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義“有了”續集:萬香科技IPO,董事長一路行賄觸目驚心, 民生證券“勇氣可嘉”一路保薦
萬香科技第三輪問詢回復已經在深交所網站發布。看了一下問詢文件,直看得心驚肉跳,開始以為財經小說,是人民的名義續集問詢回復顯示,萬
萬香科技第三輪問詢回復已經在深交所網站發布。看了一下問詢文件,直看得心驚肉跳,開始以為財經小說,是人民的名義續集
問詢回復顯示,萬香科技董事長李春南在淮安經營房地產和香料廠,成立以來,帶領公司董事會在房地產經營、環保、補貼等一路行賄淮安當地政府官員,被判刑的官員的案例涉及到的就有9個,通過行賄披荊斬棘獲得了各種資質,有一次還因行賄被立案調查。人民的名義可能是大多數人看過的一部反映地方政商關系的電視劇,相信,如果編輯看了這個IPO說明書,完全可以寫出續集!
更嚴重的是,李春南關聯企業,作為前股東出資人的江蘇淮安匯豐房地產現在已經顯然困境,公開資料顯示,公司法人176次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萬香科技的保薦人是民生證券,接這樣一家公司的IPO,是需要一點勇氣的!不過假如保薦人團隊找一個編輯寫出劇本在和某兄弟公司一起拍成電視劇,到真的可能可以IPO。
李春南行賄史 一部地方官員撈錢史
IPO說明書顯示,李春南起初是在淮海成立了一個公司,然后在海外成立一個離岸的空殼公司,到新加坡上市,然后以外資的名義返程投資(因不合規還被處罰過),在淮海經營房地產和香料廠。為了獲得房地產方面的優惠、讓政府購買他的寫字樓,獲得環保方面的支持等,李春南的辦法就是行賄,一路行賄。
李春南的行賄史可能可以讓我們這些人大開眼界,一方面知道企業在這些地方是如何打開路徑的,另一方面也可以知道這些地方官員是如何搞錢的。
1、為土地拆遷 行賄原淮安清河區區長10萬元

被告人王海平利用擔任淮安市清河區區長的職務便利,在江蘇匯豐房產實業有限公司開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為該公司協調推進土地拆遷工作提供幫助,于 2011 年上半年,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春南賄送的 10萬元。
2、行賄原淮安商務局局長孫健48.912萬元 ,李春南因行賄罪被立案
李春南于 2016 年12 月 23 日、發行人及子公司宏邦化工于 2017 年 9月 18 日先后因涉嫌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被原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分別于 2017 年 12月 11 日及 2018年 2 月 6 日被撤案。
這個案子特別有意思,大概摘要一下,利益交換是這樣做的,李春南作為房地產開發商,開發了匯豐廣場項目,然后讓孫局長的淮安商務局買辦公房,孫局長大筆一揮,合同都沒簽就付了3000萬+1000萬。
然后孫局長低價買到了最好的那套房子。孫局長的做法是,
1、低價(房價從市場價8萬談到6.8萬)
2、首付款200萬借李春南(行賄人)的
3、讓李春南(行賄人)售后高價回租(從正常的18萬變成50萬)
然后孫局長的就有了還了更多的交易,孫局長也挺窮的,連按揭費都付不起,只好繼續要錢。孫局長也投桃報李,給行賄人的公司90萬政府補貼,行賄人李春南也根據孫局長的要求將其中30萬打給一個協會。



3、判決書要點
(二)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孫**利用擔任淮安市商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萬香國際集團董事長李某甲南請托,為市商務局從該公司購買匯豐中央廣場辦公樓、預付購房款、委托銀行貸款和撥付商務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等事宜提供幫助,先后5次索取或收受李某甲南所送的48.912萬元、購物卡4000元。
1.2012年春節前,被告人孫**在其辦公室收受李某甲南和何某所送的新亞商場購物卡4000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孫**在其辦公室收受李某甲南所送的10萬元;
3.2014年5月,被告人孫**安排李某甲南在成某公司購酒以多開發票金額的方式,向李某甲南索要4萬元;
4.2014年7月,被告人孫**安排李某甲南在成某公司購酒以多開發票金額的方式,向李某甲南索要6萬元;
5.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孫**和成某合伙購買匯豐中央廣場1008號商鋪,面積為72.28平方米。被告人孫**在最低市場優惠價7.2萬元每平方米的基礎上,要求李某甲南進一步給予優惠,最終該商鋪以6.8萬元每平方米成交。被告人孫**和成某共少支付購房款28.912萬元。商鋪買賣完成并返租后,被告人孫**向成某提出不要此商鋪,成某經考慮后同意一人接手此商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孫**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自書材料,主要內容為:
李某甲南是萬香國際集團董事長,在淮安主要從事香料加工和房地產開發,即萬邦香料公司和淮海東路匯豐廣場項目。萬邦香料是出口企業,業務上受市商務局主管,進出口審批、資金補貼都是由市商務局把關。
01、李春南主動找關系 送10萬買車
2012年春節前,李某甲南和何某到我辦公室,希望我對買寫字樓的事情多關心的,臨走時李某甲南給了我4000元新亞商場購物卡。2013年10月,跟李某甲南提出從他公司買個二手車,李某甲南說他給我點錢買輛新車,后李某甲南到我辦公室送給我10萬元現金。
02、1000萬續借只要了10萬
2014年3月,我到上海招商引資,李某甲南接待我,跟我提出我們委托銀行借給他們的1000萬元要到期,請我同意續借,我同意了,并跟李某甲南提出家里要裝潢缺錢,叫他變通處理一點,從成某處買點酒,多開點發票,把差價給我,分批解決10萬塊錢左右,并讓成某和李某甲南聯系。2014年4月前后和2014年6月份前后,成某分別給了我4萬元、6萬元,說是李某甲南的費用。
03、弄個門面房
2012年初,我跟李某甲南說想從匯豐廣場買間門面房,我看中了面向淮海路、中間靠近走道的一間門面房,李某甲南說比照旁邊希努爾價格,7.8萬元每平米。
李某甲南提醒我說我在他那買了寫字樓,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我邀請成某和我一起買,并跟李某甲南反饋具體由成某找他,請李某甲南在價格上優惠到位,成某談了好幾次,從7.8萬元每平米,到7.6萬元每平米,又到7.2萬元每平米,每次談的價格他都跟我說的,我都告訴他再往下壓一壓,成某跟我匯報7.2萬元的時候,我當時就用成某電話跟李某甲南通過一次電話,李某甲南和我講這個價格已經是最優惠的了,我當時就說能不能再低點,李某甲南當時沒表態,說再考慮一下,最后成某回來跟我說,價格確定了,是6.8萬元每平米,我同意了,安排成某去簽認購協議,協議簽完后與成某談好房子一家一半,以他的名義購買。
后成某簽正式合同,總房價要500萬元,首付要200多萬元。成某跟我說手里沒有錢,我就跟李某甲南打個招呼,叫他去跟李某甲南借,成某回來告訴我說合同簽了,李某甲南借給他200多萬元,沒有算利息。按揭貸款辦下來后,成某給我提供一個還貸賬戶,說每個月還3萬塊錢左右,一家一半,我在浦東花園附近的淮安農商行用現金在柜臺往賬戶存了3萬塊,作為我兩個月按揭款,后來資金比較緊張,就沒有再付過,成某也多次跟我提出要我繼續還按揭款的,我當時是想繼續籌錢的,將前面他替我墊付的錢一次性全給他,跟他簽合伙協議的,但是因為一直沒籌集那么多,所以就一直拖著沒再付過。李某甲南認為房子是我購買的,才給予我優惠的,這個價格應該是明顯低于市場價了,僅憑成某去談,李某甲南應該都不會賣的,更不要說這么大優惠。
合同簽了后,我和成某商量將商鋪出租,我找了蘇州銀行魏某行長,請蘇州銀行做網點的,魏行長給我價格是每年18萬元。李某甲南聽說后找到成某,說由他返租,叫我不要租給別人,當時李某甲南返租只同意40萬元,成某跟我匯報后,我提出租金50萬一年,讓成某去談的。成某談了幾次沒談成,跟我匯報說李某甲南叫蘇州銀行不要租,我就跟李某甲南發火叫他不要做反面工作,李某甲南看我發火了,就同意50萬元一年,簽5年,我還叫成某提出必須一次性付一半的租金125萬元,不久李某甲南就將125萬元打給成某了。2014年初,李某甲南將租金給成某后,成某帶了張紙條過來跟我算了下我們之前花了多少錢,收入多少錢,我應該再給100萬元左右,每個月的按揭款我也要繼續付。他是催著叫我付錢的,我籌了很久才籌了三十多萬元,就跟成某提出房子我不要了,叫他轉讓給別人,成某告訴我他想把房子接下來,補償我20萬元,但是要2015年初再給,我提出借50萬元給他,年底他還70萬元給我,20萬元算利息。他將之前我給的3萬塊錢按揭款還給我,加上利息一共3.5萬元。
商鋪開始是我想買的,成某看中后,我們一起購買的,放棄門面房有幾方面考慮:一是沒有錢,二是和別人一起買房子有風險,怕將來產生經濟糾紛,三是懲治腐敗的風聲比較緊,我對成某不放心。成某在購買、返租商鋪的過程中負責具體辦手續、聯絡,實際上都是我跟李某甲南說好,他只起到確定信息的作用。
04、謀利:當時李春南資金緊張
關于謀利事項:一是商務局購買匯豐廣場4000多平米的寫字樓,幫他實現了銷售和資金的回籠。房子買了后,關照財務上按照合同及時付款。
二是李某甲南因為資金緊張找過我多次:
1、2011年簽認購協議的時候,李某甲南請我預付房款的,在合同沒有簽的情況下委托銀行借給李某甲南3000萬元,約定簽署正式合同的時候自動轉為房款;
2、3000萬元轉為房款以后,李某甲南請我再借一點的,我召集開會討論并拍板決定以倉儲公司名義委托浦發銀行借給李某甲南1000萬元;
3、2014年的時候,李某甲南又找到我,想將1000萬元續貸,我又安排財務辦了。三是2012年商務局外貿處報增長資金的時候,我安排外貿處給萬邦香料90萬元補助資金。四是李某甲南的企業是進出口企業,受商務局監管。對于李某甲南企業的出口審批、市場拓展,我都盡力幫忙。
05、李春南證言
(2)證人李某甲南(萬香國際集團董事長)證言,主要內容為:
2012年的春節前,我和何某到孫**市商務局辦公室送給孫**4000元購物卡。2013年10月,孫**跟我聯系說想買個車,看我能否支持一下。過了不久,我回淮安到孫**商務局辦公室送給他10萬塊錢。2014年上半年,孫**跟我聯系提到經費比較緊,我就叫臧某具體安排。事后臧某跟我匯報說事情辦好了,前后兩次大概送給孫**十多萬元。
孫**說想買匯豐廣場的商鋪,并指定了面向淮海東路的一套商鋪,我是不想賣的,因為賣了就沒有出口,我考慮到不能得罪他,也就同意了。
我還跟他說你自己出面購買不太好,他說安排成某買,請我盡量優惠。我安排臧某跟成某具體洽談,孫**想買這套商鋪后,我和他說,旁邊的希努爾是每平方米7.8萬元,他說要我一定要優惠到位。臧某也請示幾次,我當時回答最低每平方米7.2萬元,后來孫**聯系我說能不能再優惠些,我說已經是最優惠的了。孫**當時也蠻堅決,說能不能再低些。我當時也沒有答應,就說再考慮考慮。后來回去和臧某一商量,孫**畢竟是領導,也不能得罪,給他每平方米6.8萬元的價格。7.2萬已經是優惠到位了,我和臧某商量的底線就是7.2萬,同時只有華泰證券每平方米6.8萬元左右,但華泰證券是在樓上又買了兩層寫字樓,是捆綁銷售的。成某跟臧某簽正式合同的時候,成某提出由我們先將首付款給了,把按揭辦下來,欠款成某慢慢還,我考慮到一個回籠資金,還有是孫**購買的,就同意了。房子賣給孫**后,我們跟成某提過想返租的,我讓公司房產事業部謝某和他們談,不行我們讓點利,給他租金每年40萬元,一定把這商鋪返租回來,孫**質疑為什么不能出租給其他人,我跟孫**解釋是商業規劃的需要,價格隨他開吧,孫**報了每年50萬元的租金,還提出附帶條件,要求我們公司先一次性支付一半,當時我猶豫再三,畢竟40萬一年已經虧了,既然孫**提了,也不好不答應,但我一直拖著,后來孫**電話里發火,我就只好答應。這套商鋪名義上是成某出來跑手續的,實際上是孫**購買的,如果不是孫**購買,我們不僅不會銷售這套門面房,更不會給予這樣大的優惠。關于行賄原因:一是萬香國際集團是外經企業,受市商務局監管;二是商務局在我們的匯豐CBD買了寫字樓,撥款也要他同意;三是孫**主動幫我們協調過貸款,先后兩次分別委托銀行借款1000萬元給我們;四是孫**出面協調過90萬元獎勵資金給萬邦香料,其中30萬元返還給進出口商會,作為商務局的費用。
4、行賄原淮安規劃局處長
2005 年春節前至 2013 年中秋節前,被告人劉新華利用擔任淮安市規劃局規劃管理處處長、黨組成員、總規劃師的職務便利,先后 19 次收受萬香集團總裁李某為匯豐中央廣場規劃手續及時獲得審批所送的現金及購物卡,合計價值 13.60 萬元。

5、行賄原環保局局長張汝華
2008 年春節至 2013 年春節,被告人張汝華利用擔任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之便,收受萬香國際集團董事長李某乙所送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 2.75 萬元,索取李某乙公司開發的房產優惠人民幣 7.60 萬余元。具體如下:


1、2008 年春節、2008 年中秋節、2009 年春節、2009年中秋節、2010 年春節、2010 年中秋節、2011 年春節、2011 年中秋節、2012年春節、2012 年中秋節、2013 年春節,被告人張汝華在家中,先后十一次收受李某乙委托何某甲為請張汝華在企業業務方面給予關照所送的購物卡,價值人民幣27500 元。
2、2009 年 4 月,被告人張汝華在其親家唐某乙購買李某乙公司開發的南洋花園小區房產時,向李某乙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索賄人民幣 76000 余元。
6、行賄原淮安生態新城管委會主任100萬

2009年 4 月至2013 年 3 月,涉嫌行賄金額54.07 萬元及7.8 萬美元、2014 年 5 月,受賄人曹華富被刑事判決

2009 年 4 月,萬香公司董事長李某甲安排被告人曹華富之子曹某在該公司美國分公司工作。李某甲為得到被告人曹華富對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關照,在曹某于 2010 年 9 月回國后,先后安排其控股的萬香公司、萬香國際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上海萬香日化有限公司、上海萬香實業有限公司與曹某簽訂勞務協議。截止至 2013 年 3 月,曹某在沒有為上述公司提供勞務的情況下,按月掛名領取工資薪酬,共計 54.07 萬元、美元 7.80 萬元。被告人曹華富明知其子曹某掛名領取薪酬,沒有及時有效制止,并利用擔任淮安市規劃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李某甲控股的江蘇匯豐房產實業有限公司開發匯豐國際廣場(前期名稱為嘉和國際廣場)房地產項目的規劃方案審批和調整謀取利益。
7、行賄原環境監測局局長王桂先
這個事情呢,就是比較惡劣。當然買通環保是很多污染企業的基本做法。
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裁李春南;公司董事、副總裁臧金玉;公司核心技術人員陳兆剛,2009 年春節至2013 年 10 月,涉嫌行賄金額21.45 萬元、0.4 萬美元,2014 年 5 月,受賄人王桂先被刑事判決【(2014)淮中環刑初字第0001 號】,
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春南于 2016 年12 月 23 日、發行人及子公司宏邦化工于 2017 年 9月 18 日先后因涉嫌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被原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分別于 2017 年 12月 11 日及 2018年 2 月 6 日被撤案。

2009 年春節至 2013 年 10 月,被告人王桂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萬香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李某甲賄賂折合人民幣214513.25 元,美金 4000 元,并為其謀取利益。
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10 月,被告人王桂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李某甲所在的淮安萬邦香料工業有限公司、江蘇宏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排污督查、燃煤蒸汽鍋爐建設和查處方面謀取利益,接受李某甲以給其女兒在李某甲的公司安排工作為名,使王桂先的女兒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含工資、“一金五險”)共計 195000 元,扣除個稅 486.75 元,王桂先的女兒實得 194513.25 元
8、行賄淮安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


公司原副總裁龍晉輝,已離任,2019 年春節前,涉嫌行賄金額 2萬元
2019 年春節前,被告人桑紹淮利用擔任淮安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在工業經濟和人才科技獎勵、上市補繳稅收獎勵等方面為萬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在其淮安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收受該公司執行副總經理龍某所送的人民幣 2 萬元。

9、行賄淮安科技局處長

公司核心技術人員陳兆剛,2008 年至 2012年春節期間,涉嫌行賄金額0.5萬元,2017 年 10 月,受賄人程大進被刑事判決【(2017)蘇0813 刑初 207號】,未被立案,2008 年至 2012 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程大進利用擔任淮安市科學技術局綜合計劃處、科技成果與技術市場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先后五次收受淮安萬邦香料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為感謝其在申報科技項目資金的過程中提供幫助和希望其繼續照顧所送的購物卡共計 0.5 萬元

10、行賄淮安市商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公司核心技術人員陳兆剛,2008 年至 2011年期間,涉嫌行賄金額0.8萬元,2016 年 8 月,受賄人孫某被刑事判決【(2016)蘇0802 刑初 17號】,未被立案,2008 年至 2011 年期間,被告人孫某先后四次收受淮安萬邦香料工業有限公司陳某甲、江某所送共計購物卡 0.8 萬元,并為該公司在扶持資金項目申報、初審等方面提供幫助。

李春南匯豐房地產崩盤在即
雖然李春南現在申報的IPO是香料企業,但是,根據歷史資料以及法院判決書,立春南也是匯豐房地產的當時實際控制人以及現在的關聯控制人。
01、陷入困境


02、100個開庭公告

03、2個被執行人案子

04、實際控制人是新加坡公司


05、新加坡政府網查不到這個公司

06、李春是前實際控制人



07、2014年轉讓

現在要融資6.48億


來源:國際投行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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