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以上法條我們不難看出,認定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共需要考量三個方面。首先是民法典明確規定的夫妻債務“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在這一點爭議較小,依照法條規定欠條上夫妻共同簽名或者雖一方簽字,但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認即成立夫妻共同債務。放到案例中來說,若欠條上有小王和小美的簽名,或者只有小王的簽名,但在協商、聊天當中小美表示“愿意還款”“會一起還”,此借款便可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第二種情形在生活中也很常見,離婚時突然知道對方借著外債,離婚后突然冒出來個債權人,對于這種由另一方配偶個人實施的借款行為該如何認定呢?這里就需要大家回顧上一期家庭日常代理權中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數額上可以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具體情況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如果案例中的小王向老李借款20萬元購買了一輛小汽車,供小王、小美夫妻二人使用。即使小美表示不知道該筆借款,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但是因為該筆借款是為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小王瞞著小美以個人名義向老李借款100萬元為自己購買奢侈品或者在外揮霍、賭博,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該筆借款應當被認定為小王的個人債務。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的舉證,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最后,債權人舉證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案例中的小王以個人名義向老李借款100萬元,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老李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借款用于小王和小美共同經營公司,那么該筆借款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具體情況適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而且影響著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熟悉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方面可以保護配偶之間的知情權,避免突如其來的“負債”,另一方面也能提醒債權人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量要求債務人夫妻雙方均在欠條上簽名,避免以后因無法舉證而造成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