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一、夫妻就債務達成合意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負債務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雙
一、夫妻就債務達成合意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負債務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雙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雙方共簽借據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舉債配偶以其名下財產為借款設立抵押,借款后曾歸還借款等追認行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斷出共同負債的行為,如借款匯入配偶名下實際控制賬戶等。非舉債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認的不能認為就債務達成夫妻共負債務的合意。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時均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夫妻一方負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以及正當的娛樂、文化消費等,其金額和目的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額度存在較大差異,在認定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是法院要根據負債金額大小,當地經濟水平,借款名義,夫妻社會地位、職業、資產、收入等因素,綜合認定債務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額度,并在判決書中載明判斷、推理的過程;
2、是大額債務雖于婚后長時間內形成,但每次金額較小且債務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相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疇時,債權人需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
下列情形可認定為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是購買住房和車輛、裝修、休閑旅行、投資等金額較大的支出;
2、是夫妻一方因參加教育培訓、接受重大醫療服務所支付的費用;
3、是夫妻一方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國、私立教育、醫療、資助子女結婚等,以及為履行贍養義務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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