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爆燃事故 天然氣公司及物業公司的責任比例劃分
青島即墨區1.18天然氣爆燃事故--天然氣公司及物業公司的責任比例劃分【主要觀點】1、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公共設施,有管理養護的義務,
青島即墨區1.18天然氣爆燃事故
--天然氣公司及物業公司的責任比例劃分
【主要觀點】
1、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公共設施,有管理養護的義務,相關人員在救火過程時,涉案樓座消防管道、消防栓中沒有用于消防救火的水,從而造成了損失的擴大,被告物業公司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應對損失的擴大承擔一定的責任。
2、加強燃氣管理,安全方便利用燃氣關系到千家萬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入戶檢查時,沒有盡到謹慎的義務,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對設施履行安全檢查義務,具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應該對損失的產生承擔一定的責任。
【基本案情】
1、2019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許,被告歡歡、婷婷居住的位于即墨區通濟街道辦事處鰲蘭路寶龍中央尊?。ù笸?7號)6號樓3單元2502戶房屋發生燃氣爆炸并引發火災事故,該爆炸火災造成原告順順所有的位于即墨區通濟街道辦事處鰲蘭路寶龍中央尊?。ù笸?7號)6號樓3單元2602戶房屋及房屋內物品損壞,歡歡、婷婷也被嚴重燒傷。
2、爆炸火災事故發生后,由即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即墨區通濟街道辦事處、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濟派出所、即墨區應急管理局、即墨區消防大隊的工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2019年3月11日事故調查組出具爆炸事故調查報告:“?!鶕斒氯藲g歡的調查筆錄,其使用的燃氣灶是2014年燃氣開通之前新購,連接膠管在使用一段時間后經青島中即燃氣公司公司安檢人員提醒,歡歡自行更換一次……(五)燃氣公司管網運行及用戶安全檢查情況 1.根據燃氣公司提供的該小區2018年10、11、12月管網調壓器壓力檢測運行記錄,該區域調壓站運行壓力正常。2、根據燃氣公司最近的安檢記錄,安檢人員于2018年8月13日對鰲蘭路寶龍中央尊邸6號樓3單元2502戶進行了安全檢查,檢查記錄顯示該戶連接軟管完好,無超長、穿墻的問題,并有管卡固定。根據燃氣公司提供2018年9月以來的加臭劑量監測點監控情況,加臭劑量最低為 20mg/m3,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鶕<诣b定意見,事故調查組經過討論分析,認定事故原因、性質如下:(一)事故原因:用戶缺乏燃氣使用常識,使用完燃氣未及時關櫥柜內燃氣灶前閥,連接膠管因老化和氣溫過低等原因,導致膠管與燃氣灶連接處松動產生縫隙和脫落,造成天然氣泄漏,室內積存一定量的天然氣后,用戶未聞到燃氣加臭劑味,打開燃氣灶開關導致泄漏的天然氣發生爆燃。(二)事故性質:該起事故是由于膠管與燃氣灶連接處松動,用戶對負責的燃氣設施管理維護不到位、使用不當、操作不當、引發的責任事故?!?/p>
3、根據原告順順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青島中才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及青島信達工程造價審計事務所對其在本次事故中損失進行鑒定。
4、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法院認定救火人員在救火時,涉案樓座消防管道、消防栓中沒有用于消防救火的水,造成原告順順損失的擴大。
【裁判結果】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282民初2584號判決:由被告歡歡、婷婷承擔80%責任、被告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為宜。
婷婷歡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2民終7282號判決:認定歡歡、婷婷對順順的損失應承擔 50%的責任,燃氣公司承擔30%的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
【裁判理由】
1、一審法院認為:相關人員在救火過程時,涉案樓座消防管道、消防栓中沒有用于消防救火的水,從而造成了損失的擴大,被告物業公司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應對損失的擴大承擔一定的責任。
2、二審法院認為:燃氣作為廣大市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幾乎每天都在發揮作用。加強燃氣管理,安全方便利用燃氣關系到千家萬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政府制定了《燃氣管理條例》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肚鄭u市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燃氣經營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對用戶的安全用氣及設施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經用戶簽字后存入用戶檔案。這是對燃氣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按照制度設立的本意,燃氣經營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對用戶的安全用氣及設施進行檢查,如果不存在安全隱患,用氣設施在下一個檢查節點之前應該是安全的。即兩次檢查期間應該屬于用氣設施的安全期間,否則安全檢查就失去意義。具體到本案,燃氣公司的安檢人員于2018年8月13日對2502戶進行了安全檢查,檢查記錄顯示該用戶連接軟管完好,無超長、穿墻的問題,并有管卡固定。事故調查報告載明:事故原因……連接膠管因老化和氣溫過低等原因,導致膠管與燃氣灶前閥,連接處松動產生縫隙和脫落,造成天然氣漏……本院認為,從2018年8月13日安全到2019年1月18日燃氣爆炸,從用戶連接軟管完好的檢查結果演變到連接膠管老化的事故原因只有短短五個月時間,證明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對歡歡、婷婷的設施進行了檢查,否則不會產生連接膠管老化的結果。
本院認為,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入戶檢查時,沒有盡到謹慎的義務,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對歡歡、婷婷的設施履行安全檢查義務,具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綜合考慮其過錯程度以及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故原因,即:用戶缺乏燃氣使用常識,使用完燃氣未及時關櫥柜內燃氣灶前閥,連接膠管因老化和氣溫過低等原因,導致膠管與燃氣灶連接處松動產生縫隙和脫落……,酌定燃氣公司承擔 30%的次要責任。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還是用戶對負責的燃氣設施管理維護不到位,歡歡、婷婷應承擔主要責任。另,一審法院已經考慮了物業公司對小區設施管理不到位,歡歡、婷婷新的主張并不足以增加其過錯程度,本院對物業公司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維持。
【案例注釋】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1、本案的責任承擔問題,2、責任比例的劃分。
一、燃氣公司作為燃氣供應單位,未全面履行安全檢查的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被告燃氣公司作為燃氣供應單位,未全面履行安全檢查的義務。
根據《燃氣爆燃事故調查認定報告》第4頁第五款第2項:2018年8月13日對涉案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結論為該戶連接軟管完好,無超長、穿墻的問題,并有管卡固定。而第4頁第四條第1款事故原因部分,認定為連接軟管老化。這說明被告工作人員在安全檢查時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未全面履行安全檢查的義務。
2.被告燃氣公司不但對燃氣設施應具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而且還有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消除的責任。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六條規定“違法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網絡。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對用戶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被告燃氣公司不但對燃氣設施應具有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而且還有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消除的責任。被告燃氣公司事發前雖向原告進行安全檢查,但未及時消除原告軟管老化的安全隱患。被告燃氣公司作為提供易燃易爆商品的供應者應當承擔高于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本次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被告燃氣公司未對原告的燃氣設施進行認真細致的安全檢查,并及時消除隱患,顯然是該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燃氣公司承擔主要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被告物業公司對其管理的小區內公共設施維護不到位,對于原告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對于原告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涉案小區消防管道及消防拴內在火災發生時沒有水。即便是在事故發生半年后的今天,依然沒有水。被告物業公司對其管理的小區內公共設施維護不到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物業公司作為涉案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應當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包括消防管網加強養護,保證消防管道時刻處于戰備狀態。對于原告損失的擴大存在重大過錯,對于原告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歡歡婷婷承擔事故50%責任,燃氣公司承擔30%的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
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入戶檢查時,沒有盡到謹慎的義務,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對歡歡、婷婷的設施履行安全檢查義務,具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綜合考慮其過錯程度以及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故原因,即:用戶缺乏燃氣使用常識,使用完燃氣未及時關櫥柜內燃氣灶前閥,連接膠管因老化和氣溫過低等原因,導致膠管與燃氣灶連接處松動產生縫隙和脫落……,酌定燃氣公司承擔 30%的次要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還是用戶對負責的燃氣設施管理維護不到位,歡歡、婷婷應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對小區設施管理不到位,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對順順的損失歡歡、婷婷應承擔 50%的責任,燃氣公司承擔30%的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