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12月28日,為嚴控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等主要大氣污染物,嚴防霧霾等大氣環境污染問題發生,進一步提升大慶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
12月28日,為嚴控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等主要大氣污染物,嚴防霧霾等大氣環境污染問題發生,進一步提升大慶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大慶市出臺了《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決定在中心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據了解,此次禁燃的高污染燃料指的是非車用的以下燃料或者物質: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渣油)等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窩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氣。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燃區范圍為:西部片區禁燃區范圍:西起鐵路讓通線、慶化路、龍化路、乘風西路,北至鐵路濱州線的全部西部片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區域;東部片區禁燃區范圍:鐵路濱州線、龍鳳大街、民生路以北的全部東部片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區域;中部片區禁燃區范圍:世紀大道兩側全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區域。
《通告》要求,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城市集中供熱應急調峰鍋爐除外);禁止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在限期拆除或改造完成前,應采取燃用優質煤炭,改善燃燒工況,提高煙氣治理設施效率等措施,使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禁燃區內已建成使用的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等高污染燃料設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2016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區內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的80%;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區內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的100%。如果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按照有關規定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外,還將處以2萬-20萬元罰款。
如果在禁燃區內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銷售高污染燃料的,將按照規定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單位在禁燃區內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將處以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通告》將于2016年5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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