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條文說明 中
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5.1.1 本條對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分類。以該分類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1.1 本條對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分類。以該分類為基礎,本規范分別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滅火設施等方面對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實現保障建筑消防安全與保證工程建設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統一。
(1)對民用建筑進行分類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將民用建筑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本規范將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并進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為高層民用建筑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
(2)對于住宅建筑,本規范以27m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對于高層住宅建筑,以54m劃分為一類和二類。該劃分方式主要為了與原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1995中按9層及18層的劃分標準相一致。
對于公共建筑,本規范以24m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標準。在高層建筑中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筑定為一類。例如,將高層醫療建筑、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劃為一類,主要考慮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建筑內發生火災易致人員傷亡。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2018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3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條表5.1.1中的“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應根據該建筑的主要用途確定其建筑分類。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其防火設計要求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確定;對于非住宅類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規范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定確定。
表中“一類”第2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筑仍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范第5.4.10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于24m。
(3)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筑還是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筑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筑主體為單層,建筑高度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4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4)由于實際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萬別,稱呼也多種多樣,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未明確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
(5)由于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是一個整體,為保證安全,除規范對裙房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設計要求應與高層建筑主體的一致,如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時,裙房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于一級,防火分區劃分、消防設施設置等也要與高層建筑主體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是指,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以按本規范第5.3.1條、第5.5.12條的規定確定裙房的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設計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具體設計時,要根據建筑的實際用途來確定其是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還是按照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比如,用作宿舍的學生公寓或職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確定其防火設計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筑類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據本規范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級是為了便于根據建筑自身結構的防火性能來確定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根據這個分級及其對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于確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
(1)據統計,我國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較高,住宅內的火災荷載及引發火災的因素也在不斷變化,并呈增加趨勢。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比較困難,如能將火災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內,則可有效減少火災的危害和損失。因此,本規范在適當提高住宅建筑的套與套之間或單元與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礎上,確定了建筑內的消防設施配置等其他相關設防要求。表5.1.2有關住宅建筑單元之間和套之間墻體的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在房間隔墻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提高到重要設備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2)建筑整體的耐火性能是保證建筑結構在火災時不發生較大破壞的根本,而單一建筑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確定建筑整體耐火性能的基礎。故表5.1.2規定了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表5.1.2中有關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對構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樣、功能不一,火災荷載及其分布與火災類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較大差異。對此,本章有關條款作了一定調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滿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設計要求。因此,對一些特殊建筑,還需根據建筑的空間高度、室內的火災荷載和火災類型、結構承載情況和室內外滅火設施設置等,經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論證后確定。
(4)表5.1.2中的注2主要為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有關三、四級耐火等級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的規定協調。根據注2的規定,按照本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進行防火設計均可。《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規定:四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3層,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9層,但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比本規范的相應耐火等級的要求有所提高。
5.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一些性質重要、火災撲救難度大、火災危險性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級要求。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發生火災后,熱量不易散失,溫度高、煙霧大,燃燒時間長,疏散和撲救難度大,故對其耐火等級要求高。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發生火災,疏散和撲救都很困難,容易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因此,要求達到一級耐火等級。
本條及本規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單獨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 重要公共建筑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產活動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響,需盡量減小火災對建筑結構的危害,以便災后盡快恢復使用功能,故規定重要公共建筑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
5.1.3A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有利于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但考慮到我國各地實際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況,當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要根據本規范第5.3.1A條的要求控制其建筑總層數。
5.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近年來,高層民用建筑在我國呈快速發展之勢,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來越多,火災也呈多發態勢,火災后果嚴重。各國對高層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國規范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規范按24m和60m,英國規范按18m、30m和60m,美國規范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別進行規定。
構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與建筑高度有關,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主要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對比情況見表15。從表15可以看出,我國規范中有關柱、梁、承重墻等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與其他國家的規定比較接近,但樓板的耐火極限相對偏低。由于此類高層建筑火災的撲救難度巨大,火災延續時間可能較長,為保證超高層建筑的防火安全,將其樓板的耐火極限從1.50h提高到2.00h。
表15 各國對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主要承重構件耐火極限的要求(h)

上人屋面的耐火極限除應考慮其整體性外,還應考慮應急避難人員在屋面上停留時的實際需要。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極限應與相應耐火等級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一致。
5.1.5 對于屋頂要求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災蔓延。考慮到防水層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安全要求,結合防水層、保溫層的構造情況,對防水層的燃燒性能及防火保護做法作了規定,有關說明見本規范第3.2.16條條文說明。
5.1.6 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構件能得到推廣應用,同時又能不降低建筑的整體防火性能,保障人員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災蔓延,本條規定當降低房間隔墻的燃燒性能要求時,耐火極限應相應提高。
設計應注意盡量采用發煙量低、煙氣毒性低的材料,對于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需嚴格控制使用。
5.1.7 本條對民用建筑內采用金屬夾芯板的芯材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作了規定,有關說明見本規范第3.2.17條的條文說明。
5.1.8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吊頂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響人員疏散,同時避免火災通過吊頂蔓延。
5.1.9 對于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其節點縫隙和明露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容易被忽視,而這些部位卻是保證結構整體承載力的關鍵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在經過防火保護處理后,該節點的耐火極限要不低于本章對該節點部位連接構件中要求耐火極限最高者。
5.2 總平面布局
5.2.1 為確保建筑總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本條提出了在建筑設計階段要合理進行總平面布置,要避免在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以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火災危險性大的建筑發生火災時對民用建筑的影響。
5.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綜合考慮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筑蔓延以及節約用地等因素,規定了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1)根據建筑的實際情形,將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定為6m。考慮到撲救高層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車、云梯登高消防車等車輛,為滿足消防車輛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結合實踐經驗,規定一、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其他三、四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因耐火等級低,受熱輻射作用易著火而致火勢蔓延,其防火間距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基礎上有所增加。
(2)表5.2.2注1:主要考慮了有的建筑物防火間距不足,而全部不開設門窗洞口又有困難的情況。因此,允許每一面外墻開設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全部面積的5%時,防火間距可縮小25%。考慮到門窗洞口的面積仍然較大,故要求門窗洞口應錯開、不應正對,以防止火災通過開口蔓延至對面建筑。
(3)表5.2.2注2~注5:考慮到建筑在改建和擴建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諸如用地限制等具體困難,對兩座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作了有條件的調整。當兩座建筑,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或超出高度較高時,應主要考慮較低一面對較高一面的影響。當兩座建筑高度相同時,如果貼鄰建造,防火墻的構造應符合本規范第6.1.1條的規定。當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較低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防火間距允許減少到3.5m,但如果相鄰建筑中有一座為高層建筑或兩座均為高層建筑時,該間距允許減少到4m。火災通常都是從下向上蔓延,考慮較低的建筑物著火時,火勢容易蔓延到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墻和耐火屋蓋,故規定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兩座相鄰建筑,當較高建筑高出較低建筑的部位著火時,對較低建筑的影響較小,而相鄰建筑正對部位著火時,則容易相互影響。故要求較高建筑在一定高度范圍內通過設置防火門、窗或卷簾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設施,來滿足防火間距調整的要求。有關防火分隔水幕和防護冷卻水幕的設計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
最小防火間距確定為3.5m,主要為保證消防車通行的最小寬度;對于相鄰建筑中存在高層建筑的情況,則要增加到4m。
本條注4和注5中的“高層建筑”,是指在相鄰的兩座建筑中有一座為高層民用建筑或相鄰兩座建筑均為高層民用建筑。
(4)表5.2.2注6:對于通過裙房、連廊或天橋連接的建筑物,需將該相鄰建筑視為不同的建筑來確定防火間距。對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兩個不同防火分區的相對外墻之間也要有一定的間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災蔓延到不同分區內。本注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層建筑通過裙房連成一體的多座高層建筑主體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體的,但上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仍需按兩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確定。
(5)表5.2.2注7:當確定新建建筑與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間距時,可將該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視為四級后確定防火間距。
5.2.3 民用建筑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通常是指10kV降壓至380V的最末一級變電站。這些變電站的變壓器大致在630kV·A~1000kV·A之間,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關防火間距執行。但單獨建造的其他變電站,則應將其視為丙類廠房來確定有關防火間距。對于預裝式變電站,有干式和濕式兩種,其電壓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這種裝置內部結構緊湊、用金屬外殼罩住,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能較高。因此,此類型的變壓器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比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減少一半,確定為3m。規模較大的油浸式箱式變壓器的火災危險性較大,仍應按本規范第3.4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鍋爐房可視為丁類廠房。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單臺蒸發量在4t/h以下或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由于火災危險性較小,將這樣的鍋爐房視為民用建筑確定相應的防火間距。大于上述規模時,與工業用鍋爐基本相當,要求將鍋爐房按照丁類廠房的有關防火間距執行。至于燃油、燃氣鍋爐房,因火災危險性較燃煤鍋爐房大,還涉及燃料儲罐等問題,故也要提高要求,將其視為廠房來確定有關防火間距。
5.2.4 本條主要為了解決城市用地緊張,方便小型多層建筑的布局與建設問題。
除住宅建筑成組布置外,占地面積不大的其他類型的多層民用建筑,如辦公樓、教學樓等成組布置的也不少。本條主要針對住宅建筑、辦公樓等使用功能單一的建筑,當數座建筑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可以把它視為一座建筑。允許占地面積在2500m2內的建筑成組布置時,考慮到必要的消防車通行和防止火災蔓延等,要求組內建筑之間的間距盡量不小于4m。組與組、組與周圍相鄰建筑的間距,仍應按本規范第5.2.2條等有關民用建筑防火間距的要求確定。
5.2.5 對于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等的防火間距,經協商,在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進行規定,本規范未再作要求。
5.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由于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均需要建筑周邊有相對開闊的場地,因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即使按照本規范有關要求可以減小,也不能減小。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防火分區的作用在于發生火災時,將火勢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建筑設計中應合理劃分防火分區,以有利于滅火救援、減少火災損失。
國外有關標準均對建筑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有相應規定。例如法國高層建筑防火規范規定,Ⅰ類高層辦公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750m2;德國標準規定高層住宅每隔30m應設置一道防火墻,其他高層建筑每隔40m應設置一道防火墻;日本建筑規范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十層以下部分1500m2,十一層以上部分,根據吊頂、墻體材料的燃燒性能及防火門情況,分別規定為100m2、200m2、500m2;美國規范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筑面積為1400m2;前蘇聯的防火標準規定,非單元式住宅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筑面積為500m2(地下室與此相同)。雖然各國劃定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各異,但都是要求在設計中將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間以防火墻和防火門、窗等以及樓板分成若干防火區域,以便控制火災蔓延。
(1)表5.3.1參照國外有關標準、規范資料,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以及滅火救援能力和建筑防火實際情況,規定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了防火墻,且相互間的疏散和滅火設施設置均相對獨立時,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的火災相互影響能受到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區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確定。如果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間未采取上述措施時,裙房的防火分區要按照高層建筑主體的要求確定。
(2)對于住宅建筑,一般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當超過時,仍需要按照本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當每層的建筑面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時,也需要按照本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
(3)設置在地下的設備用房主要為水、暖、電等保障用房,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且平時只有巡檢人員,故將其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規定為1000m2。
(4)表5.3.1注1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可以增加的規定,參考了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的有關規范規定,也考慮了主動防火與被動防火之間的平衡。注1中所指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應為建筑內某一局部位置與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又需增加防火分區的面積時,可通過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方式提高其消防安全水平的方式來實現,但局部區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積,均要同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5)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較大面積和較高的空間,建筑也多以單層或2層為主,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但這涉及建筑的綜合防火設計問題,設計不能單純考慮防火分區。因此,為確保這類建筑的防火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當此類建筑內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為滿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擴大時,要采取相關防火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充分論證。
(6)表5.3.1中“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每個樓層采用防火墻和樓板分隔的建筑面積,當有未封閉的開口連接多個樓層時,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需將這些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包括各類樓梯間的建筑面積。
5.3.1A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是針對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或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設置高度和層數也應符合本條的規定,即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樓層要符合本條的規定。
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或層數的要求,既考慮了我國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慮了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員行為能力弱的特點。當前,我國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為32m和52m ,這種狀況短時間內難以改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不僅在疏散時需要他人協助,而且隨著建筑高度的增加,豎向疏散人數增加,人員疏散更加困難,疏散時間延長等,不利于確保老年人及時安全逃生。當確需建設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時,要在本規范規定的基礎上采取更嚴格的針對性防火技術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項論證確定。
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其火災蔓延至整座建筑較快,人員的有效疏散時間和火災撲救時間短,而老年人行動又較遲緩,故要求此類建筑不應超過2層。
5.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內連通上下樓層的開口破壞了防火分區的完整性,會導致火災在多個區域和樓層蔓延發展。這樣的開口主要有:自動扶梯、中庭、敞開樓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間,貫通數個樓層,甚至從首層直通到頂層,四周與建筑物各樓層的廊道、營業廳、展覽廳或窗口直接連通;自動扶梯、敞開樓梯也是連通上下兩層或數個樓層。火災時,這些開口是火勢豎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火勢和煙氣會從開口部位侵入上下樓層,對人員疏散和火災控制帶來困難。因此,應對這些相連通的空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火災通過連通空間迅速向上蔓延。
對于本規范允許采用敞開樓梯間的建筑,如5層或5層以下的教學建筑、普通辦公建筑等,該敞開樓梯間可以不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考慮。
對于中庭,考慮到建筑內部形態多樣,結合建筑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條對幾種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災和煙氣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將中庭單獨作為一個獨立的防火單元。對于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薦采用實體墻,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玻璃墻,但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要達到1.00h。當僅采用耐火完整性達到要求的防火玻璃墻時,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防火玻璃進行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采用閉式系統,也可采用冷卻水幕系統。盡管規范未排除采取防火卷簾的方式,但考慮到防火卷簾在實際應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夠高等問題,故規范對其耐火極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條同時要求有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防火玻璃墻,其耐火性能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只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墻,其耐火性能可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設計時應注意,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防火門,對于平時需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設置自動釋放裝置使門在火災時可自行關閉。
本條中,中庭與周圍相連通空間的分隔方式,可以多樣,部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要確保能防止中庭周圍空間的火災和煙氣通過中庭迅速蔓延。
5.3.3 防火分區之間的分隔是建筑內防止火災在分區之間蔓延的關鍵防線,因此要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以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門進行分隔,但要認真研究其與防火墻的等效性。因此,要嚴格控制采用非防火墻進行分隔的開口大小。對此,加拿大建筑規范規定不應大于20m2。我國目前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積、大跨度的防火卷簾替代防火墻進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需引起重視。有關采用防火卷簾進行分隔時的開口寬度要求,見本規范第6.5.3條。
5.3.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本身是根據現實情況對商店營業廳、展覽建筑的展覽廳的防火分區大小所作調整。
當營業廳、展覽廳僅設置在多層建筑(包括與高層建筑主體采用防火墻分隔的裙房)的首層,其他樓層用于火災危險性較營業廳或展覽廳小的其他用途,或所在建筑本身為單層建筑時,考慮到人員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均具有較好的條件,且營業廳和展覽廳需與其他功能區域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分開設置各自的疏散設施,將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調整為10000m2。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場所的防火分區的面積盡管增大了,但疏散距離仍應滿足本規范第5.5.17條的規定。
當營業廳、展覽廳同時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及其他樓層時,考慮到涉及多個樓層的疏散和火災蔓延危險,防火分區仍應按照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確定。
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并要與其他商業營業廳進行防火分隔。
本條規定了允許營業廳、展覽廳防火分區可以擴大的條件,即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該條件與本規范第8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有關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的要求無關,即當按本條要求進行設計時,這些場所不僅要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修材料要求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且不能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要求,而且不能再按照該規范的規定降低材料的燃燒性能。
5.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的危害,并參照國外有關標準,結合我國商場內的人員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實際情況,對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時,提出了比較嚴格的防火分隔規定,以解決目前實際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規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隔,以致數萬平方米的地下商店連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撲救的問題。本條所指的總建筑面積包括營業面積、儲存面積及其他配套服務面積。
同時,考慮到使用的需要,可以采取規范提出的措施進行局部連通。當然,實際中不限于這些措施,也可采用其他等效方式。
5.3.6 本條確定的有頂棚的商業步行街,其主要特征為:零售、餐飲和娛樂等中小型商業設施或商鋪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步行街兩端均有開放的出入口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排煙條件,步行街兩側均為建筑面積較小的商鋪,一般不大于300m2。有頂棚的商業步行街與商業建筑內中庭的主要區別在于,步行街如果沒有頂棚,則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就成為相對獨立的多座不同建筑,而中庭則不能。此外,步行街兩側的建筑不會因步行街上部設置了頂棚而明顯增大火災蔓延的危險,也不會導致火災煙氣在該空間內明顯積聚。因此,其防火設計有別于建筑內的中庭。
為阻止步行街兩側商鋪發生的火災在步行街內沿水平方向或豎直方向蔓延,預防步行街自身空間內發生火災,確保步行街的頂棚在人員疏散過程中不會垮塌,本條參照兩座相鄰建筑的要求規定了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兩側商鋪之間的距離和商鋪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步行街端部的開口寬度、步行街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以及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要求等。
規范要求步行街的端部各層要盡量不封閉;如需要封閉,則每層均要設置開口或窗口與外界直接連通,不能設置商鋪或采用其他方式封閉。因此,要使在端部外墻上開設的門窗洞口的開口面積不小于這一樓層外墻面積的一半,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至于要求步行街的長度盡量控制在300m以內,主要為防止火災一旦失控導致過火面積過大;另外,滅火救援時,消防人員必須進入建筑內,但火災中的煙氣大、能見度低,敷設水帶距離長也不利于有效供水和消防人員安全進出,故控制這一長度有利于火災撲救和保證救援人員安全。
與步行街相連的商業設施內一旦發生火災,要采取措施盡量把火災控制在著火房間內,限制火勢向步行街蔓延。主要措施有:商業設施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墻體和門要具有一定的耐火極限,商業設施相互之間采用防火隔墻或防火墻分隔,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本條規定的同時要求有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其耐火性能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只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其耐火性能可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為確保室內步行街可以作為安全疏散區,該區域內的排煙十分重要。這首先要確保步行街各層樓板上的開口要盡量大,除設置必要的廊道和步行街兩側的連接天橋外,不可以設置其他設施或樓板。本規范總結實際工程建設情況,并為滿足防止煙氣在各層積聚蔓延的需要,確定了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上的開口率不小于37%。此外,為確保排煙的可靠性,要求該步行街上部采用自然排煙方式進行排煙;為保證有效排煙,要求在頂棚上設置的自然排煙設施,要盡量采用常開的排煙口,當采用平時需要關閉的常閉式排煙口時,既要設置能在火災時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自動開啟的裝置,還要設置能人工手動開啟的裝置。本條確定的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開口面積與本規范第6.4.12條的規定是一致的。當頂棚上采用自然排煙,而回廊區域采用機械排煙時,要合理設計排煙設施的控制順序,以保證排煙效果。同時,要盡量加大步行街上部可開啟的自然排煙口的面積,如高側窗或自動開啟排煙窗等。
盡管步行街滿足規定條件時,步行街兩側商業設施內的人員可以通至步行街進行疏散,但步行街畢竟不是室外的安全區域。因此,比照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的疏散距離,并考慮步行街的空間高度相對較高的特點,規定了通過步行街到達室外安全區域的步行距離。同時,設計時要盡可能將兩側建筑中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靠外墻部位,使人員不必經過步行街而直接疏散至室外。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樣,往往有多種用途或功能的空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內。不同使用功能空間的火災危險性及人員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通常要按照本規范第1.0.4條的原則進行分隔;當相互間的火災危險性差別較大時,各自的疏散設施也需盡量分開設置,如商業經營與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單一功能的建筑內也可能存在多種用途的場所,這些用途間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各不一樣。通過合理組合布置建筑內不同用途的房間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等,可以將火災危險性大的空間相對集中并方便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或將這樣的空間布置在對建筑結構、人員疏散影響較小的部位等,以盡量降低火災的危害。設計需結合本規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等因素,科學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間。
5.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民用建筑功能復雜,人員密集,如果內部布置生產車間及庫房,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本條規定不應在民用建筑內布置生產車間、庫房。
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屬庫房。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后果較嚴重。因此,對存放或銷售這些物品的建筑的設置位置要嚴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獨立的單層建筑。本條主要規定這些用途的場所不應與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設置在商業服務網點內、辦公樓的下部等,不包括獨立設置并經營、存放或使用此類物品的建筑。
5.4.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災撲救。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極易燃燒、難以撲救,故嚴格規定營業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展示,倉庫不得儲存此類物品。
5.4.4 本條第1~4款為強制性條款。
兒童的行為能力均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布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于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范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托兒所、幼兒園等的人員疏散用。
5.4.4A 新增條文。為有利于火災時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種不同功能的場所混合設置所增加的火災危險,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獨立建造。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不僅要求符合本規范第1.0.4條、第5.4.2條的規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對于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因按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考慮,因此要采用防火墻相互分隔,并要滿足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相關設置要求。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除要按規定進行分隔外,對于新建和擴建建筑,應該有條件將安全出口全部獨立設置;對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內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條件的限制時,要盡量將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獨立設置。
5.4.4B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要求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使用人數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
5.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病房樓內的大多數人員行為能力受限,比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高。根據近些年的醫院火災情況,在按照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后,病房樓的每個防火分區還需結合護理單元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做進一步的防火分隔,以便將火災控制在更小的區域內,并有效地減小煙氣的危害,為人員疏散與滅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條件。病房樓內每個護理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醫院差別較大,一般每個護理單元的護理床位數為40床~60床,建筑面積約1200m2~1500m2,個別達2000m2,包括護士站、重癥監護室和活動間等。因此,本條要求按護理單元再做防火分隔,沒有按建筑面積進行規定。
5.4.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學校、食堂、菜市場等建筑,均系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組成復雜,故建筑耐火等級較低時,其層數不宜過多,以利人員安全疏散。這些建筑原則上不應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我國地域廣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建筑面積小的此類建筑,允許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
5.4.7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均為人員密集的場所,人群組成復雜,安全疏散需要重點考慮。當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考慮到這些場所在使用時,人員通常集中精力于觀演等某件事情中,對周圍火災可能難以及時知情,在疏散時與其他場所的人員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墻將這些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隔,疏散樓梯盡量獨立設置,不能完全獨立設置時,也至少要保證一部疏散樓梯,僅供該場所使用,不與其他用途的場所或樓層共用。
5.4.8 在民用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廳(包括宴會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有的設在接近建筑的首層或較低的樓層,有的設在建筑的上部或頂層。設置在上部或頂層的,會給滅火救援和人員安全疏散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盡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或三層,使人員能在短時間內安全疏散完畢,盡量不與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5.4.9 本條第1、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規范所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為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游藝廳、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網吧等場所,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
本條中的“廳、室”,是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相互分隔的獨立房間,如卡拉OK的每間包房、桑拿浴的每間按摩房或休息室,這些房間是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即需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單元或場所分隔,疏散門為耐火極限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單元之間或與其他場所之間的分隔構件上無任何門窗洞口,每個廳室的最大建筑面積限定在200m2,即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面積也不能增加,以便將火災限制在該房間內。
當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將多個小面積房間組合在一起且建筑面積小于200m2,并看作一個廳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
5.4.10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災和煙氣蔓延至住宅部分。
住宅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較大差別,一般需獨立建造。當將住宅與其他功能場所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需在水平與豎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與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設施相互獨立,互不連通。在水平方向,一般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在豎向,一般采用樓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開口位置的上下樓層分隔處采用防火挑檐、窗間墻等防止火災蔓延。
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層間蔓延的構造,需要滿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有關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層窗間墻的要求,見本規范第6.2.5條。
本條中的“建筑的總高度”,為建筑中住宅部分與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組合后的最大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對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最上一層頂板或屋面面層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員疏散和滿足消防車停靠與滅火救援的室外設計地面(包括屋面、平臺)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層的高度。有關建筑高度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規范的附錄A。
本條第3款確定的設計原則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防煙與排煙系統的設置應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確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防火分區劃分,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該建筑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確定等,需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和本規范第5.1.1條有關建筑的分類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5.4.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結合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確定了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關防火分隔的做法參見第5.4.10條的說明。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來確定。
對于單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對于2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首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二層可通過1部樓梯到達首層。當二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二層需設置2部樓梯,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當二層設置1部樓梯時,二層需增設1個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門且疏散走道可通過公共樓梯到達室外,首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商業服務網點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為避免進深過大,不利于人員安全疏散,本條規定了單元內的疏散距離,如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情況,單元內的疏散距離不大于22m。當商業服務網點為2層時,該疏散距離為二層任一點到達室內樓梯,經樓梯到達首層,然后到室外的距離之和,其中室內樓梯的距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民用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國目前生產的鍋爐,其工作壓力較高(一般為1kg/cm2~13kg/cm2),蒸發量較大(1t/h~30t/h),如安全保護設備失靈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導致發生爆炸的可能,特別是燃油、燃氣的鍋爐,容易發生燃燒爆炸,設計要盡量單獨設置。
由于建筑所需鍋爐的蒸發量越來越大,而鍋爐在運行過程中又存在較大火災危險、發生火災后的危害也較大,因而應嚴格控制。對此,原國家勞動部制定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鍋爐的蒸發量和蒸汽壓力規定: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必須小于10t/h,額定蒸汽壓力必須小于1.6MPa;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中間樓層或頂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應大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應大于1.6MPa,必須采用油或氣體做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或頂層的鍋爐房,熱水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不應大于95℃并有超溫報警裝置,用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在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中也有較詳細的規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干式或其他無可燃液體的變壓器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本條文未作限制。但干式變壓器工作時易升溫,溫度升高易著火,故應在專用房間內做好室內通風排煙,并應有可靠的降溫散熱措施。
(2)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受條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內時,需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鍋爐具有爆炸危險,不允許設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鄰。
目前,多數手燒鍋爐已被快裝鍋爐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氣鍋爐替代。在實際中,快裝鍋爐的火災后果更嚴重,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對建筑危害嚴重且不易撲救的部位。對于燃氣鍋爐,由于燃氣的火災危險性大,為防止燃氣積聚在室內而產生火災或爆炸隱患,故規定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氣不得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內。
油浸變壓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發生故障產生電弧時,將使變壓器內的絕緣油迅速發生熱分解,析出氫氣、甲烷、乙烯等可燃氣體,壓力驟增,造成外殼爆裂而大量噴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電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極易引起燃燒爆炸。變壓器爆裂后,火勢將隨高溫變壓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圍的火災。
(3)本條第8款規定了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房間設置滅火設施的要求,對于容量大、規模大的多層建筑以及高層建筑,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對于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建筑內設置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等房間也要相應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于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可以設置推車式ABC干粉滅火器或氣體滅火器,如規模較大,則可設置水噴霧、細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等。
本條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門不經過其他用途的房間或空間直接開向室外或疏散門靠近室外出口,只經過一條距離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達室外。
(4)本條中的“人員密集場所”,既包括我國《消防法》定義的人員密集場所,也包括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5.4.13 本條第2、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柴油發電機是建筑內的備用電源,柴油發電機房需要具有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應急情況下保證發電。同時,柴油發電機本身及其儲油設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因此,應將柴油發電機房與其他部位進行良好的防火分隔,還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和報警設施。對于柴油發電機房內的滅火設施,應根據發電機組的大小、數量、用途等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滅火設施選型參見第5.4.12條的說明。
柴油儲油間和室外儲油罐的進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4.14條、第5.4.15條的規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閃點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設置在建筑內的柴油設備或柴油儲罐,柴油的閃點不應低于60°。
5.4.14 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體的用量越來越大,且設置此類燃料的鍋爐、直燃機、發電機的建筑也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規范中予以明確。為滿足使用需要,規定允許儲存量小于或等于15m3的儲罐靠建筑外墻就近布置。否則,應按照本規范第4.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5.4.15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內的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切斷其燃料供給,才能有效防止火勢擴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氣體擴散。
5.4.16 鑒于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大和高層建筑運輸不便,運輸中也會導致危險因素增加,如用電梯運輸氣瓶,一旦可燃氣體漏入電梯井,容易發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部位,應采用管道集中供氣。
燃氣灶、開水器等燃氣設備或其他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當設備管道損壞或操作有誤時,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時,遇到明火就會引起燃燒爆炸,為了便于泄壓和降低爆炸對建筑其他部位的影響,這些房間宜靠外墻設置。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及應急切斷閥的設置,在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已有規定,設計應執行該規范的要求。
5.4.17 本條第1、2、3、4、5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針對建筑或單位自用,如賓館、飯店等建筑設置的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達30瓶~40瓶(50kg/瓶)。本條是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參考國外資料、規定的基礎上,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協商后確定的。對于本條未作規定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在總出氣管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有利于防止發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內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采用防爆型電器,可有效預防因接頭或閥門密封不嚴漏氣而發生爆炸。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Ⅰ 一般要求
5.5.1 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主要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包括室外樓梯)、避難走道、避難間或避難層、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有時還要考慮疏散誘導廣播等。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疏散樓梯的形式和疏散距離,避難區域的防火保護措施,對于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至關重要。而這些與建筑的高度、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房間的大小及內部布置、室內空間高度和可燃物的數量、類型等關系密切。設計時應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區域內使用人員的特性,結合上述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疏散和避難設施,為人員疏散和避難提供安全的條件。
5.5.2 對于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一般要使人員在建筑著火后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要盡量將疏散出口均勻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如果兩個疏散出口之間距離太近,在火災中實際上只能起到1個出口的作用,因此,國外有關標準還規定同一房間最近2個疏散出口與室內最遠點的夾角不應小于45°。這在工程設計時要注意把握。對于面積較小的房間或防火分區,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設置1個出口,有關要求見本規范第5.5.8條和5.5.15條等條文的規定。
相鄰出口的間距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確定的。目前,在一些建筑設計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現象,降低了火災時出口的有效疏散能力。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對相鄰出口的間距均有較嚴格的規定。
如法國《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規范》規定:2個疏散門之間相距不應小于5m;澳大利亞《澳大利亞建筑規范》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內2個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9m。
5.5.3 將建筑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可使人員多一條疏散路徑,有利于人員及時避難和逃生。因此,有條件時,如屋面為平屋面或具有連通相鄰兩樓梯間的屋面通道,均要盡量將樓梯間通至屋面。樓梯間通屋面的門要易于開啟,同時門也要向外開啟,以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特別是住宅建筑,當只有1部疏散樓梯時,如樓梯間未通至屋面,人員在火災時一般就只有豎向一個方向的疏散路徑,這會對人員的疏散安全造成較大危害。
5.5.4 本條規定要求在計算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數量和疏散寬度時,不能將建筑中設置的自動扶梯和電梯的數量和寬度計算在內。
建筑內的自動扶梯處于敞開空間,火災時容易受到煙氣的侵襲,且梯段坡度和踏步高度與疏散樓梯的要求有較大差異,難以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故設計不能考慮其疏散能力。對此,美國《生命安全規范》NFPA 101也規定: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不應視作規范中規定的安全疏散通道。
對于普通電梯,火災時動力將被切斷,且普通電梯不防煙、不防火、不防水,若火災時作為人員的安全疏散設施是不安全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電梯的警示牌中幾乎都規定電梯在火災情況下不能使用,火災時人員疏散只能使用樓梯,電梯不能用作疏散設施。另外,從國內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利用電梯進行應急疏散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建筑和設備本身的設計問題,而且涉及火災時的應急管理和電梯的安全使用問題,不同應用場所之間有很大差異,必須分別進行專門考慮和處理。
消防電梯在火災時如供人員疏散使用,需要配套多種管理措施,目前只能由專業消防救援人員控制使用,且一旦進入應急控制程序,電梯的樓層呼喚按鈕將不起作用,因此消防電梯也不能計入建筑的安全出口。
5.5.5 本條是對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內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通用條文。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情況,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以及一個房間的疏散門,均不應少于2個。
考慮到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設備間使用人員較少,平常只有檢修、巡查人員,因此本條規定,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5.5.6 受用地限制,在建筑內布置汽車庫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設置在汽車庫內與建筑其他部分相連通的電梯、樓梯間等豎井也為火災和煙氣的豎向蔓延提供了條件。因此,需采取設置帶防火門的電梯候梯廳、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等措施將汽車庫與樓梯間和電梯豎井進行分隔,以阻止火災和煙氣蔓延。對于地下部分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本規范第6.4.4條已有規定,但設置在建筑的地上或地下汽車庫內、與其他部分相通且不用作疏散用的樓梯間,也要按照防止火災上下蔓延的要求,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5.5.7 本條規定的防護挑檐,主要為防止建筑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傷害,保護從首層出口疏散出來的人員安全。防護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與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護挑檐只需滿足人員在疏散和滅火救援過程中的人身防護要求,一般設置在建筑首層出入口門的上方,不需具備與防火挑檐一樣的耐火性能。
Ⅱ 公共建筑
5.5.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設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實際執行規范時,普遍認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不易分清楚。為此,本規范在不同條文作了區分。疏散門是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門、直接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如住宅的戶門)或室外的門,不包括套間內的隔間門或住宅套內的房間門;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門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樓梯、室內的疏散樓梯間及其他安全區的出口,是疏散門的一個特例。
本條中的醫療建筑不包括無治療功能的休養性質的療養院,這類療養院要按照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根據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此次修訂將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層最大建筑面積和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比照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單層建筑和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的房間的條件進行了調整。
5.5.9 本條規定了建筑內的防火分區利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時的基本要求。
(1)建筑內劃分防火分區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當人員需要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時,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本條要求是針對某一樓層內中少數防火分區內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樓層內個別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寬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區域的安全疏散距離過長時,可將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該防火分區所需總疏散凈寬度的30%。顯然,當人員從著火區進入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后,將會增加該區域的人員疏散時間,因此,設計除需保證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符合規范要求外,還需要增加該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以滿足增加人員的安全疏散需要,使整個樓層的總疏散寬度不減少。
此外,為保證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寬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規定了一定面積的防火分區最少應具備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計算時,不能將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計算在樓層的總疏散寬度內。
(3)考慮到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僅建筑規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災蔓延更快,故本規范不允許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
5.5.10 本條規定是對于樓層面積比較小的高層公共建筑,在難以按本規范要求間隔5m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的變通措施。本條規定房間疏散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小于10m,主要為限制樓層的面積。
由于剪刀樓梯是垂直方向的兩個疏散通道,兩梯段之間如沒有隔墻,則兩條通道處在同一空間內。如果其中一個樓梯間進煙,會使這兩個樓梯間的安全都受到影響。為此,不同樓梯之間應設置分隔墻,且分別設置前室,使之成為各自獨立的空間。
5.5.11 本條規定是參照公共建筑設置一個疏散樓梯的條件確定的。據調查,有些辦公、教學或科研等公共建筑,往往要在屋頂部分局部高出1層~2層,用作會議室、報告廳等。
5.5.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規定是要保障人員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樓梯能在火災時防火,不積聚煙氣。高層建筑中的疏散樓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閉,火災時存在煙囪效應,使煙氣在短時間里就能經過樓梯向上部擴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脅疏散人員的安全。隨著煙氣的流動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勢的蔓延。因此,高層建筑內疏散樓梯間的安全性要求較多層建筑高。
5.5.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多層建筑,在我國華東、華南和西南部分地區,采用敞開式外廊的集體宿舍、教學、辦公等建筑,當其中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的樓梯間,由于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可以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規定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無論其樓層面積多大均要考慮采用封閉樓梯間,而與該建筑通過樓梯間連通的樓層的總建筑面積是否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無關。
對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其底層樓梯間可以適當擴大封閉范圍。所謂擴大封閉樓梯間,就是將樓梯間的封閉范圍擴大,如圖5所示。因為一般公共建筑首層入口處的樓梯往往比較寬大開敞,而且和門廳的空間合為一體,使得樓梯間的封閉范圍變大。對于不需采用封閉樓梯間的公共建筑,其首層門廳內的主樓梯如不計入疏散設計需要總寬度之內,可不設置樓梯間。

圖5 擴大封閉樓梯間示意圖
由于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樓梯間的人流量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內部環境,且這類建筑多為單層,因此規定中未規定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但當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筑的主要功能確定。如電影院設置在多層商店建筑內,則需要按多層商店建筑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第1、3款中的“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設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場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與前述建筑或場所類似。
5.5.13A 新增條文。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可為人員疏散提供較安全的疏散環境,有更長的時間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設置與疏散或避難場所直接連通的室外走廊,為老年人在火災時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徑。對于需要封閉的外走廊,則要具備在火災時可以與火災報警系統或其他方式聯動自動開啟外窗的功能。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樓層的樓地面距離該建筑室外設計地面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會顯著影響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人員的疏散和外部消防救援,對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求在室內疏散走道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的情況下,在外墻部位再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條件。
5.5.14 建筑內的客貨電梯一般不具備防煙、防火、防水性能,電梯井在火災時可能會成為加速火勢蔓延擴大的通道,而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是人員密集、可燃物質較多的空間,火勢蔓延、煙氣填充速度較快。因此,應盡量避免將電梯井直接設置在這些空間內,要盡量設置電梯間或設置在公共走道內,并設置候梯廳,以減小火災和煙氣的影響。
5.5.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疏散門的設置原則與安全出口的設置原則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間大小與防火分區的大小差別較大,因而具體的設置要求有所區別。
本條第1款規定可設置1個疏散門的房間的建筑面積,是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中小學校的教室的面積要求確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個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不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但與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仍有所區別。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無論位于袋形走道或兩個安全出口之間還是位于走道盡端,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房間均需設置2個及以上的疏散門。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需要設置2個及以上疏散門;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不能將此類用途的房間布置在走道的盡端。
5.5.16 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文。
本條有關疏散門數量的規定,是以人員從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疏散出去的時間不大于2min,從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疏散出去的時間不大于1.5min為原則確定的。根據這一原則,規范規定了每個疏散門的疏散人數。據調查,劇場、電影院等觀眾廳的疏散門寬度多在1.65m以上,即可通過3股疏散人流。這樣,一座容納人數不大于2000人的劇場或電影院,如果池座和樓座的每股人流通過能力按40人/min計算(池座平坡地面按43人/min,樓座階梯地面按37人/min),則250人需要的疏散時間為250/(3×40)=2.08(min),與規定的控制疏散時間基本吻合。同理,如果劇場或電影院的容納人數大于2000人,則大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人數按不大于400人考慮。這樣,對于整個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就會大于250人,此時如果按照疏散門的通行能力,計算出的疏散時間超過2min,則要增加每個疏散門的寬度。在這里,設計仍要注意掌握和合理確定每個疏散門的人流通行股數和控制疏散時間的協調關系。如一座容納人數為2400人的劇場,按規定需要的疏散門數量為:2000/250+400/400=9(個),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2400/9≈267(人),按2min控制疏散時間計算出每個疏散門所需通過的人流股數為:267/(2×40)≈3.3(股)。此時,一般宜按4股通行能力來考慮設計疏散門的寬度,即采用4×0.55=2.2(m)較為合適。
實際工程設計可根據每個疏散門平均負擔的疏散人數,按上述辦法對每個疏散門的寬度進行必要的校核和調整。
體育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觀眾廳內人員的疏散時間依據不同容量按3min~4min控制,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要求一般不能大于400人~700人。如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容量為8600人的體育館,如果觀眾廳設計14個疏散門,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8600/14≈614(人)。假設每個疏散門的寬度為2.2m(即4股人流所需寬度),則通過每個疏散門需要的疏散時間為614/(4×37)≈4.15(min),大于3.5min,不符合規范要求。因此,應考慮增加疏散門的數量或加大疏散門的寬度。如果采取增加出口的數量的辦法,將疏散門增加到18個,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8600/18≈478(人)。通過每個疏散門需要的疏散時間則縮短為478/(4×37)≈3.23(min),不大于3.5min,符合要求。
體育館的疏散設計,要注意將觀眾廳疏散門的數量與觀眾席位的連續排數和每排的連續座位數聯系起來綜合考慮。如圖6所示,一個觀眾席位區,觀眾通過兩側的2個出口進行疏散,其中共有可供4股人流通行的疏散走道。若規定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為3.5min,則該席位區最多容納的觀眾席位數為4×37×3.5=518(人)。在這種情況下,疏散門的寬度就不應小于2.2m;而觀眾席位區的連續排數如定為20排,則每一排的連續座位就不宜大于518/20≈26(個)。如果一定要增加連續座位數,就必須相應加大疏散走道和疏散門的寬度。否則,就會違反“來去相等”的設計原則。

圖6 席位區示意圖
體育館的室內空間體積比較大,火災時的火場溫度上升速度和煙霧濃度增加速度,要比在劇場、電影院、禮堂等的觀眾廳內的發展速度慢。因此,可供人員安全疏散的時間也較長。此外,體育館觀眾廳內部裝修用的可燃材料較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少,其火災危險性也較這些場所小。但體育館觀眾廳內的容納人數較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要多很多,往往是后者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在疏散設計上,由于受座位排列和走道布置等技術和經濟因素的制約,使得體育館觀眾廳每個疏散門平均負擔的疏散人數要比劇場和電影院的多。此外,體育館觀眾廳的面積比較大,觀眾廳內最遠處的座位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一般也都比劇場、電影院的要大。體育館觀眾廳的地面形式多為階梯地面,導致人員行走速度也較慢,這些必然會增加人員所需的安全疏散時間。因此,體育館如果按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規定進行設計,困難會比較大,并且容納人數越多、規模越大越困難,這在本規范確定相應的疏散設計要求時,作了區別。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 31的規定。
5.5.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筑有所區別。
(1)建筑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采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較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表5.5.17注1對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建筑的有關疏散距離要求作了調整。
注3考慮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筑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25%。
本表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表中規定值的調整,對于一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且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3的規定增加后,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40×(1+25%)+5=55(m)。
(2)對于建筑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考慮到建筑層數不大于4層的建筑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樓層數不大于4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后可通過15m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關建筑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并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筑規范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61m,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后可增加25%。英國建筑規范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筑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筑的序廳、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4款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10m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30×(1+25%)+10×(1+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5.5.1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根據人員疏散的基本需要,確定了民用建筑中疏散門、安全出口與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按本規范其他條文規定計算出的總疏散寬度,在確定不同位置的門洞寬度或梯段寬度時,需要仔細分配其寬度并根據通過的人流股數進行校核和調整,盡量均勻設置并滿足本條的要求。
設計應注意門寬與走道、樓梯寬度的匹配。一般,走道的寬度均較寬,因此,當以門寬為計算寬度時,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門的寬度;當以樓梯的寬度為計算寬度時,門的寬度不應小于樓梯的寬度。此外,下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上層的寬度;對于地下、半地下,則上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下層的寬度。
5.5.19 觀眾廳等人員比較集中且數量多的場所,疏散時在門口附近往往會發生擁堵現象,如果設計采用帶門檻的疏散門等,緊急情況下人流往外擁擠時很容易被絆倒,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甚至造成傷亡。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本條規定的疏散門為進出上述這些場所的門,包括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樓梯間的門。
本條規定的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主要指正對門的內外1.40m范圍,門兩側1.40m范圍內盡量不要設置臺階,對于劇場、電影院等的觀眾廳,盡量采用坡道。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針對禮堂、體育館、電影院、劇場、學校教學樓、大中型商場等同一時間有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的建筑或場所。一旦大量人員離開建筑物后,如沒有一個較開闊的地帶,人員還是不能盡快疏散,可能會導致后續人流更加集中和恐慌而發生意外。因此,規定該小巷的寬度不應小于3.00m,但這是規定的最小寬度,設計要因地制宜地,盡量加大。為保證人流快速疏散、不發生阻滯現象,該疏散小巷應直接通向更寬闊的地帶。對于那些主要出入口臨街的劇場、電影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建筑,其主體建筑應后退紅線一定的距離,以保證有較大的疏散緩沖及消防救援場地。
5.5.20 為便于人員快速疏散,不會在走道上發生擁擠,本條規定了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觀眾廳內座位的布置和疏散通道、疏散門的布置基本要求。
(1)關于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觀眾廳內疏散走道及座位的布置。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寬度按疏散1股人流需要0.55m考慮,同時并排行走2股人流需要1.1m的寬度,但觀眾廳內座椅的高度均在行人的身體下部,座椅不妨礙人體最寬處的通過,故1.00m寬度基本能保證2股人流通行需要。觀眾廳內設置邊走道不但對疏散有利,并且還能起到協調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和疏散走道通行能力的作用,從而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
對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等觀眾廳中兩條縱走道之間的最大連續排數和連續座位數,在工程設計中應與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聯系起來考慮,合理確定。
對于體育館觀眾廳中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可增加到26個,主要是因為體育館觀眾廳內的總容納人數和每個席位分區內所包容的座位數都比劇場、電影院的多,發生火災后的危險性也較影劇院的觀眾廳要小些,采用與劇場等相同的規定數據既不現實也不客觀,但也不能因此而任意加大每個席位分區中的連續排數、連續座位數,而要與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相呼應、相協調。
本條規定的連續20排和每排連續26個座位,是基于人員出觀眾廳的控制疏散時間按不大于3.5min和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按2.2m考慮的。疏散走道之間布置座位連續20排、每排連續26個作為一個席位分區的包容座位數為20×26=520(人),通過能容4股人流寬度的走道和2.20m寬的安全(疏散)出口出去所需要的時間為520/(4×37)≈3.51(min),基本符合規范的要求。對于體育館觀眾廳平面中呈梯形或扇形布置的席位區,其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按最多一排和最少一排的平均座位數計箅。
另外,在本條中“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大于50個”的規定,設計也應按上述原理妥善處理。本條限制觀眾席位僅一側布置有縱走道時的座位數,是為防止延誤疏散時間。
(2)關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寬度。
本條第2款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是根據人員疏散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為2min、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為1.5min這一原則確定的。

據此,按照疏散凈寬度指標公式計算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中每100人所需疏散寬度為:
門和平坡地面:B=100×0.55/(2×43)≈0.64(m)取0.65m;
階梯地面和樓梯:B=100×0.55/(2×37)≈0.74(m)取0.75m。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中每100人所需要的疏散寬度為:
門和平坡地面:B=100×0.55/(1.5×43)≈0.85(m)取0.85m;
階梯地面和樓梯:B=100×0.55/(1.5×37)≈0.99(m)取1.00m。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計算所得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總寬度,為實際需要設計的最小寬度。在確定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時,還應按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時間進行校核和調整,其理由參見第5.5.16條的條文說明。本款的適用規模為: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容納人數不大于2500人;對于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容納人數不大于1200人。
此外,對于容量較大的會堂等,其觀眾廳內部會設置多層樓座,且樓座部分的觀眾人數往往占整個觀眾廳容納總人數的一半多,這和一般劇場、電影院、禮堂的池座人數比例相反,而樓座部分又都以階梯式地面為主,其疏散情況與體育館的情況有些類似。盡管本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設計也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體育館的相應規定確定。
(3)關于體育館的安全疏散寬度。
國內各大、中城市已建成的體育館,其容量多在3000人以上。考慮到劇場、電影院的觀眾廳與體育館的觀眾廳之間在容量和室內空間方面的差異,在規范中分別規定了其疏散寬度指標,并在規定容量的適用范圍時拉開檔次,防止出現交叉或不一致現象,故將體育館觀眾廳的最小人數容量定為3000人。
對于體育館觀眾廳的人數容量,表5.5.20-2中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按照觀眾廳容量的大小分為三檔:(3000~5000)人、(5001~10000)人和(10001~20000)人。每個檔次中所規定的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是根據人員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分別控制在3min、3.5min、4min來確定的。根據計算公式:
計算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觀眾廳中每100人所需要的疏散寬度分別為:
平坡地面:B1=0.55×100/(3×43)≈0.426(m)取0.43m;
B2=0.55×100/(3.5×43)≈0.365(m)取0.37m;
B3=0.55×100/(4×43)≈0.320(m)取0.32m。
階梯地面:B1=0.55×100/(3×37)≈0.495(m)取0.50m;
B2=0.55×100/(3.5×37)≈0.425(m)取0.43m:
B3=0.55×100/(4×37)≈0.372(m)取0.37m。
本款將觀眾廳的最高容納人數規定為20000人,當實際工程大于該規模時,需要按照疏散時間確定其座位數、疏散門和走道寬度的布置,但每個座位區的座位數仍應符合本規范要求。根據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計算得到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總寬度,為實際需要設計的概算寬度,確定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時,還需對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進行核算和調整。如,一座二級耐火等級、容量為10000人的體育館,按上述規定疏散寬度指標計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總寬度為10000×0.43/100=43(m)。如果設計16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則每個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為625人,每個出口的平均寬度為43/16≈2.68(m)。如果每個出口的寬度采用2.68m,則能通過4股人流,核算其疏散時間為625/(4×37)≈4.22(min)>3.5min,不符合規范要求。如果將每個出口的設計寬度調整為2.75m,則能夠通過5股人流,疏散時間為:625/(5×37)≈3.38(min)<3.5min,符合規范要求。但推算出的每百人寬度指標為16×2.75×100/10000=0.44(m),比原百人疏散寬度指標高2%。
本條表5.5.20-2的“注”,明確了采用指標進行計算和選定疏散寬度時的原則:即容量大的觀眾廳,計算出的需要寬度不應小于根據容量小的觀眾廳計算出的需要寬度。否則,應采用較大寬度。如:一座容量為5400人的體育館,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寬度為54×0.43=23.22(m),而一座容量為5000人的體育館,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寬度則為50×0.50=25(m),在這種情況下就應采用25m作為疏散寬度。另外,考慮到容量小于3000人的體育館,其疏散寬度計算方法原規范未在條文中明確,此次修訂時在表5.5.20-2中作了補充。
(4)體育館觀眾廳內縱橫走道的布置是疏散設計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工程設計中應注意:
1)觀眾席位中的縱走道擔負著把全部觀眾疏散到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重要功能。在觀眾席位中不設置橫走道時,觀眾廳內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縱走道的設計總寬度應與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總寬度相等。觀眾席位中的橫走道可以起到調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人流密度和加大出口疏散流通能力的作用。一般容量大于6000人或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過人流股數大于4股時,在觀眾席位中要盡量設置橫走道。
2)經過觀眾席中的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人流股數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行股數,應符合“來去相等”的原則。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寬度為2.2m,則經過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不能大于4股;否則,就會造成出口處堵塞,延誤疏散時間。反之,如果經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少于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通行人流股數,則不能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費。
(5)設計還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應密切聯系控制疏散時間。疏散設計確定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總寬度,要大于根據控制疏散時間而規定出的寬度指標,即計算得到的所需疏散總寬度。同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要滿足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平均疏散人數的規定要求,并且根據此疏散人數計算得到的疏散時間要小于控制疏散時間(建筑中可用的疏散時間)的規定要求。
2)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應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協調。
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之間有著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并且也是嚴格控制疏散時間,合理執行疏散寬度指標需充分注意和精心設計的一個重要環節。在確定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時,要認真考慮通過人流股數的多少,如單股人流的寬度為0.55m,2股人流的寬度為1.1m,3股人流的寬度為1.65m,以更好地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功能。
5.5.21 本條第1、2、3、4款為強制性條文。疏散人數的確定是建筑疏散設計的基礎參數之一,不能準確計算建筑內的疏散人數,就無法合理確定建筑中各區域疏散門或安全出口和建筑內疏散樓梯所需要的有效寬度,更不能確定設計的疏散設施是否滿足建筑內的人員安全疏散需要。
1 在實際中,建筑各層的用途可能各不相同,即使相同用途在每層上的使用人數也可能有所差異。如果整棟建筑物的樓梯按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除非人數最多的一層是在頂層,否則不盡合理,也不經濟。對此,各層樓梯的總寬度可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分段計算確定,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該層以上各層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如:一座二級耐火等級的6層民用建筑,第四層的使用人數最多為400人,第五層、第六層每層的人數均為200人。計算該建筑的疏散樓梯總寬度時,根據樓梯寬度指標1.00m/百人的規定,第四層和第四層以下每層樓梯的總寬度為4.0m;第五層和第六層每層樓梯的總寬度可為2.0m。
2 本款中的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由于設置在地下、半地下,考慮到其疏散條件較差,火災煙氣發展較快的特點,提高了百人疏散寬度指標要求。本款中“人員密集的廳、室”,包括商店營業廳、證券營業廳等。
4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在計算疏散人數時,可以不計算該場所內疏散走道、衛生間等輔助用房的建筑面積,而可以只根據該場所內具有娛樂功能的各廳、室的建筑面積確定,內部服務和管理人員的數量可根據核定人數確定。
6 對于展覽廳內的疏散人數,本規定為最小人員密度設計值,設計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用更大的密度。
7 對于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數,國家行業標準《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中有關條文的規定還不甚明確,導致出現多種計算方法,有的甚至是錯誤的。本規范在研究國內外有關資料和規范,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明確了確定商店營業廳疏散人數時的計算面積與其建筑面積的定量關系為(0.5~0.7):1,據此確定了商店營業廳的人員密度設計值。從國內大量建筑工程實例的計算統計看,均在該比例范圍內。但商店建筑內經營的商品類別差異較大,且不同地區或同一地區的不同地段,地上與地下商店等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人流和人員密度相差較大,因此執行過程中應對工程所處位置的情況作充分分析,再依據本條規定選取合理的數值進行設計。
本條所指“營業廳的建筑面積”,既包括營業廳內展示貨架、柜臺、走道等顧客參與購物的場所,也包括營業廳內的衛生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的建筑面積。對于進行了嚴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時無需進入營業廳內的倉儲、設備房、工具間、辦公室等,可不計入營業廳的建筑面積。
有關家具、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筑的人員密度調查表明,該類建筑與百貨商店、超市等相比,人員密度較小,高峰時刻的人員密度在0.01人/m2~0.034人/m2之間。考慮到地區差異及開業慶典和節假日等因素,確定家具、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筑的人員密度為表5.5.21-2規定值的30%。
據表5.5.21-2確定人員密度值時,應考慮商店的建筑規模,當建筑規模較小(比如營業廳的建筑面積小于3000m2)時宜取上限值,當建筑規模較大時,可取下限值。當一座商店建筑內設置有多種商業用途時,考慮到不同用途區域可能會隨經營狀況或經營者的變化而變化,盡管部分區域可能用于家具、建材經銷等類似用途,但人員密度仍需要按照該建筑的主要商業用途來確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減。
5.5.22 本條規定是在吸取有關火災教訓的基礎上,為方便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的要求確定的,主要針對多層建筑或高層建筑的下部樓層。
本條要求設置的輔助疏散設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繩、緩降繩、折疊式人孔梯、滑梯等,設置位置要便于人員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個窗口或陽臺設置。
5.5.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因而人員的疏散時間長。
根據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50m高云梯車的操作要求,規定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應大于50m,以便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采用云梯車救援下來。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將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確定為不大于50m較為適宜。
火災時需要集聚在避難層的人員密度較大,為不至于過分擁擠,結合我國的人體特征,規定避難層的使用面積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納不大于5人確定。
第2款對通向避難層樓梯間的設置方式作出了規定,“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的做法,是為了使需要避難的人員不錯過避難層(間)。其中,“同層錯位和上下層斷開”的方式是強制避難的做法,此時人員均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疏散樓梯在避難層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員選擇繼續通過疏散樓梯疏散還是前往避難區域避難。當建筑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從非避難區進入避難區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難區的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如設置防煙前室。
一座建筑是設置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確定,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
5.5.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為了滿足高層病房樓和手術室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人員的避難需要和保證其避難安全。本條是參考美國、英國等國對醫療建筑避難區域或使用輪椅等行動不便人員避難的規定,結合我國相關實際情況確定的。
每個護理單元的床位數一般是40床~60床,建筑面積為1200m2~1500m2,按3人間病房、疏散著火房間和相鄰房間的患者共9人,每個床位按2m2計算,共需要18m2,加上消防員和醫護人員、家屬所占用面積,規定避難間面積不小于25m2。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房間,如每層的監護室,也可以利用電梯前室。病房樓按最少3部病床梯對面布置,其電梯前室面積一般為24m2~30m2。但合用前室不適合用作避難間,以防止病床影響人員通過樓梯疏散。
5.5.24A 新增條文。為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難需要,根據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人員及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照醫療建筑避難間設置的要求,做了本條規定。
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只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而一、二層沒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情況,避難間可以只設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樓層上相應疏散梯間附近。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一般從該房間要能避免再經過走道等火災時的非安全區進入疏散樓梯間或樓梯間的前室;避難間的門可直接開向前室或疏散樓梯間。當避難間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時,該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難面積。但考慮到救援與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織情況,疏散樓梯間與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避難間的凈寬度要能滿足方便救援中移動擔架(床)等的要求,凈面積大小還要根據該房間所服務區域的老年人實際身體狀況等確定。美國相關標準對避難面積的要求為:一般健康人員,0.28m2/人;一般病人或體弱者,0.6m2/人;帶輪椅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1.4m2/人;利用活動床轉送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2.8m2/人。考慮到火災的隨機性,要求每座樓梯間附近均應設置避難間。建筑的首層人員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達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設置避難間。
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獨立建造時,為該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為其中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
考慮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條件,供該類人員使用超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降低火災產生的煙氣對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Ⅲ 住宅建筑
5.5.2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考慮到當前住宅建筑形式趨于多樣化,條文未明確住宅建筑的具體類型,只根據住宅建筑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和戶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分別規定了不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
54m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高,人員相對較多,一旦發生火災,煙和火易豎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員疏散路徑長,疏散困難。故同時要求此類建筑每個單元每層設置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以利人員安全疏散。
5.5.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將建筑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可使人員通過相鄰單元的樓梯進行疏散,使之多一條疏散路徑,以利于人員能及時逃生。由于本規范已強制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而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650m2,且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每個單元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時,可以通過將樓梯間通至屋面并在屋面將各單元連通來滿足2個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便于人員疏散;對于只有1個單元的住宅建筑,可將疏散樓梯僅通至屋頂。此外,由于此類建筑高度較高,即使疏散樓梯能通至屋頂,也不等同于2部疏散樓梯。為提高疏散樓梯的安全性,本條還對戶門的防火性能提出了要求。
5.5.27 電梯井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火災和高溫煙氣可借助該豎井蔓延到建筑中的其他樓層,會給人員安全疏散和火災的控制與撲救帶來更大困難。因此,疏散樓梯的位置要盡量遠離電梯井或將疏散樓梯設置為封閉樓梯間。
對于建筑高度低于33m的住宅建筑,考慮到其豎向疏散距離較短,如每層每戶通向樓梯間的門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一定程度降低煙火進入樓梯間的危險,因此,可以不設封閉樓梯間。
樓梯間是火災時人員在建筑內豎向疏散的唯一通道,不具備防火性能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特別是高層住宅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的前室。
5.5.28 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10條的說明。樓梯間的防煙前室,要盡可能分別設置,以提高其防火安全性。
防煙前室不共用時,其面積等要求還需符合本規范第6.4.3 條的規定。當兩部剪刀樓梯間共用前室時,進入剪刀樓梯間前室的入口應該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過同一個入口進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間的距離仍要不小于5m;在首層的對外出口,要盡量分開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首層的公共區無可燃物且首層的戶門不直接開向前室時,剪刀梯在首層的對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寬度需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
5.5.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17條的條文說明。
躍廊式住宅用與樓梯、電梯連接的戶外走廊將多個住戶組合在一起,而躍層式住宅則在套內有多個樓層,戶與戶之間主要通過本單元的樓梯或電梯組合在一起。躍層式住宅建筑的戶外疏散路徑較躍廊式住宅短,但套內的疏散距離則要長。因此,在考慮疏散距離時,躍廊式住宅要將人員在此樓梯上的行走時間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時間,故采用小樓梯水平投影的1.5倍計算。為簡化規定,對于躍層式住宅戶內的小樓梯,戶內樓梯的距離由原來規定按樓梯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修改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5.5.3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18條的條文說明。住宅建筑相對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間內或樓層的使用人數較少,一般情況下1.1m的最小凈寬可以滿足大多數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設計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以及戶門時仍應進行核算。
5.5.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23條的條文說明。
5.5.32 對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盡管規范不強制要求設置避難層(間),但此類建筑較高,為增強此類建筑戶內的安全性能,規范對戶內的一個房間提出了要求。
本條規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性能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6 建筑構造
6.1 防火墻
6.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防火墻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區或防止建筑間火災蔓延的重要分隔構件,對于減少火災損失發揮著重要作用。
防火墻能在火災初期和滅火過程中,將火災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間內,阻斷火災在防火墻一側而不蔓延到另一側。國外相關建筑規范對于建筑內部及建筑物之間的防火墻設置十分重視,均有較嚴格的規定。如美國消防協會標準《防火墻與防火隔墻標準》NFPA 221對此有專門規定,并被美國有關建筑規范引用為強制性要求。
實際上,防火墻應從建筑基礎部分就應與建筑物完全斷開,獨立建造。但目前在各類建筑物中設置的防火墻,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與建筑框架相連接。要保證防火墻在火災時真正發揮作用,就應保證防火墻的結構安全且從上至下均應處在同一軸線位置,相應框架的耐火極限要與防火墻的耐火極限相適應。由于過去沒有明確設置防火墻的框架或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使得實際工程中建筑框架的耐火極限可能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從而難以很好地實現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的目標。
為阻止火勢通過屋面蔓延,要求防火墻截斷屋頂承重結構,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突出屋面與否。對于不同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頂耐火極限的建筑,應有所區別。當高層廠房和高層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大于或等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大于或等于0.50h時,由于屋頂具有較好的耐火性能,其防火墻可不高出屋面。
本條中的數值是根據我國有關火災的實際調查和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確定的。不同國家有關防火墻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見表16。設計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盡可能采用比本規范規定較大的數值。
表16 不同國家有關防火墻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

6.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設置防火墻就是為了防止火災不能從防火墻任意一側蔓延至另外一側。通常屋頂是不開口的,一旦開口則有可能成為火災蔓延的通道,因而也需要進行有效的防護。否則,防火墻的作用將被削弱,甚至失效。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不小于4.0m,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勢蔓延,但設計還是要盡可能加大該距離,或設置不可開啟窗扇的乙級防火窗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等,以防止火災蔓延。
6.1.3 對于難燃或可燃外墻,為阻止火勢通過外墻橫向蔓延,要求防火墻凸出外墻一定寬度,且應在防火墻兩側每側各不小于2.0m范圍內的外墻和屋面采用不燃性的墻體,并不得開設孔洞。不燃性外墻具有一定耐火極限且不會被引燃,允許防火墻不凸出外墻。
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離規定不應小于2.0m。根據火場調查,2.0m的間距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勢蔓延,但也存在個別蔓延現象。
6.1.4 火災事故表明,防火墻設在建筑物的轉角處且防火墻兩側開設門窗等洞口時,如門窗洞口采取防火措施,則能有效防止火勢蔓延。設置不可開啟窗扇的乙級防火窗、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均可視為能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
6.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1)對于因防火間距不足而需設置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必須設置的開口要符合本規范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用于防火分區或建筑內其他防火分隔用途的防火墻,如因工藝或使用等要求必須在防火墻上開口時,須嚴格控制開口大小并采取在開口部位設置防火門窗等能有效防止火災蔓延的防火措施。根據國外有關標準,在防火墻上設置的防火門,耐火極限一般都應與相應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一致,但各國有關防火門的標準略有差異,因此我國要求采用甲級防火門。其他洞口,包括觀察窗、工藝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設置的防火設施也各異,如防火窗、防火卷簾、防火閥、防火分隔水幕等。但無論何種設施,均應能在火災時封閉開口,有效阻止火勢蔓延。
(2)本條規定在于保證防火墻防火分隔的可靠性。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管道穿越防火墻,很容易將火災從防火墻的一側引到另外一側。排氣管道內的氣體一般為燃燒的余氣,溫度較高,將排氣管道設置在防火墻內不僅對防火墻本身的穩定性有影響,而且排氣時長時間聚集的熱量有可能引燃防火墻兩側的可燃物。此外,在布置輸送氧氣、煤氣、乙炔等可燃氣體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時,還要充分考慮這些管道發生可燃氣體或蒸氣逸漏對防火墻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墻兩側空間的危害。
6.1.6 本條規定在于防止建筑物內的高溫煙氣和火勢穿過防火墻上的開口和孔隙等蔓延擴散,以保證防火分區的防火安全。如水管、輸送無火災危險的液體管道等因條件限制必須穿過防火墻時,要用彈性較好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將管道周圍的縫隙緊密填塞。對于采用塑料等遇高溫或火焰易收縮變形或燒蝕的材質的管道,要采取措施使該類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閉,如設置熱膨脹型阻火圈或者設置在具有耐火性能的管道井內等,以防止火勢和煙氣穿過防火分隔體。有關防火封堵措施,在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規程》CECS 154:2003中有詳細要求。
6.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防火墻構造的本質要求,是確保防火墻自身結構安全的基本規定。防火墻的構造應該使其能在火災中保持足夠的穩定性能,以發揮隔煙阻火作用,不會因高溫或鄰近結構破壞而引起防火墻的倒塌,致使火勢蔓延。耐火等級較低一側的建筑結構或其中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較低的結構,在火災中易發生垮塌,從而可能以側向力或下拉力作用于防火墻,設計應考慮這一因素。此外,在建筑物室內外建造的獨立防火墻,也要考慮其高度與厚度的關系以及墻體的內部加固構造,使防火墻具有足夠的穩固性與抗力。
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6.2.1 本條規定了劇場、影院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的防火分隔要求。
劇場等建筑的舞臺及后臺部分,常使用或存放著大量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裝修和用電設備多。另外,由于演出需要,人為著火因素也較多,如煙火效果及演員在臺上吸煙表演等,也容易引發火災。著火后,舞臺部位的火勢往往發展迅速,難以及時控制。劇場等建筑舞臺下面的燈光操縱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儲藏室,可燃物較多,也是該場所防火設計的重點控制部位。
電影放映室主要放映以硝酸纖維片等易燃材料的影片,極易發生燃燒,或斷片時使用易燃液體丙酮接片子而導致火災,且室內電氣設備又比較多。因此,該部位要與其他部位進行有效分隔。對于放映數字電影的放映室,當室內可燃物較少時,其觀察孔和放映孔也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劇場、電影院內的其他建筑防火構造措施與規定,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和《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的要求。
6.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對建筑內一些需要重點防火保護的特殊場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條中規定的防火分隔墻體和樓板的耐火極限是根據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確定的。
(1)醫療建筑內存在一些性質重要或發生火災時不能馬上撤離的部位,如產房、手術室、重癥病房、貴重的精密醫療裝備用房等,以及可燃物多或火災危險性較大,容易發生火災,如藥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強對這些房間的防火分隔,以減小火災危害。對于醫院潔凈手術部,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和《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 51039的有關要求。
(2)托兒所、幼兒園的嬰幼兒、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老弱者等人員行為能力較弱,容易在火災時造成傷亡,當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要與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如《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等。
6.2.3 本條規定了屬于易燃、易爆且容易發生火災或高溫、明火生產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
廚房火災危險性較大,主要原因有電氣設備過載老化、燃氣泄漏或油煙機、排油煙管道著火等。因此,本條對廚房的防火分隔提出了要求。本條中的“廚房”包括公共建筑和工廠中的廚房、宿舍和公寓等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廚房,不包括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中套內設置的供家庭或住宿人員自用的廚房。
當廠房或倉庫內有工藝要求必須將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布置在一起時,除屬丁、戊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與儲存場所外,廠房或倉庫中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或儲存物品一般要分開設置,并應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極限的墻體分隔,以降低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之間的相互影響。如車間內的變電所、變壓器、可燃或易燃液體或氣體儲存房間、人員休息室或車間管理與調度室、倉庫內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物品存放區等,有的在本規范第3.3.5條~第3.3.8條和第6.2.7條等條文中也有規定。
6.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為保證防火隔墻的有效性,對其構造做法作了規定。為有效控制火勢和煙氣蔓延,特別是煙氣對人員安全的威脅,旅館、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內的防火隔墻,應注意將隔墻從地面或樓面砌至上一層樓板或屋面板底部。樓板與隔墻之間的縫隙、穿越墻體的管道及其縫隙、開口等應按照本規范有關規定采取防火措施。
在單元式住宅中,分戶墻是主要的防火分隔墻體,戶與戶之間進行較嚴格的分隔,保證火災不相互蔓延,也是確保住宅建筑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單元之間的墻應無門窗洞口,單元之間的墻砌至屋面板底部,可使該隔墻真正起到防火隔斷作用,從而把火災限制在著火的一戶內或一個單元之內。
6.2.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外立面開口之間如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易導致火災通過開口部位相互蔓延,為此,本條規定了外立面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
目前,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層之間不設置實體墻的現象比較普遍,一旦發生火災,易導致火災通過外墻上的開口在水平和豎直方向上蔓延。本條結合有關火災案例,規定了建筑外墻上在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墻體高度或防火挑檐的挑出寬度,以及住宅建筑相鄰套在外墻上的開口之間的墻體的水平寬度,以防止火勢通過建筑外窗蔓延。關于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的高度計算,當下部外窗的上沿以上為上一層的梁時,該梁的高度可計入上、下層開口間的墻體高度。
當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墻體采用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允許采用防火玻璃墻,但防火玻璃墻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都要能達到規范規定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國家標準《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2009將防火玻璃按照耐火性能分為A、C兩類,其中A類防火玻璃能夠同時滿足標準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要求,C類防火玻璃僅能滿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火勢通過窗口蔓延時需經過外部卷吸后作用到窗玻璃上,且火焰需突破著火房間的窗戶經室外再蔓延到其他房間,滿足耐火完整性的C類防火玻璃,可基本防止火勢通過窗口蔓延。
住宅內著火后,在窗戶開啟或窗戶玻璃破碎的情況下,火焰將從窗戶蔓出并向上卷吸,因此著火房間的同層相鄰房間受火的影響要小于著火房間的上一層房間。此外,當火焰在環境風的作用下偏向一側時,住宅戶與戶之間突出外墻的隔板可以起到很好的阻火隔熱作用,效果要優于外窗之間設置的墻體。根據火災模擬分析,當住宅戶與戶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或在外窗之間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墻體時,能夠阻止火勢向相鄰住戶蔓延。
6.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采用幕墻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墻存在空腔結構,這些空腔上下貫通,在火災時會產生煙囪效應,如不采取一定分隔措施,會加劇火勢在水平和豎向的迅速蔓延,導致建筑整體著火,難以實施撲救。幕墻與周邊防火分隔構件之間的縫隙、與樓板或者隔墻外沿之間的縫隙、與相鄰的實體墻洞口之間的縫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玻璃棉、硅酸鋁棉等不燃材料。實際工程中,存在受震動和溫差影響易脫落、開裂等問題,故規定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要采用具有一定彈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實。這種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難燃材料。如采用難燃材料,應保證其在火焰或高溫作用下能發生膨脹變形,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設置幕墻的建筑,其上、下層外墻上開口之間的墻體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要求。
6.2.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建筑內設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設備房等重要設備房的防火分隔要求。
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等要保證該建筑發生火災時,不會受到火災的威脅,確保消防設施正常工作。通風、空調機房是通風管道匯集的地方,是火勢蔓延的主要部位之一。基于上述考慮,本條規定這些房間要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但考慮到丁、戊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對這兩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分隔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有所降低。
6.2.8 冷庫的墻體保溫采用難燃或可燃材料較多,面積大、數量多,且冷庫內所存物品有些還是可燃的,包裝材料也多是可燃的。冷庫火災主要由聚苯乙烯硬泡沫、軟木易燃物質等隔熱材料和可燃制冷劑等引起。因此,有些國家對冷庫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熱材料有較嚴格的限制,在規范中確定小于150m2的冷庫才允許用可燃材料隔熱層。為了防止隔熱層造成火勢蔓延擴大,規定應作水平防火分隔,且該水平分隔體應具備與分隔部位相應構件相當的耐火極限。其他有關分隔和構造要求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的規定。
近年來冷庫及低溫環境生產場所已發生多起火災,火災案例表明,當建筑采用泡沫塑料作內絕熱層時,裸露的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災時蔓延速度快且產生大量的有毒煙氣,因此,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加強冷庫及人工制冷降溫廠房的防火措施很有必要。本條不僅對泡沫材料的燃燒性能作了限制,而且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
氨壓縮機房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當冷庫的氨壓縮機房確需與加工車間貼鄰時,要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以降低氨壓縮機房發生事故時對加工車間的影響。同時,冷庫也要與加工車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6.2.9 本條第1、2、3款為強制性條文。由于建筑內的豎井上下貫通一旦發生火災,易沿豎井豎向蔓延,因此,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電梯井的耐火極限要求,見本規范第3.2.1條和第5.1.2條的規定。電梯層門是設置在電梯層站入口的封閉門,即梯井門。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GB/T 27903的規定進行測試,并符合相應的判定標準。
建筑中的管道井、電纜井等豎向管井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需采取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實際工程中,每層分隔對于檢修影響不大,卻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這些豎井要在每層進行防火分隔。
本條中的“安全逃生門”是指根據電梯相關標準要求,對于電梯不停靠的樓層,每隔11m需要設置的可開啟的電梯安全逃生門。
6.2.10 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的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容易因供電線路和電器原因使墻體或可燃廣告牌著火而引發火災,并能導致火勢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戶外廣告牌遮擋建筑外窗,也不利于火災時建筑的排煙和人員的應急逃生以及外部滅火救援。
本條中的“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主要指設置廣告牌所在部位的墻體本身是由可燃或難燃材料構成,或該部位的墻體表面設置有由難燃或可燃的保溫材料構成的外保溫層或外裝飾層。
6.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6.3.1~6.3.3 冷攤瓦屋頂具有較好的透氣性,瓦片間相互重疊而有縫隙,可直接鋪在掛瓦條上,也可鋪在處理后的屋面上起裝飾作用,我國南方和西南地區的坡屋頂建筑應用較多。第6.3.1條規定主要為防止火星通過冷攤瓦的縫隙落在悶頂內引燃可燃物而釀成火災。
悶頂著火后,悶頂內溫度比較高、煙氣彌漫,消防員進入悶頂偵察火情、滅火救援相當困難。為盡早發現火情、避免發展成為較大火災,有必要設置老虎窗。設置老虎窗的悶頂著火后,火焰、煙和熱空氣可以從老虎窗排出,不至于向兩旁擴散到整個悶頂,有助于把火勢局限在老虎窗附近范圍內,并便于消防員偵察火情和滅火。樓梯是消防員進入建筑進行滅火的主要通道,悶頂入口設在樓梯間附近,便于消防員快速偵察火情和滅火。
悶頂為屋蓋與吊頂之間的封閉空間,一般起隔熱作用,常見于坡屋頂建筑。悶頂火災一般陰燃時間較長,因空間相對封閉且不上人,火災不易被發現,待發現之后火已著大,難以撲救。陰燃開始后,由于悶頂內空氣供應不充足,燃燒不完全,如果讓未完全燃燒的氣體積熱、積聚在悶頂內,一旦吊頂突然局部塌落,氧氣充分供應就會引起局部轟燃。因此,這些建筑要設置必要的悶頂入口。但有的建筑物,其屋架、吊頂和其他屋頂構件為不燃材料,悶頂內又無可燃物,像這樣的悶頂,可以不設置悶頂入口。
第6.3.3條中的“每個防火隔斷范圍”,主要指住宅單元或其他采用防火隔墻分隔成較小空間(墻體隔斷悶頂)的建筑區域。教學、辦公、旅館等公共建筑,每個防火隔斷范圍面積較大,一般為1000m2,最大可達2000m2以上,因此要求設置不小于2個悶頂入口。
6.3.4 建筑變形縫是在建筑長度較長的建筑中或建筑中有較大高差部分之間,為防止溫度變化、沉降不均勻或地震等引起的建筑變形而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將建筑結構斷開為若干部分所形成的縫隙。特別是高層建筑的變形縫,因抗震等需要留得較寬,在火災中具有很強的拔火作用,會使火災通過變形縫內的可燃填充材料蔓延,煙氣也會通過變形縫等豎向結構縫隙擴散到全樓。因此,要求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變形縫在外墻上的連接與封堵構造處理和在樓層位置的連接與封蓋的構造基層采用不燃燒材料。有關構造參見圖7。該構造由鋁合金型材、鋁合金板(或不銹鋼板)、橡膠嵌條及各種專用膠條組成。配合止水帶、阻火帶,還可以滿足防水、防火、保溫等要求。

圖7 變形縫構造示意圖
據調查,有些高層建筑的變形縫內還敷設電纜或填充泡沫塑料等,這是不妥當的。為了消除變形縫的火災危險因素,保證建筑物的安全,本條規定變形縫內不應敷設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在建筑使用過程中,變形縫兩側的建筑可能發生位移等現象,故應避免將一些易引發火災或爆炸的管線布置其中。當需要穿越變形縫時,應采用穿剛性管等方法,管線與套管之間的縫隙應采用不燃材料、防火材料或耐火材料緊密填塞。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因建筑變形破壞管線而引發火災并使煙氣通過變形縫擴散。
因建筑內的孔洞或防火分隔處的縫隙未封堵或封堵不當導致人員死亡的火災,在國內外均發生過。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及歐美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均對此有明確的要求。這方面的防火處理容易被忽視,但卻是建筑消防安全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設計中應予重視。
6.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穿越墻體、樓板的風管或排煙管道設置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就是要防止煙氣和火勢蔓延到不同的區域。在閥門之間的管道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可保證管道不會因受熱變形而破壞整個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3.6 目前,在一些建筑,特別是民用建筑中,越來越多地采用硬聚氯乙烯管道。這類管道遇高溫和火焰容易導致樓板或墻體出現孔洞。為防止煙氣或火勢蔓延,要求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在管道的貫穿部位采用防火套箍和防火封堵等。本條和本規范第6.1.6條、第6.2.6條、第6.2.9條所述防火封堵材料,均要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防火膨脹密封件》GB 16807和《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等的要求。
6.3.7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防止通過屋頂開口造成火災蔓延。當建筑的輔助建筑屋頂有開口時,如果該開口與主體之間距離過小,火災就能通過該開口蔓延至上部建筑。因此,要采取一定的防火保護措施,如將開口布置在距離建筑高度較高部分較遠的地方,一般不宜小于6m,或采取設置防火采光頂、鄰近開口一側的建筑外墻采用防火墻等措施。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4.1 本條第2~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疏散樓梯間的通用防火要求。
1 疏散樓梯間是人員豎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員進入建筑進行滅火救援的主要路徑。因此,疏散樓梯間應保證人員在樓梯間內疏散時能有較好的光線,有天然采光條件的要首先采用天然采光,以盡量提高樓梯間內照明的可靠性。當然,即使采用天然采光的樓梯間,仍需要設置疏散照明。
建筑發生火災后,樓梯間任一側的火災及其煙氣可能會通過樓梯間外墻上的開口蔓延至樓梯間內。本款要求樓梯間窗口(包括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外墻上的開口)與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要保持必要的距離,主要為確保疏散樓梯間內不被煙火侵襲。無論樓梯間與門窗洞口是處于同一立面位置還是處于轉角處等不同立面位置,該距離都是外墻上的開口與樓梯間開口之間的最近距離,含折線距離。
疏散樓梯間要盡量采用自然通風,以提高排除進入樓梯間內煙氣的可靠性,確保樓梯間的安全。樓梯間靠外墻設置,有利于樓梯間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不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疏散樓梯間,需按本規范第6.4.2條、第6.4.3條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并采取防煙措施。
2 為避免樓梯間內發生火災或防止火災通過樓梯間蔓延,規定樓梯間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
3 人員在緊急疏散時容易在樓梯出入口及樓梯間內發生擁擠現象,樓梯間的設計要盡量減少布置凸出墻體的物體,以保證不會減少樓梯間的有效疏散寬度。樓梯間的寬度設計還需考慮采取措施,以保證人行寬度不宜過寬,防止人群疏散時失穩跌倒而導致踩踏等意外。澳大利亞建筑規范規定:當階梯式走道的寬度大于4m時,應在每2m寬度處設置欄桿扶手。
4 雖然防火卷簾在耐火極限上可達到防火要求,但卷簾密閉性不好,防煙效果不理想,加之聯動設施、固定槽或卷軸電機等部件如果不能正常發揮作用,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的防煙措施將形同虛設。此外,卷簾在關閉時也不利于人員逃生。因此,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
5 樓梯間是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輸送甲、乙、丙液體等物質的管道不應設置在樓梯間內。
6 布置在樓梯間內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氣管道,因樓梯間相對封閉,容易因管道維護管理不到位或碰撞等其他原因發生泄漏而導致嚴重后果。因此,燃氣管道及其相關控制閥門等不能布置存樓梯間內。但為方便管理,各地正在推行住宅建筑中的水表、電表、氣表等出戶設置。為適應這一要求,本條規定允許可燃氣體管道進入住宅建筑未封閉的樓梯間,但為防止管道意外損傷發生泄漏,要求采用金屬管。為防止燃氣因該部分管道破壞而引發較大火災,應在計量表前或管道進入建筑物前安裝緊急切斷閥,并且該閥門應具備可手動操作關斷氣源的裝置,有條件時可設置自動切斷管路的裝置。另外,管道的布置與安裝位置,應注意避免人員通過樓梯間時與管道發生碰撞。有關設計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其他建筑的樓梯間內,不允許敷設可燃氣體管道或設置可燃氣體計量表。
6.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封閉樓梯間的專門防火要求,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閉樓梯間的門,正常情況下需采用乙級防火門。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樓梯間出入口的門常因采用常閉防火門而致閉門器經常損壞,使門無法在火災時自動關閉。因此,對于有人員經常出入的樓梯間門,要盡量采用常開防火門。對于自然通風或自然排煙口不能符合現行國家相關防排煙系統設計標準的封閉樓梯間,可以采用設置防煙前室或直接在樓梯間內加壓送風的方式實現防煙目的。
有些建筑,在首層設置有大堂,樓梯間在首層的出口難以直接對外,往往需要將大堂或首層的一部分包括在樓梯間內而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在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時,要注意擴大區域與周圍空間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檢查門等,不能直接開向樓梯間內。
6.4.3 本條第1、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煙樓梯間的專門防火要求,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通用要求。
防煙樓梯間是具有防煙前室等防煙設施的樓梯間。前室應具有可靠的防煙性能,使防煙樓梯間具有比封閉樓梯間更好的防煙、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僅起防煙作用,而且可作為疏散人群進入樓梯間的緩沖空間,同時也可以供滅火救援人員進行進攻前的整裝和滅火準備工作。設計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與樓層中疏散進入樓梯間的人數相適應。條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積,為可供人員使用的凈面積。
本條及本規范中的“前室”,包括開敞式的陽臺、凹廊等類似空間。當采用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防煙空間作為前室時,陽臺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積也要滿足前室的有關要求。防煙樓梯間在首層直通室外時,其首層可不設置前室。對于防煙樓梯間在首層難以直通室外,可以采用在首層將火災危險性低的門廳擴大到樓梯間的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對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難以將電纜井和管道井的檢查門開設在其他位置時,可以設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但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其他建筑的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不允許開設除疏散門以外的其他開口和管道井的檢查門。
6.4.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保證人員疏散暢通、快捷、安全,除通向避難層且需錯位的疏散樓梯和建筑的地下室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外,其他疏散樓梯在各層不能改變平面位置或斷開。相應的規定在國外有關標準中也有類似要求,如美國《統一建筑規范》規定:地下室的出口樓梯應直通建筑外部,不應經過首層;法國《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規范》規定:地上與地下疏散樓梯應斷開。
對于樓梯間在地下層與地上層連接處,如不進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樓層的火災蔓延到建筑的地上部分。因此,為防止煙氣和火焰蔓延到建筑的上部樓層,同時避免建筑上部的疏散人員誤入地下樓層,要求在首層樓梯間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入口處采用防火分隔構件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與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樓梯分隔開,并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當地上、地下樓梯間確因條件限制難以直通室外時,可以在首層通過與地上疏散樓梯共用的門廳直通室外。
對于地上建筑,當疏散設施不能使用時,緊急情況下還可以通過陽臺以及其他的外墻開口逃生,而地下建筑只能通過疏散樓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設計要確保人員進入疏散樓梯間后的安全,要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根據執行規范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火災時的照明條件,設計要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6.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因樓梯傾斜度過大、樓梯過窄或欄桿扶手過低導致不安全,同時防止火焰從門內竄出而將樓梯燒壞,影響人員疏散。室外樓梯可作為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使用,但主要還是輔助用于人員的應急逃生和消防員直接從室外進入建筑物,到達著火層進行滅火救援。對于某些建筑,由于樓層使用面積緊張,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樓梯進行疏散。
在布置室外樓梯平臺時,要避免疏散門開啟后,因門扇占用樓梯平臺而減少其有效疏散寬度。也不應將疏散門正對梯段開設,以避免疏散時人員發生意外,影響疏散。同時,要避免建筑外墻在疏散樓梯的平臺、梯段的附近開設外窗。
6.4.6 丁、戊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即使發生火災,也比較容易控制,危害也小,故對相應疏散樓梯的防火要求作了適當調整。金屬梯同樣要考慮防滑、防跌落等措施。室外疏散樓梯的欄桿高度、樓梯寬度和坡度等設計均要考慮人員應急疏散的安全。
6.4.7 疏散樓梯或可作疏散用的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踏步,其深度、高度和形式均要有利于人員快速、安全疏散,能較好地防止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出現摔倒等意外。弧形樓梯、螺旋梯及樓梯斜踏步在內側坡度陡、每級扇步深度小,不利于快速疏散。美國《生命安全規范》NFPA 101對于采用螺旋梯進行疏散有較嚴格的規定:使用人數不大于5人,樓梯寬度不小于660mm,階梯高度不大于241mm,最小凈空高度為1980mm,距最窄邊305mm處的踏步深度不小于191mm且所有踏步均一致。
6.4.8 本條規定主要考慮火災時消防員進入建筑后,能利用樓梯間內兩梯段及扶手之間的空隙向上吊掛水帶,快速展開救援作業,減少水頭損失。根據實際操作和平時使用安全需要,規定公共疏散樓梯梯段之間空隙的寬度不小于150mm。對于住宅建筑,也要盡可能滿足此要求。
6.4.9 由于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屋頂可采用難燃性或可燃性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設置室外消防梯可方便消防員直接上到屋頂采取截斷火勢、開展有效滅火等行動。本條主要是根據這些建筑的特性及其滅火需要確定的。實際上,建筑設計要盡可能為方便消防員滅火救援提供一些設施,如室外消防梯、進入建筑的專門通道或路徑,特別是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些消防裝備還相對落后的地區。
為盡量減小消防員進入建筑時與建筑內疏散人群的沖突,設計應充分考慮消防員進入建筑物內的需要。室外消防梯可以方便消防員登上屋頂或由窗口進入樓層,以接近火源、控制火勢、及時滅火。在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相關建筑規范中,要求為消防員進入建筑物設置有防火保護的專門通道或入口。
消防員赴火場進行滅火救援時均會配備單杠梯或掛鉤梯。本條規定主要為避免悶頂著火時因老虎窗向外噴煙火而妨礙消防員登上屋頂,同時防止閑雜人員攀爬,又能滿足滅火救援需要。
6.4.1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在火災時,建筑內可供人員安全進入樓梯間的時間比較短,一般為幾分鐘。而疏散走道是人員在樓層疏散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且也是人員匯集的場所,要盡量使人員的疏散行動通暢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應設置卷簾、門等其他設施,但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防火門,則需要采用常開的方式以滿足人員快速疏散、火災時自動關閉起到阻火擋煙的作用。
6.4.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的門的設置形式、開啟方向等基本要求,要求在人員疏散過程中不會因為疏散門而出現阻滯或無法疏散的情況。
疏散樓梯間、電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平開門。側拉門、卷簾門、旋轉門或電動門,包括簾中門,在人群緊急疏散情況下無法保證安全、快速疏散,不允許作為疏散門。防火分區處的疏散門要求能夠防火、防煙并能便于人員疏散通行,滿足較高的防火性能,要采用甲級防火門。
疏散門為設置在建筑內各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門或安全出口上的門。為避免在著火時由于人群驚慌、擁擠而壓緊內開門扇,使門無法開啟,要求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對于使用人員較少且人員對環境及門的開啟形式熟悉的場所,疏散門的開啟方向可以不限。公共建筑中一些平時很少使用的疏散門,可能需要處于鎖閉狀態,但無論如何,設計均要考慮采取措施使疏散門能在火災時從內部方便打開,且在打開后能自行關閉。
本條規定參照了美、英等國的相關規定,如美國消防協會標準《生命安全規范》NFPA 101規定:距樓梯或電動扶梯的底部或頂部3m范圍內不應設置旋轉門。設置旋轉門的墻上應設側鉸式雙向彈簧門,且兩扇門的間距應小于3m。通向室外的電控門和感應門均應設計成一旦斷電,即能自動開啟或手動開啟。英國建筑規范規定:門廳或出口處的門,如果著火時使用該門疏散的人數大于60人,則疏散門合理、實用、可行的開啟方向應朝向疏散方向。對火災危險性高的工業建筑,人數低于60人時,也應要求門朝疏散方向開啟。
考慮到倉庫內的人員一般較少且門洞較大,故規定門設置在墻體的外側時允許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但不允許設置在倉庫外墻的內側,以防止因貨物翻倒等原因壓住或阻礙而無法開啟。對于甲、乙類倉庫,因火災時的火焰溫度高、火災蔓延迅速,甚至會引起爆炸,故強調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側拉門或卷簾門。
6.4.12~6.4.14 這3條規定了本規范第5.3.5條規定的防火分隔方式的技術要求。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能有效防止煙氣積聚;
足夠寬度的室外空間,可以有效阻止火災的蔓延。根據本規范第5.3.5條的規定,下沉式廣場主要用于將大型地下商店分隔為多個相互相對獨立的區域,一旦某個區域著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時,該空間要能防止火災蔓延至采用該下沉式廣場分隔的其他區域。故該區域內不能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或其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設施或物體。在下沉式廣場等開敞空間上部設置防風雨篷等設施,不利于煙氣迅速排出。但考慮到國內不同地區的氣候差異,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應能保證火災煙氣快速地自然排放,有條件時要盡可能根據本規定加大雨篷的敞口面積或自動排煙窗的開口面積,并均勻布置開口或排煙窗。
為保證人員逃生需要,下沉廣場等區域內需設置至少1部疏散樓梯直達地面。當該開敞空間兼作人員疏散用途時,該區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樓梯要均勻布置,使人員的疏散距離盡量短,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原則上不能小于各防火分區通向該區域的所有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之和。但考慮到該區域內可用于人員停留的面積較大,具有較好的人員緩沖條件,故規定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通向該區域的疏散總凈寬度最大一個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條文規定的“169m2”,是有效分隔火災的開敞區域的最小面積,即最小長度×寬度,13m×13m。對于兼作人員疏散用的開敞空間,是該區域內可用于人員行走、停留并直接通向地面的面積,不包括水池等景觀所占用的面積。
按本規范第5.3.5條要求設置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為確保20000m2防火分隔的安全性,不大于20000m2的不同區域通向該開敞空間的開口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不能小于13m;不大于20000m2的同一區域中不同防火分區外墻上開口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可以按照本規范第6.1.3條、第6.1.4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2)防火隔間只能用于相鄰兩個獨立使用場所的人員相互通行,內部不應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防火隔間的面積參照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面積作了規定。該防火隔間上設置的甲級防火門,在計算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和疏散寬度時,不能計入數量和寬度。
(3)避難走道主要用于解決大型建筑中疏散距離過長,或難以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問題。避難走道和防煙樓梯間的作用類似,疏散時人員只要進入避難走道,就可視為進入相對安全的區域。為確保人員疏散的安全,當避難走道服務于多個防火分區時,規定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少于2個,并設置在不同的方向;當避難走道只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連時,直通地面的出口雖然不強制要求設置2個,但有條件時應盡量在不同方向設置出口。避難走道的寬度要求,參見本條下沉式廣場的有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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