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應該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小紅、小明是夫妻,兩人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債權人小強起訴小紅、小明,要求雙方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小強的
小紅、小明是夫妻,兩人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債權人小強起訴小紅、小明,要求雙方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小強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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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我國《公司法》、《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雖然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財產,但當夫妻雙方各自出資成立公司時,投資于公司的財產并不當然的等同于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是屬于公司這個獨立法人主體的財產。即便是夫妻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權,在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亦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根據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小強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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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并不等同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公司成立時夫妻雙方是獨立的自然人,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夫妻共同財產經夫妻雙方各自出資后變為公司所有的財產,此時夫妻雙方并不能合并為一人,所以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并不是一人公司,而是與一般普通公司沒有區別的公司。因此,小強的請求要想得到支持,需證明小明、小紅的財產或二人的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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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對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只有在能夠證明公司財產與夫妻(股東)財產發生混同時,才能要求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