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為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為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共債共簽”。如此規定,能夠有效減少夫妻中的一方被強行負債,同時也可以避免債權人對債務承擔的舉證責任無法實現。
2、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條是基于“家事代理”的規則做出的規定,雙方對一般的家事均有權獨立做出決定。家庭日常生活通常是指:吃、穿、住、用、行以及一般家庭用品的購買,家庭設備的維修和家人的醫療服務、交通、電信、文娛等常規活動。
3、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事業: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該項債務雖然超出了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但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同時該生產經營屬于夫妻共同經營的范圍,主要由其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的事項。比如,我們常說的夫妻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