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智博睿干貨分享:消防布置原則
一、布置原則1)建筑內部某部位著火時,能限制火災和煙氣在(或通過)建筑內部和外部的蔓延,并為人員疏散、消防人員的救援和滅火提供保護
一、布置原則
1)建筑內部某部位著火時,能限制火災和煙氣在(或通過)建筑內部和外部的蔓延,并為人員疏散、消防人員的救援和滅火提供保護。
2)建筑物內部某處發生火災時,減少對鄰近(上下層、水平相鄰空間)分隔區域受到強輻射熱和煙氣的影響。
3)消防人員能方便進行救援、利用滅火設施進行作戰活動。
4)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建筑設備設置部位能防止對人員和貴重設備造成影響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發生火災或爆炸,及時控制災害的蔓延擴大。
5)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考點一】設備用房布置
(一)鍋爐房、變壓器室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當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燃油鍋爐應采用丙類液體作燃料,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
6.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 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10.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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