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海關古城禁柴封灶致群眾挨凍,“一刀切”應遭法辦
導讀:過日子就是要講求個現實。近年來,每到入冬時節,關于某些地方政府以防治大氣污染名義“一刀切”搞嚴禁燃煤取暖的新聞就會一再涌
導讀:過日子就是要講求個現實。近年來,每到入冬時節,關于某些地方政府以防治大氣污染名義“一刀切”搞嚴禁燃煤取暖的新聞就會一再涌現,2021年這個冬天自然也不例外。日前,就有媒體曝出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古城內搞全面禁煤,許多住戶家的灶炕直接被封堵,導致室內溫度不足10度,居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那么,類似的強制封灶行為在法律上究竟該作何評價呢?“一刀切”屢禁不止,老百姓又該怎樣給出自己的回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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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禁柴封灶”這類行為事實上可以從兩個不同的維度上去看待:一是從環境保護的大局出發,從政策落實層面去看其中的癥結;二是從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從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的層面去評價政府的行為和老百姓的應對之策。
從政策落實層面看,為什么各種燃煤、燒柴的“小灶”屢禁不止?明明有更“高級”的煤改氣、煤改電后的采暖設備可用,老百姓為何還要固執地抱著煤爐子不放呢?
其實答案非常簡單,老百姓和政府工作人員心里頭最清楚——全面禁煤所需要的基礎性客觀條件尚不具備,任何一種替代方案都不如燒煤好使。
過日子就是要講求個現實。電暖氣取暖效果不佳且耗電量大,電費太貴又存在一定用電安全風險,老百姓不認可實屬正常。
天然氣管網未建設,靠罐裝的液化氣取暖根本不夠用,而且價格同樣不便宜。如此一通盤算下來,群眾堅持燃煤取暖也是為生活所迫,誰不知那東西儲存占空間且存在煤氣中毒的安全隱患呢?
顯然,從工作方法的角度來看,遠沒到全面禁煤的時候,除非你放任居民在家里挨凍。暖氣不管用的根本原因之一或許是一些相對老舊的房屋在建筑材料保溫方面做得不到位,再怎么燒電、燒氣也禁不起冷風呼呼地吹。
那么,在外墻保溫改造未開展的情況下就把人家灶炕給封了,能這么干么?報道中發給居民的那電褥子,真的安全可靠嗎?這都是現實問題,需要一個答案。
下面說回在明律師的專長——行政法治領域,筆者想強調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冬季居民采暖不能燒煤。所謂的“禁煤令”,本質上是嚴重缺乏法律依據的。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你看,上述法律條文根本沒說要“禁止燃煤取暖”,甚至對居民燃用優質煤炭持鼓勵的態度。
而群眾冬季取暖需求從政策上屬于民生保障事項,燃煤取暖不僅未被明文禁止,反而在近期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得到了某種意義上的“許可”:
要堅持宜煤則煤、宜電則電,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保障群眾取暖。
回過頭來看此次河北省某地發的“全面禁煤通告”,其中赫然指出居民住戶日常炊事、取暖等禁止使用燃煤。對于違法使用的還要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5條處置。
那這105條到底規定了些什么呢: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注意了,該條調整的僅僅是“單位”的違法燃煤行為,罰不到居民住戶個人頭上。地方政府以此為據下所謂“禁煤令”, 實際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一種對現有環保法規任性的“擴大適用”,是典型的層層加碼行為。
其二,強制封堵居民家中灶炕、煤爐子等行為嚴重缺乏法律依據,且涉嫌程序違法。
首先,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地方政府及其環保主管部門有權上門查處、拆除老百姓自用的取暖爐灶,法律中規定的僅是對“燃煤供熱鍋爐”的查處、拆除事宜,這和老百姓家里的灶炕完全不是一回事。
其次,對居民家中灶炕的強制封堵行為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保守分析也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
而行政強制行為的實施必須嚴格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不能肆意妄為。參考查處、拆除違建的程序,至少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1.入戶調查取證;2. 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住戶自行拆除、封堵相關采暖設施;3. 書面催告并聽取陳述申辯;4. 作出強制執行決定;5. 組織人員實施強制封堵、拆除行為
然而報道中居民卻稱當地“連個布告都沒有”就將老百姓家的爐灶給封了,相關行為涉嫌程序違法是大概率的事情。
那么爐灶被強制封堵的老百姓該怎么辦呢?筆者認為所涉居民住戶可聯合委托專業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當地政府強制封堵爐灶的行為排除妨礙,恢復爐灶的正常使用。
待當地房屋保溫層改造完成,電、氣管線入戶完畢且具備保障居民過冬供暖條件后,再與當地政府協議停用燃煤爐灶,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將所涉燃煤采暖設備永久性封堵或者拆除。
為一個燃煤取暖問題真的需要“民告官”嗎?筆者認為,該給地方政府上的法治課還是要上的。灶炕雖小那也是居民家中的合法財產,豈是行政機關說封就能封,說拆就能拆的?訴訟上一回,讓地方政府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絕不算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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