不全,無法實現衛生填埋要求。
4.1.2 規定了填埋場用地面積和庫容。滿足工作年限不小于10年是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確保環衛設施用地,確保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特殊情況不予考慮。
4.1.3 規定了保障填埋場安全的具體措施。

4.2 地基處理與垃圾壩工程

4.2.1 規定了填埋場穩定性的性能要求。防滲系統工程涉及大面積的土石方工程,不僅要保證垃圾填埋場基礎整體結構穩定,還應保證垃圾填埋場不會出現滑坡、垮塌、傾覆等影響局部穩定性的情況。
4.2.2 規定了填埋庫區庫底坡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坡度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填埋庫區庫底滲瀝液收集系統能自重流導排。如受地下水埋深、土方平衡、平原型填埋場高差和整體設計的影響,可適度降低導排管縱向的坡度要求,但要保證不小于1%的坡度。
4.2.3 規定了垃圾壩的設置要求。填埋區坡度較大時,垃圾向下的滑動力大,易發生滑坡事故,因此需在下游建設穩定性好的擋壩,防止垃圾的滑坡。

4.3 防滲系統

4.3.1 規定了填埋場防滲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填埋場進行防滲處理可以有效阻斷滲瀝液進入環境中,避免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污染。此外,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場,地下水進入填埋場后一方面會大大增加滲瀝液的產生量,增大滲瀝液處理量和工程投資;另一方面,地下水的頂托作用會破壞填埋場底部防滲系統。因此,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并且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場區應設置地下水導排系統。防滲層設計應對防滲系統工程材料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以及抗老化性質加以要求,具體指標要求應符合產品標準要求,并且確保防滲層在防滲區域覆蓋完整,且在填埋場運行期間及封場后填埋垃圾降解穩定化期間內均有效。
4.3.2 規定了防滲膜層的性能要求。
4.3.3 規定了防滲系統鋪設和施工的具體措施要求。HDPE膜的搭接和焊接對防滲系統丁程質量非常重要。施工過程中,監理必須全程監督HDPE膜的焊接和檢驗工作。焊接質量測試應該在現場環境下模擬進行,并且對所有焊縫均需要進行氣密性檢測。

4.4 地下水與地表水收集導排系統

4.4.1 規定了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的設置條件。在地下水水位較低、降雨少的地區,地下水對防滲系統不造成危害時,可不設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
4.4.2 規定了地下水監測井設置的原則及要求。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布置應根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時反映地下水水質變化為原則,布設地下水監測系統:
1)本底井,1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上游30m~50m處。
2)排水井,1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主管出口處。
3)污染擴散井,2眼,分別設在垂直填埋場地下水走向的兩側各30m~50m處。
4)污染監視井,2眼,分別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處。
4.4.3 規定了填埋場防洪水位的設計標準。
4.4.4 規定了填埋場防洪系統的主要設施。
填埋場防洪系統要求根據填埋場的降雨量、匯水面積、地形條件等因素選擇適合的防洪設施,以有效地達到填埋場防洪目的。
不同類型填埋場截洪壩的設置原則:
1)平原型填埋場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可在四周設置截洪壩。
2)山谷型填埋場依據地形、地質條件可在庫區上游和沿山坡設置截洪壩。
3)坡地型填埋場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可在地表徑流匯集處設置截洪壩。
本條中的“集水池”是指在雨水匯集處設置的用于收集雨水的構筑物。
本條中的“提升泵站”是指將庫區雨水抽排至截洪溝或其他防洪系統構筑物的排水設施。
本條中的“穿壩涵管”是指上游雨水不能直接導排時設置的位于庫底并穿過下游壩的設施,穿壩涵管設計流速的規定要求不大于10m/s。

4.5 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

4.5.1 規定了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的功能及性能要求。本條中的“有效的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是指垃圾滲瀝液產生后會在填埋庫區聚集,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導排,滲瀝液水位升高會對堆體中的填埋物形成浸泡,影響垃圾堆體的穩定性與堆體穩定化進程,甚至會形成滲瀝液外滲造成污染事故。滲瀝液收集系統必須能夠有效地收集堆體產生的滲瀝液并將其導出庫區。為了檢查滲瀝液收集系統是否有效,應監測堆體中滲瀝液水位是否正常;為了檢查滲瀝液處理系統是否有效,應由環保部門或填埋場運行主管單位監測系統出水是否達標。
4.5.2 規定了填埋場調節池為滿足功能而設置的部件組成。
本條中設置“防滲系統”是為了防止滲瀝液污染周邊環境。防滲系統要求不低于本規范第4.3節。
本條中設置“覆蓋系統”是為了避免臭氣外逸。覆蓋系統包括液面浮蓋膜、氣體收集排放設施、重力壓管以及周邊錨固等。調節池覆蓋膜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HDPE膜;氣體收集管宜采用環狀帶孔HDPE花管,可靠固定于池頂周邊;重力壓管內需要充填實物以增加膜表面重量。覆蓋系統周邊錨固要求與調節池防滲結構層的周邊錨固溝相連接。
本條中設置“清淤設施”是為了保障調節池的有效容積,可根據調節池結構形式,選用合適的污泥清掏裝置或設備。

4.6 填埋作業

4.6.1 規定了填埋場防臭除臭措施的性能要求。填埋場臭味是公眾反映最多的問題。填埋場的臭源和發臭物質主要有填埋作業面、垃圾車輛、滲瀝液、填埋氣等,這些臭味源和發臭物質分布于填埋場的不同部位,給臭味控制帶來很多困難。只有采取綜合的臭味控制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臭味的散發。綜合防臭除臭措施包括道路沖洗、填埋作業面控制、除臭劑噴灑、滲瀝液池封閉、垃圾堆體覆蓋、填埋氣導排與處理等。
4.6.2 規定了填埋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和噴灑作業的要求。噴灑藥物過程應與現場填埋作業人員保持20m以上距離,藥物不得噴灑到人體和動物身上,并注意天氣條件,如氣溫、風向等,遇大風、暴雨等特殊天氣時不宜進行消殺作業。
4.6.3 規定了填埋場日覆蓋與中間覆蓋的措施要求。保持填埋單元乃至場區雨污分流設施完好是實現雨污分流的前提與保證,尤其要求填埋作業要做好日覆蓋和中間覆蓋,防止雨水和地表水進入垃圾堆體形成滲瀝液。
本條中的,“日覆蓋”是指每日作業完成后進行的覆蓋,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5mm的HDPE膜或線性低密度聚乙烯膜(LLDPE)。膜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垃圾填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和《垃圾填埋場用線性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76的要求。
本條中的“中間覆蓋”是指每一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后,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進行的覆蓋,覆蓋層厚度應根據覆蓋材料確定,黏土覆蓋層厚度宜大于30cm,膜厚度不宜小于0.75mm。
4.6.4 規定了填埋場未達到降解穩定化前的安全措施。填埋垃圾未達到降解穩定化前,由于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成分仍未完全降解,垃圾堆體中仍然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的填埋氣。填埋庫區內如有封閉式建(構)筑物,極易聚集填埋氣并引發爆炸。另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甚至將火種帶入填埋庫區,也可能引發爆炸,造成火災。
4.6.5 規定了填埋場防火的基本要求。
本條中的“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是指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將生產場區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填埋庫區為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的戊類防火區。填埋庫區還要求在填埋場設置消防儲水池或配備灑水車、儲備滅火干粉劑和滅火沙土,配置填埋氣監測及安全報警儀器,定期對場區進行甲烷濃度監測。
4.6.6 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處置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經處理后滿足下列要求,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 含水率小于30%。
2 二噁英含量(或等效毒性量)低于3μg/kg。
3 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HJ/T 300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質量濃度低于規定的限值。

4.7 封場覆蓋及生態修復系統

4.7.1 規定了填埋場封場系統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填埋場封頂覆蓋系統應具備三個功能:一是控制雨水入滲,減少滲瀝液產生量;二是控制填埋氣無組織釋放量,以利于填埋氣收集,減少溫室氣體和有害氣體釋放量;三是植被種植,保持水土,實現生態復綠。封頂覆蓋系統結構包括含有土工膜或GCL的阻斷型覆蓋層和替代型土質覆蓋層。覆蓋系統設計時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驗算雨水滲漏量、填埋氣釋放量和自身穩定性。北美地區10多年工程實踐經驗表明:替代型土質覆蓋層在非濕潤氣候區是有效的,其經濟性、耐久性和生態性優于含有土工膜或GCL的阻斷型覆蓋層。
1 排氣層:堆體頂面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不宜小于30cm,邊坡宜采用土工復合排水網,厚度不應小于5mm。
2 排水層:堆體頂而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不宜小于30cm。邊坡宜采用土工復合排水網,厚度不應小于5mm;也可采用加筋土工網墊,規格不宜小于600g/m2。
3 植被層:應采用自然土加表層營養土,厚度應根據種植植物的根系深淺確定,厚度不宜小于50cm,其中營養土厚度不宜小于15cm。
4 防滲層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或線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土工膜,厚度不應小于1mm,膜上應敷設非織造土工布,規格不宜小于300g/m2;膜下應敷設保護層。
2)采用黏土,黏土層的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10-7cm/s,厚度不應小于30cm。
4.7.2 規定了填埋場封場后運行維護期間安全性能的要求。作為公共綠地或公園,是填埋場常用的場地利用方式,若對外開放,則會有大量人員進出,在垃圾堆體完全穩定之前,需要有滲瀝液導排處理、填埋氣導排處理或利用等設施。這些設施需要有專業人員進行管理維護,外人接觸存在安全隱患,因此這些設施應該與開放區域隔離,防止社會人員靠近這些設施。
4.7.3 規定了填埋場封場后進行生態修復的要求。生態恢復所用的植物類型宜選擇淺根系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保證封場防滲膜不受損害。植物類型還要求適合填埋場環境并與填埋場周邊的植物類型相似。

4.8 填埋氣導排處理與利用系統

4.8.1 規定了填埋氣導排設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填埋氣含有可燃氣體,若不及時導排,對填埋場的安全運行不利。因此本條的要求是出于填埋場的安全運行而設立的,也是填埋場必須具備的功能和能力。填埋氣是含有甲烷等成分的易燃易爆氣體,如不采取有效導排設施,大量填埋氣會在垃圾堆體中聚集并隨意遷移。填埋作業過程中,局部高濃度的填埋氣可能造成作業人員窒息;如遇明火或悶燒垃圾,則更會有爆炸危險。填埋氣也可能自然遷移至填埋場周邊建筑,引發火災或爆炸。因此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導排設施,將填埋氣集中導排,降低填埋場火災和爆炸風險;有條件則可加以利用或集中燃燒,亦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4.8.2 規定了填埋氣導排設施的性能要求。填埋氣導排設施設置的目的是及時將填埋堆體內的氣體導出,避免因積聚造成安全隱患,因此需要覆蓋全部填埋垃圾,并確保設施的有效。有些垃圾填埋場的填埋操作比較粗放,經常將填埋氣導排設施損壞,有的甚至將填埋氣導排設施全部埋沒。本條旨在避免此類事情發生,以確保填埋氣導排的有效性。
4.8.3 規定了設置填埋氣主動導排設施的填埋場應設置火炬系統或填埋氣利用設施的性能要求。
4.8.4 規定了填埋氣火炬系統的功能及性能要求。由于主動導排是將氣體抽出,集中排放,如果不用火炬燃燒,則大量可燃氣體排放會有安全隱患。燃氣在點火和熄火時比較容易產生爆炸性混合氣體,因此填埋氣火炬應具有此類的安全保護措施,而阻火裝置是防止回火的安全保護設備。
4.8.5 規定了填埋氣收集和利用系統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填埋氣抽氣設備前的進氣管道上設置氧含量監測報警設備是為了防止過多的氧氣被抽進管道與填埋氣中的甲烷混合而產生爆炸隱患。
2 若輸氣管道穿過其他大斷面管道或通道,當氣體泄漏時,易聚集在大斷面管道或通道內,形成爆炸氣體。
3 主要是為保護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修發電設備時,若確實需要臨時動力線,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搭接,使用過程中需有專職電工在現場管理,使用完畢須立即拆除。化纖類工作服易燃,且燃燒后會融化,粘附在身體表面不易脫掉,會對身體造成嚴重的燒燙傷。填埋氣體泄漏后,密閉空間中的甲烷濃度較大,使用手機等通信設施引起爆炸的可能性較大。
4 導氣井中氧氣濃度明顯增加,超過2%,說明導氣井有空氣吸入,需及時采取措施降低填埋氣中氧氣濃度,確保導氣井抽氣正常,避免發生事故。
5 用氮氣對預處理系統進行沖掃,主要是為了置換預處理系統管道內的空氣,防止空氣與填埋氣混合,形成爆炸氣體。
6 填埋氣發電廠為易燃、易爆場所,防火、阻火十分重要,除采取防火的相應措施外,對電纜敷設應采取阻燃、防火封堵,目前普遍采用的有防火包、防火堵料、涂料及隔火、阻火設施,這些措施和設施已在電力部門、電廠、變電站廣泛使用,效果良好。

4.9 安全與環境監測

4.9.1 規定了填埋場安全監測的具體內容。
1 填埋堆體內滲瀝液水位監測要求:
1)滲瀝液水位監測內容包括滲瀝液導排層水頭、填埋堆體主水位及滯水位。
2)滲瀝液導排層水頭監測宜在導排層埋設水平水位管,可采用剖面沉降儀與水位計聯合測定。
3)填埋堆體主水位及滯水位監測宜埋設豎向水位管采用水位計測量;當堆體內存在滯水位時,宜埋設分層豎向水位管,采用水位計測量主水位和滯水位。
4)水平水位管布點宜在每個排水單元中的滲瀝液收集主管附近和距離滲瀝液收集管最遠處各布置一個監測點。
5)豎向水位管和分層豎向水位管布點要求沿垃圾堆體邊坡走向分散布置監測點,平面間距20m~40m,底部距離襯墊層不應小于5m,總數不宜少于2個;分層豎向水位管底部宜埋至隔水層上方,各支管之間應密閉隔絕。
6)填埋堆體水位監測頻次宜為1次/月,遇暴雨等惡劣天氣或其他緊急情況時,要求提高監測頻次;滲瀝液導排層水頭監測頻次宜為1次/月。
2 填埋場堆體位移、垃圾壩位移、周邊山體邊坡位移監測包括表面水平位移和深層水平位移兩部分。
——表面水平位移監測要求:
1)表面水平位移應設置標志點,采用測量平面坐標的方法監測。
2)監測點宜結合作業分區呈網格狀布置,隨垃圾堆體填埋高度發展逐步設置,平面間距宜為30m~60m,在不穩定區域應適當加密。
3)表面水平位移監測的警戒值宜為連續2d的位移速率超過10mm/d。
——深層水平位移監測要求:
1)當滲瀝液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或垃圾堆體出現失穩征兆時,應監測深層水平位移。
2)垃圾堆體深層水平位移可通過在堆體中埋設測斜管,采用測斜儀測量。
3)監測點宜沿垃圾堆體邊坡傾向布置,間距宜為30m~60m,總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2個;當垃圾堆體出現失穩征兆時,應在失穩區域設置監測點,監測點數量可根據邊坡的具體情況確定;測斜管的埋設深度應足夠深,且應保證管底離襯墊系統不應小于5m。
4.9.2 規定了填埋場環境監測的具體內容。環境監測是填埋場控制二次污染的重要手段,是填埋場運行必須做的工作。填埋過程監測與檢測要求參考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 93的規定,封場后相關監測與檢測參考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范》GB 51220的規定。


5 廚余垃圾處理廠

5.1 —般規定

5.1.1 規定了廚余垃圾處理廠的主體工程內容。本條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避免多列主體工程或漏項。
5.1.2 規定了廚余垃圾處理廠臭氣收集和處理的性能要求。

5.2 接收及儲存系統

5.2.1 規定了接收及儲存系統的功能。
5.2.2 規定了卸料間的性能要求。廚余垃圾卸料時會散發一些臭味,垃圾卸料口、卸料斗是臭味主要產生源,因此本條規定卸料口、卸料斗應封閉以防臭味散發至室外。
5.2.3 規定了卸料間應設置地面和設備沖洗設施及沖洗水排放系統的性能要求。廚余垃圾卸料時,不可避免會發生一些撒漏,如不及時沖洗,就容易使污物沾在地面上,因此需要有沖洗設施對卸料間地面進行及時沖洗,接受設備作業完畢也同樣要及時清洗。
5.2.4 規定了卸料場地和廠區道路表層防腐耐磨性能。

5.3 預處理及輸送系統

5.3.1 規定了預處理工藝的選擇原則。因廚余垃圾雜質較多,需要預處理將雜質去除。另外根據不同的處理工藝,也需要將其中的水、油、鹽分等物質去除。本條對分選后垃圾中不可降解雜物含量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垃圾處理工藝的可靠性和資源化產品的質量。如雜質過多,一方面影響物料的輸送性能,另一方面也影響資源化產品的質量。
5.3.2 規定了預處理設施和設備的基本要求。
5.3.3 規定了預處理及輸送設備的功能。
5.3.4 規定了預處理設備防噪減振的措施。
5.3.5 本條主要是指餐廚垃圾。餐廚垃圾含有較多的食用油脂,不同的餐廚垃圾處理工藝對油脂的要求不同。如油脂加工產品的市場較好,價格較高,且總量較大,則應盡可能將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分離出來單獨加工。如油脂總量較小,單獨加工不劃算,就可以不做油脂分離。油脂的綜合利用方式有多種,生產生物柴油、工業用油或用于化工原料,但不能生產食用油或食品加工油。

5.4 厭氧消化、好氧堆肥與飼料化處理系統

5.4.1 規定了厭氧消化物料破碎粒度的要求。厭氧消化要求物料流動性好,如果消化物料中顆粒粗大,則易發生沉淀而影響物料的流動性。另外顆粒粗大也影響厭氧消化速度和效果。
5.4.2 規定了厭氧消化工藝選擇原則。在選擇垃圾厭氧消化的工藝時,需要根據實際條件選擇最適宜的工藝類型。
5.4.3 規定了厭氧消化系統的物料溫度控制的性能要求。厭氧消化是一個微生物的作用過程,溫度作為影響微生物生命活動過程的重要因素,主要通過影響酶活性來影響微生物的生長速率和對基質的代謝速率。在厭氧消化應用的三個溫度范圍(常溫20℃~25℃,中溫30℃~40℃,高溫50℃~60℃)中,中溫和高溫消化是生化速率最高和產氣率最大的區間。對于干式發酵工藝,含固率大于20%時,在25℃下基本不產氣,發酵停止,中溫發酵速度也較慢,隨著含固率(TS)的增加,中溫發酵也慢慢停止,只有高溫發酵還可以繼續進行。
5.4.4 規定了厭氧消化器的基本性能要求。物料的攪拌是厭氧消化器的技術關鍵,攪拌可以使消化物質均一化,提高物料與細菌的接觸,加速消化器底物的分解。與污水的厭氧消化相比,垃圾的含固率高,一部分沼氣產生后滯留在消化物料中,通過攪拌可及時釋放滯留的沼氣。垃圾的干式消化雖然處理量大,高峰期產氣速度也快,但是消化時間較長,良好的攪拌也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干式厭氧消化處理系統中,攪拌是一個技術上的難點,這是因為高的含固率給攪拌裝置的選擇和動力的配置帶來了困難。目前,在厭氧消化中主要的攪拌方式有機械攪拌、發酵液回流攪拌和沼氣回流攪拌。
厭氧消化器的檢修和安全減壓裝置是確保厭氧消化器穩定、安全運行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條對厭氧消化器的檢修和安全減壓裝置提出了要求。
5.4.5 規定了沼氣處理的具體措施。沼氣是含有大量甲烷的可燃氣體,甲烷既是溫室氣體,又是一種能源,如果沼氣不進行利用而排向大氣,既浪費了能源,又污染了環境。因此本條要求厭氧產生的沼氣要加以利用。如量小不值得利用,也要將其燃燒后排放。
5.4.6 規定了好氧堆肥處理工藝選擇原則。各堆肥工藝類型均有其適用條件。在選擇堆肥工藝類型時,需要根據實際條件選擇最適宜的工藝類型。物料運動和通風方式是區分堆肥工藝的主要因素,反應器要根據具體的攪拌和通風方式進行設計與組合。
堆肥處理基本工藝流程可包括:預處理、初級發酵、中間處理、次級發酵和后處理等單元。根據原料性質、工藝運行特征、設備適用性能和堆肥產品等要求,可對上述單元進行重復、省略等組合。其中,初級發酵是堆肥處理廠的核心工序,其他工序可根據不同的工藝要求進行優化組合。組合的選擇原則是配合初級發酵運行,提高堆肥處理綜合效率,提高堆肥產品和可回收廢品質量,降低建設和運行成本。工序組合需要考慮一定的靈活性,在必要情況下,能超越部分工序或調整工序順序,但是,也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序或設施設備。
5.4.7 本條主要是指餐廚垃圾。由于含水、鹽、油等物質較多,因此餐廚垃圾直接好氧堆肥時行性較差。但在對餐廚垃圾中的水分、鹽分等影響堆肥工藝和堆肥質量的物質進行適當調節后可以進行好氧堆肥。餐廚垃圾也可以混人其他有機廢物堆肥物料中進行堆肥處理。
5.4.8 規定了好氧堆肥初級發酵設施設備的基本性能。發酵倉的停留時間必須保證物料的高溫保持時間(4d~5d),再加上升溫時間。因此,最短停留時間至少6d~7d。對于回轉滾筒式堆肥工藝,通常達不到此停留時間要求,可以通過監測其出料的無害化指標,并結合這種特定工藝在次級發酵初期的堆層溫度,確定工藝是否可達到無害化要求。
堆肥處理過程中,排出的主要氣體是水蒸氣、CO2、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和少量的NH3等,此外運行中由于各種原因,局部會因為出現厭氧狀態而產生臭氣。為防止氣態二次污染,垃圾堆肥發酵倉必須設置臭氣收集裝置;同時,要有效收集可能產生的滲瀝液。
5.4.9 規定了初級發酵過程的溫度控制要求。處理過程中的溫度曲線的記錄可采用待處理材料中的永久性非侵入式宜接溫度監測和自動溫度記錄。通過在高溫條件下維持一定的時間,可使物料中的有機物降解,并達到殺滅病菌實現無害化的要求。由于靜態通風堆肥規模較小,倉式堆肥溫度空間分布較均勻,其維持天數可較短;而條垛式堆肥需要維持的天數較長。本條通過規定將55℃以上的維持時間延長至“不應少于5d”,并增加了“或達到65℃以上,持續時間不應少于3d”的規定,以適應不同工藝中縮短發酵周期同時保證無害化的需求。
5.4.10 規定了堆層高度的性能要求。本條根據堆肥通風機械的風壓水平及目前的堆肥技術應用經驗,對靜態堆肥的堆層高度提出了指導性指標。
5.4.11 規定了如何判定初級發酵終止時間。考慮到堆肥處理廠采用兩步發酵工藝的實際需要,因此本規范對初級發酵和次級發酵的終止時間要求分別作了規定,以滿足不同工藝模式的需要。一步發酵工藝無明顯的初級發酵和次級發酵分隔點,出倉產物即為次級發酵產物,因此可不必進行主發酵終止時間判別,而是直接以次級發酵終止指標作為整個一次性發酵的終止指標判別依據。
5.4.12 規定了好氧堆肥次級發酵工藝的性能要求。次級發酵是堆肥的熟化過程,生物降解過程平緩,對環境條件的要求不高;次級發酵設施和操作工藝,均應盡可能地簡單,以節省處理成本。
5.4.13 規定了好氧堆肥次級發酵的終止指標。次級發酵的終止指標與堆肥處理的作用與產品的應用相統一。耗氧速率小并趨于穩定,是有機物穩定化的表現,反映了堆肥處理的作用;植物種子發芽指數大于80%,可以確保堆肥產物在施用過程中的植物相容性,是產物應用的最基本要求。
5.4.14 規定了餐廚垃圾制腐殖酸工藝的基本要求。
1 碳氮比宜控制在25:1~30:1。
2 菌種的遺傳穩定性是保證微生物菌有效繁殖和發酵效果的重要因素,環境安全性是保證微生物菌使用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款要求所使用的微生物菌要同時具有遺傳穩定性和環境安全性。
3 本款是保證產品質量的基本規定。
5.4.15 餐廚垃圾易于腐爛變質,如果用餐廚垃圾制作飼料,餐廚垃圾應盡量減少存放時間,并及時處理,以防其發生霉變,產生黃曲霉毒素等有害物,影響飼料產品質量。
發生霉變的餐廚垃圾易產生黃曲霉,黃曲霉是一種常見霉菌,廣泛存在于自然界,潮濕易發霉的植物和食品中都會存在。同時,一些發酵食品因為發酵過程本身就易產生黃曲霉毒素。一般狀態下,黃曲霉本身毒性并不大,高溫即可殺滅。但在黃曲霉達到一定濃度后,其產生的代謝物就會產生毒素,該毒素會破壞人體免疫系統,引起肝臟病變甚至致癌。黃曲霉毒素是霉菌的二級代謝產物,1993年就被世界衛生組織的癌癥研究機構劃定為1類致瘤物。其中黃曲霉毒素B1毒性和致癌性最強,而黃曲霉毒素M1是黃曲霉毒素B1的代謝物。為防止黃曲霉毒素對飼料的污染,本條要求餐廚垃圾在進入飼料化處理系統前對其進行檢測,對發生霉變的部分餐廚垃圾和過期食品采取其他處理措施,而不能用于制作飼料。
5.4.16 本條關系到飼料的安全性,病原菌是餐廚垃圾中的主要有害物,必須將病原菌殺滅以防飼料中的病原菌感染所飼喂的動物。
5.4.17 生物轉化環節可使動物肉蛋白轉化為菌體蛋白,降低動物同源性風險。反芻動物食用動物蛋白制成的飼料的風險比非反芻動物高,為安全起見,本條要求餐廚垃圾不能生產反芻動物飼料。
5.4.18 餐廚垃圾中的有機物屬于碳水化合物并伴有少量碳氫化合物,這些物質過熱焦化后會產生有毒物質,將影響飼料的質量和安全性。
5.4.19 設備中殘留的物料在設備停運后極易產生霉變,如不及時清理,等設備恢復生產時,設備較難啟動,且霉變的殘留物就會混進新的物料中,造成對新物料的污染。

5.5 沼氣利用與制肥系統

5.5.1 濕式氣柜、膜式氣柜、帶儲氣柜的厭氧消化反應器與廠內主要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4的規定。

生產中可燃物質的粉塵、纖維懸浮在空氣中與空氣混合,當達到一定濃度時,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粉碎間在粉碎秸稈過程中,空氣中充滿秸稈粉塵,遇明火后會引起爆炸,所以粉碎間屬于乙類生產廠房。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他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見表5。
對于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在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的基礎上增加25%,據計算,沼氣密度大小主要與CH4含量有關,
本規范中沼氣的定義是沼氣的低位發熱量不應小于17MJ/m3,即對應CH4含量約47%,在對沼氣成分分析中,沼氣含量大多集中在47%~55%的范圍內,而此時沼氣的密度略大于空氣。
干式氣柜與廠內主要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上述濕式氣柜的規定值增加25%考慮。

5.5.2 規定了餐廚垃圾制作肥料農用或林用成品質量的基本要求,除本條中的主要指標外,尚有其他指標要求,具體要求詳見表6。

5.5.3 規定了餐廚垃圾制作生化腐殖酸成品質量的基本要求,除本條中的主要指標外,尚有其他指標要求,具體要求詳見表7。

5.6 殘渣與沼渣處理系統
5.6.1 規定了殘渣分類存放的要求,按物質類別可分為可燃物類、可回收利用類等;按最終出路可分為焚燒類、填埋類等。
5.6.2 經預處理后的殘渣含水率高,不經處理,隨意傾倒,會造成二次污染問題,本條是對預處理后的殘渣需進一步處理或利用的規定。殘渣處理的常用方法是先脫水、干化,若滿足現行行業標準《有機肥料》NY/T 525相關標準,可作為營養土外售;或焚燒;或填埋處置。


6 建筑垃圾處理工程

6.1 一般規定

6.1.1 本條對建筑垃圾的減量化提出具體要求,要求建筑垃圾從源頭控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處置。
源頭控制即實現建筑垃圾的減量化。第一,要從工程設計、材料選用等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產生和排放數量;第二,要加強工程施工過程的組織和監管,保證施工質量,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同時減少不必要的返工、維修、加固甚至重建工作:第三,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廢料盡可能直接在施工現場利用,減少轉移的建筑垃圾量;第四,大力發展建筑工業化,擴大使用標準化的預制構配件,全面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最后,采用先進的施工工藝,倡導整體澆筑、整體脫模,以減少施工期間建筑垃圾的產生。
各城市應加強建筑垃圾源頭分類,實行就地分類和非就地分類相結合的建筑垃圾分類方式。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在施工現場按不同產生源、組分、性質分別堆放,對能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就地消化,對不可現場利用的垃圾運送到指定地點綜合利用或處置,從源頭增加對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在施工現場無法進行分類的,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應將建筑垃圾送至資源化利用場所,采取成熟的技術工藝將建筑垃圾進行分類。
根據產生源,建筑垃圾可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根據組分特性,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又可細分為磚瓦混凝土類、木類、塑料類、紙類、織物類、金屬類、其他類等。
建筑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原則:產生源不同,應分開收集、運輸;同源建筑垃圾,收集前宜根據組分分類,分開運輸。
6.1.2 規定了建筑垃圾處理及利用的優先次序。
6.1.3 建筑垃圾卸車、預處理過程中易產生粉塵和噪聲,因此防止揚塵和噪聲的設施和措施是建筑垃圾處理廠必須考慮的。
建筑垃圾中含有細顆粒,為防止揚塵污染,原料儲存堆場應采取防塵措施,干燥的建筑垃圾的再生處理過程會產生大量粉塵,在工藝設計中可采用對原料進行預濕,提高原料的含水率以降低粉塵的產生,若工藝設計中降塵措施有此項,則原料堆場部分需具備預濕能力;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破碎、篩分等都是易產生揚塵的環節,需要重點控制粉塵,因此應采取抑塵、降塵及除塵措施。
噪聲控制一方面要降低源頭噪聲強度,另一方面才是降噪。降噪可以是隔聲或吸聲,措施有多種,設備、車間采用隔聲、吸聲材料進行封閉,破碎設備下沉式設計,都是控制工作場所噪聲的主要措施。合理設置綠化和圍墻、合理布局建筑物是控制廠界噪聲的主要措施,綠化景觀也可隔聲降噪,樹種可選擇滯塵、耐旱、耐澇、耐潮濕、易生長、易成活的樹種。噪聲控制指標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 50087的相關規定。
6.1.4 建筑垃圾原料及產品儲存堆場首先要保證堆體的安全穩定性,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過高,具體高度可根據地基承載力和邊坡穩定性計算,并考慮機械的作業半徑合理設置堆場進出口。

6.2 轉運調配

6.2.1 規定了轉運調配場為了滿足設施完整性和有效性應具備的功能。
6.2.2 規定了轉運調配場進廠垃圾分類堆放的要求。
6.2.3 規定了轉運調配場開挖空間和進出口設置的安全要求。
6.2.4 規定了轉運調配場裝載設備的配置要求,裝載機、推土機等作業機械數量應與作業需求相適應。

6.3 資源化利用

6.3.1 規定了資源化利用廠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破碎系統、篩分系統、粉塵控制系統、噪聲控制系統、配套設施等,確保設施完整性和有效性,發揮應有功能。
6.3.2 建筑垃圾應按成分進行資源化,比如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應按金屬、木材、塑料、其他等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處置。
6.3.3 “節能”是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發展的環境要求;“高效”則是在滿足環保的條件下,降低資源化的成本,提高資源化行業經濟效益的需求。本條對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工程的能耗提出要求,具體參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16年第71號)及行業企業數據統計結果。
6.3.4 規定了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的性能要求。
6.3.5 規定了工程泥漿資源化利用的措施要求。

6.4 堆 填

6.4.1 規定了堆填場應配置垃圾壩、地下水與地表水收集導排系統、填埋作業、封場覆蓋及生態修復系統、安全與環境監測等,確保設施完整性和有效性。
6.4.2 規定了進場物料組分的要求。
6.4.3 規定了堆填前基底處理的要求。
當填方基底為積土或耕植土時,如設計無要求,可采用推土機或工程機械壓實5遍~6遍。
基底的壓實系數不得小于90%。
6.4.4 規定了確保堆體穩定和安全的性能要求。工程建設前要求結合地勘資料對地基進行承載力、堆體厚度及坡度、變形及穩定性計算,要求回填荷載應小于地基承載力。
6.4.5 規定了雨期作業的措施要求。本條中的“截排水措施”有:截洪壩、截洪溝、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壩涵管等設施。本條中的“覆蓋”主要指日覆蓋和中間覆蓋,日覆蓋是指每日作業完成后進行的覆蓋,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5mm的HDPE膜或線性低密度聚乙烯膜(LLDPE);中間覆蓋是指每一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后,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進行的覆蓋,覆蓋層厚度應根據覆蓋材料確定,黏土覆蓋層厚度宜大于30cm,膜厚度不宜小于0.75mm。

6.5 填埋處置

6.5.1 規定了填埋處置場應配置垃圾壩、防滲系統、地下水與地表水收集導排系統、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填埋作業、封場覆蓋及生態修復系統、填埋氣導排處理與利用系統、安全與環境監測、污水處理系統、臭氣控制與處理系統等,確保設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處置建筑垃圾殘余物的同時,防止二次污染。
6.5.2 規定了工程渣土與泥漿進行填埋的基本條件要求。
6.5.3 規定了填埋庫區地基應具有承載填埋體負荷,以及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地基處理的原則。庫區的地基要保證填埋堆體的穩定。工程建設前要求結合地勘資料對填埋庫區地基進行承載力計算、變形計算及穩定性計算,對不滿足建設要求的地基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
6.5.4 規定了對填埋堆體邊坡、堆體沉降、封場覆蓋進行穩定性分析的性能要求。
堆體沉降穩定宜根據沉降速率與封場年限來判斷。堪體沉降量由沉降時間得到沉降速率,進而通過沉降速率與封場年限判斷堆體的穩定性。填埋堆體沉降速率可作為填埋場場地穩定化利用類別的判定特征。填埋堆體沉降速率可根據沉降量與沉降歷時計算。堆體沉降量可通過監測或通過主固結沉降與次固結沉降計算得到。
封場覆蓋應進行滑動穩定性分析,確保封場覆蓋層的安全穩定。滑動穩定性分析宜采用無限邊坡分析方法。在進行覆蓋穩定性分析時,要求考慮其最不利條件下的穩定性。封場覆蓋穩定性安全系數(穩定系數)在1.25~1.5為宜。
6.5.5 規定了建筑垃圾分區分質填埋的性能要求。不同類別的建筑垃圾壓實度不同,為保證堆體的安全穩定,要求分區填埋,各區根據填料的抗剪強度特性設置不同的堆填高度和坡度。
6.5.6 規定了建筑垃圾填埋場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要求。
6.5.7 規定了填埋場封場覆蓋和生態修復的性能要求。填埋場封場覆蓋是為了減少滲瀝液產生量、提高堆體安全性、增加填埋場生態修復與開墾利用的速度。填埋場封場設計還要結合當地的地形狀況和植被種類,使封場后的填埋場與周邊環境綠化相協調。


7 糞便處理廠

7.0.1 規定了糞便處理廠的主要設施,接收及儲存系統、處理系統、臭氣處理系統、殘渣處理系統等的具體要求,詳見相關節的內容。
7.0.2 規定了糞便處理廠計量的功能要求。為了有效地進行運行管理和成本核算,應設置糞便、固渣、污水的計量裝置,由于國內有關儀表和控制裝置的特性不一定完全適合糞便處理廠運行管理的要求,因此本條只規定設置必要的計量裝置,其他儀表不做要求。
7.0.3 規定了糞便接收口或池密閉的性能要求。卸糞過程中應采用密閉對接的方式,以防止操作不當而導致遺灑,造成二次污染;接受口應采取密封措施。
7.0.4 規定了儲存調折池或調節罐的性能要求。由于收集、運輸的影響,進入糞便處理廠的糞便量是不連續的,而且糞便性狀隨來源不同其濃度變化很大。為確保處理系統量的連續性和成分的均勻性,作本條規定。
1 為掌握投入量和儲存量,應設置液面計或其他計量裝置;
2 本條規定設置循環泵、應急排放管線和清空管線的設計要求。設置循環泵的目的之一是可以減少儲存調節池(調節罐)出流中的浮渣。
7.0.5 規定門句液分離機的性能要求。糞便通過接受池后,其中仍含有大量的固體雜物,為防止后續機械設備被纏繞,水泵、閥門被堵塞,可采用固液分離裝置去除糞便中大部分的固體雜物和砂粒。
糞便固液分離機宜為一體化設備,由柵筐、旋轉耙、清渣梳、螺旋傳輸器、排砂螺桿和螺旋壓榨器以及驅動裝置等主要部件組成。固液分離機應具有固液分離以及將分離出的固體進行壓榨脫水等功能,即大塊重物分揀、除砂、過濾、傳輸、壓榨功能。
經調查,國內部分用于糞便處理的固液分離機的可靠技術參數如表8所示。

7.0.6 規定了螺壓式脫水設備的基本性能要求。一般的脫水設備主要用于消化污泥的脫水。國內自20世紀80年代起,新建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如天津、杭州、桂林、深圳、珠海、北京、邯鄲、成都、青島、濟南、上海、武漢、廈門等)紛紛從國外(如法國、英國、日本、丹麥、奧地利、芬蘭、德國等)引進真空過濾機、帶式壓濾機及離心脫水機。但這類脫水設備基本上沒有在國內直接進行生糞渣污泥脫水處理的實踐。當處理對象為生糞便時,應根據糞便的特性和脫水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用。
7.0.7 規定了糞便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渣的處理處置措施。糞便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富集了較多的污染物,尤其是厭氧消化過程沉降的寄生蟲卵,若不經進一步無害化衛生處理直接利用,勢必造成危害。因此本條規定必須進行污泥處理與處置,不得直接用作農田肥料。

精選推薦

  • 催化燃燒設備供應商
    催化燃燒設備供應商

    催化燃燒設備供應商,催化燃燒處理裝置廠家,本裝置是采用廢氣先進入噴淋塔過濾——干式過濾—-蜂窩活性碳吸附—脫附再生——催化燃

  • 該不該有模具供應商
    該不該有模具供應商

    今天紅姐又來跟我探討供應商的管理問題了。故事是這樣的:供應商來料不良,原因是模具問題。而那個模具是我們找的一家模具供應商做的

  • 什么牌子高壓鍋好,高壓鍋哪個牌子好,高壓鍋什么牌子好,高壓鍋哪個品牌好
    什么牌子高壓鍋好,高壓鍋哪個牌子好,高

    1蘇泊爾 雙重安全閥門 高壓鍋雙重安全閥,防燙把手,復合底。這款高壓鍋擁有雙重安全閥門,更好的保證使用安全。搭載防燙傷把手,方便起

  • 高壓鍋啥牌子好,高壓鍋哪個牌子的好,什么高壓鍋牌子好,高壓鍋推薦選購指南
    高壓鍋啥牌子好,高壓鍋哪個牌子的好,什

    1、雙喜階梯型復底高壓鍋推薦理由:高壓鍋滿足上蒸下煮,飯菜同時進行,方便快速,有效提升烹飪效率。多重安全防護,安全系數較高,家人使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